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矿安全员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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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矿安全员工作职责
一、对所驻煤矿贯彻执行员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加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参加亲建、改建、扩建、复工、维修工程和煤矿的投产验收。
三、参与所驻煤矿安会规划、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四、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监督检查工程安全质量、设备安全质量。
五、坚持执行每天请示汇报制度,每天早上向站领导汇报检
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存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提出可行的整改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六、对所驻矿中每月不得少于25天的安全检查,每天下井入坑天数不得少于22天,在安全检查中,对查出的一般隐患,必须当班当时进行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除及时上报外,还要做出限期整改工作意见,做到落实整改措施到位。
七、每次入坑检查都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现场解决问题,要做到不讲情面、不打折扣。
八、按时参加煤矿的安全例会,及时通报隐患排查情况
驻矿安全监督员工作职责
驻矿安全监督员是政府向煤矿企业直接委派的,深入到煤矿生产一线的代表政府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生产的专职人员,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监督国家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二、监督煤矿安全管理规定、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层、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督促检查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是否完善。
四、督查下列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并督促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放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措施的;(七)超层越界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双回路供电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它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经营后,未重新获取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瓦斯超限时、停电时和有水害危险时,作业人员没有用时升井的;(十五)有其他作业安全隐患的;
五、检查督促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的停产整改工作。
六、检查督促煤矿对管理有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检查督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督促煤矿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用各种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八、每周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负责人、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
带班情况。九、督促煤矿主管部门对煤矿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十、驻矿安全监察员每周五上报一次安全工作检查记录,同时汇报上周查出安全隐患复查情况。
州反渎职侵权局
二○一四年五月十八日
驻矿安全监管员
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讨论稿)
按照---------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如下:
一、岗位职责
(一)工作报告制度。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天如实填写安全监管日志和《驻矿安监员煤矿安全检查表》,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县局安全监管组,每周一和每月3号前书面报送所监管煤矿的周、月安全生产情况评估报告和周、月工作小结。
(二)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0次(其中夜
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6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不得少于5天,工作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含培训和按要求在外开会时间,节假日加班可调休),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二、工作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安全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并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四)监督所驻建设煤矿严格按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安全专篇》组织施工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和突出矿井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执行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
县安全监管局及煤矿包保工作组报告。
(六)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县安全监管局报告;
(七)严格检查所驻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认真检查制度的建立执行及矿级领导入井登记情况:检查是否在井下交接班、是否有现场交接记录,检查矿灯、自救器发放及入井检身记录等。
(八)检查所驻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是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确保责任人、措施、质量、资金、完成时限“五到位”)。
(九)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和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安装建设。
(十)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按《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原则,现场验收前探情况,并在煤矿前探钻杆现场清点验收登记册上签署意见,对未实施“前探”的煤矿一律不允许有任何掘进作业。
(十一)对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管理的突出矿井或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督促煤矿企业完善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配齐安全装备,进一步完善安全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四位一体”进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