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继承公证无抚养继子女(2篇)
第1篇在我国,继承法规定,子女是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继子女可能并未得到抚养,但他们在法律上仍然享有继承权。
本文将探讨继承公证中无抚养继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
一、无抚养继子女的定义及权益1. 定义无抚养继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未形成抚养关系,且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
2.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无抚养继子女与有抚养继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具体来说,无抚养继子女享有以下权益:(1)法定继承权:无抚养继子女有权参与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2)代位继承权: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无抚养继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3)遗嘱继承权:无抚养继子女可以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遗产。
二、继承公证中无抚养继子女权益保护的现状1. 问题(1)无抚养继子女权益认知不足:部分无抚养继子女及其亲属对自身权益认知不足,导致在继承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2)法律适用困难:在继承公证过程中,无抚养继子女权益保护面临法律适用困难的问题。
(3)公证机构操作不规范:部分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对无抚养继子女权益保护不够重视,导致操作不规范。
2. 原因(1)社会观念影响:我国传统观念中,子女应尽孝道,无抚养继子女可能被视为“外人”,导致其在继承过程中权益受到忽视。
(2)法律宣传不足:法律宣传力度不够,导致无抚养继子女及其亲属对自身权益认知不足。
(3)公证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公证机构人员对继承法律知识掌握不足,导致在办理继承公证时操作不规范。
三、继承公证中无抚养继子女权益保护的措施1. 加强法律宣传(1)加大对继承法的宣传力度,提高无抚养继子女及其亲属对自身权益的认知。
(2)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视、广播、报纸等,普及继承法律知识。
2. 规范公证机构操作(1)加强对公证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质。
(2)建立健全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对无抚养继子女权益保护给予充分重视。
夫妻再婚,他们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夫妻再婚,他们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2008年小张父母办理了离婚,年仅十岁的小张决定跟随母亲生活。
母亲不久结识了同为离婚人士的王先生,两人步入婚姻殿堂。
王先生与前妻的子女并没有在身旁,因此小张和母亲、继父王先生一起组成了新家庭。
小张自初中到大学的费用都是其母与王某共同在支付,一家人生活也算其乐融融。
但好景不长,继父突然病逝。
对于王先生的遗产继承问题,众人产生了分歧。
王先生与前妻的子女们要求继承遗产,同时认为作为继子的小张无权继承。
问题来了,作为主人公的小张对于继父的财产拥有继承权吗?
在本案中应当看到,小张与王某一起生活多年,抚养小张的费用王某也一并在承担。
无论是从经济支持的角度还是精神陪伴的角度,小张与其继父都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小张作为王先生的继子,是依法享有继承权的。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有下列两个问题需要大家注意
(一)扶养关系。
要判断是否有扶养关系,“共同生活”或者“给付抚养费”是两个重要标准。
“共同生活”需有一定的时间长度,“抚养费”承担的比例也不应过低。
所以应当综合考虑抚养的时间、经济与精神的抚养程度、家族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
通常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会依具体情况考虑是否依职权进行相应的调查。
(二)
即使继父母再次离婚,之前有过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离婚而自然解除。
比如说,继父离婚之后仍表示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则两者间的抚养关系继续存在。
扶养关系并不因继父母婚姻关系断裂而解除的,继子女仍然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成年之后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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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因为婚姻关系而建立的一种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很多人认为继子女是没有权利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但其实要是双方之间存在一个抚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话,那么在继父母去世之后,继子女也是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一、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可以相互继承遗产,主要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不能相互继承遗产。
所谓的抚养关系是指,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继父母受到继子女的赡养扶助。
对此我们可做如下分析:1、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实际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财产。
2、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3、虽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全部或部分,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而继子女对继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的,也应视为抚养关系形成,继子女与继父母间互有。
另外,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二、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具有时间上的法定性和财产专属性。
