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集中供热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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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字第45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字第45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2月2日建设部建城字第45号文发布)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国务院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我部制定了《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在制定过程中征求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作了相应的修改。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城建司。

附: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污染治理是国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基本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的公用事业之一。

城市集中供热是污染治理和节约能源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保证这一政策的实施,现按《决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城市集中供热是指由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网供给一个城市或部分地区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

集中供热方式包括热电联产、集中锅炉房、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

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由热源、热网、热用户三部分组成。

城市集中供热的规模:大、中城市供热能力在7兆瓦以上(锅炉单台容量在1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小城市供热能力在3兆瓦以上(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

工业供热能力不得小于7兆瓦(锅炉单台容量不小于10吨/时)。

我国的城市集中供热始于五十年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尤其是国务院以国发〔1986〕22号文件转发《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报告》以后,城市集中供热事业有了较大发展。

解读《枣庄市供热管理办法》

解读《枣庄市供热管理办法》

解读《枣庄市供热管理办法》一、出台背景供热工作涉及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政府的民生工程,也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市供热工作得到长足发展,为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节约能源、改善大气质量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我市供热工作管理体制不顺畅、手段和措施弱化等一些问题也日益凸显,亟须加以规范和解决。

2014年《山东省供热条例》出台,对换热站回收管理、小区申请用热、供热测温和退费、供热计量收费上限标准、低收入家庭采暖费补贴等内容,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详细规定,急需调整、更新我市现行供热管理办法。

同时,我市在理顺供热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科学探索和大胆创新,积累了许多成熟经验做法,需要上升到地方性规范制度层面予以固定并加以推行。

另外,我市因行政机构改革,有些部门职能发生变化和调整,一些部门需要进一步明确供热工作职责。

目前,济南、临沂、济宁等7市相继修编或出台了供热办法,为我市提供了很好参考。

为此,研究出台我市新的供热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2017年以来,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多次调研座谈,召开会议研究,积极开展《枣庄市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

先后赴济宁、临沂等8地市实地考察学习,到十电、市热力总公司等4家企业座谈,多次邀请省专家来我市宣讲《山东省供热条例》,组织起草组人员学习研究滨州、日照等市有关做法,夯实了理论基础。

2018年4月形成了《办法》会签稿,书面征求市发改、财政等16个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办法》草案。

同年9月,将《办法》草案提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法制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对其修改深化。

结合机构改革实际,2019年6月,在市司法局大力支持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办法》草案重新征求了市发改、财政等12个市直部门意见,形成《办法》草案审议稿。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通过专题调研、网上听证、专家论证、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滕州市供暖收费配套费标准

滕州市供暖收费配套费标准

滕州市供暖收费配套费标准滕州市供暖收费配套费标准是指在滕州市范围内,向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供暖服务时,需要收取的费用金额。

供暖收费配套费标准是由有关部门制定,以确保供暖服务的正常运行,同时保障供暖企业的经济利益。

目前滕州市的供暖收费配套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固定费用:供暖收费标准中的固定费用是指每户或每平方米的固定费用,通常是根据房屋或建筑物的面积来计算并收取的。

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供暖设备的维护、管理和运营。

2.实际消耗费用:供暖收费标准中的实际消耗费用是指根据居民或企事业单位的实际供暖消耗而计算的费用。

这部分费用通常以能源计量为基础,比如按煤、天然气或电能的使用量来计算。

居民或企事业单位需要交纳相应的费用来支付实际所耗的供暖能源。

3.动态调整费用:供暖收费配套费标准还包括动态调整费用。

这部分费用根据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变化而调整,以确保供暖企业的经济利益和供暖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一般情况下,供暖企业可以根据能源价格的波动情况对供暖费用进行适当的调整。

除了上述的基本费用之外,供暖收费配套费标准还可以包括其他一些附加费用,比如设备维修费用、供暖管网改造费用等。

这些费用通常是由供暖企业提出,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才能正式收取。

需要注意的是,供暖收费配套费标准是根据滕州市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的,可能会因地区、季节、能源价格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部门需要对供暖收费配套费标准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公布供暖收费标准,确保其公平合理。

