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的实施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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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的通知校办[2012]16号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厅属高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工作的通知》(教人〔2009〕3号)、《关于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2009〕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条件根据皖人发〔1998〕52号、教人〔1998〕4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延期退休范围、对象、条件及期限等仍按教人〔1998〕43号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校教学科研岗位在岗在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并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达到6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报批上级主管部门后可以办理延期退休:(一)指导博士研究生尚未结束的指导教师;(二)指导硕士研究生尚未结束的指导教师,退休后同专业方向一时又无人替代的;(三)国家级项目(相关部门首次批准文书的规定期限内)主持人;(四)博士点负责人或新批准的博士点主要方向的负责人;(五)国家级重点学科负责人;(六)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奖章获得者;(七)获省级以上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

二、办理程序(一)个人须提前5个月书面申请并填写《安徽工业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审批表》(一式3份,并提供延期退休理由的证明材料),所在单位通过会议方式研究后签署明确意见;(二)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三)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人事处办理相关事项。

三、其他(一)根据人退发〔1990〕5号文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凡女性高级专家及女性处级干部年满55周岁时,能坚持正常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且本人自愿,经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延期至年满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退休年龄的管理规定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退休年龄的管理规定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退休年龄的管理规定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近几年师资队伍的实际发展状况,除院士和杰出高级专家等的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外,特对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调整如下。

一、延迟退休的条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因学校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条件者,经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可适当延迟退休。

(一)教授二级岗人员,聘期内取得新业绩者,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5周岁。

(二)教授三级岗人员,达到聘期考核目标者,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3周岁。

(三)教授四级岗人员,达到聘期考核目标者,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1周岁。

二、延迟退休的报批程序符合延退条件者,自愿申请,填报《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交所在单位审核,人事处审查,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人事处于每年5月和10月集中受理报延事宜。

三、有关说明— 1 —(一)担任研究生导师的教授四级岗人员年满58周岁(以当年12月31日前计算,下同)、教授三级岗人员年满60周岁、教授二级岗人员年满62周岁不再新招收研究生(不再列入次年研究生招生的导师目录)。

(二)申请延退人员如未获得批准,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如果已招收了研究生尚未毕业,本人愿意继续指导,其研究生指导费及承担的教学任务按退休教师课时津贴标准发放,直至完成相关工作;尚未完成的科研任务可按科技管理有关规定继续完成。

如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由所在单位协调,将研究生转给其他教师指导或安排其他教师完成教学科研任务。

(三)如国家和省上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原《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实施意见》文件同时废止,《教职工退休手续办理暂行办法》文件中关于延退的申请和办理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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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
一九九零年二月二十七日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
【来源:人事科|1990-02-27|作者:曹宝龙】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退发[1990]5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高级专家退(离)休的规定,做好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四、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队伍的结构,以及高级专家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确定其退(离)休。高级专家退(离)休时,所在单位的领导要事先同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退(离)休后继续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已退(离)休的高级专家,不再重新办理,但要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三、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的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一、高级专家退(离)休,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中的附件一执行。
二、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对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的实施办法(精)

关于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的实施办法(精)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1〕63号关于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的实施办法校内各部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以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确保专业技术岗位的合理结构比例,特制定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实施办法如下。

一、正高级专家退休及延长退休的基本原则1、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应办理退休手续;2、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学校延聘评议通过并报上海市批准的,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3、正高级专家延退占所在部门编制及岗位额度。

二、延退期限及年龄1、延退期限一般为一年;2、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申请并批准延退的,延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3岁;3、学校建设和发展特别倚重或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延退年龄可适度放宽。