遗产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
包括从事体力、脑力劳动所得收入,股票、红利、接受的嘉奖等;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房屋包括自用房、出租房、闲置房、营业用房等;储蓄包括在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电、图书、电脑、车辆等;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继承法第一继承人有哪些
继承法第一继承人有哪些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有两个: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继承人也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按照法定方式继承死者遗产的时候,才需要严格区分第一继承人与第二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有第一继承人的,第二继承人是不能继承遗产的。
那么继承法第一继承人都有哪些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继承法第一继承人有哪些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1、配偶。
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
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
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特征第一顺序继承人,依《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无条件的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关系。
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由当事人声明放弃或因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剥夺而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遗产继承法最新规定)
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遗产继承法最新规定)继承法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如何认定从我司法经历而言,绝大部分从事着刑事司法,即使2023年以后,也是少年司法,依然以刑事为主。
当少年与家事相遇时,就成了“居委调解干部”,但提炼经验规则的能力依然发挥着,偶然在一起法定继承案中整理出一个裁判规则: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
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是这样的:“号,法院的EMS快递,……”“咋与法院沾上边啦?”2023年9月20日,上海市西藏南路弄的高从邮政快递员手里接过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寄来的诉状。
……原来,高丈夫老孙头刚刚故去不久,老孙与前妻的女儿邹就把她与老孙所生尚未成年的女儿孙告上法庭,要求对座落在西藏北路的房屋进行继承。
时间回溯到上世纪60年代中期,上海知青支援大西北建设,老孙与邹娟就在其中,后两人恋爱结婚,于1974年12月生育一女,即孙蕾。
婚后,老孙在新疆昌吉综合电机厂工作,邹娟则在新疆电力安装公司,夫妻虽都在新疆,但疆域广阔,还是两地分居。
那个年代,这种情况是很普遍的,孙蕾随母亲生活。
后来夫妻俩发生矛盾而导致不和,1981年9月由新疆法院调解离婚,孙蕾也改姓邹继续随母邹娟生活。
开放后,老孙回上海,在上海红星轴承厂担任采购员。
1984年12月老孙与陈女结婚,陈女再婚时与前夫所生之子陈,才三岁,与母亲和老孙共同生活在上海市重庆北路x号,从而形成了继父子关系,相处也融洽。
家庭生活是锅盆碗碟,吃喝拉撒,再平凡不过了,婚姻关系的维系是要经营的。
倘若不善经营,时间长了,矛盾就产生了。
最后,老孙与陈女士感情破裂。
夫妻协议离婚,约定陈户籍迁回其生父处,继父老孙不再对其抚养。
1998年,陈出国读书,最后居住在美国,期间,仅回国三次,每次仅在国内停留二十余天,与老孙并无交集。
继子女继承权如何确定,继子女能继承遗产吗
继⼦⼥继承权如何确定,继⼦⼥能继承遗产吗继⼦⼥继承权如何确定,继⼦⼥能继承遗产吗?下⾯店铺⼩编就对此整理⼀些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继⼦⼥继承权如何确定根据《民法典》第⼀千⼀百⼆⼗七条的规定,与继⽗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对继⽗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与继⽗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亲关系,继⼦⼥也就能象婚⽣⼦⼥⼀样继承被继承⼈的遗产,成为被继承⼈的法定继承⼈。
那么在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个⽅⾯:(1)继⽗母对未成年的继⼦⼥履⾏了抚养义务:继⼦⼥受继⽗母经济上的供养;继⼦⼥受继⽗母⽣活上的抚养、教育;(2)继⽗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为能⼒或⽆⾏为能⼒的继⼦⼥履⾏了抚养义务;(3)继⼦⼥对继⽗母履⾏了赡养义务:继⼦⼥在经济上供养继⽗母;继⼦⼥在⽣活上扶助继⽗母。
若继⼦⼥在其⽣⽗或⽣母再婚时,继⼦⼥已经长⼤成⼈,分居另过;或其⽣⽗、⽣母再婚后,继⼦⼥未与继⽗或继母共同⽣活,⽽由祖⽗母或外祖⽗母抚养教育成⼈,继⼦⼥对继⽗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与继⽗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也就不能继承继⽗母的遗产。
综上所述,只要能具备继⽗母对继⼦⼥的抚养和继⼦⼥对继⽗母的赡养的情形之⼀,就可认定为继⼦⼥与继⽗母形成了抚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继⼦⼥与继⽗母之间就互相享有继承权。
⼆、继⼦⼥能继承遗产吗继⼦⼥在现代社会⼗分常见,由于⽗母⼀⽅离婚或死亡,双⽅或⼀⽅再⾏结婚,⼦⼥同其⽣母或⽣⽗再婚后的夫或妻即为继⽗母⼦⼥关系。
确认继⼦⼥的继承权应从以下⼏个⽅⾯考虑。
(⼀)继⼦⼥的继承权条件。
继⼦⼥继承继⽗母遗产的条件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受到继⽗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继⼦⼥才有继承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继⼦⼥与继⽗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有以下⼏个:1、继⼦⼥受继⽗母经济上的供养;2、继⼦⼥受继⽗母⽣活上的扶养、教育;3、继⼦⼥在经济上供养继⽗母;4、继⼦⼥在⽣活上扶助继⽗母。
法律规定继承人的顺序(3篇)
第1篇在我国,继承法是调整遗产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的顺序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继承遗产的人。
