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摘要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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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行法对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相当不完善,表现为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近年不断出台新规则,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不相协调,使得司法实践中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理裁判标准不一。这种情况极不利于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2004 年5 月1 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部门法规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权威性和适用性得到了提高与加强,同时拓宽了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本文试从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角度,依照新法“以人为本”的精神,探讨民事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有效救济途径。【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过错相抵

【Abstract】In road accidents perfect.this damages is not perfect, the provisions prescribed for operational principle, too. In recent years, new rules, and continuously with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coordinate,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compensation cases with different criteria of the referee. This highly advantageous to the victim's legal protection. On May 1, 2004, the sta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road traffic safety, ", make the road 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department regulations by the state laws to height, authoritative and applicability is improved and strengthening, and widened the damages of relief way. This paper tries to road traffic accidents civil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 according to the new view of "people-oriented",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spirit of civil law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victims of effective relief way.

【Key words】Road traffic accidents liability without negligence Fault balance

引言

人类在19 世纪末发明了汽车,伴随着汽车时代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给人类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成为民法上的一种新型侵权行为。

1986 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3 条是我国人民法院受理并裁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由于其规定仅是原则性的,法院在适用该法时,面临着种种困境。而长期以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直由行政机关采用行政手段予以解决。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1992 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将行政处罚、民事损害赔偿合并处理,“企图用同一概念、同一定义、同一原则、同一基准,一并解决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行政处罚和民事损害赔偿问题,这就造成了与民法通则的不一致和明显的体系违反。[1]”2004 年5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该法的“主题充分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重视和关爱,突出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在事故处理方面,遵守‘尊重生命,快速处理事故’的原则;在事故损失赔偿机制上,采取强制保险和社会救助基金。”并且“综合了历年来各地交通法规的精华,删掉了一些与时代发展和要求不相适应的陈旧规定,补充了大量新的、更加完善的条文。新法的实施,使得‘交通违章行为’转变为‘交通违法行为’,其制约作用加强;同时提高了处罚标准,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2]但是,鉴于当前道路交通事故问题的严重性,及这一类新型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有必要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的民事责任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一)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概念的区别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来源于现行法。依照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3],交通事故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警管理部门根据现实情况所作的一种认定,其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责任[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本质是道路交通事故

[1]梁慧星:《关于中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制度》,《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 年第6期第46 页。

[2]赵瑞岭、任守贵、李怀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一),《汽车运用》,2004 年第2期·总第136 期。

[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第十八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中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的一种表达形式,其本身并不是法律责任,而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根据之一,只是侵权行为责任成立的一个条件。[5]只有法律责任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一种事实并不具备此功能。

尽管交通事故责任对因交通事故所生的法律责任可能有重大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和其他条件结合起来通过法律规定才得以发挥,这正如某些证据对法律责任所起的作用一样。[6]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7]。民事责任的规定要回答的是,谁应当作为责任主体,在具备了什么样的要件之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的问题。[8]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形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以下特点[9]: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因加害人操纵车辆给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而应向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典型的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基于事先的特别约定,而是基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类型。各国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都适用特殊的侵权行为规则。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其性质及对此种民事责任应当适用的责任原则只能由民事基本法作出规定。[10]《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仅是行政法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是否违反行政法规和是否构成民事责任,性质完全不同,两者不能相互混淆,相提并论。

(二)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

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决定其性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特殊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必须区别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所以其性质也具有独特性。

1.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之争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道路交通事故是发生在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11]。对于这一点,世界各国是毫

[5]刘东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及其认定的性质》,《行政法学研究》2002 年第4 期,第38 页。

[6]刘东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及其认定的性质》,《行政法学研究》2002 年第4 期,第38 页。

[7]赵德成:《关于我国应制定机动车损害赔偿法的建议》,载自中国民商法网,2004 年1 月9 日,网址

(下同)。

[8]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与交通灾害的消灭》,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 年6 月24 日。

[9]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与交通灾害的消灭》,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 年6 月24 日。

[10]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与交通灾害的消灭》,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 年6 月24 日。

[11]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在我国的法律当中,没有具体规定。又因为非机动车不属于“高速危险作业”,因此不适用我国《民法通则》123 条的规定。在实务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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