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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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编号

此表一式三份,公安部门、人口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子女情况证明

(一)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

,男,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

,女,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

二人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

备注:

(一方或双方系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每次结婚时间、离婚时间且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

特此证明

年月日

(二)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男,年月日出生,初(再)婚

住址;

,女,年月日出生,初(再)婚

住址;

二人于年月日结婚(系初、再婚),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如下:

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备注:

(属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再婚前的婚姻、子女情况,包括原婚姻的对方姓名、结婚时间、何时生育子女及子女姓名、归属等情况)

特此证明

年月日

附件3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编号

民政局:

依据《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规定,兹证明(被捡拾人)于年月日在(地点)被(捡拾人)捡拾,未查找到其生父母。

特此证明。

县(区)公安局(分局)派出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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