三、延退条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正高级专家,由本人申请,经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评议委员会公开述职并获推荐、批准后可以延长退休年龄:1、学校事业发展、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2、聘期工作饱满,考核合格,正高级岗位有空缺;3、本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四、延退免述职条件1、符合申请延退的基本条件;2、2010年度及之前聘任的博士生导师或近三年Science、Nature第一作者,年龄未超过63岁,免述职;3、本申请年度的成果、奖项或职务(一次使用有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述职延退一年:1国家级科技类、教学类奖项主要完成者;2获省部级、国家级荣誉,如:劳动模范、模范教师、先进工作者、教学名师等;3省部级科技类、教学类成果一、二等奖第一完成人;4上一年度全校正高级科研成果或经费到款(按学科大类排序名列全校前15%者;5国家863重点项目负责人、973一级子课题负责人、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攻关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哲学社科重大攻关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负责人、科技部重大专项第一负责人(不含子课题;6ISI-JCR一区论文第一作者;7因工作需要,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特聘者;8经论证,退休可能影响学校事业发展、影响学科建设的学科点带头人(含国家级各类平台的负责人以及列入学校新建一级学科点筹建计划的主要负责人;9担任部门正职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双肩挑”教师,首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者。

延长退休年龄办法

延长退休年龄办法

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专[1990]366号等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高级专家,系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聘任在正高级岗位的在编在岗人员。

第二条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指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申请,经上级卫生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

第三条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坚持临床正常工作;(二)确因医院岗位空缺,学科建设实际需要;(三)在任高级职称期间无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事件发生;(四)在任高级职称期间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享受成都市及以上政府津贴专家;2.获得本专业成都市及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3.获得本专业成都市及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研人;4. 两篇及以上本专业论文著作被SCI收录;第四条延长离退休年龄期限。

(一)男性离退休年龄最长从60岁延长至65周岁;(二)女性退离休年龄最长从55岁延长至60周岁;第五条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二)医院审批;(三)报上级卫生、人事部门审批:第六条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占所在单位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与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相同。

第七条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因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可提出离退休申请,办理离退休手续。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应按本岗位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并接受所在单位考核,对经考核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医院将终止聘任并办理退休手续。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经办理完离退休手续的高级专家,不再复职。

某某大学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的实施办法

某某大学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的实施办法

某某大学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的实施办法为适应学校高水平地方高校建设要求,充分发挥正高级专家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应办理退休手续。

2.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符合本办法延退条件并报XXXX 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以下简称“延退”)。

3.正高级专家延退占所在学院(部)编制及正高级岗位数。

二、延退期限及年龄1.延退期限一般为一年。

2.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退原则上不超过63 周岁。

3.学校建设和发展特别倚重或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校长提名,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延退条件正高级专家延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和必要条件:(一)基本条件1.近三年工作业绩突出,圆满完成各项教学、科研任务,师德品行无不良记录。

2.所在二级学院(部)正高级岗位有余额。

3.本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

(二)必要条件正高级专家延退须符合以下必要条件之一:1.博士生导师,年龄未超过63 周岁者。

2.近三年(申请延退当年度的前三年10 月至申请延退当年度9 月)的成果、奖项或职务(一次使用有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1)国家级科技类、教学类奖项主要完成人(前五);(2)获国家级、省部级荣誉,如:劳动模范、模范教师、先进工作者、教学名师等;(3)省部级科技类、教学类成果特等奖主要完成者(前三)、一等奖主要完成者(前二)、二等奖第一完成人;(4)申请延退上一年度,正高级专家科研经费到款(按学科大类排序)名列全校前15%者;(5)国家自然基金面上及合同金额不低于立项当年度面上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的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及课题负责人(不含子课题)、国家社科基金一般及以上项目负责人(含单列学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及课题负责人(不含子课题);(6)Science、Nature 学术期刊论文、中科院一区、ESI 高被引论文第一作者(如为共同第一作者须排序第一)或通讯作者(第一作者为本人指导的学生);(7)申请延退上一年度,专利转让到款金额大于100 万元者;(8)领衔获批国家级“金专”“金课”、国家工程教育认证专业以及其他相当水平的国家级教学项目和成果的负责人;(9)获批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领衔申报者。

