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第三节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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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一、爱情与人生
(一)爱情的本质
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爱情的三要素:性爱、理想、责任。
教育家苏霍拇林斯基这样教导儿子:要记住,爱情首先意味着对你的爱侣的命运、前途承担责任……爱,首先意味着献给,把自己的精神力量献给爱侣,为她缔造幸福。
(二)恋爱中的道德
尊重人格平等、自觉承担责任、文明相亲相爱。
•《圣经》中,神对男人和女人说:你们要共进早餐,但不要在同一碗中分享;你们共享欢乐,但不要在同一杯中啜饮。像一半琴上的两根铉,你们是分开的也是分不开的;像一座神殿的两根柱子,你们是独立的也是不能独立的。
•你以为我贫穷、相貌平平就没有感情吗?我向你起誓:如果上帝赐予我财富和美貌,我会让你难于离开我,就象我现在难于离开你一样。上帝没有这样安排。但我们的精神是平等的。就如同你我走过坟墓,平等的站在上帝面前。(《简爱》)
文明相亲相爱
•文明的恋爱是恋爱双方既相互爱慕、亲近,又举止得体,相互尊重,而绝不是在态度、举止、语言等方面的粗俗和放纵。
(三)大学生的恋爱
讨论:1、大学生谈恋爱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2、大学生喜欢什么样的伴侣?
(1)女生喜欢男生的形象:有才华,有风度,善于社交,有责任心,诚实、豁达、聪明、幽默,有上进心,有领导才能等。在服饰方面,注意整洁,穿着可以随便,但是不要邋遢,不要畏畏缩缩,缺乏朝气。(2)男生喜欢女生的形象:漂亮、大方、温柔、细心,爱整洁、善良、自尊等。在服饰方面,纯洁清新、自然大方的形象最好,平时不要化浓妆,最好少穿高跟鞋。
以下请绕行:误把友谊当爱情——情感定位不清晰;错置爱情的地位——人生目标不明确;功利化对待恋爱——恋爱动机不正确;只重过程不顾后果——恋爱态度不严肃。
3、友谊与爱情的联系与区别:友谊和爱情都是人们之间的良好感情的凝结。异性之间的友谊在一定的条件下是爱情的桥梁。友谊与爱情的区别:性质不同:友谊不分性别,恋爱必须是在男女之间。基础不同:友谊的基础是理解,爱情的基础是相互吸引,互相倾慕。体系不同:友谊具有开放性,爱情具有封闭性。地位不同:友谊是平等的,爱情是一体化。
不要只为了爱,盲目的爱,而将别的人生要义全盘疏忽了,人生第一要义就是生活,人必须生活着,爱才有所附丽。——鲁迅当两人之间有真爱情的时候,是不会考虑到年龄的问题,经济的条件,相貌的美丑,个子的高矮,等等外在的无关紧要的因素的。假如你们之间存在着这种问题,那你要先问问自己,是否真正在爱才好。------罗曼.罗兰
4、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恋爱要严肃认真,感情专一。要懂得爱情是一种责任和奉献。在恋爱过程中,应多一些理解、信任和宽容,
互相尊重,共同进步。
5、大学生恋爱应处理好三种关系:恋爱与学习的关系;恋爱与关心集体的关系;恋爱与关爱他人和社会的关系。
6、妥善处理失恋问题:恋爱时期双方仍然有进行考察和选择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强迫对方服从自己。一旦失恋,应尽量做到:正确认知,冷静分析失恋原因。学会采取转移的方法。学会自我安慰。合理宣泄,减轻痛苦。
7、恋爱先要学会自爱,面对失恋,我们应该做到:失恋不失德。不能转爱为恨。失恋不失态。不能消极颓废。失恋不失学。不能贻误正常学习生活。失恋不失命。不能出现意外。
大学时代是人生美好的时光,如果与爱情在大学时代相逢,那就应该用心呵护,倍加珍惜。处理好恋爱中的各种关系,是对爱情的祝福,也是对自己的祝福,更是对未来的祝福。
二、婚姻与家庭
婚姻是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间构成的社会单位。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
三、家庭美德
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2013年新规定单独可生二胎)。
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2、结婚法定必备条件:男女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提倡晚婚晚育。符合一夫一妻。
法定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疾病。
3、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
父母子女关系——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
(1)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
2006年初,小王拿出自己全部积蓄,再加上父母支援,靠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子。2006年底,小王与小李结婚后搬到新房居住,两人一起承担月供,1年后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如今双方闹起离婚,小李主张房子本是婚后取得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主张房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现在房屋增值了2倍,也与小李无关。
◆《解释(三)》原文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
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解读
大家都知道,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
本案中,房屋应归小王所有,但应结合夫妻共同还贷的数额占总购房款的比例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并根据保护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小王给予小李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