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从2005级起试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现对《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如下: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高升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条件,且考试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为2.0以上(含2.0);考查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0以上(含1.0);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学分绩点为2.5以上(含2.5)。
(三)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修完考试计划中全部课程,且自学考试成绩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
(四)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外语专业毕业生须通过第二外语考试。
(五)非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生须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考试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计算机统一考试。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并坚持错误者;(二)在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三条学位申请程序(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者,历届毕业生在毕业一年内达到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者,可向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不提出申请学位的,不再补办。
(二)系(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条审核各系(院)学生材料,向院学位委员会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三)成人教育学院对各系(院)学位分委员会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学院学位委员会提供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位授予工作,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发展需要,根据《学位条例》、《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对原《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按照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符合本细则规定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按照要求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第四条授予条件(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各门课程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三)教学计划规定的二门专业学位课程每门课达75分(含75分)以上。
(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违反基本政治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二)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三)违反招生规定或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者;(四)修业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五)学习期间(含休学、留级)累计有四门以上(不含四门)课程经补考后及格者;(六)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七)超过学位授予申请年限者。
(八)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六条授予工作程序(一)凡符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可以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提交毕业论文指导书和文本原件、学位评审费、本人近照等材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后,向相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初审合格者名单,同时提供其课程成绩表、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文本、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xx省教育厅《xx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并结合《xx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和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由成人教育学院向校学位办提名,校学位办审核并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二)取得本科毕业资格;(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所学专业的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2.0者。
第四条已取得毕业资格、但所学专业的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1.5且<2.0的学生,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xx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中规定的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并经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答辩认定(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xx理工大学,论文发表时间夏季毕业生截止毕业当年的5月31日(夏季毕业)或11月31日(冬季毕业),以期刊内的出版日期为准)。
(二)在“xx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中规定的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美术或设计作品,或在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中参展,经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xx理工大学,作品发表时间夏季毕业生截止毕业当年的5月31日(夏季毕业)或11月31日(冬季毕业),以期刊内的出版日期为准)。
(三)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达到复试分数线;(四)获得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五)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六)高中起点本科前四年、专科起点本科前二年课程学习成绩列专业或专业方向前30%;(七)其他虽未列入但确能证明与以上所列各条水平相当的条款。
川大自考本科学位证申请条件

川大自考本科学位证申请条件自学本科学士学位是许多工作人士和成年学习者追求的一种教育方式。
成都大学(川大)作为四川省著名的高等学府之一,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了自考本科学位证的申请机会。
自学本科学位的申请条件既包括基本的学历要求,也涉及到一系列细则和程序,以下将对川大自考本科学位证申请条件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申请资格1. 年龄要求自考本科学位证的申请者须年满23周岁,且在报名时未满60周岁,没有高等学历。
2. 学历要求申请者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或原有相当学力;或者通过自学考试,具有专科(二本)以上学校的毕业资格。
3. 工作年限在报考自学本科学位期间,申请者持续工作、参军、务农等社会实践活动总年限不低于2年。
在就读期间可以中断或分段。
4. 符合相关政策除了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者还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自学本科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是申请者基本的资格要求,通过对年龄、学历、工作年限及政策的限定,保障了自学本科学位证的申请群体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和实践经验。
二、申请程序和材料要求1. 报名手续申请者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线上或线下报名手续,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报名时需缴纳报考费用,并进行线上或线下的考试报名。
2. 参加考试报名成功后,申请者需要准备并参加学校规定的自学本科学位课程考试。
通过考试之后,可以继续进行学习并积累学分。
3. 申请结业在完成规定学分并符合学位获得条件后,申请者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申请结业,提交相关资料,完成结业答辩和论文撰写。
4. 学位授予学校将根据学分完成情况和学位授予条件,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者授予自学本科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学位证书的颁发意味着申请者正式获得了相应的学士学位资格。
以上申请程序涉及的材料要求和流程相对较为繁杂,但通过这些程序的严格执行,可以确保自学本科学位的申请者具备必要的学术素养和能力。
三、其他相关规定1. 学习期限申请者在最长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习,学习年限为4-8年。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为深入推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根据学院的办学宗旨和教育教学政策,特制定本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制定目的在于规定学生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学位课程要求、学分要求以及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习成果的认可和表彰,是学生在专业领域具备基本的学术素养和职业能力的重要证明。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实行学分制,学生需经过一定学分的学习和考核,取得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程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课程第四条学士学位课程包括通识课程、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五条通识课程是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外语课程、数学课程、英语写作与阅读理解等。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通识课程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专业课程是学生学习专业理论和实践技能的核心内容,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专业课程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选修课程是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职业需求选择的课程,可以通过学院安排的选修课程或其他形式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选修课程。
第三章学士学位学分要求第八条学士学位学分总数为160学分以上。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不得低于120学分,选修课程学分不得高于40学分,其中通识课程学分不得低于30学分,专业课程学分不得低于90学分。
第十条学士学位学分可以根据学生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满足学位授予的最低学分要求。
第四章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获得相应学分;(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三)取得规定的毕业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是对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能力进行研究和探索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选择符合专业要求的论文课题,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论文的写作和答辩。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1.本工作细则适用于高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管理和实施。
其目的是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和就业能力培养。
2.学位授予的时间和程序:每年学位授予时间为6月和12月。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学生申请、学校审定、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各环节需按规定完成。
3.学生申请: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学位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实习实践报告等。
4.学校审定: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审核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的条件。
审定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
5.学位评定:学位评定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评定内容包括学生的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实习实践报告、综合能力评估等。
评定结果通过绩点制度进行统一评定。
6.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举行学位授予仪式进行。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在学位证书库。
学位授予的情况会在学校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进行公示。
7.学位授予的条件: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质量、实习实践经历等。
学生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在专业课程中取得一定的学业成绩。
毕业论文质量必须符合学校要求,并通过学院组织的评审。
另外,学校还要求学生进行一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8.学位的认证和使用:学位证书是对学生所获得学位的官方认证,具有法律效力。
学生应妥善保管学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学位证书可以作为就业、升职、出国留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9.学校积极开展学位证书的查询和复核工作,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学位认证服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和其他途径查询学生的学位信息。
10.学校还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位证书复核,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和准确性。
学位证书复核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学生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请。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1)

