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高规解释
高规JGJ3-2010修订内容(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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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过程简述
规程修编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 近年来的工程实践经验、理论和试验研究 成果,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 准,先后完成了本规程的讨论稿(第一 稿) 、征求意见初稿(第二稿) 、征求意 见稿(第三稿) 、送审初稿(第四稿) 、 送审稿(第五稿)、送审稿修订稿(第六 稿)、报批稿(第七稿)、定稿(第八稿) 等版本。
修订过程简述
修订组对反馈意见和建议十分重视,对意见 进行了汇总、整理,分章节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 在对反馈意见和建议逐条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明确了本规程修订的全部内容,于 2010年 5 月 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处理报告》及规程 的送审初稿,并在修编组第五次工作会议上对其 进行了仔细讨论,会后形成了本规程的送审稿。 后经19位来自全国的专家、学者审查,编写组修 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报建设部。建设部于2010年 10月21日批复,《高规》于2011年10月1日起 执行。
参加修订工作的设计单位有:北京市建筑设 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 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 有限公司、广州容柏生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研 究单位有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 司;教学单位有清华大学;施工单位有北京建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 司。
《抗规》中部分关于抗震性能设计的内容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 3.10.1条条文说明中指出:不同的抗震设 防类别,其性能设计要求也有所不同。鉴 于目前强烈地震下结构非线性分析方法的 计算模型及参数的选用尚存在不少经验因 素,缺少从强震记录、设计施工资料到实 际震害的验证,对结构性能的判断难以十 分准确,因此在性能目标选用中宜偏于安 全一些。
《解读新高规》课件
![《解读新高规》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d2f69824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4c59672.png)
《新高规》对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影响和改变
1 2 3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新规对城市规划和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 城市规划更加科学、合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提高城市品质和生活质量。
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水平
在智能化方面,规定要求建筑物必须 具备智能化系统,包括智能化设备、 智能化管理等方面,以提高建筑物的 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建筑消防和安全疏散的规定和要求
《新高规》对建筑消防和安全疏散也提 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在消防方面,规定要求建筑物必须配备 完善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ERA
《新高规》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和改变
促进建筑行业技术创新
新规对建筑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更加严格,促使企业加大技术 创新力度,提高建筑质量和安全性能。
提升建筑行业整体水平
新规的实施将促使建筑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包括设计、施工、材 料等方面,推动行业向更加规范、专业的方向发展。
促进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
02
《新高规》的主要规定和要求
建筑设计和安全性能的规定和要求
建筑设计和安全性能是《新高规》中 非常重要的规定和要求,主要涉及到 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抗震设计、消防 安全等方面。
在抗震设计方面,规定要求建筑物必 须进行抗震设防,并采用适当的抗震 措施,以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在结构安全方面,规定要求建筑物必 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建 筑物的结构安全性和稳定性。
《解读新高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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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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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强制性条文0.1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总则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高规抗规重点概念理解-速查手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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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水平力P272《抗规》条文:定义。
