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帆保险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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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期末案例分析一、保险利益1、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

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

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

思考:是否应该赔付?【争议焦点】赵某认为,自己为被保险人办理了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被保险人发生的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离婚时,孩子判归前妻马某抚养,赵某虽然喜欢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小孩,但未与小孩形成抚养关系,对该小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与法理解析】本案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日和李某生活一天。

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

所以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

该保险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它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本案当中,李某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

虽然在孩子投保时取得了他的同意,但合同上的投保人是妻子赵某,而不是李某。

所以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a公司租用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9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位于b公司的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0月b公司房屋发生火灾,a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思考: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赔付么?【结论与法理解析】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一:保险学案例分析题1、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

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2、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2)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

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3、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

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答:愿意承保,因为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货物装运后,随着提单的转让,买方即有保险利益,并且,保险责任均为承运人控制,并不为因为买卖双方对货物有否可保利益而发生变化。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在当今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保险,人们可以在面临各种风险时获得经济上的保障和支持。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保险学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

案例一:财产保险中的理赔纠纷_____在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后,家中遭遇了火灾。

火灾导致了房屋结构受损、家具烧毁以及一些贵重物品的损失。

然而,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却遭遇了困难。

保险公司认为,_____在投保时未能如实告知房屋的一些潜在风险因素,例如房屋的老旧线路问题。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按照保险合同的全额赔偿,而是提出了一个较低的赔偿额度。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性。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_____未能如实告知房屋的潜在风险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对风险的评估和承保决策。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对赔偿金额进行调整。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了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如实填写投保信息,以免在理赔时出现纠纷。

案例二: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给付_____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在保险期间内,_____被确诊患上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_____在投保前曾经有过相关疾病的症状但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在这种情况下,_____认为自己在投保时并不知道那些症状与当前所患的重大疾病有关,因此不构成未如实告知。

对于这个案例,我们需要从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不可抗辩条款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如果保险条款存在歧义,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对于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存在争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案例: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策略背景:某保险公司是一家新兴的保险公司,目前在市场上的知名度较低。

公司目前主要提供汽车保险和家庭保险两种产品,但市场份额较小。

公司希望通过制定新的业务发展策略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增加收入。

问题:1. 如何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品牌形象?2. 如何增加客户的购买意愿和忠诚度?3. 是否有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可以开发?解决方案:1. 提高知名度和品牌形象:- 加大市场推广力度,通过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

- 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建立公司的品牌形象,增加在线宣传和互动。

- 与其他知名品牌合作,进行联合营销,提高公司的曝光度。

2. 增加购买意愿和忠诚度:- 提供竞争力的价格和优惠政策,吸引客户购买。

- 提供个性化的保险方案,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 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及时解答客户的问题和投诉。

3. 开发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 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开发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如健康保险、旅行保险等。

- 与其他行业合作,开发特定领域的保险产品,如房地产保险、农业保险等。

实施计划:1. 设立专门的市场推广团队,制定详细的市场推广计划,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2. 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互动,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定期发送优惠信息和保险知识。

3. 成立新产品开发团队,调研市场需求和竞争对手情况,制定新产品开发计划,并进行市场测试。

4. 培训员工,提高他们的销售和客户服务能力,确保能够提供满意的服务。

预期效果:通过以上的业务发展策略,该保险公司预计可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品牌形象,增加客户的购买意愿和忠诚度,同时开发新的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增加收入。

保险案例分析教育启示(2篇)

保险案例分析教育启示(2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保险案例分析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保险行业的运作机制,还可以从中汲取教育启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保险知识水平。

本文将以一起保险案例分析为基础,探讨其中的教育启示。

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保险公司接到一起因客户误操作导致的保险理赔纠纷。

客户在购买保险时,误将保险期限填写为一年,而实际上其需求为十年。

当客户发现保险期限不足时,已经过了投保期限,无法修改。

客户认为保险公司存在误导行为,要求全额退款。

案例分析:1. 保险公司责任分析首先,保险公司需对客户提供的保险单进行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仔细核对客户填写的保险期限,确保其符合客户需求。

