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案件的几个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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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关于离婚案件(3篇)

法律讲堂关于离婚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种法律现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离婚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离婚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并探讨实务处理中的注意事项。

二、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处理离婚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离婚的条件、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处理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法律,规定了离婚案件的起诉、受理、审理、执行等程序。

三、离婚案件的类型及处理1.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处理方式:(1)夫妻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3)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发给离婚证。

2.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下,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离婚问题。

处理方式:(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审理。

(3)审理过程中,法院会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

3.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处理方式:(1)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数额。

(2)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合理分割。

(3)涉及房产分割的,可采取实物分割、折价补偿等方式。

4. 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

处理方式:(1)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2)协商确定抚养费支付方式。

(3)必要时,可依法申请变更抚养权。

四、离婚案件的实务处理1. 离婚案件的证据收集在离婚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

当事人应积极收集以下证据:(1)婚姻登记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8个实务问答

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8个实务问答

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8个实务问答婚姻家事类案件是指涉及婚姻关系和家庭事务的法律纠纷案件。

这些案件一般包括离婚案件、抚养权纠纷、财产分割纠纷等。

以下是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的48个实务问答。

1.什么是离婚?离婚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双方经过法定程序后,婚姻关系被法律认可地终止。

2.法律上有哪些离婚类型?法律上有两种主要类型的离婚: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诉讼离婚是一方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夫妻关系的状况做出判决。

3.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需要夫妻双方一致要求离婚,或者因对方重婚、有恶习、挥霍家产或虐待、遗弃等情况下可提起离婚诉讼。

4.孩子赡养权归属的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婚姻法,判断孩子赡养权的归属主要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如谁能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教育环境等。

5.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由法院判决决定。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财产的来源和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分割。

6.在离婚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权益?在离婚过程中,首先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同时,积极参与调解,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立场。

7.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通常可以通过协商、法院判决或者协议等方式来分配。

8.双方未婚生子如何确定抚养权?双方未婚生子的抚养权一般由法院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决定,可以考虑父母的抚养条件、行为等因素。

9.夫妻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离婚方式?夫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离婚方式。

如果关系较好,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如果关系紧张,可以通过诉讼离婚来解决争议。

10.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夫妻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协议内容,确保个人权益得到保障。

尤其要注意财产分割、抚养费、探视权等方面的约定。

11.夫妻离婚后,对方未履行协议怎么办?如果对方未履行离婚协议,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强制执行。

婚姻案例法律实务分析(3篇)

婚姻案例法律实务分析(3篇)

摘要:本文以一起离婚案件为案例,分析了婚姻法律实务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包括离婚的条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

通过对案例的详细剖析,旨在为婚姻法律实务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由于李某长期沉迷于网络赌博,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升级。

张某多次规劝无果,最终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条件2. 财产分割3. 子女抚养权三、案例分析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李某长期沉迷于网络赌博,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张某多次规劝无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赌博非法所得的财产属于非法所得,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法院应依法进行分割。

3.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双方之子尚未满两周岁,张某作为母亲,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

同时,李某长期沉迷于网络赌博,对家庭和子女的成长环境不利。

因此,法院判决子女由张某抚养。

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进行了妥善处理。

这起离婚案件反映了婚姻法律实务中的一些关键问题,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1. 离婚案件审理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但也要依法维护家庭利益和社会稳定。

2. 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依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和非法所得。

3. 子女抚养权判决应充分考虑子女利益,依法保护子女合法权益。

离婚案件法律问题分析(3篇)

离婚案件法律问题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案件在近年来呈现出增多的趋势。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本文从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程序的法定程序、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方面进行法律问题分析,旨在为处理离婚案件提供理论依据。

一、引言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占据重要地位,涉及婚姻、家庭、财产、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

离婚案件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自身的权益,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和谐。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离婚案件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离婚的法定条件1.法定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协议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三、离婚程序的法定程序1.起诉离婚程序(1)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3)被告收到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后,有权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4)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根据案件情况组织调解;(5)调解不成,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6)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协议离婚程序(1)夫妻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2)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3)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离婚;(4)婚姻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离婚证。