P50《抗规》规定水平力:求倾覆力矩。
P96《高规》规定水平力:框架-剪力墙界线。
2、偶然偏心-扭转《高规》条:单向地震ei=±。
《高规》条文:规则结构需要;底部剪力法考虑。
双向地震不考虑,但需比较。
《抗规》条: 采用增大边榀地震内力方法(不考虑扭转耦联时)。
《抗规》条: 质量刚度明显不对称,计入双向水平地震的扭转影响。
《抗规》条文:偶然偏心与扭转二者不需要同时参与计算。
《高钢规》条:无偏心乘以修正系数;不考虑偶然偏心:《高规》位移角计算不考虑。
《高规》条文:周期比计算不考虑。
3、弹(塑)性时程分析相关《高规》P34-条:7~9度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的类型。
66,三包七均,单剪65多80。
《高规》P16-条:(宜)顶层空旷房间弹性或弹塑性时程分析。
《高规》P45-条: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和复杂高层建筑。
《高规》P42-条:(宜)大跨结构宜采用时程分析计算。
《抗规》P12-:具有明显薄弱部位结构,弹塑性时程分析。
《抗规》P31-:同《高规》、5条。
但增加了大空间结构。
4、二阶效应(P-△效应)-整体稳定验算《砼规》P36-,条:采用附加弯矩;《高规》P48-:不满足刚重比考虑二阶效应,乘增大系数;《抗规》P12-条,P277条文:重力附加弯矩>初始弯矩10%考虑增大系数(公式);《抗规》(钢结构按条规定计入二阶效应);《钢规》P13-条:框架二阶弹性分析;《高钢规》P26-;二阶效应整体稳定;《高钢规》P28-;二阶效应侧移。
5、扭转-位移比、周期比1)位移比P12[高规],P9 [抗规]条;P12[高规]条:限值;B,超A混合-复杂。
2)周期比P12[高规]条规定:定义及限值;B,超A混合-复杂- 。
P106[高规]条:偏心筒体的位移比、周期比要求。
P45[高规]条规定:B,超A混合-复杂-扭转振型数要求。
6、刚度比P15[高规]条规定,对框架结构,不宜小于上部70%或其上三层平均值80%;P15[高规]条规定,对含剪力墙的结构(无框支层)要求;P47[高规]条规定,结构嵌固端,地下一层与首层侧向刚度比不宜小于2;计算按。
高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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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强制性条文解释3.2.2 1 《荷载规范》将基本风压重现期由30年改为50年;2取消《原高规》中基本风压增大系数1.1、1.2;3对于特别重要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高层建筑高度>60m时,按100年一遇的风压值采用;≤60m时,设计者自定。
规范条文说明中定义4当无100年一遇的风压资料时,可将50年一遇的基本风压值乘以增大系数1.1采用。
3.3.1 1 取消《原高规》中:6度抗震设防时,除Ⅳ类场地土外,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6度抗震设防时也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3.3.2 1 当斜交抗侧力构件交角大于15°时,应考虑斜向地震作用;某一方向水平地震作用主要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相交角度>15○抗侧力构件,应补充考虑斜向地震作用。
2当计算双向地震作用时,可不考虑质量偶然偏心的影响;38、9度抗震设计时,结构转换层构件,跨度大于24m楼、屋盖,悬挑大于2m的水平构件,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3.3.13 1 由于地震作用计算存在缺陷,为保证结构安全,规定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最小值的要求;2λ为楼层地震剪力系数(剪重比);3对于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其楼层地震剪力系数最小值不应小于1.15λ (1.15—增大系数);4扭转效应明显的结构:即楼层最大层间位移大于楼层平均位移1.2倍的结构。
3.3.16 1 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对结构自振周期的影响不可忽略;2忽略非承重墙体的刚度,使结构自振周期较实际的大,地震作用偏小,结构偏于不安全。
3对计算的结构自振周期,乘以折减系数,来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
无法详细计算,故乘以经验折减系数4.8.1 1 比《原高规》增加了特一级的抗震等级。
2比《新抗规》增加了甲、乙类建筑在Ⅰ类建筑场地时,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比《新抗规》增加了丙类建筑在Ⅰ类建筑场地时,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高规理解——精选推荐
![高规理解——精选推荐](https://img.taocdn.com/s3/m/ee8abfb7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f5.png)
⾼规理解京沪粤三地对⾼规的理解⾼规⾃2002年6⽉颁布以来,各地在设计中,在对⾼规的应⽤实施中,⼤部分都能遵循⾼规的要求,但是对于⾼规中涉及些条⽂,由于缺少具体量化或各地对规范条⽂理解不同,在应⽤中各地也出现不同的差异,北京、上海、⼴东等地也结合当地设计经验和⼯程实践相继发布本地的技术措施或规程。
本话题通过对国家规范⾼规(JGJ3-2002)及其宣贯材料、《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结构专业》、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规程》、“⼴东省实施《⾼层建筑混凝⼟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补充规定”等谈谈各地对⾼规部分条⽂的理解。
