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的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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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2021年司法考试温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温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温习的参考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不足的部份,依照下列规定承担补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补偿责任;两边都有过错的,依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补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补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补偿责任。

1.概念界定(万万别骄傲到拒绝看一眼的程度!)①机动车辆。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用于输送物品和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不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整车重量超过40kg的,视为机动车辆。

②道路。

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指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运行进程中,因不妥的驾驶活动造成(车辆倾覆或碰撞)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要点有三:(a)道路上(修车厂就不是);(b)运行中(停下来并熄火后就不算)(c)因不妥的驾驶活动致使损害的发生。

所以,若是损害不是因为不妥的驾驶活动造成的,不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范围。

例如,扔石头伤害了出租车中的乘客;机动车上放置的易燃物品发生爆炸致人损害。

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的一般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调整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基础规范,《侵权责任法》第449-52条均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为前提。

车辆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

车辆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

车辆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概述:在日常的驾驶中,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当发生事故时,确定责任的主次关系对于双方的保险赔偿和法律责任的确定至关重要。

车辆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是在事故责任划分上的一种依据,它旨在理顺车辆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

本文将介绍车辆主责和次责的定义以及相关的赔偿标准。

一、车辆主责的定义及赔偿标准车辆主责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直接负有事故原因和过错的一方。

主要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

1.轻微事故主责轻微事故是指交通肇事后损害较小,车辆不需要进一步修理的情况。

轻微事故主责一般由造成事故的一方负责,其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等。

2.一般事故主责一般事故是指交通肇事后,需要对车辆进行维修的情况。

一般事故主责一般由造成事故的一方承担。

赔偿标准一般包括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等。

3.重大事故主责重大事故是指交通肇事后,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者交通设施损坏等情况。

重大事故主责的赔偿标准较高,包括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以及相应的赔偿金等。

二、车辆次责的定义及赔偿标准车辆次责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但造成事故的一方也承担了部分责任的情况。

车辆次责的赔偿标准相较于车辆主责来说会有所减少。

1.次责的认定次责的认定主要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

一般情况下,次责的比例在车辆事故责任划分中会明确规定。

2.次责的赔偿标准次责的赔偿标准较车辆主责来说会有所减少。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对方车辆的部分维修费用、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等。

三、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1.共同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交通事故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无法单独划定主次责任。

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双方按照各自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无责事故在某些情况下,交通事故中存在第三方原因或者不可预测的情况导致事故发生,车辆双方均无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分担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分担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分担问题研究一、选题的背景和价值(一)选题的背景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民事侵权领域的立法,它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逐步走向完善,也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典的构建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对于更好维护我国公民民事权益,推动中国法治化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从立法结构上来讲,采取了“一般与特殊”模式,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

在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方面,该法也是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构建和完善。

在该法一共92个条文中,与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有关的条文多达38条之多,超过总条文数的40%,这充分反映了作为民事侵权基本法对于责任分担问题的重视。

这也与我国民事侵权法在侵权责任分担领域内的司法实践需求是离不开的。

虽然《侵权责任法》并未将“侵权责任分担”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用语,但从该法所反映出来的价值取向与立法方向来看,立法者实际已经自觉和不自觉的注意到了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在现代侵权法上的重要意义。

本文正是从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有关规定入手,通过借鉴国外关于侵权责任分担机制的立法规范,对我国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立法体例与具体规则进行剖析,从而为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研究的价值分析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完善我国的侵权法系统,除了要对侵权责任的构成体系进行研究之外,另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就是对侵权责任的分担问题进行研究。

因为侵权责任的构成只是解决了行为人或者责任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但这却无法解决行为人或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大小、比例问题。

因此,被侵权人最后要想实现对责任人的追责行为,离不开一个明确而清晰的责任分担制度。

笔者认为对侵权责任的分担制度进行研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1、从理论研究的层面来讲,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是顺利实现责任分配重要环节。