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

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
二、政策目标
1.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专业优势。
2.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稳定劳动力市场。
3.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延迟退休年龄及条件
1.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延至65岁。
2.延迟退休的高级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a.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b.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鼓励高级专家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国际影响力,为单位和国家争取更多荣誉。
3.对在延迟退休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提升其社会地位和荣誉感。
的问题,需要我帮助您解答吗?
一、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背景
随着我国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高级专家在推动国家战略、科技创新、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当前我国面临人口老龄化加剧、人才流失等问题,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经验和技能,提高国家竞争力,制定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7.加强对高级专家的人文关怀,关注其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
五、监督管理(续)
4.建立健全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的评估机制,定期对高级专家的工作绩效、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为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5.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不断完善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
6.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大对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高级专家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其经验和技能对于推动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制定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人才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使高级专家到达退休年龄后能继续发挥其专业特长,同时又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大力促进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专[1990]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高级专家原则上是指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高级专家退休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并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可适度延长退休年龄。

第四条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原则上仅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年满60周岁后实行延迟退休;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专家年满55周岁后可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情况申请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非教学、科研、医疗一线岗位一律不延聘及返聘人员,高级专家延退期间不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

第六条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占用聘用单位的编制和岗位,其间本人要求退休的,可随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章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第七条延迟退休条件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其延退前五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及以上,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工作需要。

工作需要主要是指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1.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导师或管理期限内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且承担有(部)省级及以上在研科研项目者,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70周岁;2.省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导师,且作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主持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或作为导师指导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者,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5周岁;3.重点学科、新学科、品牌专业、新专业建设急需的正高级专家,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或所在专业教学、科研、医疗急需且一时难以补充的,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62周岁;4.“两院”(中科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暂缓退休的高级知名专家,按国家有关政策暂缓退休;5.受聘省级及以上政府参事的高级专家,原则上可延迟至其受聘期满退休;6.担任省级及以上人大常委、政协常委者,在任期未届满时达到退休年龄,原则(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医疗工作。

社会发展局关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

社会发展局关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

社会发展局关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社会发展局关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和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沪府发[1986]93号)精神,结合委、局实际,现就基层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和提高退休费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延长退休年龄(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高级专家系指: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正副主任医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等专家。

本意见所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系指上述高级专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凡达到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如期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申请。

因工作需要,经上级部门批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三)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承担市级及以上课题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重大影响的;担任研究生主要指导教师、且被带教的研究生尚未毕业的。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本人提出申请。

4.必须是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且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范围内。

腹有诗书气自华(四)审批程序由所在单位同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事局审批。

(五)其他1.延长退休时间一般为一年,如需继续延长须再次报批。

2.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延长退休的年限内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3.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延长退休期间,申请新的课题、科研项目及招收新的研究生,不作为再次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

4.女性高级专家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续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参照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执行。

5.教育系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关于适当延长中心城区选派到郊区工作的中学高级教师退休年龄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84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高级职称延迟退休规定

高级职称延迟退休规定

高级职称延迟退休规定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其离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2、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工作尚未完成;本人系学科、技术带头人,或特殊专业、重点学科和新学科急需的骨干;离退休后尚无人能接替其工作,以及边远山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人才;3、本人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延迟退休所需资料:1、《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两份,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2、本人档案;3、由本人负责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学科、业务)的相关资料。

业务流程:1、接收单位的上报材料。

2、经办人初审。

3、处长、副处长审核。

4、分管副局长审定。

5、同意延迟退休的,由经办人在《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签署意见,将审批结果返回申报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近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6]14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厅以宁组通[2016]23号文件转发了该通知。