四、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案例法律问题及分析(3篇)

离婚案例法律问题及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离婚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离婚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本文将以一起离婚案例为切入点,对离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背景李某与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某与王某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李某一次性支付王某赔偿金10万元。

离婚后,王某以李某未按照协议支付赔偿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及分析1. 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本案中,离婚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离婚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

本案中,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财产分割和赔偿金支付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2. 赔偿金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的义务,李某一次性支付王某赔偿金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在执行过程中,李某未按照协议履行支付义务。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关于一次性支付与分期支付的选择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支付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

一次性支付具有操作简便、效率高等优点,但可能导致支付方在短期内承担较大经济压力。

分期支付则可以减轻支付方的经济负担,但可能涉及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问题的约定。

本案中,李某未按照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可能与一次性支付方式有关。

(2)关于未履行支付义务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按照离婚协议履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离婚案件的几个实践问题

离婚案件的几个实践问题

离婚案件的几个实践问题一、关于离婚纠纷案件的管辖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普遍原则基本上能为一般离婚案件当事人所了解和掌握,所以绝大多数离婚案件在管辖和受理上没有过多的障碍,但随着近年来外出打工人员的增加、夫妻双方同时外出打工现象的增多及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情况的经常出现,部分离婚案件在管辖法院和受理上出现了错位,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没有管辖权而立案受理;二是应该移送管辖而没有移送。

如李某与马某离婚一案,双方户籍所在地均为徐州市A区,但由于双方多年在泉山区打工和居住,经常居住地为泉山区,本案应由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但A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案件受理后,经查,马某在经常居住地泉山区下落不明,告知原告本案应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即移送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再如刘某与阚某离婚一案,双方户籍所在地仍为徐州市A区,但双方经常居住地为张家港市,双方矛盾激化后,刘某到户籍所在地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审判员经电话与阚某联系后,阚某虽不提出应移送管辖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员在告知刘某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即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两个案例是审判员正确适用法律及时移送管辖的代表,在审判实践中,类似的离婚案件不应行使管辖权而立案受理的;应该移送管辖而没有移送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没有引起立案人员和审判人员的重视。

笔者认为,立案审查不严、受理后发现应该移送但坚持审理的危害是很大的,首先程序上是违法的,其次大大降低了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的几率,第三加大了诉讼成本(比如异地送达、盲目公告),第四,在实体上不利于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感情状况、财产状况和不利于做调解工作,因而很难确保公正。

经回访,第一案例移送泉山区人民法院后,很快找到了马某的下落,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很快审结;第二案例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后,阚某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很快调解结案。

所以笔者呼吁:每一个离婚案件都牵扯一个家庭甚至多个家庭,丝毫马虎不得,立案人员在立案审查上应加强责任心,可能避免的失误务必避免,不断地积累经验,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审判人员应严格执法,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和实践能力提高,在理论和实践上不留死角,准确理解、掌握和运用法律。

关于离婚案件的分析和审判实务思考

关于离婚案件的分析和审判实务思考

关于离婚案件的分析和审判实务思考关于离婚案件的分析和审判实务思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从一而终'、"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婚恋观已经发生颠覆性的变化,离婚率逐年攀升的现象,已经不能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深思。

笔者在基层法庭工作,平常接触到的案件中婚姻家庭案件占据了半壁江山,而这其中绝大部分又都是离婚案件,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问题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人民法院是维护婚姻稳定和家庭和谐的司法中坚力量,是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任务。

如何妥善处理好离婚案件,尽快平息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笔者结合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办理离婚案件谈点自己的浅显认识和理解。

01、目前离婚案件存在的特点笔者通过对所在法院近年来办理的离婚案件进行分析,透过数据发现存在以下特点:(一)从受理数量来看,离婚案件受理数呈逐年递增趋势,其所占总受理案件数的比例也呈逐年递增趋势。

(二)从原告方男女比例的情况来看,女性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数占比较高。

越来越多的女性对婚姻家庭生活的质量具有更高的要求,当婚姻趋于"死亡'的时候,敢于突破传统婚姻思想观念的束缚,敢于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争取婚姻的主动权。

