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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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之后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几个问题

刑诉法修改之后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几个问题

刑诉法修改之后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摘要:我国的法律还处于一个高度发展的阶段,对国外的先进经验应该采取一个开明的态度进行大胆的需求与小心的求证。

在刑事证人制度方面尤其是对证人的作证能力界定与规范的层面上,刑诉法修改之后对相关内容做出了一定的调整。

本文以调整后的新状态及其对今后的影响以及相应的不足与对策进行了研究。

分别从特殊证人的支持、证人证明能力的附加条款、文化氛围对证人作证能力影响、证人不遵从行为监管等若干个问题进行阐述。

并结合我国国情与国际先进经验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刑诉法;证人;问题;借鉴一、引言法律体系依赖于证据而存在,而证人是证据构成中的重要一环。

对于证人的证明作用依据的界定以及证明能力的证明等相关问题,我国的法律建设还不是很完善,比如对于特殊身份的证人的证明能力没有明显的区别化建设。

此外我国的法律体系对于证人的保护、证人的补偿等诸多方面还处于薄弱环节。

二、我国法律有关证人的若干问题1、对特殊证人的支持不利我国对证人作者能力以及对相关的特殊证人的证言能力的判断体系建设不足。

主要表现为对特殊证人的界定不足以及对特殊证人的证言支持不足两个方面。

在对特殊证人的界定不足方面表现为界定条件过于宽松。

我国刑法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与美国的相关法律相比界定相对较松比如对亲身,相关责任人,利益获得者等人群的证言鉴定不足。

此外,由于对特殊证人的界定不足,进而导致了对证言是否采纳的判断依据不同。

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对特殊证言的支持不足。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对于部分限制行为人的证言支持不足(比如聋哑人);另一方面是对无法到庭的证人的证言支持不足。

最后一方面是对于特殊职业的证人的证言支持不足(比如警察,法官,政府官员等)。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透明、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出庭作证,为法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证据。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证人出庭率低当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较低,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原因在于证人对出庭作证的恐惧心理、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以及缺乏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二)证人作证质量不高部分证人在出庭作证时,由于紧张、害怕或其他原因,其作证质量受到影响,导致法庭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部分证人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问题,进一步影响了证人作证的质量。

(三)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往往面临来自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威胁、报复等风险。

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部分证人因担心自身安全而不敢出庭作证。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提高证人出庭率1. 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2. 完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为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3.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证人的安全。

(二)提高证人作证质量1. 加强证人心理辅导和培训,帮助其克服紧张情绪;2. 完善证人询问和质证程序,确保法庭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3. 加大对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提高证人的诚信意识。

(三)完善证人保护制度1.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机制,为证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2. 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惩处力度,降低其对证人的威胁和报复;3.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负责证人的安全保障工作。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有许多欠缺和不尽人意的地方,本文根据本人从事司法工作(审判)的经验总结,着重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问题,造就这些问题的原因作以罗列,以及作证制度如何完善,试图造就一个良好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环境,目的是给我国证人出庭方面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一、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证人拒绝出庭。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当今世界一个普遍性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难题。

人们都不愿去证明自己身边人有罪或为此承担没有必要的风险,在通常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证人一般为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甚至有某种亲情关系,对于出庭作证存在着重重的顾虑,这样,有些人虽然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了解一切事实真向,但趋于某种考虑,在当事人、控辩方要求其出庭时不愿出庭,甚至干脆予以回绝。

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是规定的很笼统。

2、作证随意性大。

有些证人证词前后不一,甚至在法庭上任意改变证词,为案件审理带来难度,这主要是受证人主观条件限制的,证人具有主观虚假性。

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近邻、同事、恩怨、上下级或为了追遂某种利益,基于庇护、营救亲人、友情、报恩、情面、报复、贪利等心理动机,而作的随意性陈述。

3、作伪证,基于某种目的,故意作虚假证明或帮助他人隐匿某种事实,往往给法官办案带来麻烦,完全要靠法官去去伪存真。

这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作证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粗陋、流于形式,而不注重于可操作性,使证人证言产生证据效力的途径不能借助正当程序使之客观化、程序化,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无法认定,从而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对证人证言的采信,而无法发挥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方式的优势。