如果说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是解决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依据、基础或者标准问题的话,那么责任分担制度则是具体的实现了归责原则所确定的标准,从而从“悬在空中”的责任最终落实到责任人的身上,从而最终实现当事人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改革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改革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改革近年来,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道路交通量的增加,交通事故频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交通事故不仅对受害者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财产和精神损失,也给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更好地维护交通安全和司法公正,我国不断加强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改革。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我国根据现实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责任划分原则,以确保公正、合理地确定事故责任。

1.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其他交通事故,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责任划分。

根据这一原则,造成事故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2. 客观事实原则责任划分应基于客观事实,依据证据鉴定和调查研究的结果进行。

划分责任时,必须充分考虑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确保责任的客观、准确和公正。

3. 合理期待原则根据合理期待原则,责任划分应考虑到参与交通事故的人员的行为合理性,合理期待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保护。

例如,行人在过马路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车,如有人擅自闯红灯导致事故,其应负主要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改革的方向为了使受害者能够合理获得赔偿,我国不断改革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要求。

1. 增加赔偿项目除了通常的医疗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基本赔偿项目外,我国还增加了心理损害赔偿、丧葬费和抚养费等项目。

这些项目的增加有助于更全面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

2. 提高赔偿标准为了反映物价和社会发展的变化,我国多次提高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随着赔偿标准的提高,受害者能够获得更为合理和充分的赔偿,恢复正常生活的能力得到更好的保障。

3. 建立赔偿基金制度为了避免一部分事故责任方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建立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强制所有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

当事故责任方无法或不愿意履行赔偿责任时,受害者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索赔,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侵权责任法逐条释义与案例精析讲义

侵权责任法逐条释义与案例精析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逐条解析(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Array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预防、制裁侵权行为是手段,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

制裁是补偿性,也有惩罚性,预防就是防止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个消除危险,就是预防不要发生这种侵权行为。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事权益要具备合法性、是一般人能够认识到的权益,第二款列举加概括对范围进行了列举,表明民事权益的范围是开放的,18种权益但不限于18种。

性生活权、悼念权、配偶权(包二奶),目前已经有司法案例。

担保物权侵权例子:某人质押一头牛,结果牛保管期间被邻居家的狗咬死了,留置权人可以要求邻居赔偿。

发现权例子:某人是天文爱好者,发现了一个小行星,向国际组织申报,国际组织说没备案,另外一个人是他发现的假冒,他取得了署名权,对某人来说就是被侵犯了发现权。

民事权益的范围很大,民法是赋权的法律,法律不禁止就赋予权力。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宣示性条款,被侵权人权力受到侵害可以受到救济,有权力就必然有救济,被侵权人和侵权人要做广义理解,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一、前言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1. 事故责任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首先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人或单位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发生在路口或者十字路口等容易出现纠纷的地方,那么往往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3. 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者雨天等视线不好的情况下,那么往往需要考虑驾驶员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

4. 事故责任比例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往往存在多方责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如果某一方承担了较大的责任,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5. 事故证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证据是判定归责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某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其应当获得相应程度的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1. 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直接损失时,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直接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两种。

其中,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修理费、医疗费、误工费等;非财产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等。

2. 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导致收入减少,那么侵权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违法行为惩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行为惩罚。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规定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规定。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是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作了修改。

修改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在这一规定实施的三年中,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社会各方面普遍认可这条规定的立法原则,同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以及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有不同理解和看法,社会上也存在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的误解。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涉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切身利益。

2007年立法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作修改,总结了第七十六条施行实践经验,主要目的是妥善处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双方的权益,着重明确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二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三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机动车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由受让人承担责任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机动车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由受让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解读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机动车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由受让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已经买卖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登记。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机动车已经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但当事人没有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过户)登记的情形,甚至还存在连环转让机动车但都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

本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明确规定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一、关于如何确定责任主体的几种意见在出现了登记簿上的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在本法起草过程中有不同意见:(一)登记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有的意见提出,实际生活中买卖机动车后为节省过户费而不办过户手续的现象一直存在。

现在不但机动车买卖后不过户的现象比较普遍,还有的机动车所有人与他人串通,试图借虚假买卖机动车逃避交通事故责任。

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遏制这些不良现象,应当将登记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买受人都确定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人,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登记记载的所有人承担责任后,有证据证明确实不支配机动车,也不享有运行利益的,可以向买受人追偿。