(三)从受理时原被告婚龄的时间来看,集中在7-10年,婚龄20年以上的离婚率也呈上升趋势。

目前来看,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年龄集中在70后和80后,离婚高峰期大多数出现在结婚后的7年-10年时间段,在结婚后的20-30年时间段又形成一个小高峰,成为婚姻关系两大危险期,如果度过这两个时间段,婚姻家庭关系比较稳固,诉讼离婚的可能性不大。

(四)从起诉离婚的理由来看,以性格不合、夫妻一方有恶习或家庭暴力、长期分居等理由为主,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变淡,最终走向破裂。

其中,性格不合已经成为原告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首要原因。

在绝大多数离婚案件中,不论婚龄多长,一般都能看到原告主张与被告性格不合的字眼,提到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不注重培养感情,面对家庭生活琐事时又互不相让,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在离婚案件中,常常涉及到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能够影响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结果和利益分配。

本文将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赡养费以及离婚原因等四个方面,分析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一、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一项重要的问题。

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共同获得的共同财产、房产、车辆等都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合理的分割。

然而,许多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争议较大。

常见的争议点包括双方在婚姻期间是否共同劳动、资金来源、财产归属证据等等。

另外,如果夫妻之间存在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分,也会增加财产分割的复杂性。

二、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是离婚案件中最为敏感和关键的问题之一。

离婚后,父母双方都希望能够获得子女的抚养权,但往往会引发争议。

通常情况下,法律倾向于保护子女的利益,尽量确保他们获得完整的家庭关爱。

因此,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法院会从孩子的成长环境、父母的照顾能力、双方关系是否和睦等多个角度进行考量。

三、赡养费在离婚案件中,赡养费也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赡养费是指一方支付给经济困难的对方用于养育子女或维持生活的费用。

在判决赡养费时,法院会考虑到双方的收入、工作能力、财产状况以及子女的需要等因素。

然而,赡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期限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四、离婚原因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原因是需要明确的。

离婚原因可能包括分居满足期、家庭暴力、婚姻不可维持等。

离婚案件中的争议点通常集中在离婚原因的解释和证明上。

举例来说,当一方提出婚外情作为离婚原因时,另一方可能会对此提出反驳和抗辩。

总结离婚案件中的常见问题主要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赡养费以及离婚原因等。

这些问题往往会影响到离婚双方的利益分配和未来生活。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双方应该咨询专业律师,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规定,以确保最终的解决方案符合法律和公平原则。

离婚案件法律实践(3篇)

离婚案件法律实践(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法律纠纷,涉及到婚姻家庭、财产权益、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

在我国,离婚案件的处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离婚案件的法律实践角度,探讨离婚案件的处理原则、程序和常见问题。

二、离婚案件处理原则1.合法原则:离婚案件的处理必须遵循我国《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平等原则:离婚案件的处理应当保障男女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3.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应当特别关注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存、教育和身心健康。

4.调解原则:离婚案件的处理应优先采取调解方式,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化解矛盾。

三、离婚案件程序1.起诉: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2.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送达: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

4.答辩: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5.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

6.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根据情况组织调解。

7.判决:人民法院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8.执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依法履行判决内容。

四、离婚案件常见问题及处理1.协议离婚:当事人自愿离婚,可持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若一方反悔,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离婚:当事人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和证据,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3.财产分割: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重要环节。

人民法院会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分割财产。

4.子女抚养: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至关重要。

人民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年龄、身心健康、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抚养权归属。

5.赡养问题:离婚后,当事人有赡养义务的一方应依法履行赡养责任。

离婚案件的法律评析(3篇)

离婚案件的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作为民事纠纷的一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本文将对离婚案件的法律评析进行探讨,分析离婚案件的类型、离婚的条件、离婚程序以及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以期为我国离婚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二、离婚案件的类型1.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经法院确认后解除婚姻关系。

2.诉讼离婚:指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

3.判决离婚: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夫妻离婚。

4.调解离婚:指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通过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经法院确认后解除婚姻关系。

三、离婚的条件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均需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2.一方提出离婚:在诉讼离婚中,需有一方提出离婚请求。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离婚中,法院需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方可判决离婚。