南京理工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授予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二、授予对象第二条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承认其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四条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1.在校学习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含教学实验、课程设计)的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各门课程以考试的最高成绩计算)。
2.必须参加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非英语专业学生近六年内全国四、六级英语统考成绩在425分(含425分)以上者,或自学考试英语考试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者,可免考学位英语;英语专业学生近六年内获得全国专业英语四级或公共英语六级统考合格证书,可免考综合英语。
(注:入学之前未获得全国四、六级英语统考合格证书者,必须在本校参加考试,专科期间在所在学校获得全国四、六级英语统考合格证书者有效)。
3.因全国英语四级统考或江苏省教育厅或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未通过,在毕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省成人学位英语或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4.毕业设计(论文)必须一次完成,其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教育】四川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论文管理规定

【关键字】教育四川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试行)毕业论文是培养学生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训练学生正确的研究思想,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的重要环节。
为切实做好毕业论文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毕业论文的目的与要求毕业论文要求训练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方法和创造性思维的初步训练。
通过这一教学环节,增强学生文献检索与查阅、社会调查、实验设计、数据处理、理论分析、经济分析、计算机应用、文字表达等方面的能力和技巧。
四川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毕业论文任务书(附件三)、开题报告(附件四)、毕业论文封面(附件五)及评语表采用统一格式。
第二条毕业论文选题毕业论文选题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尽可能与科研课题、生产问题、社会实际问题相结合,具有一定理论水平或实际应用价值。
题目一般由指导教师提出供学生选择,也可由学生自行选题,请教师指导。
选题应一人一题,保证每个学生达到对毕业论文的基本训练。
第三条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职责与要求指导教师应负责毕业论文题目的选择,在最后一学年上学期末或下学期初向学生公布选题。
当学生确定题目后,导师向学生下达该课题的论文任务书,让学生了解课题的目的、任务、研究内容和应达到的要求;指定学生阅读的参照书和主要参照资料;指导学生填写开题报告;帮助学生确定实验方案和调查研究方案;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解答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指导学生正确撰写论文或设计说明书;批改论文或设计说明书;写出论文或设计评语,按优、良、中、合格、不合格评定学生成绩。
毕业生教学工作结束前一周内将学生毕业论文成绩交校区教学部登录。
第四条对学生的要求(一)毕业论文是考核学生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凡本科各专业(含专升本)学生均应参加最后一个学期安排的毕业论文(设计)训练。
学生根据指导教师公布的题目确定选题,或学生自行选题请教师指导,应坚持一人一题。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省学位委员会《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所授学士学位仅限于本校有权授予的学科门类。
二、授予对象第三条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并符合本细则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三、授予条件第四条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其课程学习(含外语、教学实践)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具体要求如下:(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在本科学习期间所学课程全部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
(三)在成人本科学习期间至申请学士学位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含三级)笔试或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四)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主干课)考试。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受到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在学位课程考试中违纪者。
(三)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授予程序第六条凡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本人申请。
毕业生须在毕业当年向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XX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XX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作如下修订。
第一条学位授予对象和条件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所有申请学位的毕业生在计算各科成绩时,要从总课程门数中把免修课程剔除;五级制计分成绩分别按: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换算后进行总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非英语专业英语课程成绩单列,不纳入总评。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条件,且考试课程成绩平均成绩总评达到中等以上(含中等);考查课程平均成绩总评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修完考试计划中全部课程,且自学考试成绩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
(三)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均应参加XX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课程全区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
外语专业本科学生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四)申请时限: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不再补办。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并坚持错误者;(二)因违法违纪,或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三条申请学士学位程序和所需材料(一)所需材料: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证明)1份、由新华社统一采集的彩色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川大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四川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学位办〔2006〕54号)精神,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大学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第三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四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一)成人本科毕业生。
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成人高等教育单位学习的本科毕业生;(二)自考本科毕业生;(三)网络本科毕业生。
即网络教育学院录入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
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四)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须参加校学位办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六条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三)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四川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川学位[2006]54号四川省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具体负责。
第三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以下简称授位单位),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
学士学位按《实施办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目录(1998年颁布)》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五条各高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教育单位,由本校教务处负责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暂行规定》中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七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一) 成人本科毕业生。
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学院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教育学院、广播电视大学等成人高等教育单位学习的本科毕业生;(二)自考本科毕业生;(三)网络本科毕业生。
即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教育部批准的网络教育学院录入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八条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四川大学本科生双学位管理实施细则(精)