总的来说,滕州市的供暖收费配套费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了设备维护、能源供应和经济利益等因素的费用体系。

通过合理收取费用,可以保障供暖服务的正常运行,同时也能使供暖企业得到必要的回报,从而促进滕州市供暖事业的良性发展。

滕州市集中供热管理实施办法

滕州市集中供热管理实施办法

滕州市集中供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保障供热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供热实行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引入竞争机制,按照特许经营或能源合同管理等方式,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参与经营,并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逐步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单位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供热事项及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镇街供热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滕州经济开发区以及管网覆盖区域各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市供热主管部门做好集中供热各项工作。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供热设施负有保护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2015〕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批复》(鲁政字〔2016〕112号)、《中共滕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滕发〔2016〕3号)和《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滕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供热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该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滕州集中供热管理实施办法

滕州集中供热管理实施办法

滕州市集中供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保障供热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枣庄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实行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引入竞争机制,按照特许经营或能源合同管理等方式,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参与经营,并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逐步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单位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事项及热源企业、供热企业进行管理,对镇域供热管理进行指导。

各乡镇区域内的供热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经济开发区以及管网覆盖区域各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集中供热各项工作。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供热设施负有保护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2015〕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批复》(鲁政字〔2016〕112号)、《中共滕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滕发[2016]3号)和《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滕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供热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该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枣政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09]5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我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

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改、经贸、财政、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环保、煤炭、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发展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导,采取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支持采用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形式发展集中供热。

鼓励热、电、冷联供和应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进行供热。

积极开展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城区住宅小区(单位)申请集中供热程序流程图

城区住宅小区(单位)申请集中供热程序流程图

城区住宅小区(单位)申请集中供热程序流程图1、既有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到市燃热办统一领取用热申请表2、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用热单位到市燃热办统一领取用热申请表2、市燃热办会同街道办事处、热力企业对申请用热的小区(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提出换热站设置位置及落实热源等相关问题3、由供热主管部门确定该小区(单位)是否具备发展条件;如不具备发展条件,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小区(单位)。

4、符合用热条件的申请用热小区需提供小区区域图、小区总建筑面积、小区总户数、用热小区换热站拟建位置周边居民“同意建设”确认签字单、供热建设费用交费清单(需达到80%以上)。

5、由供热主管部门确认资料齐全后,申请用热小区(单位)与热力企业签订相关合同,按照收费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建设费用,确定工程建设周期,进行工程建设。

6、工程竣工后由热力企业申请,供热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由热力企业直供到户7、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用热个人用户申请用热发展流程个人用户持有房产证(购房合同)、身份证到经营发展科填写用热申请工程科3日内现场核实是否具备开户条件1、不符合条件的5日之内给予答复(节假日顺延)。

2、符合条件的5日之内通知办理手续(节假日顺延)。

通知用户到市燃热办开具缴费单据并进行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到热力公司财务科缴纳小区供热设施建设费用工程科接通知后安排耀盛公司,7日内给用户完成开口工作,同时书面告知经营发展科(节假日顺延)。

老旧小区申请用热发展流程在热力公司年度发展计划内的小区,经营发展科接到老旧小区用热申请后,留下用户联系方式通知工程科现场核实是否具备开户条件。

持市燃热办开具的单据(附交费明细)和市财政出具的供热设施配套费收据,到财务科进行缴纳建设资金。

财务科核实交费面积及户数,同时要求用热小区按照热力公司要求提供导入模块数据。

1、经营发展科同街道(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委托合同。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推广工作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推广工作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推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滕政办发〔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节能管理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推广工作的通知滕政办发〔2018〕7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深入开展民用散煤污染治理,进一步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枣庄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推广工作的通知》(枣煤清洁〔2018〕1号)文件精神,2018年度对不能通过清洁供暖替代散烧煤供暖的区域,继续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

通过集中供煤的方式,大力推广洁净型煤(含型煤、优质无烟块、兰炭,下同)替代散煤,提高民用取暖用煤质量,并推广更换节能环保炉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推广任务全面完成枣庄市下达的推广民用洁净型煤5万吨、节能环保炉具5000台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推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夯实组织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任务目标、工作步骤、完成时限和保障措施。