自2016年3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延迟退休政策。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6]14号)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高级专家的作用和价值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发挥高级专家在各个领域的作用,同时提供更多的机会让他们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一、高级专家延迟退休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高级专家可以申请延迟退休,以继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具体规定如下:1. 延迟退休申请条件高级专家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延迟退休:(1)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2)延迟退休后能继续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2. 延迟退休审核程序高级专家申请延迟退休时,需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1)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2)所在单位根据高级专家的工作能力和贡献情况评估并提出意见;(3)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并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3. 延迟退休工作安排高级专家获得延迟退休的批准后,应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具体的工作安排事宜,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等。

二、退休后返聘规定对于已经退休的高级专家,为了继续发挥他们的专业技术和经验优势,提供了返聘机会。

具体规定如下:1. 返聘条件原高级专家退休后,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返聘:(1)退休后在相关领域依然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和经验;(2)申请返聘的单位有返聘的需求和岗位空缺。

2. 返聘方式高级专家退休后返聘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发挥顾问作用,为单位提供专业建议和指导;(2)参与相关项目的专业研究和咨询工作;(3)担任相关领域的兼职职务,传授经验和技术。

3. 返聘程序高级专家申请返聘时,需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和聘任:(1)填写返聘申请表,注明返聘意向、工作内容和返聘期限等;(2)相关单位或部门对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核;(3)签订返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和聘期待遇等相关事宜。

三、高级专家待遇保障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保障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相关部门也制定了特殊的待遇保障政策:1. 经济待遇高级专家在延迟退休期间和返聘期间,享受与工作岗位相当的薪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等四个文件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等四个文件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等四个文件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第三条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

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 5 %—15 %。

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

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延长高级专家,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精)

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延长高级专家,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精)

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延长高级专家,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离、退休年龄的几点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关于延长高级专家,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离、退休年龄的几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关于延长高级专家,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离、退休年龄的几点意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41、142号文件及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贯彻意见:一、关于延长高级专家,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离、退休年龄的审批权限和手续。

1.杰出的高级专家的暂缓离、退休,由其所在的主管局提出意见,送人事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劳动人事部汇总。

待国务院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通知执行。

2.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须经其所在的主管局审定,报市人事局汇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事局下通知执行。

3.副教授、副研究员和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以及对高级职称不分档的和未颁发职称条例的行业的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须经其所在的主管局审定,报请市人民政府的主管委、办批准后执行,同时抄送市人事局备案。

4.国发〔1983〕142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经其所在单位报请主管区、县、局批准后执行,同时抄送市人事局备案。

二、对《暂行规定》第四条(一)项中“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在其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比例”,可按以下幅度掌握:1.国家统一颁发的特等、一等、二等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5%。

2.国家统一颁发的三、四等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省、市、自治区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统一颁发的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获得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授予的特等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

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

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

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社会对于充分发挥老年人智慧和经验的需求日益迫切。

为了更好地利用高级专家的专长,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一项新的政策被提出,即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

这一政策旨在提供给高级专家更多的机会和时间来继续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

一、政策背景和目的1.1 背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

高级专家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现行的退休政策使得这些高级专家在退休之后无法继续从事相关工作,导致了人才浪费现象的出现。

1.2 目的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高级专家的经验和智慧,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通过给予高级专家更多的机会和时间,他们可以继续从事科研、咨询、教育等工作,为国家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政策内容和规定2.1 退休年龄延长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将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延长。

根据不同领域和岗位的需求,针对高级专家制定具体的退休年龄延长政策。

同时,政府将提供相应的福利保障和待遇保障,确保高级专家在延迟退休期间的生活和工作需求得到满足。

2.2 岗位设置和晋升机制为了更好地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政府将制定相应的岗位设置和晋升机制。

通过设立专项岗位和职称,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晋升空间,激励高级专家继续从事相关工作,并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2.3 继续学习和培训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还将提供继续学习和培训的机会。

通过开展专门的培训课程和学习活动,为高级专家更新知识和技能,提高其在科研和创新领域的水平和能力。

三、政策实施和效果评估3.1 实施措施为了有效实施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政策目标和具体操作步骤。

