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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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财基字第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理 . 范 管理 行 为 , 高 管 理 水 平 。对 在 建 水 利工 程 严 格 落 实 规 提 项 目法 人 制 、 投 标 制 、 理 制 等 3项 制 度 , 招 监 确保 建设 优 质 工 程 、 心工程 . 放 切实 实 现 工 程 安 全 、 金 安 全 、 部 安 全 、 产 资 干 生
到 有 力 加 强 . 利 于 全 省 水利 协 调 发 展 有 四 、 力推 进 “ 强 三个 办 法 ” 的落 实 利 厅 将 继 续 谋 划 一批 重 大 项 目和 民 生: 【程 .建 立 重 点水 利 工
程项 目库 . 大力 做 深 做 实前 期 工 作 . 争 有 更 多 的项 目得 到 下 力
将 其 落 到实 处

考 核 办法 》 入 了 省委 、 列 省政 府 对 市 委 、 政 府 的 考核 体 系 。 市 我 们 将 “ 个 办 法 ” 贯 彻 落 实作 为 水 利 改革 发 展 的 重 要 内 容进 三 的 行 监 督检 查 和考 核 1 2月底 . 对 这 “ 将 三个 办 法 ” 贯 彻 落 实 的
可 投 入 运 行 。 设 项 目未 经验 收或 者 验 收 不 合格 的 . 建 不得 投 入
法给 予 处 分 : 成 犯 罪 的 . 法 追究 刑 事 责 任 : 构 依 ( ) 一 未按 规 定 编 制 、 整 或 者 修改 水 能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规 调
划的:
使用 。
第十条
各 级 财 政 部 门应 当建 立 健 全水 利建 设 基 金 的 预
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资金 中划入的和财政预算 内安排 的.
由各 级 财 政 部 门直 接 划 转 : 向生 产 、 营 性 企 事业 单 位 和 从 事 经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0•【字号】冀政办[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3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制定的《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日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为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现就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为目标,围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立足河北实际,针对当前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改革理顺体制,进一步搞好水利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不断增强各级各类水管单位的活力,形成有利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改革的原则。

一是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是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工程建设,又要重视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的通知-冀财农〔2019〕28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的通知-冀财农〔2019〕28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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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的通知
冀财农〔2019〕28号
有关市财政局:
为推进河长制工作开展,现下达你市2019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河长制工作奖补,具体资金见附件,列2019年支出分类功能科目2130311“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

请按照我省河长制工作方案规定的主要任务及《河北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15号)要求,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精准使用,尽早发挥效益。

按照《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18〕47号)要求,严格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附件:2019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分配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3月19日——结束——。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职工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职工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职工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8.02.24
•【字号】冀劳社办[2008]32号
•【施行日期】2008.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职工水利建
设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8]32号)
省直属各企业:
为了做好2008年度企业职工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及时上缴,根据省政府《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冀政〔1997〕48号)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

企业在岗职工均应交纳水利建设基金。

2008年计征水利建设基金的人数以1月份企业计发工资人数为准。

二、征缴标准。

水利建设基金每人每年10元。

由企业在4月份发工资时代扣代缴。

7月底前上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三、2007年度欠缴水利基金的企业,务于7月底前连同2008年度水利基金一
并上缴。

对拒不缴纳的,将按照《河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征缴稽查管理办法》(冀财政管字〔1997〕第14号)的规定予以查处。

各单位如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联系人:郑建伦电话:88616857、139****0538
附件:省属企业水利建设基金稽核通知书(略)
二○○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今年我省增发国债水利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工程建设任务重,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建设,重点加强项目法人力量配备,保障水利工程建设有序实施。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2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组建的项目法人不能满足相关条件的,应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工作,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选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但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实施代建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经批复后在施工准备前选定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

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省级水利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省级水利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省级水利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2.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省级水利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根据2022年中央和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现将2022年中央和省级水利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抓紧落实建设任务。

各地要加强协作配合,在收到本通知后10日内将建设任务下达到有关县(市、区)。

同时,要加大对项目落地实施、地方建设投资落实、工程建设管理、投资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各地要尽快将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确保完成任务目标。

要制定建设实施方案,逐月落实建设任务;千方百计保障施工条件,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按时汇总上报项目进展、计划执行情况,进一步加强项目投资统计数据审核把关,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保证上报数据及时、真实、可靠。

三、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各地要充分利用好省级水利资金和各渠道统筹资金,
按照《河北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保证工程资金安全,发挥资金最大效益。