4、对证人资格和证人作证方式的规定不科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人资格上,规定单位与自然人同样具有作证资格,这在当今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单位既不能象自然人那样凭借感官、感觉、感知案件事实,也不能被直接传询,无法承担伪证责任,因而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起码也是不严谨的。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影响着司法公正的维护。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依法定程序出庭作证,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揭示案件真相的重要手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证人出庭率低:由于种种原因,许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导致庭审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2. 证人保护不足: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证人遭受报复、威胁等风险较高。

3. 询问方式不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不规范,导致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影响。

4. 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四、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主要原因包括:1. 社会环境因素:受传统观念、社会风气等因素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较低。

2. 法律制度因素: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3. 司法实践因素:庭审过程中对证人的保护、询问方式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

五、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提高证人出庭率: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证人保护措施等手段,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

2. 加强证人保护: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安全保障。

3. 规范询问方式:制定科学的询问方法、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

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摘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面临的难题之一。

由于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较多,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重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证人作证的法制意识;完善相关立法,保障证人出庭作证。

关键词:证人出庭制度;不出庭原因;重构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司法公正。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运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证人出庭,经过法定的质证程序后方可被采信。

然而在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中存在一些不正常的现状:一、证人出庭率低。

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据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有明确证人的达80%以上,然而出庭率却在5%以下,有的地方法院甚至审判多年都没有证人出庭作过证。

这种现状严重困扰着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成效。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随意性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地位低,证人的权利不被公正对待,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不高,在实践中也没有强制证人出庭的有效方法等因素,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形式随意性很大。

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重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复杂,但最突出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证人不愿或不敢出庭作证。

中国人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处世原则倡导“以和为贵”,明哲保身。

有的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是亲朋好友、同事、邻里等关系,无法摆脱人情世故的干扰,不愿意出庭作证、害怕有伤和睦。

同时,证人也害怕出庭作证会遭受打击报复而不愿作证,特别是在暴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证人作证的风险很大。

2、证人作证意识淡薄,证人作证的价值属性被忽视。

有的证人根本就不知道出庭作证是其法定义务,有的虽然知道该义务,但认为不出庭作证并不犯法,更不会受到制裁。

浅议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问题

浅议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问题
建议 法律 明文规 定 ,不管在侦 查 、起 诉、 审判环节 ,司 法机 关都应 为证人保 密 ,尽可能 不公开其 姓名 ,不暴露其 身 份 ,不披露其住 址 。对证 人近亲属 的情况 不需询 问的不予 询 问 ,对公 开审理 的案件 ,要坚决禁止对证人录像或者摄像 ,对 新 闻机 关的采访报道 ,发现不利于证人安全的要坚决及 时予 以 制止 ,由于泄露证人秘密而造成证人被打击报复的 ,要严厉予 以查处 。审判实践 中,法官当庭询问证人个人情况 的做法应当 舍弃 。其次是建立完善的证人出庭作 证费用补偿制度 。目前我 国经济 尚不很发达 ,人民生活并不十分富裕 ,对相 当一部分人 来讲 ,作 证所需的交通 费、住宿 费、误工费还是一笔不小的开 支。因此,建立作证费 用补偿制度很有必要 。再次 ,我国立法 应 当明确规定证人拥有 以下几项权利 :l 、证人拒绝作证权 。 证人 在特殊 情况 下有权拒 绝就 其所知道 的案件 事实 向法 庭作 证 的权利 ,即证人特权规则 。2 司法 告知的权 利 。我 国现行 、 刑事诉讼法 规定了司法机 关应当告 知证人具有如实作证的 义务 ,但对 证人享有的权 利和可能获得 的帮 助是否需要被告知

