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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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拨款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拨款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拨款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与监督管理,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支持相关项目的实施。

二、拨款程序
1. 拨款申请:拨款申请应包括拨款金额、项目说明、资金用途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2. 拨款审批:拨款审批应由财政部门进行,根据项目的需求和资金状况进行评估和决策。

3. 拨款支付:经拨款审批后,资金应及时支付至项目实施单位指定的账户。

三、财政专项拨款使用
1. 资金用途:财政专项拨款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资金。

2. 项目实施:财政专项拨款应用于支持相应的项目实施,并按照预算安排进行支出,不得违规支出或超出预算。

3. 财务管理:对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应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准确和合规。

四、财政专项拨款监督管理
1. 内部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财政专项拨款的监督和管理。

2. 财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项拨款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3. 第三方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对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追回资金、责任追究等。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与监督管理工作。

> 注意:本文档中的内容仅为参考,具体实施应以相关法规和规定为准。

[参考实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参考实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

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资金用途编辑(1)用于投资补助和奖励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

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2)用于贷款贴息和转贷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支出性质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支出用途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对于地方而言,专项资金分类与中央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别。

地方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政府性基金及转移支付资金等;地方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是地方政府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及其他专项事业支出等。

5制度编辑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下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公约。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是财政部门。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编制使用申请,明确资金用途、金额、使用时间、结算方式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审查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程序,将批准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八条财政部门可以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定期组织审计,并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金额进行使用,不得挪用或者滥用资金。

第十条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结算需要提供相关的发票、收据等资金凭证,必要时还需要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有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资金监督与审计第十二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计,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对审计结果进行公示,并向财政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第五章处罚与追责第十五条对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十六条对于滥用、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2.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财政专项资金:特定目的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下达并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和规范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归口管理1.资金使用范围财政专项资金仅限于政府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经费、社会事业资助、基础设施建设等。

2.资金来源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预算拨款、专项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

3.资金分配资金分配应当遵循合规、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各项资金按照规定使用。

三、资金管理对于各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需建立健全的监督评估机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2. 资金使用标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项目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3. 资金结余处理对于项目结束或资金结余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结余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资金上缴或调整。

四、责任制度1. 财政部门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合规使用。

2. 项目部门责任各项目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资金管理规定,做好项目申报、执行、结算等工作,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财政部门、项目部门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责任追究、停止资金支持等。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调整或修改,应当重新发布并执行。

以上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希望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财政管理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规范天府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及其所属单位、下属机构和承接天府新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各级机构,以及接受天府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的相关单位。

2.财政专项资金的划拨依据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文件、规划、政策等相关规定。

四、资金使用
1.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专项资金划拨依据和使用标准,用于指定的专项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2.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应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需依法进行计划编制、项目招投标、资金支付和项目验收等环节。

五、资金管理
1.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应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和申报上报制度,对专项资金的划拨、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记录和监督。

2.相关单位应建立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进行收支管理和会计核算。

3.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应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与责任
1.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监督责任人和监督方式。

3.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七、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自颁布之日止。

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由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本办法解释权归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所有。

本办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用)(2024)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用)(2024)

引言: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根据特定目标或政策需要,经过立法程序确定的专门用于实现这些目标或政策的资金。

为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透明、有效,各级政府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本文将深入探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用要点,包括目标确定、申请程序、使用规定、监督机制和违规处罚等方面。

正文内容:一、目标确定1.明确政策目标: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目标,政府需要明确政策目标和愿景,以确定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

2.综合评估需求:政府应该综合评估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需求,确定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并向社会公开。

二、申请程序1.项目申报: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政策目标,提出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

2.资金申请:项目经过层层审核后,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包括具体资金数额、使用预算和时间计划等信息。

3.资质审查:财政部门应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申请单位符合相关条件,有能力完成项目。

三、使用规定1.专款专用: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政策目标进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

2.财务报告:申请单位需要每个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3.严禁违规使用:财政部门应建立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监测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申请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2.外部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舆论监督、投诉举报等渠道,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3.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五、违规处罚1.违规行为的界定:财政部门应明确违规行为的定义和界定,包括滥用资金、虚报项目、挪用资金等行为。

2.处罚措施: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止资金支持、责令整改等。

总结: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用要点包括目标确定、申请程序、使用规定、监督机制和违规处罚等方面。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一)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

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资金用途编辑(1)用于补助和奖励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项目给予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补助不高于总额度的30%。

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2)用于贷款贴息和转贷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支出性质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支出用途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印发的《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对于地方而言,专项资金分类与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别。