有的意见提出,机动车实际交付之后,原所有人就不再实际控制机动车,不宜与实际占有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为了保护受害人利益,并且促使当事人及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应当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由登记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补充责任。

有的意见提出,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条及其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条及其案例分析

作者:麻增伟律师关案例,但由于当时侵权责任法尚未颁布,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当时,只能依据法律原则和理论来办案,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并不确信,笔者处理的两个案子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现已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的法条规定,笔者现简单整理,以供参考。

《侵权责任法》:法条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案例及分析:车辆维修费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应按实际价值赔偿案例:2008年1月25日,刘某驾车行使至海淀区莲玉桥时,与朱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刘某车辆严重损坏,后海淀区交通队公主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朱某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

后刘某将车辆交给4S店进行修理,花费修理费用16万元,双方对车辆的损失部位、程度以及修理费用数额均无异议,但朱某认为,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大约是12万元,应以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为限,进行赔偿。

分歧: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的规定,刘某在其财产遭受损害后,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并承担恢复原状的全部费用。

因此,朱某应赔偿刘某的全部修理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填补损失的赔偿原则,朱某应以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8万元为限,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应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该案的赔偿问题,理由如下:1、恢复原状应根据财产损坏情况确定,不能修复的,应折价赔偿。

《民法通则》117条第二款对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对损坏的财产应尽量进行修复,能恢复原状的,应尽量恢复原状,但是否能恢复原状,应根据财产受损的实际情况和性质确定。

《民法通则》117条第二款规定的也是“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也就是说,根据受损财产的实际情况和财产性质,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的费用、成本过高的,应对财产进行折价赔偿,不应再要求恢复原状。

本案中,车辆的修理费用已远远高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已不适用恢复原状的责任赔偿方式,通过折价根据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已足以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也符合民法填补损失的基本原则。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最新整理)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最新整理)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一)基本构架《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

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

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

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

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

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需要根据发生事故的特殊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机动车被租赁、借用后发生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如何承担责任即是本条所规定的内容。

机动车租赁,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在一定时间内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机动车所有人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行为。

机动车借用,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在约定时间内交由借用人使用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机动车租赁主要是出租人仅将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收取租金,但不提供驾驶人员。

例如,汽车租赁公司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的租金将机动车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是同一人时,损害赔偿责任由所有人承担,这是一种常态。

在现实生活中,因出租、出借等情形使机动车与其所有人分离,机动车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为使用人、实际控制人的形态也是常见的。

这就面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是由机动车所有人还是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关于如何确定责任主体的两种意见在本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对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有不同意见:(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有的意见提出,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是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一般标准。

在机动车出租、出借的情况下,承租人、借用人直接支配机动车运行,从中直接获取利益;而出租人、出借人间接支配车辆,要么从中获得经济收益,要么享有人情回报等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损害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损害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增加。

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依据事故的原因及责任的大小确定。

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驾驶员:如果是由于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那么驾驶员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车主:如果车主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那么车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机动车辆驾驶人和非机动车辆驾驶人:无论是机动车辆驾驶人还是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都可以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4.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无论是机动车辆还是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如果在使用车辆时出现交通事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1.司机违法逃逸致人死亡案例描述:小明在绿灯亮着的情况下,骑着自行车过马路。

这时,一辆小车闯红灯撞上了小明,导致小明当场死亡。

司机违法逃逸,警方通过调查找到了司机。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违法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在民事责任方面,司机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案例描述:小红骑着自行车准备过马路,不慎撞上了一辆小轿车,摔伤了手臂。

小红认为是小轿车的驾驶员闯红灯导致了事故。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时,如果证明是机动车的驾驶员有过错,机动车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小红应当先行报警寻求救助,然后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

同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损害赔偿。

3.驾驶员与乘客受伤案例描述:小张开着车载着小李,突然遇到一辆闯红灯的卡车,导致小张的车与卡车相撞。

小张和小李都受伤了。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危险。

侵权责任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讲解PPT文档共63页

侵权责任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讲解PPT文档共63页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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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邓拓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爱尔兰 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老子 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歌德 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迈克尔·F·斯特利
侵权责任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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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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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若浮烟。
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法律视角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与界定