四川大学本科生双学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更好的落实四川大学双学位教学管理各环节工作,学校决定在《四川大学本科生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四川大学本科生双学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质量保证1.学校遴选各学科专家组成双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质量督查小组,负责指导双为学培养方案的制定、授课质量的评估督查等;2.学校设立双学位教学管理办公室,统筹负责全校的双学位培养管理工作;开办双学位学院设立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双学位各个教学环节的落实、质量监控、学生评奖等工作.第三条培养计划双学位培养计划由该专业所在学院研究制订,并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通过、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教学方式双学位的教学采取单独组班和跟班修读两种方式进行。
1。
单独组班:部分专业对取得双学位学籍的学生采取单独组班,周末或晚上集中授课的方式开设双学位课程,安排完成实践环节教学任务.双学位逐步推进小班化教学,原则上每班学生人数应控制在50~80人.双学位所在学院要为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负责学生修读双学位的学习管理。
2。
跟班修读:未单独组班专业,学生可采取跟班修读方式完成双学位学习.按照主修专业选课方式选取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完成实践环节教学任务。
第五条修业年限双学位的学习须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完成,其修业年限为2~2.5年。
即学制为4或5年的学生,应在第4~8学期内完成双学位(双学位学习,基本学制为5年制的学生也可在6~10学期内完成双学位学习。
对于出国或国内访学交流且保留主修专业学籍的学生,可以保留双学位学籍。
但应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之前完成双学位学习.第六条取得学籍程序1.学生在入学后第三学期(5年及以上学制的学生可在第五学期根据教务处通知提出双学位学习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双学位申请表》,附已修课程成绩单交主修专业学院审查,经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后,送交开办双学位的学院.2。
学士学位授予 实施细则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学士学位单位授予审核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各专业学科门类分别授予:文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五个学科门类。
第三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专业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二)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其课程学习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实践等其他毕业设计环节、通过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达到学- 1 -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并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生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时已解除或降低到记过以下(不含记过)。
第四条第三条中任何一款不合格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在规定学制年限的学习期限内,学生未达到毕业要求,离校后两年内回校重修达到毕业规格要求者,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随最近一届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应届修业期满的本科毕业生,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递交《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书》,不在规定时段内提出并递交申请书,将不能进入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七条各系学位评定领导小组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考试成绩和毕业等有关材料逐个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名单和不授位名单按规定期限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八条各分委员会对各系初审名单,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符合授位条件名单,按规定期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修订)

川大教〔2017〕128号关于印发《四川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修订)》的通知校内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附件:四川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修订)四川大学2017年7月31日-1-附件四川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和建筑学专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1.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生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已表明该生较好地掌握了该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并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的。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1.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2-2.在专业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3.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结业离校者,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参加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的重新学习及考核,取得毕业证书且符合授位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时间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位会议召开时间确定。
第五条修读双学位的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且修完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且符合授位条件者,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各学院负责对本学院学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定,确定拟授位名单。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以下简称授位单位),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
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五条各高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 1 -第六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七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一)成人本科毕业生。
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三)网络本科毕业生。
即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教育部批准的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八条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本成教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异。
其中,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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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学位办〔2006〕54号)精神,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大学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第三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四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
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成人高等教育单位学习的本科毕业生;
(二)自考本科毕业生;
(三)网络本科毕业生。
即网络教育学院录入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
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四川省的学生在当地省学位办规定的地方报名参加当地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四)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须参加校学位办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六条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七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材料如下:
(一)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成人或网络教育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自考本科毕业生向主考学校的成教部门递交个人申请材料。
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外国语水位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二)经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报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件一: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注:
1、“学生类别栏”填写“成人”(即成人本科毕业生)或“自考”(即自考本科毕业生)或“网络”(即网络本科毕业生)。
自考生入学时间为其取得考
籍时间;
2、以教学计划(自考生为“学籍表”)上的课程名称顺序填写“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考试课程成绩”栏;
3、“外语统考课程名称”指由省学位办负责组织的全省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的课程名称,填写英语或日语或俄语;
4、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
不得有涂改痕迹。
用阿拉伯数填写表中的年份、时间等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