地方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门安排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政府性基金及转移支付资金等;地方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是地方政府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及其他专项事业支出等。

制度编辑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给部门、单位用于特定事项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性、规范性、效益性、公开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五条部门、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根据预算编制原则和财政资金状况,统筹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财政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监督第九条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资金用途和额度。

第十条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责任,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专户、国库单一账户等途径,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评价第十四条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使用计划使用资金,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结束后,部门、单位应当组织项目验收和评价,形成项目实施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和完善专项资金使用政策。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在国家、地方财政预算中设立的、专门用于特定公共事业、项目等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一)专款专用原则,确保资金用于特定的项目或事项。

(二)限额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控制资金的使用规模和范围。

(三)统一管理原则,由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

(四)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

(五)风险防控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可靠。

第二章资金管理机构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编制财政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资金的拨付和支付。

(三)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监督资金的使用。

(四)向社会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应当明确,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确保资金使用具有必要性和有效性。

(三)确保资金使用经过合理的评估和论证。

(四)确保资金使用过程记录真实可靠。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使用单位提交资金使用申请,必须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预算和相关材料。

(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三)审批通过后,由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单位按照申请及审批文件要求使用资金。

(四)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资金使用,并及时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报告使用情况。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八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应当做到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

(三)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制度,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具有特定用途、由财政预算安排或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的设立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和实施期限。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估,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资金的用途、支持对象、分配方式、管理要求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三、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设立目的和任务,合理测算资金需求,提出预算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对各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预算申请进行审核和汇总,综合考虑财力状况和资金需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四、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下达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专项资金的用途和支持对象,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进行分配。

因素法分配是根据相关因素和权重计算分配资金;项目法分配是通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等方式确定资金分配。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下达应当明确资金的用途、使用范围、绩效目标等要求。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截留、挪用资金。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项目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设备购置、项目建设等。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资金使用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文件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文件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使用,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接收、管理和使用的所有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地方、其他单位或个人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指明确来源、用途和管理的财政资金,包括专项补助、专项收入和专项债务等。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合理有效、公开透明、监督有力、风险可控。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用途的规定进行,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与其它用途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公开透明的制度,接受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八条本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条本单位领导干部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违规批准或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严重影响专项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第十一条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本单位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组成,主任委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针对专项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审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三)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进行处理;(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执行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单位领导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设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组,依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制定整改方案。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支持特定领域、项目或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设立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发展政策,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设立。

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应明确资金使用方向、支持范围、使用条件和期限等。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应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实际需要,通过竞争性分配、项目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分配机制,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九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不得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滥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专项资金指本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者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申请具有特定用途的、获得批复或者批准,并由本单位使用的资金。

财政专项津贴、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1、各项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 、对各种专项资金要统一核算,划清与日常业务收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 、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1、财务科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部门: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工作。

3 、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项目采购、证照申办等。

1 、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使用部门等进行项目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发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汇报发展。

3、划拨/审批:财务科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到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及使用手续。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本单位自有资金同步配套。

财务科负责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规定一、导言二、财政专项资金的定义三、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2.合理规划原则: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与财政部门制定的计划相结合,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政府的战略目标和政策导向,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

3.公平公正原则: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避免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歧视性分配资金。

4.效益优先原则: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必须注重效益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明显,提升资源利用的效率。

四、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2.资金拨付与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拨付对应的资金,并对资金进行专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3.项目实施与执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方案进行实施,并及时报送进度和财务报表。

4.绩效评估与验收:项目结束后,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验收,评估结果作为新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五、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1.财政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包括资金流向、资金使用情况等,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2.审计机关的审计:审计机关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查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财政部门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六、财政专项资金的追责和问责对于滥用财政专项资金、挪用资金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财政部门将依法进行追责和问责,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总结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正常运作,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定的差别。

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资金用途编辑(1)用于投资补助和奖励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

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2)用于贷款贴息和转贷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支出性质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支出用途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展社会经济,保障人民群众福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指用于特定目的的财政资金,包括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两种。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法、规范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防止浪费和滥用。

第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资金的用途和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财政制度和管理办法,并接受相关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资金划拨和调剂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的划拨应当根据项目的需要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到位。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调剂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合理分配,确保各项目按照计划推进。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划拨和调剂应当及时报送相关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表。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第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控制资金的支出,确保合理使用。

第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保障资金的安全,防止盗窃、挪用等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相关资金的统计和报表工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财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审核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和追责。