⼀、部分短肢墙结构根据⾼规7.1.2条⾼层建筑结构不应采⽤全部为短肢剪⼒墙的剪⼒墙结构,即只能采⽤部分短肢剪⼒墙。
对于部分短肢墙结构的定义,⾼规只明确这种类型结构中的⼀般剪⼒墙承受的第⼀振型底部地震倾覆⼒矩不宜⼩于结构总底部地震倾覆⼒矩的50%(⾼规7.1.2第2条),⽽对于短肢剪⼒墙并没有给出⼀个具体量化指标。
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房屋建筑抗震设计常见问题解答》(下⽂简称《抗震解答》中黄⼩坤认为“⼀般情况下,短肢剪⼒墙较多的剪⼒墙结构中,短肢剪⼒墙承受的倾覆⼒矩可占结构底部总倾覆⼒矩的40%~50%”同时认为“⼀般剪⼒墙结构中,如果存在少量的短肢剪⼒墙,则不必要遵守⾼规7.1.2条的规定”2、《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结构专业》(以下简称《北京技术细则》P86页5.5.5条规定:当墙肢截⾯⾼度与厚度之⽐虽为5~8,但墙肢⼆侧均与较强的连梁(连梁净跨与连梁⾼度之⽐≤2.5)相连时或有翼墙相连的短肢墙(翼墙长度应不⼩于墙厚度的3倍),可不作为短肢墙。
短肢墙较多结构定义:可按结构中短肢剪⼒墙承受的竖向荷载与总竖向荷载的⽐例来判定,当由短肢剪⼒墙负荷楼⾯与全部楼⾯⾯积之⽐超过50%时,应定义为短肢墙较多结构。
3、《上海超限⾼层建筑⼯程抗震设计指南》(下⾯简称《上海超限指南》认为:当短肢剪⼒墙截⾯⾯积不⼤于全部剪⼒墙截⾯⾯积的20%时,可以按全部落地剪⼒墙控制建筑物⾼度,同时明确规定了短肢墙部分的抗震措施仍应按短肢墙规定执⾏。
《高层民建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建设计防火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b682260c76c66137ee061971.png)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版)部分条文理解和消防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新旧规范的适用一、新建,改建(含用途变更),扩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执行当前相应规范的最新版本或修订的相关条文。
二、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审核应按如下情况分别执行,(一)、用途(使用功能)不变,建筑平面布局不变,而且工程曾经取得过消防设计审核或竣工消防验收行政许可的建筑平面布局,安全疏散(疏散宽度,疏散距离,楼梯间设置形式,消防电梯)室内消防设施的配置适用于前一次消防行政许可时的规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适用当前的规范。
(二)、用途(使用功能)不变,但建筑平面布局需要局部变更,而且工程曾经取得过消防设计审核或竣工消防验收行政许可证,改建的部分应执行当前相应规范的最新版本或新修订的相关条文,未作改建的部分仍适用于前一次消防行政许可时的规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适用当前的规范。
三、消防验收的相关内容应按审核许可证的设计规范执行。
四、对于不涉及建筑结构和大量投资就能够达到新规范要求的,应当建议建设,设计单位积极采用新规范。
1、总则1.0.3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2005版的适用范围。
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如图(一)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本条文与第2.0.17条有矛盾,本条文中括号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一句意思应是“包括首,二层设置符合第2.0.17条规定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因此《高规》P75页上部第4点的提法也同样不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修订精神应予以删除。
—关于住宅层数的计算一、《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由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它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它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https://img.taocdn.com/s3/m/d838ac202f60ddccda38a068.png)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仅供参考)01.问:1.0.3条明确规定只有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才属居住建筑,为甚么2.0.17条中商业服务网点的用房层数又可以不超过二层?答:应将1.0.3.1条中的“首层”二字删掉,只保留“包括设臵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即可。
原因:本次属局部修订,在修改本条时,忽略了与其相关的其它条文的协调。
02.问:高层建筑地下商场若兼做人防设施,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答:可以。
理由:“高规”1.0.4条明确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则在1.0.2条明确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等;03.问:关于“综合楼”与“商住楼”的界定问题。
“高规”2.0.7条对综合楼的解释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而2.0.8条对商住楼的解释是“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公共建筑”。
很明显,商住楼是两种功能,符合综合楼的定义。
可不可以认为商住楼就是综合楼?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究竟二者之间有什么不同?答:广义上,商住楼也是综合楼的一种。
这就像高层住宅也是高层建筑中的一种一样。
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综合楼严于商住楼。