二 、建立强制作证制度及拒绝作证 的处罚制度
我 国刑事证 人作证 制度 虽有义 务作证 的规定 ,却没有 强 制 作证 的具 体规 定对 不肯 出庭作证 的证人既不能强制其作证 , 更 无法作 出相应 的处罚 。因此 ,参照 国外立法 ,可建立如下规 范 :证人接到 出庭传票 ,无法定理 由拒不到庭 的,法 院可 以拘 传其到庭 ,被拘传到庭的证人扔拒绝作证 ,致使案件无法审理
3 立 法 本 身 的原 因 。立 法 中 对 证 人 应 当 出庭 作 证 没 有 明 、 确规定 ,只是 刑事诉讼法 》中规定 “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 有 作 证 的义 务 ” ;立 法 中对 应 当 出庭 作 证 而 没 有 出庭 作 证 的 证人应该 怎么办没有 明确规定 ,对证人保护如何操作也没有具 体规定 ,保护证人的措施基本上是事后惩罚性 的,缺乏事先预 防性保护 ,有些措施的规 定还存在 不甚协调一致 的地方 ,而证 人 出庭作证对于司法 审判却是 十分必要 的:第一 ,是实现控辩 式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控辩式庭审方式是指控辩双 方在 法庭 上平等对抗 ,彼 此之 间展开攻 防活动 ,法官居中裁断。与 此相 适应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到场 ,接 受控 辩双 方的质证和询 问。证人不到庭 ,仅凭书面结论 ,控辩对抗难 以充分展开 。第 二 ,证人 出庭作证有利于 当庭彻底查清案件 ,有利于保证证言 的真实性 。如果证人有意作伪证和虚假 的陈述 ,在控辩双方灵 活 的询 问下 ,他 们 的回答往往 会 出现 种种矛 盾 ,暴 露其虚 假 性 。此外通 过询 问还可 以查 明证人虽无意作伪 证 ,但 由于主客 观条件 的限制,其证言的内容也是错误的。 为了解决证人不 出庭的问题 ,提高证人的出庭率 ,笔者有 以 下几 点建 议 :

关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

关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

关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摘要: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主体,证人对于查明案件真相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和制度中对证人出庭作证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仍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顽疾,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刑事审判的改革进程和司法公正的体现。

本论文将从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内涵、价值取向、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以及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四方面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完善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概述(一)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内涵一个美国法官在判决中这样写道:所有的人都作证是一个普遍的规则,尽管我不能从任何书上找到这个规则,但是它早已由上帝写在每个人的心里。

[1]证人证言,直面理解就是证人提供的言词,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2]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对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实现诉讼活动的任务有重要的意义,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最普遍运用的一种证据。

证人是证人证言这一证据形式的主体,刑事证人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外的、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耳闻目睹的案件有关事实的个人。

[3]由于证人往往在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通过某种途径知道部分或全部事实经过,因此,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选择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

证人出庭作证是指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做如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

[4]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重要作用。

自古至今,证人证言无不是各国用以发现和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工具。

在古代和近代,科学技术不发达,各种痕迹鉴定尚未出现,对证人证言的信赖程度尤甚。

即使是在现代,证人证言仍然是适用范围最广、数量最多的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_范小军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_范小军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范小军摘要证据是刑事诉讼中核心和灵魂,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以及正确的定罪量刑,但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出庭率极低,严重影响审判的公正性,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上述问题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强制出庭制度、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本文结合我国刑事司法诉讼司法实践,分析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面临的困境,并结合刑诉法修正案的规定,进一步提出部分完善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刑诉法修正案证人出庭作证强制出庭证人保护作者简介:范小军,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4-128-02证据是刑事诉讼中核心和灵魂,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贯穿了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重证据、轻口供”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证据,具有不可替代性,不仅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不可或缺,同时对于刑事司法程序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出庭率极低,严重影响审判的公正性,成为学者对我国刑事司法诉讼诟病的顽疾。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上述问题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强制出庭制度、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完善。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及实践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是刑事诉讼中运用最为广泛的常规证明手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具有重要意义。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证人证言是证人的主观感性认识对客观实务能动性的反映,其形成过程符合心理学家和认识论的普遍规律,一般包括感知、记忆、表达三个阶段。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具有相关性、主观性、直白性、生动性的特点。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主要包括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证人保护制度两个方面。