第四章违法和处罚第十四条对违法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和追责。

第十五条财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违法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通报。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财政专项资金划拨审批表2、资金使用报告表3、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资金使用单位:指接受财政专项资金并用于特定目的的机构或单位。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在财政管理中,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为了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制定了《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办法的内容和具体执行细则。

二、基本原则1.严格专项管理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特定的领域和项目,并严格控制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

专户管理是指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结转和结余等都应单独核算、单独登记并合理分配使用。

2.规范使用专项资金使用应按照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资金支出规定。

要加强资金使用的过程监督,严禁挪用、私分、截留专项资金。

同时,还应控制专项资金的开支,在保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基础上,尽可能节约使用。

3.规范监管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保障资金的安全、准确、合法运转。

对从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同时,对于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形成警惕和震慑。

三、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1.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分配流程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分配过程应规范化、程序化,并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具体措施如下:•对于专项资金的申请方要提交申请书,附上项目申报书、预算书等相关材料。

申请书应注明申请的金额、用途和购置目的等具体内容。

•财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限制性条件,则提交给有关专项管理部门审批。

•审批通过后,将专项资金划拨给申请方,申请方按照划拨周期和额度使用专项资金,应当建立独立的专户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程序化的审核规定,审计部门定期进行监督和审计。

2.专项资金使用的控制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具体控制措施如下:•对于开支的资金应当按照审核程序进行,不得超预算,并应当按照预算执行,严禁决定瞎花、瞎拨,过度拨款等行为。

•应当完善后续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的过程监督,对于项目出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加强对资金支出规定的学习宣传,让相关人员熟悉专项资金使用的政策和规定,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完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针对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单独设立的资金,具有专项支出职能和管理体制。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突出财政资金的公共性、慎重决策、精打细算等管理理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要求。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决策、使用、监管等涉及到的各个环节,应当严格遵守预算法和相关法规,强化内部控制,严控资金违规用途。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申报第五条行政机关在制定年度预算时,可以单独列支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应当具有明确的支出项目和使用期限,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充分考虑政策导向和经费来源,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向财政部门提供备案。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并附上有关的文件和资料,经过预算部门和监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决策和使用第十条专项资金的决策和使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预算方案、政策导向和资金用途要求;(二)依法合理、经济有效,符合节约集约、精打细算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三)具备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合法、规范和透明。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对专项资金进行谨慎安排和使用,建立健全决策制度,防范经费浪费和滥用。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控制支出进度和节约使用,确保资金利用效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采取有关措施,避免资金闲置或挤占国库资金。

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借债或任意挪用。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不脱离主体预算,严禁骗取、挪用、侵占或滥用专项资金。

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及河北省财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河北省财政为特定目的的支出而专门划拨的资金。

该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支持特定领域的项目和计划,以促进相关领域的发展。

二、资金管理2.1 资金来源和划拨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拨款、政府投资和其他收入。

根据专项资金的用途和支出计划,省级财政部门将资金进行划拨。

2.2 资金监管河北省财政部门将建立专门的监管机制,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审核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检查和评估、开展财务审计等。

2.3 资金使用范围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应当用于特定领域的项目和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等。

使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申请前明确资金用途,并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支出。

2.4 资金使用程序资金使用程序包括申请、审批、执行和监督。

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如填写申请表、提供必要的材料、经过审核等。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并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管理3.1 项目管理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将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督促执行。

该机构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选拔和任命。

3.2 项目申请和评审使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评审。

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预算和实施方案,并经过专家评审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3 项目监督和评估省级财政部门将建立项目监督和评估制度,对使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

该制度应当包括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评估等方面的监控和评估。

四、财务管理4.1 财务制度使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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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总目录〉(征求意见稿〉第三次修订一、总则二、管理职责与分工三、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四、收支执行与曰常管理五、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六、项目调整、撤销与验收结算七、信息共享与定期报告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九、绩效考评十、附则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釆购法》、《招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中央、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是否需要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划分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两大类。

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没有直接到单位、到项目的专项资金。

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定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零基预算”的原则。

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理模式,实行“零基预算”管理。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

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整合使用的原则。

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用途的前提下,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引导,以产业为平台,以统筹为核心,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规范管理的县涉农项目整合办公室为主的新的运行机制。

以优化配置财政资源,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提高财政资金整体效益。

(四)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

所有专项资金(除国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外)拨付一般都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资金拨付除项目管理费、前期费等资金可拨付到项目管理部门外,其它用于工程、货物、服务类等资金支出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承包商、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

