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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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作用,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预[2014]291号)和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省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引导资金从2014年起设立,期限五年。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的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重点扶持、绩效优先的原则选择确定使用项目,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引导资金扶持的对象:在吉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省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机构和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五条引导资金预算实行项目化管理。编制年度引导资金预算时,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不低于引导资金总额的70%,预算执行中下达的部分不高于引导资金总额的30%。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财政厅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引导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工信厅建立健全引导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
(二)负责引导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三)组织引导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引导资金预算;
(四)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引导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六)组织引导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省工信厅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引导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
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作为引导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引导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拟定年度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上报省政府审批;
(五)执行已经批复的引导资金支出预算;
(六)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七)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做好引导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支持范围
第八条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企业类项目
1、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对中小微企业在各经办银行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
2、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在建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
3、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补助项目。
4、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创业孵化基地新建、在建和续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服务功能完善和运营成本补贴等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项目
1、业务补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
型、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业务,按在保余额给予补助。
2、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提供
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给予保费补助。
(三)公共服务类项目
1、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事务代理、融资担保服务、信息服务、维权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
2、中小企业人才培训项目。企业高端管理人才、高技能工人和创业者培训。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事后奖补、股权投资和设立投资引导基金等支持方式。项目单位只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申请引导资金。
第十条按照《吉林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贷款贴息资金采用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与银行金融机构对接管理机制。
(一)每年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研究制定贷款贴息具体政策,包括:享受贴息政策支持的产业、行业和企业认定标准、范围和企业名录,财政贴息率(贴息资金占贴息贷款额的比率),贷款贴息周期等内容,通知各经办财政贴息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二)各经办银行按照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的贴息政策和企业名录,按季向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报送全省汇总的本经办银行实际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贷款信息。
(三)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经办银行报送的企业贷款信息进行审核汇总,计算具体贴息额。
(四)省财政厅根据审核意见,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各经办银行,再由各经办银行划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采取无偿资助、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的项目:(一)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补助项目;
(三)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补助和保费补助项目;
1、业务补助项目,每年根据当年的在保总余额,确定补助比率。
2、保费补助项目,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
(五)公共服务类项目。
第十二条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支持的项目,根据预算安排情况预拨部分项目资金,项目完成并经考核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省财政厅收回预拨资金。
第十三条股权投资和设立投资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原则上应纳入吉林省财政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