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010证券公司分类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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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22•【文号】证监会公告[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号)为做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9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当前试点需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步骤有序进行。

符合《试点办法》和本文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能力和准备情况提出试点申请,我会将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指标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结果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全网测试结果,择优确定首批试点证券公司。

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试点效果,审慎稳妥地扩大试点范围,有序推开,使之逐步成为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二、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以下条件:1、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

2、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

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

4、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

5、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8号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8号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调整 155 项备案类事项(见附件)。其 中,取消的备案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再报送,调整管理方式的备案类事项按照调整 后的要求报送。
二、与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 门发布通知。
三、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将对外公布。
41
情况报告
82 号)第 33 条
《关于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
证券投资顾问和发布研究报告业务
42
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

开展情况的报告
函〔2010〕569 号)第 8 条
《关于督促证券经营机构落实〈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
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情况统计表报
43
指引〉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9〕408 号)第 1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 (共计 155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理情况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1
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
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 号)
首发审核过程中约请保荐代表人及 《关于实施<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 10 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
2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员工制营销人员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
11
管理年度报告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分类结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分类结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分类结果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公告为了深化证券市场改革,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证券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证监会决定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并公布分类结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证券公司分类原则(一)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分类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二)综合评估证券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

分类应综合考虑证券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以科学和公正的方式进行评估。

(三)量化评价和分类结果动态调整。

分类应采用量化评价、动态调整的方式,评估结果对证券公司监管和评级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四)分类结果通过多种渠道公开。

分类结果应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包括证监会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

(一)分类方式分类方式包括:按净资本、按扣非净利润、按风险承受能力、按业务品种等方式进行分类。

这四种分类方式既有各自的优点和适用范围,也有各自的局限性。

综合采用四种方式进行分类,并按多维度比对,取综合情况的平均值作为分类结果。

(二)分类结果共有115家证券公司参与了分类评估,其中纳入评估的94家证券公司均已取得证券经营资格,评估结果如下:A类:32家,占比34%;B类:56家,占比60%;C类:6家,占比6%。

A类证券公司是综合实力较强,风险控制能力较高,经营业绩较好,总体业务规模较大的证券公司,表现优异,能够满足各类客户需求,是市场中的领军企业;B类证券公司是市场竞争和生存能力较强的证券公司,综合实力中等,具备一定的市场份额和服务能力,是市场中的中坚力量;C类证券公司是综合实力相对较弱,风险控制能力有限,经营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

三、分类结果的作用(一)证券公司监管的重要参考。

分类结果是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进行监管的重要参考,将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和监管精准度,促进证券市场稳健发展。

2010年证券公司排名

2010年证券公司排名

2010年证券公司排名(2010-03-04 13:45:30)标签:证券经纪杂谈分类:资料收集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6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7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1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4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2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6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8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4 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35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7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3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7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2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4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6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1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6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4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6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9 华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70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7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7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7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4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5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76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77 联讯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78 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7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80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81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8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83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8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85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86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87 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88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89 航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90 天风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91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92 长财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93 众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94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95 万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96 西安华弘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97 川财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98 沈阳诚浩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99 陕西开源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100 五矿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101 航天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百科名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因此,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职业的第一道关口,证券从业资格证同时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

证监会公告[2010]14号——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0]14号——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0]14号——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4 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doc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集合、定向、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适用本指引。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募集资金规模在10亿元以下、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制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目的、投资规模及风险控制等事项,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有关董事会决议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第四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具备熟悉股指期货的专业人员、健全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预警,并将股指期货交易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有关动态监控系统数据接口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开放。

第六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应当制定详细的投资策略或套期保值方案。

2011证券公司分类评级及统计

2011证券公司分类评级及统计

关于证券公司分类评级的说明在2007年首次引入分类监管概念以来,2009年,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完善后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从2007年算起,证券公司实施分类评级已经进入第4个年头,不过,在前3年中,券商的“星级标准”评定结果一直秘而不宣。

仅仅知道,2009年,A类券商数量仅有30家,其中AA级券商9家,A级券商21家。

具体是哪些证券公司通过公开网络无法得知。

(/money/roll/20100716/2413599.shtml)/question/109524558.html这里给出的名单与上述信息不吻合,而且没有华创证券在里面,所以可信度不高。