我国证人作证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我国证人作证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第 四, 制观 念淡 薄 , 民素质 有 待提 高。 公民对 依法 作证 法 公 的义 务认识程 度普 遍不高 , 法律 意识不 强 , 到法庭通 知 , 接 能推就 推 。 的证 人文化 水平 不高 , 有 甚至 怕 出庭作 证表 达不清 楚 等等 。 二 、 国刑 事证 人作证 制度 的缺 陷 我 证人 出庭作 证率 低 , 不仅 与证 人所 处 的社会 文化有 关 , 且 而
hs gt e a’ v ec” 意思是 围家有权得 到任何人 的 aaihte r m n i ne , r v y o S d e
证据 。我围法律 也规定 了凡足知 道案件情 况的人 , 都有 作证 的义
( ) 法规 定 不 明 确 一 立
我 国《 千 刑习 诉讼法》 4 条规 定 :凡足 知道 案件 情况 的人 。 第 8 “
的贯彻 实施 , 而且 大大降低 了诉讼 效 率 , 重者甚 至可 能导致 冤假 错 案 。其原 因是 , 严 立法规 定 不明确 , 证人保 护 制度 、 人 证 补偿 制度 不健全 。对 此 , 国应 当尽 快完 善证人 作证 制度 。 人保 护及对 证人 的经 济补 偿制度 。 我 证
关键 词 证人 证人 保护 作证 补偿 证 人豁免 权
中图分 类号 : 95 D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 00 - 40 10 —522 1)20 —2 4
在我 国司法 实 践 , 在着 证人不 愿 出庭作 证 , 至拒绝 存 甚
律效 力都 是一样 的 , 让证 人 出庭作证 就 是多此 一举 。所 以 , 再 他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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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重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探讨

反思与重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探讨

反思与重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探讨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中证人怠于出庭作证一直是一个困扰刑诉事业发展的“瓶颈”。

新《刑事诉讼法》虽新增了强制出庭和证人保护等规定,但证人的出庭状况并未得到大幅改善,证人出庭率仍相对较低。

究竟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还是其执行力不足,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探究。

一、评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的现状一场完整公正、兼顾实质和程序正义的诉讼活动,不仅要求控辩双方出庭,而且需要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要出庭。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质证就必然要求证人出庭。

但长期以来,证人怠于出庭作证已成为困扰我国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一个难题。

有数据显示,刑事证人出庭率在全国各级法院一审不到10%,二审不到1%。

①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但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证人都不愿意出庭作证,即使出庭也通常会以各种理由搪塞,致使证人出庭作证的功能大打折扣。

以东部某基层法院为例,该院2013年审结刑事案件1000余件,但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足8%。

这无疑将会给司法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添上“阴霾”。

证人怠于出庭必会对刑事诉讼带来消极后果:一使言辞证据原则落空。

直接的言辞证据使审判人员就法庭上陈述者之真意及感情获得明晰印象,对争议中的案件事实得出正确的结论。

大量的证人拒绝出庭,书面证言在庭审中通行无忌,将可能使刑事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变成空谈。

二是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形式。

证人出庭作证,能够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充分发问、质证提供有效非法定场所,是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权力的需要。

证人不出庭将导致当事人无法对证人证言进行询问、质证,从而使被告方的质证、辩论权受到削弱。

三是损害司法权与形象。

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具有的合法的权力和令人信服的威望。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但不少证人仍弃法院通知于不顾,拒绝到庭作证,必然使公众对法院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怀疑。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宜顺论文网论文摘要长期以来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难,一直困扰着我国刑事审判工作。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要想切实的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的目的,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

本文首先分析了引言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及现状,然后分析了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分析了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措施,并对全文进行总结,希望对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措施目录引言 (2)一、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概述 (2)(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 (2)(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 (2)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3)(一)我国法律对刑事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 (3)(二)关于免证制度不完善 (4)(三)没有对应当出庭而未出庭的证人证言的效力问题作规定 (4)(四)公诉人对证人出庭作证存有顾虑 (5)三、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措施 (5)(一)建立证人保护机构、人员及各部门职责 (6)(二)对免证制度进行思考 (6)(三)慎重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7)(四)相关实施细则与配套要规范,确保证人出庭作证 (7)五、总结 (7)参考文献: (9)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引言新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制度,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等。