4.其他法定离婚条件:如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

四、离婚程序1.立案: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2.审理: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包括证据交换、庭审调查、辩论等环节。

3.判决或调解:法院根据审理情况,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

4.执行: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后,当事人需履行离婚判决或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五、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1.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处理离婚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包括离婚的条件、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2.合同法: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适用。

3.继承法: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时,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可适用。

4.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适用。

六、案例分析案例一: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某男与某女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感情逐渐破裂。

2019年,某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

经法院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

离婚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3篇)

离婚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是婚姻家庭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涉及到法律、道德、伦理等多方面因素。

在我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其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离婚案件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离婚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分析1. 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的适用问题(1)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的定义及区别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破裂,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离婚协议,自行解除婚姻关系。

(2)适用问题及原因在实际案件中,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的适用存在以下问题:1. 离婚协议内容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

由于协议离婚双方往往缺乏法律知识,容易在协议内容上产生争议,导致纠纷。

2. 协议离婚过程中,一方可能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对方同意离婚,侵犯对方合法权益。

3. 诉讼离婚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能存在偏袒一方的情况,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2. 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疑难问题(1)财产分割的原则及方法财产分割是指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财产分割应体现公平,不得损害一方合法权益。

2. 实际需要原则:财产分割应考虑夫妻双方及子女的实际需要。

3. 调解原则:财产分割过程中,应积极调解,尽量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财产分割的方法包括:1. 按比例分割:按照夫妻双方对财产的贡献比例进行分割。

2. 平均分割:不考虑夫妻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平均分割财产。

(2)财产分割的疑难问题及原因在实际案件中,财产分割存在以下疑难问题:1. 财产价值难以确定。

有些财产如股票、房产等,价值难以准确评估。

2. 财产来源不明确。

有些财产可能存在赠与、继承等来源不明确的情况。

3. 财产分割后,一方可能因财产损失而陷入经济困境。

3. 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的疑难问题(1)子女抚养原则及方法子女抚养是指离婚后,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等问题进行协商和解决。

离婚案件法律争议问题(3篇)

离婚案件法律争议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是民事案件中常见的一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旨在探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法律争议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离婚案件法律争议问题1. 离婚标准离婚标准是离婚案件中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存在诸多争议。

(1)判断标准不明确。

离婚标准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判断标准,导致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难以把握。

(2)证据不足。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难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导致法官难以作出公正判决。

2.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另一个重要的法律争议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财产分割存在以下争议:(1)共同财产认定困难。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

(2)财产价值评估争议。

离婚案件中,对共同财产价值的评估存在主观性,可能导致当事人对财产分割结果不满。

(3)财产分割不均。

由于财产分割标准不明确,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难以做到公平分割,引发当事人争议。

3. 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是离婚案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子女抚养权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抚养权归属争议。

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争议,可能导致抚养权归属结果不公。

(2)抚养费承担争议。

离婚案件中,抚养费的承担数额、支付方式等存在争议,可能导致抚养费承担不均。

(3)探望权争议。

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对子女探望权存在争议,可能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影响。

4. 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存在以下争议:(1)过错认定标准不明确。

最高院关于婚姻民事案件49个审判实务问题的解答(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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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婚姻民事案件49个审判实务问题的解答(完整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离婚)审判实务问答目录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20个问题二、同居、事实婚姻问题——7个问题三、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5个问题四、子女抚养问题——7个问题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20个问题)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离婚案件法律争议问题(3篇)

离婚案件法律争议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类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关系、财产权益等多个方面。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离婚案件法律争议问题频发,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离婚案件的立法背景、法律争议问题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离婚案件的立法背景1. 传统观念与现代观念的冲突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婚姻观念与现代观念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

一方面,传统观念强调婚姻的神圣性,认为离婚是对婚姻的不尊重;另一方面,现代观念倡导个人自由,认为离婚是个人权益的体现。

这种冲突导致了离婚案件法律争议问题的产生。

2.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案件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离婚案件法律争议问题频发。

三、离婚案件法律争议问题1. 离婚条件争议(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离婚案件法律争议问题。