要明确相关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各镇街实施方案要于2018年7月20日前报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直各有关单位要继续按照《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滕政办发〔2016〕121号)职责分工要求,继续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三、规范供应体系建设按照全面征集、择优推介、合理布局、定户供给、精准配送的原则,综合考虑价格、质量、服务、保障能力等因素,全市确定5个洁净型煤生产供应企业,5个节能环保炉具销售企业,面向社会公布推介产品目录。

关于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意见

关于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意见

滕州市关于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意见(2008年2月27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创造适宜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全面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意义城市管理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

城市精细化管理,就通过建章立制、细化标准、优化流程,实现城市管理无缝隙、全覆盖、无死角。

实施精细化管理是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能够有效整合现有城市管理力量,优化城市资源配置,提高城市管理效率,提升城市承载能力,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和建设现代化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能够不断提升城市品位和档次,塑造良好的对外形象,优化投资环境,增强城市的吸引力、竞争力。

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能够为广大市民创造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完备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加快构建和谐社会。

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投入,强化管理,城市功能逐步完善,城市面貌明显改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迅速增加,城市化进程全面加快。

但是,目前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存在着不少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为城市规划执行落实不到位,城市基础设施不够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仍未真正形成,城市环境“脏、乱、差、丑”的状况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城市管理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全面改善城市面貌,已经成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迫切要求,也是广大市民的强烈愿望。

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意义,提升标杆,强化措施,全民动员,积极参与,努力开创城市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县城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县城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县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区集中供热是现代化城区基础设施之一,对于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人民生活有着重要作用。

为积极推行城区集中供热和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凡在本县城规划区内进行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管理、安装维修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区集中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区域集中供热锅炉房,通过热网向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城区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区集中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区供热要发展集中供热,建成区范围内一律不准新建供热燃煤锅炉。

鼓励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引进、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六条鼓励社会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区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区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供热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区道路应当依据城区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第九条城市供热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投资、政府自筹、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和受益单位缴纳“入网费”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十条城市建设要积极发展集中供热,要按规划,有计划地统一建设热源,统一敷设热网。

第十一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城区,严禁新建燃煤锅炉。

第十二条在城区热网覆盖不到的地区,应允许建设燃油、燃气和电锅炉.严禁建设各种燃煤锅炉,以防超标排污,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城区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行招投标制度,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四条城区集中供热管网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滕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4•【字号】滕政发〔2017〕96号•【施行日期】2017.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滕政发〔2017〕9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滕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4日滕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为加强我市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率和时间,确保完成省、枣庄市新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50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字〔2017〕56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完成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中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全市2017年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力争达到70微克/立方米左右,2018年一季度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持续改善,空气优良天数明显增加。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1.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

对已经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分类处置。

关于《枣庄市供热管理办法》

关于《枣庄市供热管理办法》

关于《枣庄市供热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于2019年10月23日公布《枣庄市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供热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重要的民生事业。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全市供热工作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全市入网集中供热面积4776.26万平方米,供热普及率73%,供热主支管网长度565.59公里,换热站771个、热力分配站129座。

但是,随着供热工作的快速发展和供热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在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等方面陆续出现管理体制不顺、手段薄弱等问题,亟需进一步规范。

全市各级供热管理部门、供热企业在长期供热管理过程中,对规范供热管理有迫切的要求和愿望,出台本市供热管理办法已具备了充分的条件。

2014年《山东省供热条例》正式实施,明确要求换热站回收管理、小区申请用热、供热测温和退费、供热计量收费上限标准、低收入家庭采暖费补贴等内容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滨州、临沂、济宁、日照等地市均出台了供热法规或者规章。

这些城市的供热立法,为我市出台供热管理办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条例》要求,学习其他地市先进经验,适应我市供热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必要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我市供热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本《办法》主要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物业条例》等省级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起草过程我市高度重视供热管理工作。