然而,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客户填写的保险期限错误,导致保险单中的保险期限与客户实际需求不符。

其次,保险公司应加强客户服务。

在客户购买保险时,应详细解释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期限等关键信息,确保客户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特性。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向客户提供充分的解释,导致客户对保险期限产生误解。

2. 客户责任分析客户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产品的特性。

在本案中,客户未能仔细阅读保险条款,误将保险期限填写为一年。

此外,客户在发现保险期限不足时,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三、教育启示1.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保险案例分析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保持风险防范意识。

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产品的特性,避免因误解而导致的纠纷。

2. 加强保险知识学习保险案例分析启示我们,要加强对保险知识的学习。

了解保险产品的特性、保险条款等内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应对保险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3. 提高沟通能力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沟通能力至关重要。

保险案例分析提醒我们,在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确保双方对保险产品的理解一致。

2024最新保险学案例分析(2024)

2024最新保险学案例分析(2024)
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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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风险管理与精算技术应用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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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识别与评估方法论述
2024/1/29
风险识别
通过数据收集、专家咨询、历史经验 分析等手段,对潜在风险进行识别, 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等。
风险评估
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估方法,如风险矩 阵、敏感性分析、蒙特卡洛模拟等, 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量化和评估,以 确定风险的大小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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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保险领域实践
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保险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 之一。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 交易权等基本权利,是维护保险市场健康发 展的重要保障。
2024/1/29
实践案例分析
近年来,中国保险行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 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例如,保险公司通过设 置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完善投诉处 理机制、开展消费者权益教育等措施,切实 提升了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同时,监 管部门也加强了对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 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了相关政策的贯彻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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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探讨
治理结构现状
当前,部分保险公司存在治理结构不完 善、内部控制不严格等问题,导致公司 经营风险加大,影响了保险市场的稳定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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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方向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等方 面入手,推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同 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 和指导,确保其稳健运营。
科技助力保险风险管理
借助智能风控、物联网等技术,提升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能力, 降低保险欺诈和赔付风险。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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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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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医疗 费用后果
若李先生坚持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医院有权提起诉讼。若法院判定 李先生需支付医疗费用,而他仍不执行,将会面临强制执行甚至上 失信"黑名单"的风险
结论
李先生应先了解自己 购买的医疗保险的保 险原则、合同条款等 相关信息,在出现保 险事故时,按照合同 约定申请保险金支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险公司支付保 险金后,李先生仍需 自行承担自负额部分 的医疗费用
保险学案例分析
目录 /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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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购买医疗保险 后,患者拒绝支付医疗 费用
案例二:汽车保险赔付 争议
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一:购买医疗保险后,患者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背景 李先生在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后,因意外受伤入院治疗。在出院时,医院要求李先生支付 医疗费用,但李先生认为自己已经购买了医疗保险,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分析
保险学 案例分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原则
根据保险学中的"保险原则",保险公司应在被保险人出现符合保险 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李先生因意外受伤, 属于保险事故,应得到相应的保险金
合同条款
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规定被保险人需承担一定的自负额,即在保 险金支付前,被保险人需自己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若李先生购买 的医疗保险有自负额条款,他需先自行支付这部分医疗费用
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可能会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免责条款,如酒驾、违规停车等 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不予赔付。若张女士存在免责条款中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 拒绝赔付
争议解决:对于保险赔付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 起诉讼。在此过程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裁决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围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发生的、保险责任围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保险学案例及答案(1)

保险学案例及答案(1)

保险学案例及答案2008年06月24日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

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保险学案例及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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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车辆“自燃”索赔案[案情简介]某年黄某为其骏马牌客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额1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7月12日,黄某雇请司机刘某驾驶该车,在行车途中因车顶行李架上货物起火燃烧导致该车全部烧毁。