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2月21日。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八条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4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推进水利事业发展,提高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水平,制定本办法。

1.2 水利建设基金是指通过一定途径筹集的用于支持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资金。

1.3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筹集和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组织和个人。

二、基金筹集2.1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主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国家财政拨款;•相关部门专项资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捐赠;•用户缴纳的水资费;•水电站、水厂等单位的上缴利润等。

2.2 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手续筹集水利建设基金,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3 筹集到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滥用。

三、基金使用3.1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水利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3.2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水利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水库、水电站、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水利灾害防治;•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水务部门的管理运作费用等。

3.3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合理。

3.4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应当按照预算和财务制度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稳健。

四、监督管理4.1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行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4.2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基金筹集和使用的监管和指导。

4.3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民众的监督。

4.4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基金筹集和使用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保护基金的合法权益。

五、附则5.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2 其他有关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的具体事项,由水利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5.3 本办法解释权归水利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内容。

希望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更好地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提高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水平,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更好的水资源保障和服务。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02修订)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02修订)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02修订)【法规类别】水利设施【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9.24【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1997年6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发[1997]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冀政[1997]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筹集的,用于全省重点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分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其对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资金的管理权限和预算管理级次分别筹集、分别使用。

第四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省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入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车辆通行费、省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省级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

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我省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二)省财政每年安排防洪保安专项经费2000万元;(三)省计委安排的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65%以上;(四)按《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冀财综字[1996]95号)征收上缴省级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入中提取3000万元;(五)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中按以下比例提取的收入;农业用水水费收入的5%,供给城市用水水费收入的12%,工业消耗水、循环水、。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04•【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深度融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就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以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为目标,按照依法依规、规范管理、质量第一、安全为本、风险共担、健康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工程设计、施工等活动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对于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采取集中建设或分类打捆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项目法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实行整体工程总承包,也可对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

建设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等工作不应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中的防护工程、库底清理、专业项目等可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

三、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后发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履行相应投资决策审批程序后发包。

四、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为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工程总承包范围包含勘察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还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资质,或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等组成的联合体。

承担项目代建、项目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第三方检测的单位,或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工程总承包。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4.04.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
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持续优化水利建设市场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监管,严格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
信息管理和应用,做好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共享、信用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作出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后,要
及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逐级
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3个月后,较重不良
行为记录信息在6个月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

报送信用修复文件中应说明公示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继续实施《河北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冀水建〔2021〕
55号)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

信用扣分情况每半年在省水利厅官网公示。

《关于暂时调整实施〈河北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冀水建〔2023〕96号)作废。

河北省水利厅
2024年4月30日。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文件)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文件)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充实完善水利建设金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

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

(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明白纸》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明白纸》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明白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明白纸》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推动新增国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明白纸》,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曹大禹*************河北省水利厅2023年12月25日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明白纸本明白纸将水利基本项目划分为前期工作阶段、开工前准备阶段、实施阶段、验收及后评价阶段等4个阶段,共70项工作内容。

一、前期工作(7项)1.项目建议书。

一般由水行政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T617-2021)编制,报现行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水行政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T618-2021)编制,报现行规定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3.组建项目法人。

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的意见》(水建管〔2020〕258号)和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冀水建〔2021〕7号),及时依法依规组建项目法人。

4.施工准备。

开展施工现场征地、拆迁,开展施工用水、电、通讯、路、场地平整,以及必需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5.初步设计。

包括初步设计编制、咨询、审查及批复。

择优选择(达到限额时需通过招标)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T619-2021)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经专家审查修改后,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河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办法正文:---------------------------------------------------------------------------------------------------------------------------------------------------- 河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规范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行为,提高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项目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筹集的,用于省重点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建设、维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省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入中按规定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

应提取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车辆通行费、省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省级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公路建设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

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我省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提取水利建设基金;(二)按《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冀财综字[1996]95号)征收上缴省级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三)由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从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中提取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四)城镇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五)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一)省确定的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二)全省区域内主要河流、湖泊、洼淀的治理;(三)大型水库及位置重要的中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四)省确定的骨干河道的治理;(五)国家确定的十二处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六)省级管理的防汛通信系统建设;(七)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八)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项目。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基字[1999]139号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基字[1999]139号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三)审核下达水利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四)参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五)组织调度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六)审查并确定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及标底造价;(七)监督检查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八)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1(000)02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审计署:《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59-61)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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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办法