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顺序的相关内容。
一、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 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具体如下:- 配偶: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首要人员,无论男女,只要婚姻关系合法有效,配偶都有权继承遗产。
- 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 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 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具体如下:-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包括亲生祖父母、养祖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 同一顺序继承人: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调整继承份额。
2. 特殊情形: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调整继承份额:- 生活特殊困难:继承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生活特殊困难,法院可以适当增加其继承份额。
-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法院可以适当增加其继承份额。
- 其他特殊情况:其他特殊情况,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等,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继承份额。
三、遗嘱继承人的顺序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的顺序不受法定继承人顺序的限制。
遗嘱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四、法律规定继承人顺序的意义1. 维护家庭和谐:法律规定继承人顺序,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避免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法释〔2020〕2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法律规定继母对继子女应履行责任有哪些
Any friend is temporary, only interests are eterna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法律规定继母对继子女应履行责任有哪些我国婚姻法对继父母与继承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规定:(一)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视。
(二)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1)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2)继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在父或母再婚后产生的,因此而衍生出的有继父母子女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所享有的权利,那么法律规定继母对继子女应履行责任有哪些呢?或许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就让来为你实际解答这个问题吧。
我国婚姻法对继父母与继承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规定:(一)、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视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视的条款,不仅适用于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结婚而形成的单纯的姻亲关系,而且也包括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二)、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本款主要是指继父母与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即产生类似于拟制血亲关系的情况。
但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又和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有所不同,它不以解除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前提。
根据本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继父母不仅要保证继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证继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
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未成年的继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继父继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继父继母是指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的家庭关系。
继父继母的法律规定涉及到婚姻法、继承法等多个方面,旨在保护继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继父继母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继父继母的定义与产生1. 定义:继父是指子女的母亲再婚,子女与继父之间形成的父子女关系;继母是指子女的父亲再婚,子女与继母之间形成的母子女关系。
2. 产生:继父继母关系的产生通常是由于子女的父母再婚。
再婚时,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可能存在血缘关系,也可能不存在血缘关系。
二、继父继母的法律地位1. 婚姻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关系,享有与生父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 继承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和义务。
三、继父继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1. 抚养义务的承担:继父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与生父母相同,包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照顾。
