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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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燃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燃气行业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城镇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贮存、输配、销售燃气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作为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建立燃气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负责制定和颁布《福建省城镇燃气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附件1),对全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是全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的运行和公布平台。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作为基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本地区燃气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包括企业经营情况、企业良好行为、企业不良行为等申报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录入。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燃气企业信用评价遵循真实、公开和有效期限的原则。信用信息申报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燃气企业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以本办法和《评价标准》作为评价依据,对燃气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燃气经营信用情况的评价。

第六条燃气企业信用评价总分100分,由企业经营情况评价、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和企业不良行为评价三部分组成。其中企业经营情况(80分)、企业良好行为(20分)为得分制;企业不良行为评价采取扣分制,总扣分不超过20分;企业停产、停业或者被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实施临时管理的,总分直接评为0分。

第七条燃气企业信用评价按照《评价标准》,通过全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每日自动评价计分,每一季度信用评价得分为该季度内每日分值的算术平均分。

(一)燃气企业应当主动申报近两年内的不良信息,未申报或提供虚假内容被发现的,按瞒报进行扣分。

(二)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犯罪信息、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信息,燃气企业在文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减半执行;超过20个工作日未主动申报的或被评价实施单位发现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内容的,按瞒报进行扣分。

第八条燃气企业首次申报信用评价时,应向省住建厅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向基层评价实

施单位申报企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持《燃气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基层评价实施单位现场审核。

省住建厅负责企业基本信息的首次录入;基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企业经营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的评价、审核和录入。基层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企业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材料复印件存档。

第九条燃气企业信用评价按照谁记录、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在日常管理环节中基层评价实施单位或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及时记录不良行为和相关信息。

跨区域发生的不良行为,由发生地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函告省住建厅,再由省住建厅通知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做出评价。

第十条依法依规能够公开的企业经营情况信息、企业良好信息、企业不良信息将在评价系统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评价结果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款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但不具有溯及效力。

生效的燃气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处理坚持谁作出、谁受理、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和调查。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申请、个人或法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异议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省级评价实施单位受理的异议事项,需基层评价实施单位调查核实的,基层评价实施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评价实施单位作出处理意见应当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异议,评价实施单位不予受理,并在收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异议受理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

第十四条异议人对基层评价实施单位的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提出复核申请,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信用评价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履约行为监管、双随机检查、经营许可简化审批等差异化监管举措相结合,具体办法由省住建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评价工作人员在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被投诉举报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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