2017年,将《枣庄市供热条例》列为抓紧调研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市住建局先后组织到市热力总公司、十电、滕州热力、鸿阳热力等企业进行了调研,当面征求了供热企业意见、建议;赴徐州、济宁、潍坊、等地市进行了考察学习;完成对市直相关部门、局属相关单位意见征集。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天然气稳定保供方案》的通知-滕政办发〔2017〕145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天然气稳定保供方案》的通知-滕政办发〔2017〕145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天然气稳定保供方案》的通知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天然气稳定保供方案》的通知滕政办发〔2017〕14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滕州市天然气稳定保供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1日滕州市天然气稳定保供方案9月中旬以来,全省天然气供应受华北地区全面推行“煤改气”和中石油减少供气指标等因素影响(中石油为提前应对冬季“煤改气”供应做好工业限气准备),我市供气指标在保证计划量的基础上,较大幅度下调供应量,从原来的日供气62万m?降至51万m?,与实际使用量存在较大缺口,出现了气源供应紧张局面。

为保障应急气源的供应和使用,做到紧急情况下高效、有序和迅速进行应急处理,把不良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省政府7号明电的紧急通知要求,特制订此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保民用、保公用、保重点”的原则,合理压减商业用户,限制工业用户,确保居民生活和冬季采暖用气。

二、基本情况我市天然气利用工程2008年1月开始建成供气,设计规模为年利用天然气2.2亿方。

天然气气源主要来源为中石油冀宁联络线。

滕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在山亭芹沃村设立门站,日供气量64万m?/日;目前,全市天然气居民用户达到18.5万户,工商业用户达到960家,CNG加气标准站2座,LNG加气站1座。

其中,居民用气日需求16.5万m?,工商业用气日需求34.5万m?,汽车加气站日需求3万m?。

三、风险分析(一)京津冀2+26城市“煤改气”增加400万台采暖壁挂炉,随着天气变化,气源紧张局面会进一步加大。

《莱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莱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莱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莱政发〔xx〕64号有关镇街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上级驻莱各单位:现将《莱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城市供热安全可靠、持续稳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城市居民生产和生活需要,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中供热管理。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管理、安装维修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是我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下称供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集中供热行业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或关停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提倡热、电、冷联供。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已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做到远近结合,布局合理,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九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

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冬季天然气供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冬季天然气供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冬季天然气供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滕政办发〔2017〕144号•【施行日期】201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冬季天然气供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滕政办发〔2017〕1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滕州市冬季天然气供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1日滕州市冬季天然气供气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目的1.2工作原则1.3编制依据1.4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2.1保供协调小组成及主要职责2.2专家工作组及主要职责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预防和预警机制3.2预警预防4 应急响应4.1情况分级4.2处置方案4.3信息发布4.4响应结束5 后期处置5.1总结评价6 应急保障6.1技术支持6.2解读培训6.3应急演练7 附则7.1预案管理与更新7.2奖励与责任7.3制定与解释7.4预案的生效8 附录8.1滕州市冬季天然气保障供应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通讯录8.2专家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8.3滕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各燃气用户分级减停顺序1 总则1.1目的为切实做好我市冬季天然气迎峰度冬、保障冬季天然气稳定供气,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天然气供气保障工作,最大限度的避免停气事故,确保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1.2.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供气企业等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1.2.2统筹安排,协调配合。

本着“保障安全、确保民用、突出重点、服从整体”的基本原则,按气量缺口,分级减停有关汽车加气站、工业用户。

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产热、供热、用热多方面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等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若干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生产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

第三条枣庄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划、经贸、财政、环保、物价、安全监督、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应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坚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统筹规划、规范建设、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限制、改造直至取消分散小锅炉,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

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的基本建设方面重点支持热电联产及配套的城市热网设施项目,现有热源点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优先发展城市规划区新建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工程、公共建筑供热项目。

第七条鼓励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推广采用热制冷工艺。

凡新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其供热采暖部分必须按分户控制及按表计量系统进行设计和施工,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止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和竣工验收。