法律视角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与界定

法律视角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与界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与界定是法律领域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和交通流量的加大,交通事故频发,因此对于事故责任的明确划分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与界定。

一、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事故责任主体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包括驾驶员、车辆所有人以及道路管理者等。

这些主体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不同的责任。

2. 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通常以过错责任为主要依据。

即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承担的责任比例。

3. 整体责任原则:在一些情况下,即使事故中的某一方过错较轻,但由于其他因素的影响,也可能需要对整个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事故责任的具体划分根据以上原则,具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单方责任:当事故中的一方明显过错,且另一方无过错或过错较轻时,可以判定为单方责任。

例如,某驾驶员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此时该驾驶员需承担全部责任。

2. 同等责任:当事故中的双方均存在过错,但过错程度相当时,可以判定为同等责任。

此时,双方应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分担责任。

3. 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当事故中的双方过错程度不等时,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过错较重一方需承担主要责任,而过错较轻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4. 共同过错责任:有时候,事故中的双方都存在过错,且双方的过错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这种情况下可判定为共同过错责任。

双方应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分担责任。

三、责任界定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界定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

这些法律依据为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范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范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交通事故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还涉及到复杂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认定原则和实施现状,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概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依法应当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其构成要件包括:事故发生、事故责任方、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

在认定责任时,需遵循“谁过错谁负责”的原则,即根据事故责任方的过错程度来认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原则1. 法定原则:即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方式。

2. 过错原则:根据事故责任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 公平原则: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受害者的实际损失和事故责任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实现公平合理的赔偿。

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方面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事故赔偿标准存在差异,导致赔偿结果不尽相同。

2. 责任认定困难:在某些复杂的事故中,责任认定难度较大,导致赔偿问题难以解决。

3. 保险制度不完善:虽然有交强险等保险制度为事故提供一定保障,但仍需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受害者权益。

五、改进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统一赔偿标准:制定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确保受害者获得公平合理的赔偿。

2. 加强责任认定:完善责任认定机制,提高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完善保险制度:加强交强险等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保险覆盖率;同时,开发更多适合不同需求的保险产品,为受害者提供更多保障。

4.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转致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适用本法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主要指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其基本规则是:(1)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首先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规则解决;赔偿不足部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1)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2)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则:1)机动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比例,在过失相抵确定的比例之上增加10%;2)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过失相抵规则确定。

(4)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是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过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过失程度,在5%到10%之间确定合适的赔偿责任。

(5)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例如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一方免责。

案例评析李某珍等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1]案情:某日,徐某洲驾驶麻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有的环卫车与李某珍相撞,造成李某珍十级伤残。

徐某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珍无责任。

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李某珍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徐某洲和麻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处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珍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以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依照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理由是,李某珍系农业户口,不应按城镇居民计算伤残赔偿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2010010110 刘金文2010届一班摘要:《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了规范。

该章设有6个条文(第48条至第53条)。

从内容上看,《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既体现了对已有法律规则的承继,同时也引进了一些新的规则,尤其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机动车一方”的具体判定给出了恰当的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一方”的表述语焉不详)可以说,《侵权责任法》大大完善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

当然,在法律适用方面,对于相关规范,仍有从法理上与实务上加以探讨的必要。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过错责任;机动车一方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民法通则》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再到修订前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我国立法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摇摆,现行法主要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含过错推定责任)体系。

①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修订。

修订后的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仍采用典型的过错责任原则。

(2)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这一规定明确了一种以过错推定责任为基础的侵权责任。

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案例分享

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案例分享

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案例分享引言在法律领域中,赔偿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用以界定主责和次责的法定标准。

当发生事故或纠纷时,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可以确定责任方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分享两个实际案例,阐述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并分析其中的法律依据。

案例一:交通事故A先生驾驶汽车在红绿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撞到了B先生骑的电动车。