直接到村的单个建设项目资金,条件成熟的地区,县可以直接支付到村。

(五)打卡发放的原则。

凡支付给个人的补助支出,一般应打卡发放到人,各级各部门在发放过程中不得强行代扣各种款项。

(六)基建项目投资评审的原则。

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在1075元以上的工程预结(决算〉项目,必须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未经评审不得开展工程招投标和办理工程结(决)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县财政部门和业备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对专项资金的曰常使用管理工作负责。

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及其预算草案、可行性方案并向上级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并具体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收集、汇总、定期报送资金使用管理信息;财政业备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项目预算、组织调度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报告财政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佘和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监管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全过程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涉及专项资金管理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县政府报告。

县财政专职I督柃杏局监管的主要职责是:监管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曰常的收支活动,参与审核各单位银行账户立户、撤并的核批,专项资金库存的稽查,项目库建设的督查,联合县监察局督查补贴发放项目的公示情况,参与预、决算的审核,机构撤并的清算监交等。

工作重点是对一事一项问题在事前,事中开展内外督查,进行规范指导。

县监察局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的招投标、大额支出的政府采购、基建完工的验收与预决算的投资评审、项目公示情况等进行曰常监管,全面落实政府追责制度。

着重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县审计局监管的主要职音是:按照县政府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全方位地开展审计监督,对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和救灾、社保等重要领域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和绩效评审,着眼于审计结论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应用。

第三章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一、立项申请第九条县发改委、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应受理。

第十一条县发改委、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及时组织财政、项目建设资质管理等单位进行审查。

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由分管县级领导定,常备副县长审核,县长、书记批。

500万以上的由县委、政府集体研究定。

第十二条属于涉农项目整合范围的资金,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集中建设项目、集中建设地点、集中资金投入’’的原则,择优选择申报玄农资金项目,按照上级对口部门和单位的要求完善项目申报各种手续,由县涉农项目整合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十三条实行项目申报备案制度。

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在向上级申请项目资金前,应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县财政部门和县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超过50万元的,主管部门需请示主管县长后,根据上级要求上报,经审核需县政府举债的专项资金,经政府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报县长审批,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县长批示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申报、实施项目所需的项目前期赛、规划费、专家评审费及项目公示费等经费,上级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佘部分由县财政酌情安排,前期费用参照《关于鼓励支持争取项目及资金的若干规定》办理。

第十建议设立的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与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行文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二、资金分配与预算编制第十县财政安排和非税收入形成的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应当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主管部门每年应编制年度项目申报与收支计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或专项预算管理,审批程序由县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或专项预算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后,在年度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性、临时性事项需要县财政专项资金玄持的,按照县政府《临时预算管理审批办法》办理。

上级下达专项资金需要县政府配套增加专项资金预算的,经主管县领导批准后须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批。

对各单位申报的应由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中解决的临时预算支出,在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

第十九条对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县领导审核,常务付县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拿出资金分配的初步方案,经两个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涉农整合项目的须县涉农整合办签字审批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各自主管县级领导、常务付县长审核,县委书记、县长审批。

100万以上重大资金分配方案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再递交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因职能交叉须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确定荦头部门,落实、安排专项资金,不搞重复安排。

第二十一条对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在收到上级的指标文件后,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下达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数额向各自主管领导及常务副县长报告。

对数额5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向县委书记和县长报告。

对直接由主管部门支付,需财政部门监管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将指标文件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通过非税收入组织的专项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地将专项收入缴入县财政国库,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所有专项资金一般应通讨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糸集中收付。

〔一〕、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必须单独在银行开设专户的专项资金,财政国库部门可在银行开设特设专户进行核算,业务主管部门及项目用款单位要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封闭运行;(二;)、对不需要单独在银行开设专户的专项资金,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用款单位都要设立专门会计账簿,进行明细核算,做到项目资金来源清楚、去向明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三;)、对要求在财政实行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的职能股室在银行设立专户,建立专账,所有原始凭证等会计档案资料由财政部门的职能股室保存,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再设立会计账簿。

(四;)、下拨到乡镇的专项资金,特别是农户个人补贴,一般应纳入乡镇财政结算户统一核算,再从“结算专户”拨付“支出专户”支报。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资金〔包括需要进行再分配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资金〕的拨付程序是:由用款单位填写申请拨款单,并附有关会计资料,经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指标文件及已审批的资金分配方案,认真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及有关会计档案资料,按进度提出具体拨款数额,经县财政局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规定及时将款拨付到财政专项资金专户或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及业备主管部门在支付过程中,必须履行法定手续,手续不全的应当拒付资金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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