火灾发生后黄某向承保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邀请当地公安消防科人员一同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细致勘察。

7月16日,当地公安局消防课对该车火灾事故出具了证明,认定:“火灾部位为车顶行李架,起火源分析为乘客上客车货架装货时,可能将烟头或其他可燃物掉进行李架上的棉被、蚊帐里被点燃后引起火灾。

”同年10月8日,省公安厅消防局作出了该车火灾事故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结论为:“排除该车电线路故障和人为纵火以及装行李过程中没有发现异常情况等三个因素,认定该起火灾的原因为该车行李架上的货物起火所致。

”同年11月5日,当地公安局消防科又作出第3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这起火灾是先从车顶货架上的行李引燃的,起火源分析为乘客上客车货架上装行李时,将烟头或其他火源调进货架上的棉被、蚊帐里引起火灾。

”火灾事故后,被保险人黄某估损,因该车经济损失18万元,将该车残骸出卖,得残值1万元。

黄某在索赔手续凭证俱全后于同年11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同年12月20日保险公司正式向被保险人黄某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本火灾事故不属保险责任,故此不予赔付。

”黄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及结论]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未投保附加险的自燃险,且火灾为不明原因产生起火,虽然当地公安消防科的认定书对起火源分析是烟头或其他火源什么的,但只是推测与可能。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自燃”的解释:“非指物理学所定义的自燃,而只是保险车辆因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以及不明原因产生起火,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就此可定义上述现象引发的火灾为自燃,而自燃引发的火灾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本案启迪]《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火灾”的释义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doc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doc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人寿保险案例汇编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最人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木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 U,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z —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育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I口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令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种观点的陈述。

在木例小,龚某不知口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口己已患宵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來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屮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血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谋报为48岁, 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在保险学领域,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教学和研究方法,它能够帮助学生和从业者深入理解保险原理、风险管理以及保险产品的设计和运作。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保险学案例分析,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探讨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险责任的界定以及保险理赔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案例背景:张女士在2018年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30年。

在2021年,张女士不幸遭遇车祸,导致严重伤害,需要长期住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张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女士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问题分析:1. 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基于自愿原则,就保险事项达成的协议。

在本案中,张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原则上应具有法律效力。

2.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有义务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情况。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准确评估风险,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3. 保险公司的审查义务: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时,也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投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

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理赔过程中的争议解决:在理赔过程中,如果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就保险责任的界定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案例结论:在本案中,如果张女士确实未如实告知其高血压病史,且该病史与车祸事故有直接关联,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但如果保险公司在审查过程中未能发现张女士的病史,或者张女士的高血压病史与车祸事故无直接关联,保险公司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的处理结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通过这个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学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风险评估以及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这些都是保险学研究和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保险公司早会励志故事分享

保险公司早会励志故事分享

保险公司早会励志故事分享作为一家保险公司,每天都充盈了挑战和竞争。

为了激发员工的斗志和乐观性,提升他们的工作效率和团队合作,我们每天早上都会举办一次早会。

早会不仅是沟通信息的平台,更是一个分享成功故事和励志经历的机会。

下面,我将向大家分享一些激励与感动的故事。

故事一:平凡业务员的坚持与成功张小明是我们公司一名平凡的保险销售业务员,从业以来并没有取得太卓越的业绩。

然而,他从未放弃努力,并时刻保持乐观向上的心态。

每天早晨,不论天气多么糟糕,他都会准时出此刻公司,充盈激情地迎接新的工作日。

经过一年的培训和努力,张小明逐渐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并开始取得一些小的业绩。

然而,在某个关键的时刻,他遇到了一个巨大的挫折,一个他原本以为已经是铁定的客户突然反悔,打消了采购保险的决定。

面对这个困难,许多人或许会懊丧并选择放弃,但张小明没有。

他反思自己的问题,并决定改变销售策略。

通过更加精准地了解客户需求,他谦逊地向他人请教并不息进修,最终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取得了冲破性的业绩。