部分法官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存在矛盾和摩擦,即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部分法官则要求夫妻双方有分居事实或一方有严重过错等情节。

(2)家庭暴力认定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存在争议。

一方面,部分受害者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证明家庭暴力;另一方面,部分加害者利用法律漏洞逃避责任。

2. 离婚财产分割争议(1)财产范围的界定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然而,对财产范围的界定存在争议。

部分当事人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而部分当事人则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仅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2)财产分割原则的适用《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过分强调平均分割原则,忽视了实际财产状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导致离婚案件法律争议问题。

浅析离婚案件的几个实务问题

浅析离婚案件的几个实务问题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对于以上4种情形,当起诉离婚的一方当事人穷尽前述方法仍然无法取得结婚证或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表时,一方当事人要起诉离婚,该如何处理呢?
一种观点认为,由当地村委出具证明,证明当事人办理了结婚证,再加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的签章;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双方的结婚照或双方照片的合成双人照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需同时提交当地村委出具的证明。对于这两种方法,其存在一定的不足,由于结婚登记档案的丢失,当事人自述其办理了结婚证而只是丢失了,当地村委也无法确定其一定办理了结婚登记,因此这两种观点值得商榷,鉴于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未作规定,这需要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
浅析离婚案件的几个实务问题
作者: 石洪平 发布时间: 2011-07-19 09:10:19
离婚案件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非常紧密,应该说对于一对夫妻是否会离婚,具有一种可能性。对于50、60年代出生的人们,由于出生的时代背景、成长阶段的舆论氛围以及道德观念的约束,使得这个群体中的离婚率较低,可以假设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会有这样的个案存在,比如:A(男)与B(女)于50年代出生在农村,两人都是大龄未婚青年,后经媒人介绍相识,不到一个月就结婚,婚后由于性格差异,时常发生打架、吵架,结婚五年后,生育一子,结婚六年后的某一天,A和同村的C(女)产生了暧昧关系并长期同居,后被B发觉了,于是B和A发生了矛盾,B准备和A离婚,A找来了亲戚、朋友、邻居来做调解工作,最后B选择了不离婚。其实B最终选择不离婚是基于对子女成长、道德观念的考虑。若把这个案件放在21世纪的今天,B选择和A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从法律角度来看,A和B婚姻基础差,婚后时常发生争吵,感情一般,加之A和他人婚外同居,足以符合婚姻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虽然符合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但由于离婚案件系民事案件,类似于刑事自诉案件,具有"自诉性",人民法院当然不告不理,因此,这就体现了离婚的可能性,关键在于人对待婚姻的看法与态度,并做出离婚与不离婚的选择。今天,离婚案件的数量占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七成左右,在这些案件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主要是围绕离婚案件在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展开。

离婚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2篇)

离婚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作为民事纠纷案件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然而,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其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诸多疑难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离婚案件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离婚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1. 诉讼离婚与行政调解离婚的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离婚与行政调解离婚的适用问题较为复杂。

一方面,诉讼离婚的程序较为繁琐,耗费时间较长;另一方面,行政调解离婚效率较高,但可能导致双方权益受损。

如何合理选择诉讼离婚与行政调解离婚,成为离婚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个疑难问题。

2. 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疑难问题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财产分割存在以下疑难问题:(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定。

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定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成为财产分割的一个重要问题。

(2)共同财产的认定。

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如共同还贷、共同经营所得等。

(3)财产分割的标准。

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标准主要包括平均分割、照顾子女权益、照顾女方权益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合适的财产分割标准,成为离婚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个难题。

3. 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的疑难问题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子女抚养问题存在以下疑难问题:(1)抚养权的确定。

离婚诉讼中,抚养权的确定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抚养权,成为子女抚养问题中的一个难题。

(2)抚养费的确定。

离婚诉讼中,抚养费的确定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抚养费的确定存在一定难度,如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抚养费的增加或减少等。

离婚案例法律问题及分析(3篇)

离婚案例法律问题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革,离婚现象日益普遍。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外遇,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离婚诉讼的管辖权问题;2.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3. 子女抚养权问题;4.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二、法律问题及分析(一)离婚诉讼的管辖权问题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乙的经常居住地为原告甲所在地,因此,原告甲有权向被告乙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津贴、福利、赠与、继承、受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 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将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分割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1)平均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给双方。