2010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按公司名称拼音顺序排列)注:今年106家公司中,有8家证券公司与其母公司合并评价,即华泰联合(母公司华泰证券)、恒泰长财(母公司恒泰证券)、高盛高华(母公司北京高华)、长江保荐(母公司长江证券)、财富里昂(母公司财富证券)、海际大和(母公司上海证券)、瑞信方正(母公司方正证券)、中德证券(母公司山西证券)。

母公司分类结果适用于子公司。

(http: ///pub/zjhpublic/G0*******/201007/t20100714_182487.htm)2011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经证券公司自评、证监局初审、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复核,由自律组织、证监局、证券公司代表等组成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了2011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不是对证券公司资信状况及等级的评价,而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合规管理水平,对证券公司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主要体现的是证券公司合规经营、财务稳健和风险控制的整体状况。

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0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7年7月6日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现决定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7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动态风险监控”修改为“全面风险管理”。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全面风险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情况,体现其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管理能力。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客户管理与权益保护。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将第六条中“承销与保荐业务”修改为“投行业务”,将“成本管理能力”修改为“综合实力”。

三、将第七条中“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进行评价”修改为“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价”。

四、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0.5分;”将原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次扣1分。

”将原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做好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编制、审计、报送、披露工作,规范证券公司会计处理、利润分配行为,保障证券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稳健进行会计处理,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依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合理确定金融资产分类,审慎确定公允价值。

(二)建立健全与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相关的决策机制、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对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形成董事会决议,并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三)保持公司会计政策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

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初始成本、期初公允价值及本期增减变动情况;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披露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

(四)充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

对存在不确定性的资产,审慎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充分计提减值准备;对已经形成损失的事项,如实予以确认;对各项应收款项,足额计提坏账准备,禁止变相不计或少计坏账准备。

(五)对未决诉讼、仲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以及营销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充分预计损失,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确认预计负债。

证券行业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0年修订)

证券行业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0年修订)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一)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三)动态风险监控。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及各项业务风险的动态识别、度量、监测、预警、报告及处理机制情况,体现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管理能力。

(四)信息系统安全。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IT 治理及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最新中国证券公司名录及分类级别结果

最新中国证券公司名录及分类级别结果

(序号丨公司名称丨级别)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如下(按级别和公司名称拼音顺序排序)
注:全行业132家公司中,有34家公司
按规定与其母公司合并评价,即:高盛
高华(母公司北京高华),渤海汇金(渤
海证券),长江保荐、长江资管(母公
司长江证券),财通资管(母公司财通
证券),一创投行(母公司第一创业),
东证融汇(母公司东北证券),东证资
管、东方投行(母公司东方证券),瑞
信方正、方正承销保荐(母公司方正证
券),光证资管(母公司光大证券),
广发资管(母公司广发证券),华英证
券(母公司国联证券),国盛资管(母
公司国盛证券),国君资管、上海证券
(母公司国泰君安),海通资管(母公
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母公司恒泰
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资管(母公司
华泰证券),摩根士丹利华鑫(母公司
华鑫证券),中泰资管(母公司中泰证
券),中德证券(母公司山西证券),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申万宏源西部(母
公司申万宏源),兴证资管(母公司兴
业证券),银河金汇(母公司银河证券),
招商资管(母公司招商证券),浙商资
管(母公司浙商证券),中金财富(母
公司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山东)、
金通证券、中信证券华南(母公司中信
证券)。

完。

证监会公告[2010]11号——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0]11号——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规定

• 五、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管理 制度,保障证券营业部规范、平稳、安全运 营。
• (一)证券营业部应当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 证》放置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并在许可范围内从 事经营活动。
• (二)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对各类印 章登记造册,建立各类印章的使用、保管、交接等内控流 程。
• (一)建立健全客户账户管理制度 1、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为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首次进入证 券市场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以下简称客户资金)存管手续。 客户的资金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现场开立,证券账户应 当在证券营业部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现场开立,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证券公司应当以提供网上查询、书面查询或者在 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 能够随时查询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 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 (四)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 不应简单与客户开户数、客户交易量挂钩,应当将被考核 人员行为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客户投诉的情况等作 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 载、保存。
• (三)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营业场所安全保障机 制,保证与当地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畅通, 维护交易秩序稳定; • 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自查,按 规定进行演练,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 、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 (四)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规范、 安全、稳定运营负直接责任。 • 证券公司应当每年对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进行年度 考核,年度考核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规定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0]28号——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8 号现公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月十二日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