这些修改和完善,标志着我国刑诉法已经形成了一套科学完整的证人出庭作证机制,对于核实证据、查明事实、正确判决的意义重大,也有利于改善当前刑事诉讼案件证人出庭率过低的现状,进一步深化控辩式刑事审判改革,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论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论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论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解决途径摘要:随着审判方式的不断深化,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更突显出其重要性。

然而,证人出庭难已成为我国司法制度改进推进中的“瓶颈”现象。

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我国的立法和司法部门,制约着新的庭审方式效能的充分发挥。

要解决这种“瓶颈”现象,必须从立法上明确规定证人的资格、义务、权利。

在一定范围内赋予证人的拒证权,弱化庭审中对书面证言的使用,加强对证人不良作证的态度的转变。

客观分析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努力探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的措施,从立法和司法整个过程中寻找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途径,并且对解决证人拒证问题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证人现状证人出庭难完善途径前言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这一制度执行情况一直不尽人意,甚至连流于形式都做不到。

由于主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使法庭被迫休庭或延期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法院却无能为力。

证人拒不出庭作证,使庭审不能当庭进行讯问,质证等诉讼活动,不能核实证据。

就有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查实,从而无法查明事实真相就极有可能导致错判,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或冤枉无辜,或放纵犯罪。

这不仅妨碍了诉讼活动和正常进行,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影响了诉讼效率,更损害了控辩式审判方式,破坏了司法公正,成为司法改革的“瓶颈”。

证人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参加者,他通过正确表达其感知以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证人出庭作证则成为法庭审判的重要环节,证人出庭作证是指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空头言词的形式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做如实的陈述。

并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

一般而言,证人只有出席法庭审理才能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予以澄清,诉讼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文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一项法律义务,但在人民法院的实际审判工作中,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作证,做假证,或作证前后相互矛盾的现象较为普遍,有些证人不敢出庭作证,等许多问题还不完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摘要:2011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22次会上进行了初审,并已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对这部多达99条的修正案草案予以了高度关注,许多条文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甚至是争议。

本文主要对修正案的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分析,提出修正案的不足之处,并对此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缺陷;完善措施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25-02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一)完善了证人保护措施1、扩大了保护对象的范围修正案第62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可见,修正案除了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外,还将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列入了保护的范围之列。

2、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案件范围原刑事诉讼法中,证人要寻求保护,主要的途径是依自己的申请,而修正案第62条中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特殊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也即对于这几类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3、明确了保护措施的种类原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应当对证人及其家属进行保护,但是如何保护,法律却未作规定,修正案第62条对保护措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二)规定了证人、鉴定人的强制作证义务及不作证的法律责任原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作证时证人的义务,但是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律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形同虚设,没有任何的强制效力。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定了 《 有组织犯罪控制法》 以保护证人及其家人的安全。 ,
收 稿 日期 :0 0 0 — 9 2 1— 3 2
主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对被迫自 证其罪的 特权为 前提条件, 才能使得追诉方
作者简 介: 志鹏 , , 李 男 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 吕红燕 , , 女 中南大学法学 院法律硕士。
法》 出台, 对证人和被害人的保护进一步加强。同 证人安 年《 全改革法》 出台。 此外美国司 法部在 1 5 颁布《 9 年 9 被害人与 证人援助守则》美国 , 联邦调查局也颁布了 被害人、 《 证人援 助计划》以帮助那些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直接的身体伤害、 , 精
神伤害或金钱损失的个人或公共机构。 随后美国的各个州基 本上都有了关于证人保护的法规,有 2 个州还在宪法中增 9 补了关于证人保护的条款。 特别是美国的民间证人保护组织 相当活跃。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 , 现在美国已经建成世界上 投入最多、 运行最为严密的证人保护制度。 3证人豁免制度和证人特权。 . 污点证人豁免是一项刑事 司法处置措施, 指证人本身具有一定的犯罪嫌疑, 因与已被 控诉的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有某种牵连, 而与控方达成一项交 易, 达到回避控方对 自己刑事责任追诉和指证该犯罪嫌疑人 罪行的双重目的, 由有权的司法官员签发豁免令, 以控方免 予追诉该证人的刑事责任为条件, 强制该证人出庭作证。美 国、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对污点证人豁免做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以美国联邦立法规则最为完善。其特点主要有 : 污点证 人豁免之适用, 一般是在案件调查中的犯罪活动非常严重或 对社会治安、 公众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时, 方可允许污点证人 的使用; 对于污点证人的刑事责任的豁免具有强制性, 污点 证人自己无主动选择权; 污点证人豁免之适用 , 必须以证人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司法实践中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它能够提供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