河北省水利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办法

实 加 强 水 利 建设 投入 力 度 水 利 建 设 项
目要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 会 参 与 . 分 发 社 充 挥 公 共 财 政 对 水 利 发 展 的保 障作 用 , 努 力 调 动 社 会 各 方 投 资 水 利 建 设 的积 极 性 . 成 政 府 和社 会 协 同 治 水 兴 水 的 新 形
利 建 设 项 目变 更 、 整等 形 成 的农 田水 调 利建设资金结余 . 以及 跨 年 度 的农 田水 利 建 设 项 目结 转 的农 田水 利 建 设 资 金 . 可 以继 续 结 转 下 年 度 安 排使 用 第 四章
第十 三 条
建设资 金 , 由各 市 、 ( ) 政 部 门统 县 区 财
( ) 用 外 资 。 极 利 用 外 资 进行 六 利 积 水 利 建 设 , 提 高 利 用 外 资 的 规 模 和 质
量。
1 分 发 挥 政 府 在 水 利 建 设 中 的 . 充
主导 作 用 。力 争 今 后 l 各 级 政府 对 O年
支 持 引 导 金 融 机 构 增 加 水 利 信 贷
机 构 要 进 一 步 增 加 农 田水 利 等 水 利 建 设 的 信 贷 资 金 . 他 金 融机 构要 创新 金 其
融 产 品 和 服 务 方 式 , 积 极 支 持 水 利 建
设。
预 算 内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土 地 出让 收 益 .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和 水 利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等。
3根 据 国家 《 利 建 设 基 金 筹 集 和 . 水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省 有 关 规 定 , 地 方 及 从
收 取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收 入 中提 取 的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 于 用 水 利 项 目建 设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财基字第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页脚内容1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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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与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加快湖南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政策保障,也是建设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水利投资体系的重要实践。

下文是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 ___ ___〈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___》(国发〔1997〕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冀政〔1997〕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筹集的,用于全省重点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分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其对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资金的管理权限和预算管理级次分别筹集、分别使用。

第四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
(一)从省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入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车辆通行
费、省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省级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

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我省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二)从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征收的新购小汽车附加费收入中提取10%;
(三)省财政每年安排防洪保安专项经费20xx万元;
(四)省计委安排的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65%以上;
(五)按《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冀财综字〔1996〕95号)征收上缴省级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入中提取3000万元;
(六)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中按以下比例提取的收入:农业用水水费收入的5%,供给城市用水水费收入的12%,工业消耗水、循环水、惯流水水费收入的17%,水力发电电费收入的10%;
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八)国家和 ___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市水利建设基金的:
(一)从市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入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分成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

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各市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0%-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具体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由省水利厅和省建设委研究确定;
(三)按冀财综字〔1996〕95号文件规定征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五)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比例定期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及时解缴同级财政。

第七条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省确定的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省区域内主要河流、湖泊、洼淀的治理;大型水库及位置重要的中型水库的除险加固;省确定的骨干河道的治理;国家确定的十二处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省级管理的防汛通信系统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经 ___批准的其他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项目。

(二)市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市重点防洪工程、水利工程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和区域内河流、湖泊、洼淀等的建设、维护和治理;区域内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项目。

(三)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应由我省负担的资金,以及跨市的重大防洪工程、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由省与有关市共同承担。

第八条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发〔1997〕7号文件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要纳入相应的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征收和资金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计划(项目),其中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还应商同级计划部门,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和决算。

第九条水利建设基金按筹集的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征收: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划转的和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从预算外资金征集的,由各级财政部门的收费管理局负责征缴;向城镇企业职工征集的,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征缴;向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征集的,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征缴;向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和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个人征集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及向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征集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缴或委托税务机关征缴。


缴的水利建设基金,按征缴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代征手续费,用于征集工作的费用开支。

具体比例可在征缴和稽查办法中规定。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省财政部门的收费管理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缴和稽查。

具体征缴和稽查办法由省 ___会同省水利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及时缴入国库,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具体办法由省 ___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筹集、使用水利建设基金,对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 ___、省计委、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省 ___会同省计委、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中文名称:水利建设基金
英文名称:foundation for water works
定义:由国家贷给或由各种渠道筹集的有偿资金,用作水利工程基建投资周转。

应用学科:水利科技(一级学科);水利经济(二级学科);水利建设资金筹集(三级学科)
水利建设基金应按照增值税的1%来计提和交纳,水利建设基金=(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1%。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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