(2)按份分割:即根据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贡献、过错等因素,将共同财产分割成若干份额,由双方按份享有。

(3)竞价分割: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竞价,价高者得。

(三)子女抚养权问题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一方抚养条件较差的,可以由另一方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享有平等的法定权利。

案例分析离婚法律问题(3篇)

案例分析离婚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现象在我国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其中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等方面。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为例,对离婚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件事实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9年,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抚养婚生子。

三、案件分析1. 离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2. 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婚生子尚在哺乳期内,法院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符合法律规定。

3.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4. 离婚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上述法定过错,故法院未支持原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四、案件启示1. 婚前应充分了解对方,避免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婚后矛盾。

2. 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琐事,维护家庭和谐。

3. 离婚时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遭受损失。

离婚纠纷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离婚纠纷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甲。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等原因,感情逐渐恶化。

2018年,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某在收到起诉状后,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是否具备离婚条件;2.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3. 被告李某要求原告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的主张是否成立。

三、案例分析(一)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出离婚诉讼。

本案中,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原则。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贡献、家庭负担等因素,确保分割结果公平合理。

(三)离婚损害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 重婚的;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 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被告李某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经调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发生上述法定情形。

因此,被告李某要求原告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不成立。

四、判决结果1. 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2.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车辆归原告张某所有,存款按照比例分割;3. 驳回被告李某要求原告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的主张。

五、案例启示1.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相互理解、包容,积极化解矛盾,维护家庭和谐;2. 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保双方合法权益;3.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保判决结果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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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案件的几个实务问题
作者:石洪平发布时间: 2011-07-19 09:10:19
离婚案件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非常紧密,应该说对于一对夫妻是否会离婚,具有一种可能性。

对于50、60年代出生的人们,由于出生的时代背景、成长阶段的舆论氛围以及道德观念的约束,使得这个群体中的离婚率较低,可以假设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会有这样的个案存在,比如:A(男)与B(女)于50年代出生在农村,两人都是大龄未婚青年,后经媒人介绍相识,不到一个月就结婚,婚后由于性格差异,时常发生打架、吵架,结婚五年后,生育一子,结婚六年后的某一天,A和同村的C(女)产生了暧昧关系并长期同居,后被B发觉了,于是B 和A发生了矛盾,B准备和A离婚,A找来了亲戚、朋友、邻居来做调解工作,最后B选择了不离婚。

其实B最终选择不离婚是基于对子女成长、道德观念的考虑。

若把这个案件放在21世纪的今天,B选择和A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

从法律角度来看,A和B婚姻基础差,婚后时常发生争吵,感情一般,加之A和他人婚外同居,足以符合婚姻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虽然符合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但由于离婚案件系民事案件,类似于刑事自诉案件,具有"自诉性",人民法院当然不告不理,因此,这就体现了离婚的可能性,关键在于人对待婚姻的看法与态度,并做出离婚与不离婚的选择。

今天,离婚案件的数量占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七成左右,在这些案件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主要是围绕离婚案件在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展开。

一、离婚案件中结婚证丢失与其对策分析
(一)结婚证的取得及其认识
结婚证是男女双方夫妻关系成立的法定证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才能取得结婚证,但实践中,也存在不符合结婚情形而取得结婚证的情况。

因此辩证看待结婚证就很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①]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现实生活中,有上列情形而取得结婚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是无效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也有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②]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无效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情形,比如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治愈的。

(二)结婚证丢失与离婚案件的立案
结婚证是离婚案件立案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结婚证,法院就无法确定婚姻关系的成立,司法实践中,结婚证丢失的情况比较普遍,对其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做法:
1、补办结婚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2、提交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表。

结婚时,在婚姻登记机构会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结婚登记的情形后,婚姻登记机构会填写审查处理表,这些材料都保存在结婚登记的卷宗里,当事人只要到婚姻登记机构查询档案并复印,然后加盖婚姻登记机构的印章证明复印属实即可。

