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费报销管理办法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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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坛医院职工报销供暖费管理办法
(暂行)
为了加强职工供暖费报销工作管理,规范和完善供暖费审核程序,根据2009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216号令《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3号)及[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供暖费报销范围
医院为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条件的职工,报销供暖费。
1、医院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2、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明(房产证)或承租证明。
3、具有配偶方无报销供暖费证明。
二、供暖费报销范围及标准
(一)报销范围
1、市政热力集中供暖方式。
2、单独采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采暖方式。(市政管字【2006】22号文件)
3、市政府统一标准发放的居民冬季煤炉取暖补贴方式(即煤火费)。(根据【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财行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二)支付标准
我院供暖费报销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商)字【2001】372号文件公布的价格标准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核准发放职工供暖费。(具体标准见附件1)
三、供暖费面积核定标准
住房承租人或产权人系我院职工的,按照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报销标准范围内的供暖费。
四、供暖费审核相关规定
1、医院原则上只承担职工一处(含)住房的供暖费;住医院产权房的职工,无论房屋面积是否达到职工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因医院已负担了该住房的物业管理费,所以不进行补差报销第二套住房的供暖费及煤火费。
2、双职工有一套住房的,按职务或职称高的一方住房面积标准核准,不足标准的,据实报销;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只报销一套,且不进行面积的累加。
3、职工与配偶双方共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的,按照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实际建筑面积的50%核准报销,如数额超出应享受的住房标准,则按照标准报销;如低于应享受的住房标准则据实报销。
4、双职工共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的,按照第四项第2条执行。
5、职工在职时因职务职称发生变动,且变动期满6个月后,按变动后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核准;不满6个月的于次年变更报销标准;核定变更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
6、居住医院产权房的职工,如职工将住房上市出售,又新购房的,原则上可凭新购住房的产权证明,按照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报销供暖费,但是,职工必须结清原住医院产权房的供暖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居住在医院自建房(复康南里小区、天坛西里小区、康乐园小区和红星小区)的职工,将房屋出售的,还有义务协助购买方与医院物业部门签订供暖协议,并督促购买方缴清1年的供暖费。否则,不予报销新购房供暖费。
7、对于居住在医院自建小区(复康南里小区、天坛西里小区、红星小区及康乐园小区)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每年供暖季结束之前应向总务处家属物业管理部门提供配偶方无报销供暖费证明,对于住房面积未超标的职工,医院将不再收取供暖费;对于住房面积超标的职工,由财务处根据总务处家属物业部门提供的数据,从工资中扣除超标部分的供暖费;对于在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未能提供配偶方无报销供暖费证明的,医院将不再负担其供暖费。
8、对于居住医院产权房的职工(不包括:复康南里小区、天坛西里小区、红星小区及康乐园小区)其供暖费直接到居住小区物业公司缴纳,持发票报销。
9、煤火费的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平房的承租人为我院职工夫妇名下;(2)住亲属名下没有供暖设备房屋的无房职工,职工户口必须在同一地址。
五、供暖费审核报销程序
(一)职工凭以下材料报销供暖费。1、提供配偶方无报销供暖费证明。
2、职工本人住房《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暂时无法取得,须提供购房发票原件及新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该套住房已缴纳供暖费发票原件,发票付款人应为职工本人;
4、供暖协议原件;
5、双职工则需提供职工及配偶的结婚证书原件及院人事部门提供的证明;供暖方式为自采暖的,应提交《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原件;
6、办理享受国家平房煤火炉自采暖(即:煤火费)发放,须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居住地房管部门、街道或物业公司开具的居住证明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首次报销供暖费的职工,还应向房管部门出具院人事部门出具的本人基本信息证明,包括:工资号、姓名、年龄、工龄、职务或职称待遇、所在部门。
(四)特殊情况须提供离异证明或死亡证明。
五、房管部门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核准供暖费报销面积,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统一由财务处将供暖费划拨至工资卡内。
六、供暖费报销职责划分及纪律规定
1、房管部门:负责核准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审核供暖费报销凭证、统计全院年度供暖费支出。
2、人事处:负责提供职工的初始化信息、全年人员变化情况、职工年度调动情况、职工年度职务、职称变动情况等。
3、财务处:负责核实房管部门上报的全院职工年度报销供暖费数据,支付供暖费。
4、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对上述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提供
的数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发现的违纪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七、报销时间及期限
1、职工报销供暖费的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2、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工,如每年供暖季结束前不办理审核和报销的,将被视为放弃该年度供暖费报销,为此引发的争议和法律诉讼由职工个人承担。
八、其他
1、本办法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按照院长书记办公会决议执行。
2、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则按照新政策执行。
3、本办法由医院房管部门负责解释。
201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