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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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电影与美国诉讼文化论文题目:浅谈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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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9 日
一陪审团的起源与发展
陪审一词,在不同国家中的概念有着不一样的含义。其在英美法中称为“Jury”,在美国称为陪席法官“sidejudge”,在德国法中称为“Geschworence”,“V olkscricheter”,“EhrenartlicherBeisitzer”。这项诉讼制度起源于古代罗马和希腊的审判制度,公元前594年担任雅典首席执政官的梭伦改革,率先设立了陪审法庭。当时,雅典并没有法官,案件主要靠陪审团审理,而案件越重要,则陪审团人数越多。这一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发展演变一直延用至今,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
现代的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有学者认为,在法国的加洛林国王时期出现的讯问制度中实际上已出现了陪审。但在漫长的中世纪,由于王权的扩张,审判权由国王所垄断,推行纠问式诉讼,陪审制度遭到封建国家的扼制和摒弃,陪审制度便逐步消失。之后RurryNcede征服英国以后将该制度带进了英国。在英国,它不仅被接受下来,而且还建立了相应的组织形式使之得到发展在1075年罗彻斯大林特大主教冈道尔夫和国王的司法长官皮考特之间的土地纠纷中,发展出12人陪审团。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
团,后来逐步在全国普及。这样诺曼的12人陪审团制度就被称植了过来,并在英国立下了脚跟。美国的陪审制度完全是在借鉴英国的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者就将陪审制度带到了美国,1625年在弗吉尼亚开始采用英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其他的州也相继效仿,与此同时,小陪审团制度也开始实行。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陪审制度作为保障公民自由的工具有很高的声誉。此后,美国各州宪法及美国宪法都规定了陪审制度。
大陆法系最早采取陪审方式的国家应是法国。开始于加洛林王朝,在中世纪时由于王权的扩张而逐渐消失。大革命时期由于反封建和推进民主的需要引入了英美法模式的陪审制,再加上18!19世纪,启蒙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和孟德斯鸠等权力来源和社会契约的学说在欧洲社会的广泛传播,使那里的人们对权力持有一种高度警惕的态度,同时又都将天赋人权视为神圣以反对司法的独断专横,因此他们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公民权和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使其成为体现司法民主和主权在民宪政思想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拿破仑对德国的征服,陪审制也随拿破仑的铁骑踏进了德国。由于法德两国与英美两国的法律渊源法系的不同,所以两国都根据本国的实际对陪审团制进行了改造,最终形成了大陆法系独具特色的参审制度。
下面,我们就从陪审团的具体运作方面具体比较分析陪审制度和参审制度。
二、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运作——以美国为例
(一)陪审团的适用与遴选
1、适用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陪审团仅裁决事实问题,因此,只有在被告人不认罪、作无罪答辩的情况下,才使用陪审团审判。但是也并非完全适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确认,根据联邦宪法通过前就适用的普通法规则,如果被控以最高刑为6个月以上监禁的罪行时,被告人就有权要求陪审团的审判。该规则在各个州也同样适用。不过,最高法院也承认,即使量刑可能低于6个月,但犯罪非常严重,也会导致陪审团审理。在民事案件中,在大部分普通法法系国家,通常只在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中使用陪审团。
在属于陪审审理保障范围之内的案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要求陪审审
理;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放弃此项权利时,案件才交由法官不经陪审团而加以审理。
2 遴选
陪审团理论上由已经登记的选民组成。不过,选举中投票的美国人口通常少于50%,因此现在大多数的法院适用选民名单和驾驶执照名单来任意选出陪审员。
审理案件的法官将主持选任陪审员。陪审团选任是一种复杂的游戏。各方都寻求使对本方有好感的陪审员就任,排斥对本方没有好感的陪审员,并使对方当事人相反的努力归于无效。许多富有经验的律师认为,陪审团遴选是审理陪审案件最为重要的方面。当陪审团选任活动结束后,审判就可以开始了。
(二)陪审团在审判中
在审理开始之初,陪审团会被告知,其职能是按照法官有关法律方面的指示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决:律师的陈述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证据,而只是提交证据的方式:在所有证据被接收并有机会对证据进行内部讨论之前,陪审员应当保留自己的结论;陪审员不应与外人讨论案情,在评议案件之前,也不应相互讨论案情;陪审员应当公正对待所有当事人。
然后,双方的律师即对陪审团作开场陈述(opening Statements)。开场陈述的目的,在于让双方的律师概述案件的事实,并且向陪审团介绍其主张或抗辩。不能夹杂任何辩论。这个被视为证据指南的开场陈述非常重要。
开场过后,双方律师以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呈现证据:(1)呈现证人的证词;
(2)呈现文件或其他实体证据;(3)提出对证据的异议及反驳对方律师对证据的异议。
双方律师都”停止作证”(rest their case),也就是说双方律师都已经呈现其所有证据之后,双方律师可以开始进行”结辩陈词”(closing arguments)。在结辩陈词时,双方律师可在法庭上直接对陪审团演说,以说服陪审团做出对其有利的判决。结辩陈词中,双方可以辩论。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庭允许检察官先进行陈述,辨方陈述结束后,控方还可以进行再辨。
在双方律师呈现所有证据及结辩陈词之后,法官会给予陪审团适用于系争案件的法律”指示”(jury instructions),而这些指示有时被视为法宫对于陪审团的“训谕”(charge to the jury)。法官给予陪审团的指示中,首先包括陪审团在裁决中应当遵循的程序,其次,法官会告诉陪审团控方为了获得有罪裁决所必须证明的特定事项。再次,法官告诉陪审团如何评价证据的证明力。最后,法官告诉陪审团控方必须达到的证明标准。
(三)陪审团的评议跟裁决
陪审团的评议是秘密进行的,并且通常会有法警或其他正式的法院官员保证没有人来打扰评议,在评议期间,陪审员会被提供膳食直至评议终了。
在陪审团评议的某段时期,通常是评议刚开始时,陪审团便进行暂时性投票,以决定分歧的程度。暂时性投票结束后,陪审团便进行讨论,然后再进行投票,直到陪审团全体同意或意见僵持不下。
如果陪审团向法官报告其意见僵持不下,法官通常会要求陪审团继续评议,并给予陪审团解决其分歧的告诫。有时,法官会给予陪审团重新考虑其立场的指示,称为“Allen训谕”(Allen charge)或“炸药训谕”(dynamite charge)a Alten训谕或炸药训谕的内容,最主要是指示陪审团要认真考虑其立场,以及仔细倾听其他陪审员的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