2. 抚养费用的承担:继父继母应当承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费用。
3. 抚养义务的免除:在特殊情况下,如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恶化,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免除继父继母的抚养义务。
四、继父继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1. 教育义务的承担:继父继母应当关心、教育、引导继子女,帮助其健康成长。
2. 教育费用的承担:继父继母应当承担继子女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杂费等。
3. 教育方式的引导:继父继母应当以健康、积极的方式教育继子女,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
五、继父继母对子女的财产权益1. 财产权益的享有: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 财产权益的保护:在继承过程中,继子女的财产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防止其受到侵害。
六、继父继母与子女关系恶化时的处理1. 协商解决:当继父继母与子女关系恶化时,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2. 调解解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进行调解。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
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在法律上为拟制⾎亲,双⽅关系不能因继⽗母离婚⽽⾃然解除,相互间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那么,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其继承权问题⼜是怎样的呢?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是怎样的)⼀、“有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扶养的含义对于“扶养”的含义,需要从理论上进⼀步厘清。
通说认为,法律上的“扶养”⼀词是⼴义词,它包括抚育、狭义的扶养和赡养三⽅⾯的内容。
其中,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教育为抚育,也称为抚养;夫妻或兄弟姐妹等平辈之间的供养扶助为狭义的扶养;晚辈对长辈的供养扶助为赡养。
1.抚育关系的认定标准确认继⽗或继母与继⼦⼥扶养关系的有⽆,认定标准⾄关重要。
应当综合以下两个要素来考虑:(1)继⽗或继母对继⼦⼥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活费和教育费,或者继⽗或继母与继⼦⼥共同⽣活达3年以上。
这是客观因素的认定标准。
⾸先,继⽗或继母承担了继⼦⼥的⽣活费和教育费,具体包括继⽗或继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继⽗或继母⽤⾃⼰的个⼈财产来承担继⼦⼥⽣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部分。
其次,继⽗或继母与继⼦⼥共同⽣活在⼀起,对继⼦⼥在⽣活上给予照料、帮助,在思想、学业上予以关怀、培养,包括对继⼦⼥在知识传授、技能训练、思想品德培养、⾝体和智⼒发展等⽅⾯的帮助、教育、保护和⽀持,均应视为继⽗或继母对继⼦⼥扶养的重要标志。
⾄于共同⽣活的时间,有的学者提出继⽗或继母扶养继⼦⼥应达到5年以上才能认定其形成扶养关系。
继⽗母⼦⼥共同居住,继⽗或继母对继⼦⼥提供了⽣活费和教育费,并对继⼦⼥进⾏⽣活照料和知识教育等,是最为完整和圆满的扶养表现形态。
但现实⽣活中的情况往往⽆法如此理想,继⽗母⼦⼥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确实给亲⼦关系和财产继承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带来了极⼤的难度。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条文】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法定继承基本内容和继承顺序的规定。
【条文理解】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
法定继承制度最能体现一个国家的伦理亲缘观念,主要包括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两大方面的规定。
一、关于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能够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决定。
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德国民法典》第1924条至第193 2条规定,无遗嘱继承人包括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
血亲继承人包括晚辈直系血亲、曾祖父母及晚辈直系血亲、比曾祖父母辈份更远的祖先及晚辈直系血亲,即几乎包括与死者有血亲关系的一切生存的人。
《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晚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无遗嘱继承人主要包括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配偶。
根据我国大陆《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继⽗或继母与继⼦⼥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在现实⽣活中⼀些夫妻离婚后,如果再婚的,就会组织新的家庭,组成新的家庭后就有可能形成继⽗继母、继⼦继⼥的关系,这是属于法律的关系,那么继⽗或继母与继⼦⼥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继⽗或继母与继⼦⼥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如何的我国《民法典》第⼀千零七⼗⼆条规定,继⽗母与继⼦⼥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本法关于⽗母⼦⼥关系的规定。
继⼦⼥有继承权吗: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中的⼦⼥包括养⼦⼥。
收养关系是⼈们之间经过协议,收养⼈领养送养⼈的⼦⼥作为⾃⼰⼦⼥的法律⾏为。
收养关系形成以后,被收养⼈与⽣⽗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
⾄于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注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个条件:(1)双⽅虽未办理收养的法律⼿续,但存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事实;(2)双⽅以⽗母⼦⼥相称,亲朋也知道他们是养⽗母⼦⼥关系;(3)养⼦⼥与其⽣⽗母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