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五条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第六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研究部门或者子公司,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证监会公告发布2010年证券行业分类评价情况

证监会公告发布2010年证券行业分类评价情况
一 财经速递 C I Ai NG SU Dl J
定 会 计 师事 务 所 承 担 相 关 审计 任 务 。 于2 l O 0年 1月 1 日起 施 行 。 2 0 O 8、
会 批 准 到 境 外 上 市 的境 内注 册 企 业 为 1 O家 , 其 中 1 7家 在 香 港 上 市 , 6 5 筹
证 监 会 最 近 发 布 了 《 于 修 改 关 ( 于 加 强 上 市 证 券 公 司 监 管 的 规 关
机构 部 复核 、 家评 审委 员会 审议 , 专 根 据 证 券 业 自 律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并事 先 向全行 业通 报 的 2 1 0 0年 证
券/ 厶 \司 A、 C 三 大 类 公 司 类 别 比 例 B、 和 类 别 中各 级 的 划 分 办 法 , 定 了 总 确 体 分 类结果 。
应 当 以 临 时 公 告 的 形 式 在 交 易所 网 站 公 开 披 露 公 司 月 度 经 营 情 况 主要 财 务 信 息 , 括 但 不 限 干 当期 营 业 收 入 、 包 当
用 内地 和 香 港 的 两个 市 场 。
台实 际认 真贯彻执行 。 意见》 出指导 《 提
思 想 和 基 本原 则 , 三 重 一 大 ” 项 坚 即“ 事
持 集 体 决 策 原 则 。 三重 一 大 ” 项 的 主 “ 事 要 范 围是 重 大 决 策 事 项 、 要 人 事 任 免 重
定) 的决 定 》 要 求 上 市证 券 公 司 应公 ,
开 披 露 公 司 月 度 经 营 情 况 主 要 财 务 信 息 。文件 还规 定 ,上 市证券 公 司在 向
监 管部 门报 送 综合 监管 报 表 的 同 时 ,
项 治 理 工 作 为 契 机 ,推 动 企 业 优 化 治 理 结 构 , 完 善 体 制 机 制 ,加 强 基 础 管 理 , 化 集 团 控 制 力 , 升 整 体 管 理 水 强 提 平 , 强市 场竞 争能 力。 增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修订)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修订)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修订)(2009年5月26日公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2017年7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一)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三)全面风险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情况,体现其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管理能力。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0.09.30•【文号】中证协发[2010]157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0]157号)各证券公司:随着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形成,投资产品的丰富,营销方式的改变,证券公司客户数量迅速增长,客户结构、客户需求日趋复杂和多样,处于同质化竞争阶段的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面临严峻的挑战。

为推动证券公司增强合规经营意识,提升客户服务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经纪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客户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证券经纪业务的本质是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满足客户在投资过程中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近年来,在新的市场条件下,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模式已从单一化、粗放化向专业化、精细化转变,部分证券公司在客户分类、客户适当性管理、服务团队建设、服务产品化以及信息技术系统支持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初步形成了证券经纪业务品牌效应。

但也有一些证券公司未能深刻认识到客户服务对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重要性,长期以来对客户服务工作投入不足,造成了客户服务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服务能力不强、服务质量不高、投资咨询产品相对匮乏、信息技术系统配置落后等问题,无法为客户提供丰富的投资产品和专业化服务。

一些证券公司采取了以低于成本的证券交易佣金水平、“零佣金”等方式招揽客户,又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调高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向客户承诺证券买卖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损失,贬低同行、进入同行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证监会行业分类

证监会行业分类

证监会行业分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规定,我国证券业活动归入九大行业:
一、银行业:指拥有银行经营许可,以支付功能为主要业务,开展贷款、存款、结算等活动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小额信贷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发行存款凭证的金融机构等。

二、证券公司:指拥有经营证券营业的许可,依法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为客户提供买卖及其他服务的中介机构,自营买卖证券的权利不受限制的证券公司。

三、经纪公司:专业从事证券集中市场经纪业务的机构。

四、期货经纪公司:指从事期货和期权交易所经纪业务的有经营许可的中介机构。

五、保险公司:指保险业务的发起者和承保者,依法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及健康保险业务的机构。