根据目击者的证词和事发现场的勘查情况,经法院鉴定,认定A先生负有主要责任,B先生负有次要责任。

赔偿标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当交通事故中一方负有主要责任,而另一方负有次要责任时:1.对于主要责任方,其需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2.对于次要责任方,其需根据自身责任程度,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当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责与次责时,次要责任方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交通事故中一方负主要责任,而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情况下,次要责任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酌情确定。

分析与结论在本案例中,根据法院的认定,A先生负有主要责任,B先生负有次要责任。

主要责任方A先生需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方B先生则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雇主与雇员的劳动纠纷C先生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D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给C先生。

C先生将D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D公司负有主要责任,C先生负有次要责任。

赔偿标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雇主未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

当劳动纠纷中,雇主负有主要责任,而劳动者负有次要责任时:1.对于主要责任方,其需承担全部劳动报酬的赔偿责任;2.对于次要责任方,其需根据自身责任程度,承担部分劳动报酬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雇主未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纠纷中,雇主负有主要责任,而劳动者负有次要责任的情况下,次要责任方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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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的再解读作者:眉县法院魏舰舟发布时间:2011-08-08 16:43:27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深度变革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拉动内需举措的实施,我国的机动车数量不断上升,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在审判工作中占到了愈来愈大的比例。

此类案件突发性强,损害形式多样,一些案件存在着不稳定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中要更准确的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现已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主要对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自出台《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后,实践中逐步形成类型的责任主体的认定,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这类侵权案件中仍存在特殊性和共性的问题需进一步探讨。

一、机动车租赁、借用及其他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问题《侵权责任法》第49条(以下简称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份,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把机动车借给没有驾证的人;第二,没有向借用人告知车辆缺陷导致事故发生;第三,经审验不合格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对第49条的解读还有以下几个问题:1、机动车租赁、借用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严格地讲,出租人的责任应当大于出借人的责任,因为出租人的出租是基于有偿,而出借人的出借则基于无偿。

但《侵权法》不做区份,那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也不加区份,但在一些特殊案件中还是要区份的如特重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机动车所有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所有人的这种责任承担属于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因为所有人毕竟不是共同侵权人。

这种观点也是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省高院的意见是相一致的。

3、就是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笔者认为,在出借、出租场合,机动车所有人往往与使用人有关于交通责任如何承担的约定。

从合同相对性原理来看,该约定不能对抗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受害人仍可根据49条规定请求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这并不妨碍所有人和使用人按照其有效合同的约定向对方行使请求权。

4、未经许可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时的责任主体问题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未经所有人许可擅自驾驶他人车辆且不属于盗窃、抢劫和抢夺的情形,最常见的场所就是修理厂、交警部门。

把修理好的机动车或扣押的机动车擅自使用,导致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

先说如何承担责任,《侵权法》对此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当类推适用第49条的规定。

责任主体间比较复杂,可能是使用机动车的人,也可能是法人,要具体问题具体份析,区别对待。

比如说交警扣车后,在停放车辆过程发生交通事故,这是执行职务行为,责任主体应当是交警队,如果是非职务行为,机动车使用人和交警队是共同主体,因为交警队负管理职责,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5、未成年人作为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笔者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租赁、借用合用的效力问题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

换句话说,这里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是否有效与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两个问题。

根据《侵权法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在这里并不考虑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和判决能力,也不考虑监护人的过错问题。

因此,在限制行为能力人借用、租赁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即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将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即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将机动车出借、出租给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6、机动车所有人指令驾驶员为其朋友无偿搬运物品的,经济利益归朋友所有的事故主体确定这种情形下谁是责任主体,理论界也有争议。

通说认为,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作为评判标准,便会产生两种责任主体,即车辆所有人和接受服务的运行利益承受者(车主朋友),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需值得研究。

我们认为,为减轻社会危害程度和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和司法公正原则,将两个责任主体并列为赔偿主体是可行的。

7、对于与机动车所有人和承租人都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擅自驾车的事故主体的确立如甲将车出租乙,一日某丙自认为与甲、乙关系都很好,未经二人许可,将出租车擅自开出,途中发生事故。

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当依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支配关系,按照物件所有人应当承担的善良管理义务标准,判令甲、乙共同承担责任。