具备以上条件的,才能互相继承。
在处理养⼦⼥继承纠纷时应注意以下⼏个⽅⾯:1、确认养⼦⼥继承权的前提是看他们同被继承⼈是否依法确⽴了收养关系。
2、养⼦⼥与亲⽣⼦⼥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条件基本相同时,继承份额相同。
3、养⼦⼥对⽣⽗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4、养⼦⼥对养⽗母尽了赡养义务,⼜对⽣⽗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据《民法典》第⼀千⼀百七⼗⼆条规定,继承养⽗母的遗产。
5、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养⼦⼥不能继承养⽗母的遗产。
6、尚未正式解除收养关系的养⼦⼥,仍然享有继承权。
如何确定继⽗母与继⼦⼥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婚姻法对在什么情况下继⽗母与继⼦⼥才算形成抚养关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理论上,也尚未形成统⼀的观点。
⽐如有如下⼏种观点:(1)继⼦⼥尚未成年,随⽣⽗母⼀⽅与继⽗或继母共同⽣活时,继⽗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在事实上对继⽗母长期进⾏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继父遗产_继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单亲男女惺惺相惜带着女儿组成家庭事情还得从2000年说起——那一年,38岁的郑州市民胡志强的妻子患病离世,他与12岁女儿胡晓蕊相依为命。
家里少个女主人,生活上变得一团糟,亲朋好友没少帮他张罗,胡晓蕊却对父亲再婚很抵触,声称如果爸爸找了新的女人,她就离家出走。
为了照顾女儿的感受,胡志强推掉了不少相亲机会。
与胡志强不同的是,35岁的陈娟因与丈夫性格不合离异,6岁的女儿李萌萌乖巧懂事,离婚时,陈娟得到了女儿的抚养权。
前夫离婚后很快组建了家庭,除了给付抚养费外,前夫对女儿很少关心。
别的孩子都有爸爸,李萌萌对父爱很是渴望,陈娟为了女儿,不再拒绝感情,决心找一个能接受她和女儿的男人结婚。
胡志强与陈娟相识在一个共同朋友的生日聚会上,两人邻座,聊着聊着,他们发现彼此都是单身,都带着一个女儿生活,胡志强看上去很憨厚,陈娟也挺温柔,宴席散时相互留了联系方式。
此后,陈娟与胡志强频频约会。
胡志强清楚,女儿晓蕊正处在叛逆期,对他找对象有抵触情绪,但单身时间长了,他还是渴望有个异性互相照应。
为了让女儿支持自己再婚,胡志强用了很多办法。
有一次,胡晓蕊从外边回来,看到爸爸对着妈妈的遗像默默流泪,想到妈妈病故后,爸爸一个人带着她很辛苦,也红了眼圈,还倒了杯水递给爸爸。
与胡志强约会次数多了,陈娟发现他总像有心事似的,便让他有话尽管说出来,如果不合适,大家各走各的。
胡志强笑着说,他对陈娟很满意,就是担心女儿胡晓蕊处在逆反期,有些难搞。
现在他们能否结合的关键在于两个孩子合不合得来。
陈娟觉得胡志强考虑得有道理,建议以后两个家庭多接触接触。
接下来,胡志强和陈娟趁寒假带着孩子报了个母亲与继父生活多年,她与继父感情颇深。
继父与母亲离婚后,她也常去探望。
继父罹患绝症去世后,继父的女儿独占父亲遗产。
为捍卫自己的继承权,她将“姐姐”告上法庭,姐姐辩称,她的母亲与自己的父亲已离婚,因为再婚形成的继父女关系也随之消失,她也就没有了继承权,这样的说法正确吗?--11旅行团,旅行目的地是湖南张家界。
养子女、继子女与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之间的遗产纠纷处理
养子女、继子女与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之间的遗产纠纷处理现在不少家庭通过各种渠道收养了小孩,并且随着离婚率的增加,继子女问题也是日益突出,其中出现的财产纠纷也是日益增加。
笔者针对无遗嘱的情况,对继子女、养子女的继承问题简单列举并简要分析,仅供参考。
当然,有遗嘱遵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上述是我国继承的法定顺序,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该顺序继承。
1、养子女是否能够继承生父、生母的遗产?养子女被收养后,即与亲生父母脱离父子、母子关系,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在相互之间也就不能互相继承遗产。
2、养子女是否能够继承养父、养母的遗产?我国婚姻法第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结合继承法的规定,养子女是有继承养父母的遗产的权利。
3、继子女是否能够继承生父、生母的遗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是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
4、继子女是否能够继承继父、继母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继子女与继父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继子女就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存在扶养关系”是必要条件,如果涉及到诉讼的话,需要举证证明。
当然,有些人在继子女及养子女的问题上分辨不清,笔者认为,继子女的形成是因为婚姻关系,养子女的形成是因为收养关系。
公证遗产继承时漏掉继子(2篇)
第1篇在我国,遗产继承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的情况。
本文将以一个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公证遗产继承时漏掉继子的问题,旨在唤起人们对公平与正义的思考。
一、案例背景张先生,男,50岁,已婚,有一子一女。
张先生的妻子去世多年,他与继子小李(25岁)共同生活。
小李自小由张先生抚养长大,两人感情深厚。
近年来,张先生生意失败,家庭经济状况日益恶化。
一日,张先生突然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和一部分存款。
张先生的女儿小王(28岁)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后,立即赶回家中。
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她发现了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如下:一、房产归女儿小王所有;二、存款由小王和小李平分。
小王看到遗嘱后,感到十分惊讶。
她认为父亲在遗嘱中漏掉了自己,于是找到公证处,要求撤销遗嘱。
然而,公证处认为遗嘱合法有效,拒绝了小王的请求。
小王无奈之下,将公证处和小李告上了法庭。
二、案件审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小王和小李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小王认为,父亲在遗嘱中漏掉了自己,是不公平的。
她主张,自己作为父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此外,自己在父亲生前一直孝顺,照顾父亲的生活,理应享有继承权。
小李则认为,父亲在遗嘱中已明确表示,房产归自己所有,存款由自己和小王平分。
他主张,遗嘱合法有效,自己有权继承遗产。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调查结果显示,张先生在生前并未表达过对小王的不满,也未表示过要剥夺小王的继承权。