六、投资基金:指依法从事集合资金保管、投资、管理等活动的资产管理企业、投资基金、信托公司和其他投资基金公司等。

七、证券投资公司:指开展证券投资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及有关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

八、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专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从事自营证券交易活动的机构。

九、信用管理机构:指拥有经营金融信用信息咨询及信用审核服务的许可的中介机构,包括信用社、征信机构、催收机构等。

证监会行业分类

证监会行业分类

证监会行业分类代码(2010-11-25 23:59:53)1分类对象与使用范围1.1《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

1.2《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1.3《指引》为非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2分类方法2.2.1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2.2.2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编码方法3.1《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

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次类)。

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制造业下次类为单字母加一位数字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3.2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

3.3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

4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为:A)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B)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C)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备案。

4.2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

主要职责为:A)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日常管理工作;B)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

5实施办法5.1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5.2上市公司类别确认方法如下:5.2.1对于已上市公司,由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填报的《上市公司行业资料调查表》(附后,以下简称《调查表》),按照《指引》分类原则进行分类。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 表格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 表格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表格1. 引言1.1 引言说明证券公司是金融市场中重要的参与者,其在证券交易、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能够更好地理解其特点和职能,有助于监管和投资者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进行更准确的评估。

本文将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并通过分类结果表格对不同类型的证券公司进行解析,从而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

在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时,主要依据包括其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管理人员资质、经营规模等因素。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综合考量,可以将证券公司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如全牌照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型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型证券公司等。

各类证券公司在市场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风险和回报特征,投资者应在选择时进行谨慎评估。

通过本文的深入分析,读者将对证券公司的分类有更清晰的认识,能够更好地理解其运作机制和市场地位。

未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监管政策的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的分类标准和方法也将不断完善和更新,为投资者提供更丰富的选择和更安全的投资环境。

2. 正文2.1 证券公司分类概述证券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根据其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以及市场地位的不同,证券公司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类型。

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证券公司可以分为大型证券公司、中型证券公司和小型证券公司。

大型证券公司通常具有较强的实力和影响力,资产规模庞大、市场份额较高,能够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中型证券公司规模适中,经营范围相对较窄,主要从事证券经纪和承销业务。

小型证券公司资产规模较小,市场份额较低,主要从事证券经纪和自营业务。

按照市场地位的不同,证券公司可以分为领先型证券公司、成长型证券公司和跟随型证券公司。

领先型证券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市场地位。

成长型证券公司正在不断壮大和发展,市场地位逐渐提升。

跟随型证券公司则处于行业的跟随者位置,市场份额相对较低。

行业分类1-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行业分类1-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证监会公告[2010]11号——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0]11号——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 (三)建立健全客户交易安全监控制度,保护客户资产 安全 1、证券公司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客户异常 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调查,根据监管部门及证券 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账户 资料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 发现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疑点时,应当及时通知客 户并核实确认、留存证据;基本确认盗买盗卖等异常交 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资产,并协助客户向 公安机关报案。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 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 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 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 二、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 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 ① 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 ② 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 ③ 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 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 九、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健全 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证监发字〔 1994〕78号)、《关于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 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6号)、《 关于清理“存折炒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1999〕142号)同时废止。
谢 谢!
• (七)本条(四)至(六)款所述年度考核、稽核、审 计的内容包括证券营业部的下列事项: ① 有无挪用客户资产 ② 有无接受客户全权委托 ③ 有无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④ 有无违规融资及担保 ⑤ 有无向客户承诺收益 ⑥ 有无超范围经营 ⑦ 有无违规为客户办理账户业务 ⑧ 有无重大信息安全事故 ⑨ 有无重大突发事件 ⑩ 有无未了结客户纠纷等 以及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在上述事项中的责任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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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0000895X/2010-03155 分类:其他 ; 监管对象
发布机构:证监会发文日期: 2010年07月14日
名称: 2010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按公司名称拼音顺序排列)文号:无主题词:
2010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
注:今年106家公司中,有8家证券公司与其母公司合并评价,即华泰联合(母公司华泰证券)、恒泰长财(母公司恒泰证券)、高盛高华(母公司北京高华)、长江保荐(母公司长江证券)、财富里昂(母公司财富证券)、海际大和(母公司上海证券)、瑞信方正(母公司方正证券)、中德证券(母公司山西证券)。

母公司分类结果适用于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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