但是,这种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优化。

首先,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证明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以某起刑事案件为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多次鉴定,但最终对被告人的量刑仍未做出充分的考量,依然存在诸多疑点。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鉴定人出庭作证时需要更加关注其证言的可信度和合理性,避免出现证明力度不足的情况。

其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化。

以某起民事案件为例,被告人因违约事宜被起诉,并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

但由于程序不规范,鉴定人在庭审中的证言容易被质疑,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

要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规范鉴定人出庭程序,明确证人的职责和义务,确保证言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最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资质需要有更严格的审核。

以某起刑事案件为例,鉴定人因存在重大瑕疵而被质疑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导致案件审理进程陷入困境。

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我们需要更加严格地审核鉴定人的资质,防止个别人员携带不规范或者不专业的证据进入庭审环节。

在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诉讼中,由法院授权的鉴定人根据法律规定,来对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并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供专业鉴定证言的制度。

常见的案例有,鉴定人对于人身伤害、财产估值、会计审计等领域的鉴定作证。

总结起来,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形式,但是这种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在未来的实践中,需要加强证明力度、规范程序、严格审核资质等方面的工作,以更加完善地实现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除了以上提到的问题,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以更加完善和优化。

以下就是该制度的几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鉴定人的专业素质问题。

在某起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方指控原告的商品并非原创,但原告方提交了具有代表性的证据,即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书。

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思考

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思考

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无利害关系的,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陈述所感知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证人是独立的、中立的诉讼主体。

证人证言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就自己所感知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刑事案件;证人;作证制度1.证人出庭作证对司法的意义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及在查清案件事实方面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对于被告人来说,将证人证言至于控辩双方可以质询的庭审过程中,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虚假陈述证言对审判造成的干扰和侵害;对于审判人员来说,证人出庭作证,可以通过当庭审查、判断、核实,进而使审判人员对其欲证明内容得意准确的理解。

证人证言作为言辞证据,它是由人们通过自已的感觉器官对客观事物进行感觉后再通过语言所作出的还原和描述。

因此,证人证言不同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并非所有的证人证言都能客观真实、准确无误地反映案件事实。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信从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证人的素质。

正因如此,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不冤枉无辜,首先就要对证人证言的真、伪、虚、实进行审查。

而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的最佳方法就是让证人出庭作证时接受各方诉讼主体的质证,以查明其真伪虚实。

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证人在公安、检察机关的证词并不能代替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作为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应该是极高的,而在公安、检察机关取得的证词,一方面无法完全排除其出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没有经过被告的质证,如果就此证据进行认证,则剥夺了被告的合法权利。

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证人出庭接受双方询问,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起到更加明晰的证明作用,这样的得到的证言,更加能使人信服,能够争取的认识事实,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体现在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清,保障司法公正,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

然而,在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保护不足、作证意愿低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仍有待完善。

一方面,我国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另一方面,由于历史、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证人的作证意愿普遍较低。

此外,证人保护制度不健全、庭审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也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证人保护不足目前,我国在保护证人方面的措施相对不足。

首先,对证人的身份信息保护不够严密,容易导致证人受到报复和威胁。

其次,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和安全保障机制不健全,使得证人缺乏作证的积极性。

最后,对侵害证人权益的行为打击不力,导致证人保护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二)庭审程序不规范庭审程序的不规范是影响证人出庭作证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庭审过程中,部分法官对证人的权利保障不够重视,未能有效组织质证环节,导致庭审质量不高。

此外,对证人的权利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如未给予证人充分的陈述时间、未保障证人的隐私权等。