对原有的居民供热系统,逐步进行改造,实行分户控制、按表计量。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城市供热工程的建设主要由供热单位负责筹集建设资金并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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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集中供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供热采暖行为,保障供热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省供热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供热实行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引入竞争机制,按照特经营或能源合同管理等式,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参与经营,并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逐步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式,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单位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区域供热事项及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镇街供热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滕州经济开发区以及管网覆盖区域各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市供热主管部门做好集中供热各项工作。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的供热设施负有保护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2015〕3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批复》(政字〔2016〕112号)、《中共滕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滕发〔2016〕3号)和《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滕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供热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该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第七条根据《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及滕州市人民政府《滕州经济开发区扎口管理实施办法》(滕政发〔2007〕18号)文件精神,滕州经济开发区供热管理应单独设立、运行,并实行扎口管理。

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积极向本级政府申请专项资金,在采暖供热期后,对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九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一)编制单位: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

(二)编制原则: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是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可再生能源供热为辅,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三)实施单位: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供热管网布局。

热源建设企业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技术论证核准后,可列入建设计划。

热源和一级网建设案必须经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批,按照热源联网标准设计建设。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案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要求同步落实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六条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可证前,应当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项目的热源和供热企业,结合供热企业系统运行参数等实际情况,提出包含热源形式、热源名称、供热企业及我市有关供热系统技术要求的供热案。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案组织开展供热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在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应将供热工程施工图报送市供热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对于审核提出的问题,供热企业要针对有关问题及时进行变更、反馈。

第十九条供热企业按照审核合格的供热工程施工图进行工程建设时,要主动配合市供热主管部门全过程监督、服务工作,尤其是图纸会审、材料报验、隐蔽工程施工及验收等环节。

对监督、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供热主管部门要留存影像资料和文字记录,并将问题及时向监理单位和供热企业进行反馈,供热企业要及时研究整改解决,过程监管记录将作为专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供热企业提出供热工程专项验收申请,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综合供热工程审批、施工图技术审核、施工全过程监督服务、新建建筑热计量等情况进行验收评定。

合格的,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准予供热。

供热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规划区域供热;(二)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批,私自与建设单位对接,提供供热服务;(三)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专项验收,私自入网供热。

第二十一条对于在建工程及最低质量保修期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质量或使用功能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对于超过保修期的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质量或使用功能缺陷,由供热企业负责。

对于其他有关问题,可参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供热企业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富余10%的供热能力。

第二十三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二十四条热源企业和转供热企业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文化、教育、体育等大型设施场所应当实行计量收费,具体由供用热双协商。

按照省、市有关政策开展热计量试点工作的项目,应当实行计量收费,供热企业应当配合。

第三章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第二十五条按照《省供热条例》要求,供热企业经营供热实行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经营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供热企业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主管部门落实接管的供热企业后可同意。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

第二十八条供热企业应按照供热专项规划依法供热,不得因收费率低、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而弃管。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可证》的,市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企业临时接管,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

取得《供热可证》的供热企业,在采暖供热期前,应当按照实际供热面积(1元/平米)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供热企业缴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设定银行专户存储,按供热企业分户立账,向缴纳的供热企业定向使用。

供热质量保证金所发生的银行存款利息计入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供热企业账户。

供热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下列式缴纳:(一)现金缴纳;(二)银行出具履约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三)财政欠付企业资金抵顶。

第三十条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费用从其缴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一)热用户履行缴纳热费及相关法定义务,但供热质量达不到法定标准或双合同约定标准,应支付违约赔偿金未及时赔付的;(二)因供热企业供热区域发生事故而出现应急情况,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需启动供热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的;(三)因供热企业出现停供或弃管现象,市政府组织临时接管的;(四)因供热企业延期供热或提前停热,需对已缴纳热费的热用户进行赔付,未按规定履行赔付的;(五)供热主管部门认定,确需从供热企业缴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的其它情形。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支付相应费用后,供热企业应当在三十日补齐供热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供热企业经批准退出供热市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退还供热质量保证金。

未经批准退出供热市场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

不得因企业部制度或收费率低、燃煤人工水电上涨、无资金购煤等客观原因限热停热。

(二)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按照供热管理部门要求,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可靠。

(三)市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其他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供热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二)利用各种科技手段,对供热企业经营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三)受理用户对供热企业的投诉;(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五)对供热企业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式对供热企业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供热与用热第三十四条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

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任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交接工作。

第三十六条利用热源企业热能供热的,供热企业增加供热面积前,应当征得供热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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