例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综合楼属一类高层, 而同等条件下的商住楼则属二类高层。
04.“高规”对“塔式住宅”没有术语解释,审图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致,经常与设计单位发生不太愉快的争执。
请问:该如何定义塔式住宅? “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乃至单元式住宅三者之间应如何界定?答:“塔式住宅”:在《高规》第2章“术语”中虽无明确解释,但是在6.1.1条的“条文解释”中,阐述的较为明确,即:“塔式住宅布臵的主要特点是,以疏散楼梯为中心,向各个方向布臵住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GB50016-2014)2015.3.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GB50016-2014)2015.3.3](https://img.taocdn.com/s3/m/c5f6299edd3383c4bb4cd2c0.png)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另相关专家--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给出如下详细解读: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
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
《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
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19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19页]](https://img.taocdn.com/s3/m/84960bd07c1cfad6195fa7a0.png)
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强制性条文0.1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总则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关于高层建筑剪刀楼梯设置的特殊规定
![关于高层建筑剪刀楼梯设置的特殊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0707218a76e58fafab0038b.png)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关于剪刀楼梯设置的规定: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高规条文解释:6.1.2.4.特别要提出的是,有少数设计在剪刀楼梯梯段之间不加任何分隔,也不设防烟楼梯间。
还有—种与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两个楼梯口均开在—个合用前室之内。
这两种设计,都不利于疏散,不能采用,更不能推广。
2、重庆市关于剪刀楼梯设置的新规定: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与重庆市公安局于2004年5月2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该通知”)。
该通知做为规范性文件现已失效。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对已经受理和审批的项目进行清理,方案设计于2011年1月17日前审查合格的工程,仍可按该通知意见执行;方案设计于2011年1月17日前未经过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再按该通知意见执行。
尤其注意该通知第七条中,消防电梯、载客电梯和两部疏散楼梯(包括剪刀式楼梯)可合用一个前室的意见严禁执行(即严禁执行三合一前室)。
3、做法举例:3.1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做法:3.2符合规范要求的做法:。
名词解释 高级规则
![名词解释 高级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616903d3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b6.png)
名词解释高级规则
高级规则是指在特定领域或情境下制定的更加复杂和严格的规则或准则。
它们通常涉及更高级别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并且需要更深入的理解和判断力。
高级规则在许多不同的领域中都存在。
例如,在法律领域,高级规则可能是法律法规的具体细节,要求专业知识和解释来正确应用。
在医学领域,高级规则可能是诊断和治疗的指南,要求医生根据不同的病情做出合理的决策。
高级规则通常是基于基本规则或原则的进一步发展和细化。
它们可以提供更具体的指导,帮助人们更好地应对复杂的情况。
高级规则还可以提供更高级别的保护,确保在制定决策时考虑到更多的因素和风险。
与基本规则相比,高级规则可能更加灵活,允许更多的例外情况或特殊情况。
它们通常根据实践经验和专业判断来制定,并可能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
高级规则的制定通常需要专业领域的专家和从业者的参与。
在实际应用中,高级规则可以帮助人们避免错误和决策的混乱,并提供一致的标准。
它们可以帮助专业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保护公众利益。
总之,高级规则是在特定领域或情境下制定的更加复杂和严格的规则或准则。
它们要求更高级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提供更具体和灵活的指导,以帮助人们在
复杂的情况下做出准确和合理的决策。
《建规》、《高规》中常见疑难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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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高规》中常见疑难问题解析《建规》、《高规》中常见疑难问题解析(建筑专业——消防部分)[问题1]:“商住楼”与“商业服务网点”的界定。