如今,张小明已经成为我们公司的明星销售员之一,他的成功故事激励着许多其他销售员。

他的故事告知我们,只要保持信念,在面对困难时不放弃,努力进修和改进自己,最终就能够迎来成功。

故事二:团队的力气在我们公司,团队合作分外重要。

我们信任团队的力气可以战胜任何困难和挑战,实现更高的目标。

有一次,我们公司的一个团队面临着一个巨大的挑战,要在短时间内完成一个复杂的保险项目。

这个项目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大量的数据处理,需要各个团队紧密协作。

面对这个挑战,每个人都投入了全部的热忱和精力。

大家利用早会的时间沟通进展状况和困难,互相支持和鼓舞。

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成功地完成了项目,并且取得了卓越的业绩。

这个项目标成功不仅仅是一个业务上的成功,更是证明了团队的力气。

我们学到了合作、互助和信任是取得成功的关键。

这个故事鼓舞着我们每个人,在面对困难时信任团队,发挥团队的力气。

保险学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保险学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一、案例背景某保险公司于2020年5月与一位客户签订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2021年7月,被保险人在工作过程中不幸遭遇意外,导致重伤,经医院诊断为四级伤残。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二、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被保险人是否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条件,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 争议与分歧意见(1)被保险人是否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条件?部分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在工作过程中遭遇意外,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围。

而另一些观点认为,被保险人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由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无需支付保险金。

(2)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部分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因为被保险人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条件。

而另一些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可以以被保险人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3. 研究结论(1)被保险人是否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在工作过程中遭遇意外,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围。

(2)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三、对策探讨1.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明确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围。

2. 保险公司应提高理赔服务质量,简化理赔流程,缩短理赔周期。

3. 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更加人性化的保险服务。

四、进一步的思考1. 保险公司应如何完善保险条款,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2. 保险公司应如何提高理赔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理赔服务?3. 保险公司应如何加强风险管理,降低理赔风险?总之,本案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1、王某系桑塔纳车主,于2001年8月7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该车于次年5月24日通过南京市工商局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将该车卖给李某,由于车管部门日期限定,当日车辆未能过户,直至8月份才过户。

5月25下午2时许,李某驾驶该车由南京开往江阴,在312国道上与另一辆车相撞,致使该车驾驶员赵某死亡,车辆全损。

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李某负全责,赔偿赵某家属14.6万元。

事故发生后,王某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该车转卖手续已办理完毕,但原车主王某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单未及时过户,应当拒赔。

原车主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认为,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负全部责任,造成的损失除免赔20%外,其余部分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前已转卖为由拒绝赔偿理由不充分,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车辆损失17.6万元和第三者责任损失11.68万元。

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

因车辆实际已经转卖,双方已经实际完成买卖行为,所有权实际已发生转移,而过户只是政府管理部门便于管理的一项规定,没有过户并不能说明买卖没有发生,更不能说所有权没有转移。

所以王某对该车已失去了保险利益,保单对王某无效,而新车主李某因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批改过户手续,保单对他也没产生法律效力。

所以保险公司拒赔是有理的。

2、2001年1月5日,某市汽车出租公司将其所有的新款夏利轿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窃抢劫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汽车公司。

保险期限一年。

合同签订后,出租汽车公司如期交了保险费。

同年5月2日,出租汽车公司将其中一辆夏利轿车过户给汪某,同时,汪某与汽车出租公司订立合同,车辆仍由出租公司管理,并约定汪某每年向出租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出租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汪某个人交付。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的基本原则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与保险人的责任【案情介绍】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

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案例分析】本案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按照这一规定,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但是,在此案中,难以确认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因为,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对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病史内容,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故不能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启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投保人应把自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尽量告知保险人,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否则,如果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予承担赔付责任。

因此,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就将面临保险合同无效和发生事故得不到赔偿的风险这样看来,投保人承担了较大的责任。

