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家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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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家庭)的
电话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2013年我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以来,全县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行业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投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建设、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发展,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方面创造了许多成功经验。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玉溪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的实施意见》(玉发﹝2018﹞18号)要求,为大力培养树立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和市创建办的有关要求,拟评选命名一批县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家庭)”,择优推荐一批市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家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机关、企业、社区、乡镇、村民小组、学校、宗教活动场所、医院、军(警)营、家庭等。
二、推荐条件
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在促进我县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
荣发展事业中成绩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在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发展成绩突出;
(二)在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美丽和谐幸福新平中成绩突出;
(三)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成绩突出;
(四)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成绩突出;
(五)在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成绩突出;
(六)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七)在保护、挖掘、弘扬少数民族文化方面成绩突出;
(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成绩突出的。
三、推荐要求
(一)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面向基层、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分配名额、类型进行等额推荐。
(二)对拟推荐为示范单位的,征求纪委监委、组织、政法等部门的意见后上报。
四、授予荣誉称号
对评选出的示范单位和家庭授予“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家
庭)”荣誉称号,颁发荣誉牌匾。
五、材料报送
请于6月20日前将《元江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家庭)推荐审批表》和事迹材料一式2份报送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同时报送电子版和与事迹材料相关照片3张,示范家庭只需报推荐审批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陆发新,,。
附件:1.元江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家庭)推荐
审批表
2.元江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名额分配计划表
3.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
4.元江县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九进”
活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中共元江县委统战部
元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9年6月10日
附件1
元江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家庭)
推荐审批表
附件2
元江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名额分配计划表
附件3
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
一、推荐审批表
(一)创建工作开展情况部分要突出重点,聚焦特色做法、典型经验及取得的主要成效;
(二)字数控制在1000字左右,以仿宋小四号字体、A4纸单面打印装订,不足可加页。
二、事迹材料
(一)重点介绍主要举措、亮点工作、主要成效、典型经验,要求主旨鲜明、结构紧凑、可读性强,便于新闻宣传,避免简单罗列、泛泛而谈;
(二)主标题要突出创建主题和本地区、本单位工作特点,“**地区或单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验材料”可作为副标题;
(三)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正文以仿宋小三号字体打印。
三、图片要求
(一)图片要紧密结合创建主题,真实生动、新闻性强;
(二)每个候选单位提交3张,相机原图无像素要求,网络下载图片规格须在1MB以上。
以上材料须由推荐部门认真审核把关后统一报送。电子版请按单位整理打包后发送至邮箱,并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元江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