以上两种方法能解决一些问题,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特殊情形:一方起诉离婚但:(1)两本结婚证在另一方处;(2)一本结婚证丢失,另一本结婚证在另一方处,而另一方不愿意提供;(3)两本结婚证都丢失但另一方不愿意补办结婚证;(4)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无法查询复印时,如何处理呢?对于前述第(1)、(2)情形,有的律师或当事人则通过起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然后开庭,在质证阶段被告向法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原告再申请撤诉,然后在法院的案件卷宗中复印该结婚证,再由法院盖章证明复印属实以供下次起诉离婚使用,由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撤诉不影响离婚案件的立案,因此其撤诉后即可马上起诉离婚,不存在起诉期间的限制。

通过起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由被告提供结婚证从而减轻原告举证的诉累,的确称得上是一种上策,但此策略也仅在于被告出庭应诉的情形。

对于以上4种情形,当起诉离婚的一方当事人穷尽前述方法仍然无法取得结婚证或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表时,一方当事人要起诉离婚,该如何处理呢?
一种观点认为,由当地村委出具证明,证明当事人办理了结婚证,再加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的签章;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双方的结婚照或双方照片的合成双人照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需同时提交当地村委出具的证明。

对于这两种方法,其存在一定的不足,由于结婚登记档案的丢失,当事人自述其办理了结婚证而只是丢失了,当地村委也无法确定其一定办理了结婚登记,因此这两种观点值得商榷,鉴于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未作规定,这需要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

二、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患精神病的情形与其对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③]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④]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精神病是否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目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未作具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⑤]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一)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的情形
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另一方在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其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应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不是起诉离婚,此时应向当事人释明,若一方当事人坚持不撤诉,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然,婚后治愈的情况除外。

(二)婚前患有轻型精神病,婚后仍未治愈或婚后患有轻型或重型精神病的情形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婚前患有轻型精神病,婚后仍未治愈或婚后患有轻型精神病,其在间歇期的诉讼行为能力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其在间歇期具有完全的诉讼行为能力,能
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当然能参与离婚案件的审理。

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当事人:(1)婚前患有轻型精神病,婚后仍未治愈,且在发病期;(2)婚后患有轻型精神病,且在发病期;(3)婚后患有重型精神病的情形,该如何处理?由于前述精神病的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离婚案件需中止诉讼。

作为起诉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宣告另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从而恢复离婚案件的诉讼(此处指定的监护人不能为申请人即离婚案件的原告)。

若作为起诉一方的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另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只有待另一方治愈后方可恢复诉讼。

三、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存在双重户籍的情形与其对策分析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办理过这样的案件,其案情简要为:A(男)是B省人,C(女)是D 省人,在A、C准备结婚的时候,C未达到法定婚龄,由于当时户籍管理存在漏洞,A最终为C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户籍,但C在D省的户籍并没有迁往B省,且两次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名字的前两个字相同,但最后一字同音不同字。

对于该案的处理,有如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不应该由法院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理由是:C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其并未使用自己的姓名,而用的是不真实的户籍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因此C后面取得的户籍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的实质是C采用了欺骗的手段,骗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故不属于法院处理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不应由法院受理。

第二种意见:法院应直接宣告A与C的婚姻无效,并同时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

理由是C的婚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双方的婚姻显然是属于无效的。

笔者认为,申请婚姻登记是一个民事行为,那么婚姻登记的效力判断,最重要的是要看该申请登记行为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如果意思表示真实但提供的申请材料是虚假的,那么该婚姻登记应依法予以撤销,但例外是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及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可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情形(笔者认为,无效婚姻及可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情形有一个强制条件: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除了出生时间(与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及可转化相对应)外,其他信息必须完全真实)。

本案中,C用虚假户籍办理了婚姻登记,但身份信息全部不真实,不存在无效及可转化的前提条件,虽然意思表示真实,但其提供了不真实的材料,且不属于无效婚姻及可转化为有效婚姻的情形,应依法对A、C的婚姻登记予以撤销。

目前婚姻法只对胁迫婚姻的撤销予以了规定,对本案的情形尚无具体的规定,因此笔者的意见值得商榷。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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