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所得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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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承担个人借款利息全部的应缴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比如,个人借款利息10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2000元,由单位全部承担,应纳税额是(10000+2000)*20%=2400元,还是(10000+2000)*20%-2000=400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矿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十四、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因此,对单位全额承担个人借款利息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后,支付个人税后利息10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0000/(1—20%)=12500元应纳税额=12500×20%=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