这样处理还是基于运行管理和利益份配因素。

8、机动车抵押期间赔偿义务人的确定按照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机动车作为担保时可以用“抵押”的方式,但在实际上这种方式并不能给抵押权人提供充份的保护,因为抵押人完全可以把该抵押的机动车出卖给他人,出卖人和买受人都不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导致抵押权人无法实际实现其抵押权,所以在实践中有些人如果以机动车作为担保财产时,担保权人就要求债务人将机动车停放在担保人那里,以此方可接受抵押(实际上类似于质押)。

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抵押权人擅自使用该机动车且负有赔偿责任时,该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在此情形下所有人仍为该机动车的当然管理者,当他把机动车作为抵押物交给抵押权人时,他就应当预料到可能会产生的损害及后果,从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该机动车不会被擅自使用。

而且抵押作为机动车使用的一种特殊方式,机动车所有人从中取得了相应的利益。

因此,机动车的所有人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9、机动车被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暂扣时赔偿主体的确定如果机动车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被暂扣后又被擅自使用所产生的损害,此时机动车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因是该机动车被暂扣并非机动车所有人的主动行为,而是被迫的行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他对该机动车根本无法进行管理支配,而且属于一种不利益状态。

因此,应当由实际使用者承担责任。

10、机动车在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主体的确定机动车在停车场或保管站保管期间如被擅自使用,需根据具体情况而论。

如果是得到了机动车所有人的同意,所有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他应当预见到使用该机动车可能会产生的后果。

但是如果使用时未得到所有人的同意而且所有人也没有过错,这种擅自使用与盗窃使用性质相同,当然应由使用者承担责任。

11、职工使用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执行职务时赔偿主体的确定如果职工使用自己个人所有的机动车执行了职务时产生损害,除所在单位明确拒绝外,该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尽管该单位不是管理支配人,但却是受益人,无论他是鼓励还是默许职工这样做,但是职工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在上下班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损害赔偿,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确定,如果所在单位不提倡,甚至明确禁止或强烈反对职工使用私人机动车上下班的,单位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所在单位默许、同意甚至鼓励职工使用私人机动车上下班,那么可以认为单位欲从职工使用机动车的过程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因此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因车辆故障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确定车辆故障是指机动车在运行前已经发现或者是在机动车运行中发生的影响车辆正常运行的车辆本身的毛病,因车辆故障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权人在赔偿之后有权向该车辆的生产厂家请求赔偿。

13、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笔者认为,不应适用第49条,仍然按一般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对待,因为这里的车辆使用人与出租车所有人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而非租赁关系。

二、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问题《侵权责任法》第50条(以下简称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该条虽规定了机动车受让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排除了名义车主(出让人)的责任,但是受让人不一定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如果受让人又将机动车租赁、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改选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份,由租赁或借用的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受让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过错就是按份赔偿的主体,没有过错就是赔偿主体。

如果是盗、抢情形,受让人就不承担责任。

如果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中间倒了N多次手,原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仍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最后一个受让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适用第50条时,如果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责任主体如何确立的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由受让人承担赔偿的全部责任,。

受让人一方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受害人各项费用时,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有权向最终被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另外,如出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将风险转移至没有偿付能力的受让人,对此笔者认为出让人的这种出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进而由出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转让拼装或报废机动车时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问题《侵权责任法》第51条(以下简称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包括变相的买卖,如抵债。

此类机动车被盗、抢(劫、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笔者认为应从保护受害人利益出发,应当判令转让人、受让人、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盗抢人逃逸,转让人和受让人仍应根据第51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毕竟盗抢人才是直接致害人,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盗抢人追偿。

一般来说,只要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必然要承担连带责任,基本上没有免责事由。

从根源上来说,因为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是违法行为,对于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严格的连带责任是必要的。

简单地说,有损害后果就有连带责任。

所以也可以说第51条,实际上就是“结果责任”。

另外,如果出租、出借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出租人、出借人,这些机动车所有人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对此《侵权法》没有规定,相应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

对此笔者认为,仍然由机动车所有人与明知是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承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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