相反,张先生在生前一直关心小王的生活,并为她提供生活所需。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张先生在生前并未明确表示要剥夺小王的继承权,因此,小王主张父亲在遗嘱中漏掉自己的理由不成立。
2. 张先生在遗嘱中明确表示,房产归小李所有,存款由小李和小王平分。
根据遗嘱内容,小李有权继承遗产。
3. 考虑到小李自小由张先生抚养长大,两人感情深厚,且小李在父亲生前一直关心父亲的生活,故法院酌情判决,小李继承房产,存款由小李和小王平分。
继母对继子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复杂且微妙的话题。
继母,作为继子女的家庭成员,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都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继母对继子女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继母的定义及法律地位1. 继母的定义继母,是指夫继妻,或妻继夫的子女的母亲的称谓。
在我国,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指继母与继子女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
2. 继母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法定亲属关系。
具体来说,继母的法律地位如下:(1)继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存在法定抚养义务。
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主要来源于继子女与生母的抚养关系。
(2)继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存在法定赡养义务。
继子女对继母的赡养义务,主要来源于继子女与生父的赡养关系。
(3)继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存在法定继承权。
继母对继子女的遗产继承权,主要来源于继子女与生父的遗产继承关系。
二、继母对继子女的权利义务1. 继母对继子女的权利(1)知情权。
继母有权了解继子女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2)参与权。
继母有权参与继子女的教育、生活等方面的事务。
(3)保护权。
继母有权保护继子女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侵害。
2. 继母对继子女的义务(1)尊重义务。
继母应当尊重继子女的意愿,不得干涉其正常生活。
(2)教育义务。
继母应当关心、教育、引导继子女健康成长。
(3)关爱义务。
继母应当关心继子女的生活,关心其身心健康。
三、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1. 法律关系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基于法定亲属关系,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既不同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自然血缘关系,也不同于婚姻关系。
2. 情感关系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往往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
在实际生活中,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可能形成深厚的亲情,也可能存在隔阂和矛盾。
3. 经济关系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费用、教育费用等方面的支持。
四、继母对继子女的法律责任1. 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责任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责任,主要来源于继子女与生母的抚养关系。
继子女继承遗产的法条依据是什么
I smiled to make the ending more sa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继子女继承遗产的法条依据是什么导读:继子女要继承遗产的法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其中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子女是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意思继子女只有在和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的情况下,才有权继承遗产。
一、继子女继承遗产的法条依据是什么?继子女继承遗产的法条依据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可以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分割遗产要遵守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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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再婚,他们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2008年小张父母办理了离婚,年仅十岁的小张决定跟随母亲生活。
母亲不久结识了同为离婚人士的王先生,两人步入婚姻殿堂。
王先生与前妻的子女并没有在身旁,
因此小张和母亲、继父王先生一起组成了新家庭。
小张自初中到大学的费用都是其母与王某共同在支付,一家人生活也算其乐融融。
但好景不长,继父突然病逝。
对于王先生的遗产继承问题,众人产生了分歧。
王先生与前妻的子女们要求继承遗产
同时认为作为继子的小张无权继承。
问题来了,作为主人公的小张对于继父的财产拥有继承权吗?
在本案中应当看到,小张与王某一起生活多年,抚养小张的费用王某也一并在承担。
无论是从经济支持的角度还是精神陪伴的角度,小张与其继父都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小张作为王先生的继子,是依法享有继承权的。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有下列两个问题需要大家注意
(一)扶养关系。
要判断是否有扶养关系,“共同生活”或者“给付抚养费”是两个重要标准。
“共同生活”需有一定的时间长度,“抚养费”承担的比例也不应过低。
所以应当综合考虑抚养的时间、经济与精神的抚养程度、家族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
通常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会依具体情况考虑是否依职权进行相应的调查。
(二)
即使继父母再次离婚,之前有过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离婚而自然解除。
比如说,继父离婚之后仍表示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则两者间的抚养关系继续存在。
扶养关系并不因继父母婚姻关系断裂而解除的,继子女仍然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