同时,各类单位和组织应积极落实政策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3.2 效果评估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的效果将通过定期的评估和监测来进行评估。

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达到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且本人同意,身体健康状况许可者,可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继续在岗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系指:
1、我校博士点导师,离、退休后其工作暂无人接替者;
2、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限正高职称),离、退休后其项目无法完成者。

符合上述条件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博士点导师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龄70周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一般延长至下达单位规定的完成时间,若有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者,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请各有关单位于6月11日前,将2011年6月前达到并拟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和《拟延长退(离)休年龄高级专家汇总表》(见附件)一并报人事处职称科。

2009年度批准延聘至2010年度者,如工作需要仍需延聘,需同时申报。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0年6月2日
拟延长退(离)休年龄高级专家汇总表
所在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注:“延聘原因”请注明:是否为博导,是否为国家级项目负责人。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高级专家在各个领域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然而,大部分高级专家在退休后常常面临着才华无处施展的困境。

为了更好地利用他们的知识和经验,以及积极响应国家相关政策,制定一套暂行规定就显得至关重要。

二、延迟退休的规定1.延迟退休年限为了充分调动高级专家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规定延迟退休的年限。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高级专家可以申请延迟退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延长工作年限。

2.条件限制延迟退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出色的工作表现、良好的身体状况等。

只有在这些条件下,高级专家才能够享受到延迟退休的权益。

3.权益保障为了确保高级专家在延迟退休期间的福利待遇,相关政策规定应提供保障措施。

这包括保障其社保权益、工资待遇等,以保证延迟退休对高级专家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产生持久的激励。

三、退休后返聘的规定1.返聘门槛退休后返聘是指高级专家退休后重新加入工作岗位的行为。

为了满足高级专家返聘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的返聘门槛。

例如,退休后返聘的高级专家需要符合特定专业技术要求、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等。

2.福利待遇为了吸引高级专家重新回到工作岗位,提供一系列的福利待遇成为关键。

这包括薪资水平、社保待遇、职务晋升等。

通过这些福利待遇,既可以吸引更多的退休高级专家返聘,又可以保障他们在工作岗位上的积极性和工作满意度。

3.优先条件在选择返聘高级专家时,应给予优先选择的权益,尤其是对于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

这可以体现国家对于高级专家的认可与支持,同时也激励其他专家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四、推行与评估1.推行机制为了确保暂行规定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有效的推行机制。

这包括制定相关操作细则、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以及加强相关培训与宣传等。

2.评估与调整对于实施暂行规定的效果,应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相应政策。

通过不断的优化调整,进一步提高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

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

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项政策旨在充分发挥正高级人才的作用,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下面将从政策背景、政策内容和政策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政策背景正高级职称作为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代表着个人在专业领域的成就和经验积累。

然而,传统退休年龄的限制常常导致许多正高级人才在退休之际还未能充分发挥其才能,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为了更好地利用正高级人才的智慧和经验,政府开始推行延迟退休政策。

二、政策内容根据延迟退休政策,正高级职称人员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

具体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延长工作年限:根据个人意愿和工作需求,正高级职称人员可以申请延长工作年限,以继续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

2. 提供支持和保障:政府将为延迟退休的正高级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相应的福利待遇,确保他们能够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

3. 激励政策措施:为鼓励正高级职称人员延迟退休,政府将给予相应的激励政策,如提高工资待遇、加大科研经费投入等。

三、政策影响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对个人、职业和社会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 个人层面:正高级职称人员可以延长自己的工作年限,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实现个人价值和成就感。

2. 职业层面:延迟退休政策为正高级职称人员提供了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使他们能够更加专注于专业研究和创新。

3. 社会层面:通过延迟退休,正高级职称人员可以继续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然而,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政府需要制定完善的申请和审批机制,以确保政策的公平和透明性。

其次,政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激励政策,提高正高级职称人员延迟退休的积极性。

最后,要加强对延迟退休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他们的工作能够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