答:“商住楼”按《高规》2.0.8条的解释为“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表3.0.1商住楼属公共建筑一栏,很明显,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的范畴,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应按公共建筑的消防要求执行。
“商业服务网点”的解释按《高规》2.0.17条,要点有以下:○1必须设在地上,地下、半地下均不可以。
○2层数不超两层。
○3一、二层面积之和不超300㎡。
○4功能必须做商店,二层也可做商店、附属房,亦可做住宅范围内的其它用房。
○5耐火极限满足要求。
○6疏散特性: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完全独立,严禁与住宅或其它(如相邻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的疏散路线直接连通或相互交叉,很明显,“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属于居住建筑的范畴。
应当注意:“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建筑专业可按“纯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通风、水专业有专门要求,执行公共建筑消防要求)[问题2]:建筑物内庭院处消防车道与建筑物间的距离S因景观原因,不大于5m可行吗?答:根据深圳市消防局规定,距离S登高面处应5m≤S≤10m,(与楼层高度有关系,有更为具体要求),其余处为≥3m,一般应执行此规定,如果确有困难,可先按距离建筑物5m设计,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核批准通过方可执行。
[问题3]:“消防登高面”的要求?答:有以下要点:1.面宽:○11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直接落地,或不应布置高度>5m,进深>4m 的裙房。
○2登高面的面宽可连续计算,确有困难可累加计算,但累加次数不应超过两次(深圳市规定)。
○3当建筑物凹入部分的进深<4m时,该凹入范围可计入面宽(反之,>4m时,则不应再计面宽。
)○4当凹槽宽度<2.5m时,该凹槽之边长度可不计入建筑周边总长度。
2.在登高范围内必须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3.当确有困难时,可利用绿化带或城市道路作登高面,但绿化带下应铺设硬地,荷载应>30T。
高级规则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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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规则的名词解释
高级规则是指一套较为复杂和全面的规则体系,用于指导行为规范和决策制定。
这些规则通常适用于特定领域或行业,并且在操作上要求更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高级规则的制定通常基于对相关领域的深入了解和经验积累。
这些规则可以包
括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组织规章制度等。
高级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正、公平和安全,提供一个统一的规范框架,以便人们在复杂的环境中做出正确的决策。
高级规则通常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目标,可以指导特定
领域内的行为和决策。
二是规则的内容通常比较复杂,需要理解和掌握较高的专业知识。
三是高级规则要求执行人员具备一定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在具体情况下灵活运用规则。
高级规则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应用。
在法律领域,高级规则包括法律法规、判
例和司法解释等,用于指导法官和律师的行为。
在金融领域,高级规则包括国际金融标准和监管要求,用于规范银行和证券行业的运作。
在科学研究领域,高级规则包括实验操作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用于确保研究的可靠性和伦理性。
总之,高级规则是一套复杂和全面的规则体系,用于指导特定领域的行为规范
和决策制定。
它要求执行人员具备高级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在复杂的环境中灵活运用规则。
高级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公正、公平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若干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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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设科技
2 0 1 3 . N o . 5
■专 家论 坛
统, 不必进入 套内 , 这点不 同于二类公共建 筑的旅馆建筑 , 旅 馆 建 筑 客房 内是 需 要 设 置 自动 喷淋 灭 火 系统 的 。
宅商业服务 网点的条 件 , 也不 能视其 为“ 商 业服务 网点 ” , 整
■专 家论 坛
福建建设科技 2 0 1 3 . N o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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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高层建筑 防火设 计指导意见》 若干条文解读
陈 晓凤 , 程 宏伟 , 陈则忠 。 ( 1 . 福建 省 建筑 工程 施工 图审 查 中心 ; 2 . 福 建省 建筑设 计 研究 院 ; 3 . 福建 清华 建筑 设计 院有 限公 司 )
1高 层 住 宅 底 层 车 库 消 防 系 统 设 计