但这并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责任。

因为,一般投保人并不知道需要向保险人申报哪些事实。

保险公司应该在操作规程上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作适当的规定,如规定业务员必须完成必要的询问事项,如果出现业务员过失使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令公司蒙受损失,则应该由有关业务员负责。

案例二:如何处理“风险程度增加"(最大诚信原则)【案情介绍】1997年6月,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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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经过
A与保险公司Y之间签订了以A自己为被保险人 的人寿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A因 患尿毒症而死亡。A的保险金受益人B,向Y保 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但是,Y保险 公司在理赔的过程申发现,A在投保时,隐瞒 了患有梅毒性脊椎炎的既往病史,违反了投保 时必须如实告知的义务。Y保险公司因此以A 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拒绝向 B支付死亡保险金。为此,B向法院提起诉讼, 提出A死于尿毒症,并非死于隐瞒没有告知的 梅毒性脊椎炎症,这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案例分析 根据商法有关条款规定,如果保险事故和不 实告知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事实得到证实的 话,那么保险人的保险金支付义务是无法避 免的,Y保险公司就有支付死亡保险金的义 务。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支持B的主张,认定Y 保险公司有支付死亡保险金的义务。但是, 最高法院却对此案做出了由于该案的审理违 反了商法的法理,自相矛盾,发还重审的判 决。结果,此案以Y保险公司胜诉告终。
而村委会是投保人,他作为保险公司订立了以福特车 为保险标的的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它无疑是保险合 同的主体。问题在于村委会对它投保的保险标的—— 福特车——有表现利益吗?他作为这份机动车辆保险 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合同主体的资格?从案例情况介 绍,村委会既不是轿车的所有人,也不是轿车的租用 人,而是所有人和租用人以外的第三者,与保险标的 没有任何为法律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他对 轿车不具有保险利益,既然没有任何保险利益,那么 村委会与保险公司订立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自自然是 无效的,尽管他是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主体,但是由 于不具备合同主体的资格,所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 他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力是不可能得到 法律的保护的。 所以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是合法的。
思考 不难看出,当投保人 (人身保险中有时投 保人就是被保险人)隐瞒被保险人的病情 带病投保后,被保险人却死于和不实告期 的病情不同的病时,而不实告知的隐情 却被保险公司察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 进行处理?
案例经过 H村省委某会县获T知村后村,民立纪即爱作民为拥保有险一人辆向福保特险车公,司村里 有提一出家索村赔办,的要灯求具按厂照向保他险租金用额这赔辆偿车车。辆双被防盗协 定损:失该费车25平万时元仍。放保在险纪公爱司民在家理里赔,过也程归中他了使解用 处福置特,车灯为具谁厂所只用要,每被月谁把租车用借、给有厂谁里保使管用以5及~6次; 未保获险得事保故险的保发障生,是纪由爱谁民驾同车意外有出村所委引会起向等当具地 保体险情公况司后投,保提机出动被车保保险险人。对随福后特,车村不委具会有出保面 办险了利投益保的手理续由,,保拒险绝金承额担为赔2偿5万责元任。。在双保方险因期 的此某发一生天争,议车,主引纪起爱诉民讼驾。车外出办事,把车停 在县城的红心饭店门口。办完事后回到停车处, 纪爱民发现福特车已经被人盗走。
案例分析 纪爱民作为车的主人,对车具有固有的保险利益,但 是其未向保险公司投保,也没有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 协议,所以他们之间不存在保险关系,这就是使其不 能成为保险的主体。它既不是投保人也不是保险合同 的主体,他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也无权获得保 险公司对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的赔偿。村 灯具厂是车的租用人,并承担了一定的经济责任,对 车也有保险利益,理应为保险的主体,但是从案情来 看,车主与灯具厂未能订立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责 任,而且灯具厂也未以自身身份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从而造成了,保险公司与灯具厂之间不存在保险关系。 他不是投保人,同时也不是合同主体,保险车辆的损 失的赔偿问题他同样无权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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