总之,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是一个重要的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正高级人才的作用,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万州人社发〔2011〕43号(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万州人社发〔2011〕43号(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万州人社发…2011‟43号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为充分发挥我区高级专家的作用,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80号),结合我区实际,就我区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退休年龄的适用范围已经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且已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延长退休年龄。

二、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条件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承担国家重大专项、“863”、“973”、国家科技计划、自然科学基金以及市重大专项等攻关任务,或在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中承担重要工作,或主持有重大经济效益的产品开发等尚未结束,退休后将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二)专业为我区急需、紧缺的;(三)发挥着学术技术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三、延长退休年龄的期限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期限,一般一次不超过2年,确因工作需要的可再次申请延长,延长退休不超过65周岁。

四、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程序及权限(一)所在单位在高级专家退休年龄到达前三个月向其主管部门提交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报告,陈述延长退休年龄的理由,并填报《万州区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区人力社保局受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

担任六级职员及其以上职务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由区人力社保局按管理权限上报核准。

五、其它事项(一)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原则上应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和管理职务(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其专业技术职务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二)具备高级专家身份,但政策另有规定可延长退休年龄的,依据其规定办理,不按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报批。

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

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

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在职场中,职称是衡量一个人能力和职业发展的标志,而延迟退休政策又是关乎职工福利和个人选择的重要制度。

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旨在给予优秀职业人士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发挥自己的才能和经验,充分发挥他们在职业领域的影响力和价值。

1. 正高级职称的意义及评定标准正高级职称是职场中的最高级别之一,是对在特定岗位上经过一定时间积累了丰富经验、承担更高职责和发挥更大影响力的职业人士的肯定和认可。

评定正高级职称通常需要从专业能力、贡献、学术成果和社会声誉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

只有通过严格的评定程序,获得正高级职称的职业人士才有资格享受延迟退休政策所带来的权益。

2. 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的必要性延迟退休政策一方面可以解决人口老龄化的问题,让人才得以延长在职业领域的工作年限,从而充分发挥其在职场中的价值。

另一方面,延迟退休也可以弥补职业人士在早期工作时可能因各种原因错失晋升和发展机会的遗憾,为其提供更多时间充实自己,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3. 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的具体措施为了实施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需要制定可行的具体措施。

首先,职业人士需要主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自己具备了正高级职称的评定标准,并解释申请延迟退休的原因和意义。

其次,需要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申请人符合延迟退休政策的条件。

最后,职业人士将获得一定期限的延迟退休,期间仍可继续从事职业工作,享受相应的福利和待遇。

4. 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的影响和推广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将对职业人士的个人发展和职业生涯规划产生积极影响。

通过延长职业生涯,他们将有更多时间积累经验、培养人才和推动行业创新。

同时,延迟退休政策还将激发广大职场人士的积极性,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和职业水平,以争取获得正高级职称和享受延迟退休权益。

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才引进和留用政策,对于优秀人才的挖掘和培养有着重要的意义。

全面推广和落实这一政策,将进一步提升企业和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为国家的职业发展和经济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2020年具有正高级职称教师延长退休年龄规定

2020年具有正高级职称教师延长退休年龄规定

2020年具有正高级职称教师延长退休年龄规定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服务学校一流学科建设,进一步规范正高级职称教师退休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延退条件年满60 周岁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事业编制教师(不含院士),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且前 4 年的岗位业绩达到学校相应岗位聘用的业绩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1.正在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相当层次及以上层次科研(教学)项目,可延长至项目合同规定终止日期退休。

2.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或学科建设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因工作需要其继续发挥作用的,由校长提议,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二、延退程序1.教师在年满 60 周岁前 3 个月,向二级单位提交延长退休年龄申请,填写《正高级职称教师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二级单位收到申请 30 日内,通过相关会议对当事人前 4 年岗位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达到聘用岗位的业绩条件并同意延聘的,报学校审批;-1-3.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延聘,同意延聘的由人事处办理延聘手续。