2高层综合楼 、 高层居 住建筑等消防系统设计 “ 指导意见… ” 第5 . 2条规 定 : 高层 综合 楼 和商住 楼 , 其 上部住宅公共 部分 应设 置 自动喷水 灭火 系统 , 当上部为 单元 式住宅时也 可设置 简易喷淋系统 ; 超过 1 0 0 m 的建 筑应按 《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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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高规”1.0.3.1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而2.0.17条中却允许在住宅底部设置不超过二层的商业网点。
请问:“高规”对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适不适用?答:应该删去“首层”二字(规范失误)按住宅处理。
2. 问:“高规”1.0.3.1所说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是否仅指住宅?可不可以将小旅馆、中小学生宿舍以及单位员工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等也涵盖进去?答:高规不允许,不能公共集体使用包括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按旅馆。
3. 问:“建规”1.0.2-1所说的“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指的是哪类居住建筑?包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答:住宅、宿舍、公寓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
有旅客就按公共建筑处理,因为公共人员来往不熟悉周围情况。
4.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答:可以。
高规1.0.4条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24m以及人防。
5. 问:一、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是指:1)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2)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中每间铺面内1层和2层面积之和。
1)或2)?答:应2)6. 问:第三层的住宅和下面一、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均由一人购买,可否将第三层住宅的地板打通,通过简易楼梯下到二层的商服网点内?答:不可以。
7. 问: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答:建规5.3.5,不需要。
如果二层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作为辅助用房,对楼梯不做要求。
8. 问:相邻三间商服网点均由一个买主购得,为了内部管理方便,将三间铺面隔墙贯通,安装防火门将三者分隔成三个防火单元,这样做可以吗?答:不可以。
必须完全分开。
9. 问:根据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不应超过两层的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可不可以设置在地下一层?答:不可以。
10. 问: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消火栓?答:1)对于低层建筑而言,商业服务网点内无需设消火栓,但是,当商服面积大于200m^2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水源取自消火栓或生活用水系统都可以。
2)高层建筑按高规:设消火栓和喷淋(超100米或一类高层)11. 问:商业服务网点的底层可否再向地下开设一个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答:不可以。
规范规定必须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开。
12. 问建规 8.3.1条第5款规定:“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消火栓系统,但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该跃层住宅为7跃8,是否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答:可以不设。
“建规”1.0.2规定:建筑层数计算:…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3. 问:“高规”第5.1.4条,“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同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割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此条中的“等”是否使用三面墙体围合,单面开场的楼梯间?答:“等”适用三面围合,单面开敞敞开楼梯间。
14. 问:五层高的学校办公楼,需要设封闭楼梯间吗?答:可以。
建规5.3.5.09.4.8建规修订为起过5层的教学楼,办公楼等其他公共建筑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15. 问:商业大厦,地上七层,地下两层。
地下商场总建筑面积25000m^2,防火分区间的防火墙上设甲级防火门”。
请问:是否符合要求?答:不符合“规范”要求。
理论依据:“建规”第5.1.13条第5款规定,“当地下商店总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2)防火隔间。
该防火隔间的墙体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3)避难走道。
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16. 问:“建规”5.3.15、“高规”4.1.5等多条均提到“人员密集场所”。
但在两本防火规范的术语中并无相应解释。