(三)作证意愿低由于历史、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证人的作证意愿普遍较低。

此外,部分证人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害怕遭受报复或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等因素,也会影响其作证的积极性。

此外,对虚假作证和作伪证的惩罚措施不够严厉也是导致证人作证意愿低的原因之一。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加强证人保护首先,应完善证人保护的法律制度,明确保护措施和程序。

其次,加强证人的身份信息保护和安全保障机制建设。

同时,对侵害证人权益的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相关问题探讨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相关问题探讨

义, 实体 面之 正义 , 以进行刑事诉讼 为手段来实现 , 乃 而程序
面之正 义 , 则在刑 事诉讼 过程本 身求实 现” 这说 明 , 。 对于 《 事诉讼法 》 刑 而言 , 论其外 在所要表 现 目的 , 无 还是其 内在 所要追求 目的 , 其终极 目标是 实现正 义。其外在 目的 , 通过
具体刑事诉讼活动过程本身 的正当程序得 以实现 ; 内在 目 其 的, 则将刑事诉讼活动本身作为一种手段得以实现。
晚近以来 ,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 , 我国法制建设也
在飞速发 展 , 依法治 国方 略“ 入宪 ” 司法体 制改革进 一步深 ,
化,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 已经形成 , 人民对 于司法公正 的正义理念 在 日常生活 中得 以深化 。在此基础上 ,9 6 3 19 年 月1 7日八届人 大四次会议修正并 于 1 9 年 1 1 9 7 月 日起 至今正
第 2 卷第 9 5 期 2 1年 9 02 月
长春 理 工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 f a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g h nUn v r i f ce c n e h o o y ( o il ce c sE io o r a o Ch n c u ie s y o S in ea dT c n lg S ca S i n e dt n) t i
无论是直接言词规则还是传 闻证据规 则 , 本质无非是让 控辩双方 和刑事证 人及其他刑 事诉讼 参与人能在 庭审活动 过程中有面对面的直接接触 , 而各方都能获得平等 的当面 从
质证 、 印证 和 交 叉 询 问 机 会 。
因此 , 建立刑事证人 m庭作证制度就具有 相当的必要性

浅论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

浅论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

浅论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证人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揭露犯罪,证明犯罪,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的刑诉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的重视程度还不够,相关程序还不够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刑事案件审判的效率和质量,进而不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本论文笔者首先,从证人、证人的适格性及证人作证的相关概述入手;然后,深入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现状及其成因分析;最后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的探究,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以期实现进一步实现我国刑事诉讼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

关键字: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完善引言目前,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在于强化庭审功能,而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事实的辩论和对证据的质证是其重要环节。

其中证人作证制度的完善与否关系到证人出庭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和法官的审查,也成为能否实现实体与程序公平公正的关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的不够健全以及其他司法因素的影响,出现了大量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作证、作伪证等现象。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作证这一重要制度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证人的范围、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拒不作证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规定还十分粗糙,这将直接影响到证人证言重要性的发挥,特别是让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展的一大难题。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加以完善,从而建立与现代审判方式相适应的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促进刑事案件审判达到高效、公正、公平,从而实现司法正义。

一、证人作证的概述(一)证人证人最早出现在诉讼中,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奴隶社会。

当时在罗马法中,证人是指促使审判官确信当事人主张之事实为真实之一证据方法。

在现代社会中,证人已经逐渐成为独立人格的诉讼参与人,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享受更多体现现代司法理念的权利保护,这是证据制度科学化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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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个问题
所谓刑事证人是指凡是知道刑事案件情况,并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所谓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

它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也是法庭查明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

因此,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

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手段。

为此,明确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认识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确保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推进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并落到实处有重要作用。

一、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

早在五十年代,董必武同志就提出“公开审判是审判活动的中心”。

公开审判就在于将法院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公置社会,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既增强了法院审判案件的透明度,又有利于广大群众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法院开庭审判的目的就在于查清案件事实。

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对证明事实的证据的认证。

证据只有在法庭上经质证,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是整个庭审活动的中心。

而证人证言是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

证人因思想文化素质,与当事人的关系,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等主客观因素,其证言的证明力就有可能受到影响。