三、延退管理1.延退的教师占二级单位的岗位数,须参加岗位聘用和考核。

2.延退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为其办理退休手续:(1)因故不能正常工作;(2)本人提出退休申请;(3)考核不合格,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不再延聘意见。

四、其他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学(华东)关于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中石大东发〔2016〕33 号)同时废止。

2.国家退休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3.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正高级职称教师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样式-2-附件正高级职称教师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样式大学(华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2019 年3 月1 日印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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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理工〔2011〕63号
关于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的实施办法
校内各部门: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以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确保专业技术岗位的合理结构比例,特制定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实施办法如下。

一、正高级专家退休及延长退休的基本原则
1、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应办理退休手续;
2、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学校延聘评议通过并报上海市批准的,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3、正高级专家延退占所在部门编制及岗位额度。

二、延退期限及年龄
1、延退期限一般为一年;
2、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申请并批准延退的,延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3岁;
3、学校建设和发展特别倚重或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延退年龄可适度放宽。

三、延退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正高级专家,由本人申请,经校专
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评议委员会公开述职并获推荐、批准后可以延长退休年龄:
1、学校事业发展、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
2、聘期工作饱满,考核合格,正高级岗位有空缺;
3、本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
四、延退免述职条件
1、符合申请延退的基本条件;
2、2010年度及之前聘任的博士生导师或近三年Science、Nature第一作者,年龄未超过63岁,免述职;
3、本申请年度的成果、奖项或职务(一次使用有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述职延退一年:
1国家级科技类、教学类奖项主要完成者;
2获省部级、国家级荣誉,如:劳动模范、模范教师、先进工作者、教学名师等;
3省部级科技类、教学类成果一、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4上一年度全校正高级科研成果或经费到款(按学科大类排序名列全校前15%者;
5国家863重点项目负责人、973一级子课题负责人、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攻关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哲学社科重大攻关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负责人、科技部重大专项第一负责人(不含子课题;
6ISI-JCR一区论文第一作者;
7因工作需要,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特聘者;
8经论证,退休可能影响学校事业发展、影响学科建设的学科点带头人(含国家级各类平台的负责人以及列入学
校新建一级学科点筹建计划的主要负责人;
9担任部门正职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双肩挑”教师,首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者。

五、工作程序:
1、人事处每年3月统计当年度4月至下一年度3月将
到法定达退休年龄(或延退期限的正高级专家情况,并
通知所在部门;
2、本人提交延退申请和佐证材料;
3、各相关学院(部依据工作需要、岗位空缺的原则,对符合延退基本条件的人员签署推荐意见并报人事处;
4、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材料审核;
5、述职推荐。

拟延退人员在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评议
委员会上公开述职,获评议推荐(含免述职的人员,经
学校批准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6、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人员按批准年限延长退
休年龄;
7、不符合延退基本条件的人员、未获校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评议委员会推荐的人员、未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的人员按法定或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六、其他说明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本文件发布时已处于延退期的博士导师,符合延退基本条件者,最高可延退至65周岁。

工作程序为:到63岁后再申请延退,须通过公开述职和推荐。

其中,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者[领衔申报成功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学科带头人、领衔申报成功国家重点学科(含培育、国家重点实验室(含省部共建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教学科研基地或平台的负责人、获国际公
认重大成果]可免述职。

七、正高级专家退休返聘
1、因部门工作需要返聘的,酬金从部门人员经费或科研经费渠道支付,具体标准由部门与返聘人员协商后报人事处核准;
2、因学校工作需要返聘的高级专家,酬金支付渠道和具体标准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和返聘人员共同协商而定。

八、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学校原相关延退文件同时废止。

上海理工大学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正高级延长退休实施办法
校对:李筠打印:徐桂芳
校长办公室2011年0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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