请问:“人员密集场所”如何定义?答: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所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汽车、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侯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理论依据:根据2007.12.20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17. 问:“建规”5.4.2条第9点,“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是否意味着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内允许使用卤代烷自动灭火系统?答:不可以用。
环保问题。
尽管该条文未像“高规”那样明确地提出不可以使用卤代烷灭火系统,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开禁卤代烷灭火系统。
理由:卤代烷属于破坏大气臭氧层的杀手,我国参加了国际环保组织,理应遵守《蒙特利尔》公约。
18. 问:“建规”5.4.6-1、“高规”6.1.3A多要求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请问:可否分别按商场、住宅考虑各自的疏散要求?答:可以根据防火规范对商场和对住宅的防火安全疏散要求分别考虑各自的安全疏散,但其建筑中的逃生设置(例如:报警\喷淋等)仍应按公建配置。
19. 问:“建规”5.4.2条第9点,“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其中所说的“灭火设施”是否可以理解为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房内允许使用移动式的(如,手推干粉车、手提灭火器等)手动灭火系统?答:我认为:手动的或移动的灭火设备与燃油、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的火灾特点不相适应。
20. “高规”5.4.4在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
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问:关于在防火分区中使用水雾式、汽雾式、蒸发式储水式等类特种防火卷帘时,应用中应注意些什么,其取水是否可以就近接自附近的消火栓系统,还有人认为可接自喷淋管网(例如,加大水泵流量)是否可行?答:要特别注意火灾时,水源能否满足卷帘3.00h的用水量。
1. 不宜与自喷共用供水系统;1)违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0.2.1条“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的要求;2)火灾延续时间相差过大(1h:3h);3)喷水强度相差过大(8L/min·m^2比1L/min·m^2);卷帘3h用水量得不到保障;2. 可以就近接在同层消火栓立管上,但必须具备一下条件:1)室内消防给水为常高压给水系统,并应在水流进入水雾喷头之前的竖管上接加滤网,以防水中杂志堵塞喷雾微孔;2)若室内消防给水为临时高压给水系统,除上述措施外,尚需做到:A.在保障消火栓3.00h用水量的前提下,另将卷帘所需用水量计入消防用水总量;B.由于消火栓给水属非自动给水系统,所以必须增设火灾时卷帘的水雾喷头能够自动启动消防水泵的装置,以避免无人启动消防水泵(如夜间起火)而造成供水不足;C.由于消防水泵供水压力远远高于卷帘喷头所需雾化压力,所以,必须增设防超压措施,以避免过压损害。
3. 最佳选择:设置独立的供水系统。
23. 问:“高规”7.4.6条、“建规”8.4.3条均规定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
请问:设计时,消防电梯间前室内的消火栓是否计入建筑物整体总数之中呢?答:不计入。
理论依据:消防电梯间内的消火栓主要是为消防部队开辟通道和掩护一号射手向起火点发动进攻而专门准备的,与楼层其它部位的消火栓实用功能不一致,所以,正如建规8.4.3条的解释所言:“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消火栓与室内其它的消火栓一样,无特殊要求,但不计入消火栓总数内。
”24. 问:“建规”8.5.7“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切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水炮灭火特性供我们设计时参考?答:本条所致的固定消防水炮,和消防部队使用的消防水炮不同。
其灭火程序完全自动化,即:巡检监控→发现火焰→自动报警→火焰定位→系统确认→炮口追踪→定位射水(精确度0.5m)→扑灭火灾→解除警讯→恢复巡检。
(参见黑龙江省体育馆现场录像)25. 问:有人对“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提法不敢苟同,您的观点如何?答:我也不敢苟同。
实体高层建筑火灾模拟试验证明:这种结构的防烟楼梯间内的气流组织特性是:只对单人逃生有利,而对人流逃生不利(根本原因在于逃生的人流造成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同时打开,破坏了气流组织的挡烟功能。
26. 问:一座靠山的高层住宅,当靠山坡的一侧可以直接水平进入到第9层,该楼是否可以按多层建筑考虑?答:按坡地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27. 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可不可以放在坡地建筑中?答:可以。
28. 问:2.0.7条所说的综合楼与2.0.8所说的商住楼有什么区别?答:商住楼是综合楼的表现形式之一。
商住要求宽松一些。
综合楼:是指“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商住楼:是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9. 问:05版“高规”中表3.0.1中取消了“高级住宅”,但在2.0.11条中,“高级住宅”的术语解释仍然存在。
请问:是不是在修编时忘记将“高级住宅”列入表3.0.1中?答:是忘了。
30. 问:“高规”第2.0.1条,裙房的定义为“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请问:商住楼底部的商店部分与上部住宅“相连”可否将底部商店部分统一视为裙房、并按裙房要求设计?答:不可以。
指独立高层建筑。
31. 问: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是公共建筑还是住宅?答:是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