同时,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率相当低。

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加强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责任心。

证人出庭作证,能够促使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更加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业务水平,严格依法办案,并可以防止发生违法乱纪行为。

证人当庭作证,在控辩双方的质问下,法官对证据是否有效,依法当庭加以确认,并可当庭认证。

一方面可以避免法官使用证据的随心所欲;另一方面,要求法官依法认证。

这就使得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由于认证的公开性,避免了法官使用证据的偏面性,促使法官公正断案。

2、有利于全面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仅宣读证人的证言笔录或鉴定结论,剥夺了被告人与证人、鉴定人质证的权利和机会。

法官往往也会疏忽有利于被告人一面的证据,不能全面掌握案件事实。

证人当庭作证,并经控辩双方讯问、质证,证人所反映内容更加全面、客观,使法官能公正断案,正确定罪量刑,提高办案质量。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仅仅是由公诉人宣读证人的证言笔录,也使必会影响到法官在法庭审理中对该证据的认证,进而直接
影响到裁判效果。

3、有利于揭露犯罪。

证人当面揭露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使案件事实公置于法庭,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使社会上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人认识到一旦犯罪,必然留下证据,必然受到群众的揭露,难以逃脱惩罚,从而消除侥幸心理,不敢以身试法;也可使已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4、有利于提高证人的法律责任感,增强其证言的证明力。

证人出庭,在庄严的法庭上,由法庭依法告知作证的法律后果,促其准确表达真实情况,从而提高了证词的证明力。

5、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公开审判不仅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守法观念,扩大审判社会效果,从而减少犯罪和预防犯罪。

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无论犯罪分子怎么隐蔽和狡猾,都会被揭露出来,受到应得的惩罚,从而增强人民群众对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信心和积极性。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刑事诉讼的中心。

证人证言是主要证据的一种,是司法人员所使用的不可缺少的,最广泛的证据。

但证人因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证言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偏面性。

因此,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且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1、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强化控辩职能。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法官不能确定证人在法庭上所作证词的内容。

公诉人为支持自己的控诉,就要积极主张,积极举证,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

由于证人的出庭,辩护人与公诉人双方就可以在平等的诉讼地位上对证人质问质证,主张举证。

如证人不当庭作证,双方就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失去反驳的机会。

控辩将流于形式。

2、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原来“纠问式”转为“控辩式”审判方式的必然要求。

原“纠问式”审判方式是在法官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定罪的前提下,才决定开庭。

证据的出示由法庭包揽。

实践中,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也由法庭包揽,证据不足的由法庭补证后再决定开庭。

控辩双方仅仅是对一些量刑情节发表一些观点。

而新刑诉法的控辩庭审方式,具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内含。

所举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对方质证。

由注重审查实体转化为注重审查程序,依法认证,确保控辩双方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新刑诉法规定控方只要向法庭提供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即可决定是否开庭,为公正审判提供了法律保障。

证人出庭作证由控、辩双方申请到庭,充分体现了法庭中立的裁判者地位,促进公正裁判。

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提高法官司法水
平,提高法官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

3、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是证据证实的事实。

而一切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经庭审质证。

证人证言是司法人员广泛采用的证据之一。

且证人证言最能反映案件的某些具体细节。

因此,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能查清案件的重要事实,而且还能查清某此量刑情节。

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需要。

对一切案件的审判除有不公开审判的原因外,一列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是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能增强合议庭人员的工作作风;同时也是将证人的证词置于旁听群众监督之下,真实体现了公开审判的社会效果。

三、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双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证人作证,法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上法律条文都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充分体现了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

为保证诉讼主体双方申请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保障。

1、立法要明确
刑诉法虽然规定刑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但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又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可以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

该条的内容与刑事证人应当出庭的规定存在冲突。

这种冲突的内容,严重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出庭率。

因此,法律应当明确,不得有不确定的规定。

当然,法律同时要规定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

如证人的身体状况、、证人与当事人系近亲属、被告人认罪案件等等。

2、证人的保护。

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庭查明事实的手段。

在出庭作证前,对证明案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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