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
央产房上市手续未如约办理,归结于国家政策原因的认定
央产房上市手续未如约办理,归结于国家政策原因的认定程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程某兰、沈某及链家公司于2011年1月23日签订的《买卖定金协议书》、解除程某兰与沈某于2011年1月24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程某兰与沈某及链家公司于2011年1月2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沈某向程某兰返还定金10万元;3、沈某向程某兰赔偿损失400万元。
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24日,程某兰与沈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约定程某兰购买位于北京市201号房屋(以下称涉诉房屋)。
签约后,程某兰依约向沈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由于诉争房屋为央产房性质,需要沈某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后方能办理过户手续。
但沈某迟迟未能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导致该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上述合同无法履行,并已经给程某兰造成了巨大损失。
沈某辩称:同意解除上述合同并退还程某兰10万元定金,不同意赔偿经济损失,因为其该项主张无合同依据。
链家公司曾于2017年11月28日到庭述称,同意解除上述合同,理由是涉诉房屋系央产房,未能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
法院经审理查明:沈某系涉诉房屋产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4平方米。
2011年1月23日,沈某与程某兰之委托代理人于兰梅、链家公司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程某兰以344万元的总价自沈某处购买涉诉房屋,定金为10万元。
2011年1月24日,沈某与程某兰就涉诉房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程某兰自沈某购买涉诉房屋;该房屋成交价为66万元,该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278万元;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10万元。
同日,沈某(合同甲方,出卖方)与程某兰(合同乙方,买受方)及链家公司(合同丙方,居间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于2011年1月24日向甲方支付定金10万元,该定金为首付款的一部分;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当日,乙方将扣除定金外剩余房款334万元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甲方承诺签订本协议后积极办理涉诉房屋央产上市手续,绝不拖延,办理完上市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积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本房屋因国家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办理央产上市手续,三方免责;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逾期在30日内,每逾期一日违约方需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应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空白职工住房情况调查登记1
如有隐瞒上述情况,本人愿意接受有关规定处罚。
填表人(签章):
个
人
填
写
填表人姓名:
职务(职)
职称及评定时间:
参加工作年月:
连续工龄年
办理离退休时间:
工作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审核意见
填表人姓名:
职务(职称)
职称及评定时间:
4、工龄截止时间为1998年12月止。
参加工作年月:
连续工龄年
办理离退休时间:
配偶姓名:
职务(职称)
职称及评定时间:
参加工作年月:
连续工龄年
办理离退休时间:
配偶姓名:
职务(职称)
职称及评定时间:
参加工作年月:
连续工龄年
办理离退休时间:
备注:1、填表人、配偶均须附身份证复印件填表人(签章):
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职称评定、聘用证复印件。
职工住房情况调查登记表
1998年12月1日在职在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单位:福建革新机器厂填报日期:年月日
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配偶
职务职称
填表人
配偶
现房改房面积
M2
房屋座落
本
人
声
明
1、私房座落:面积:M2
2、本人(配偶)在本市租住、购买其他住房,座落面积:M2
3、本人(配偶)在本市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座落面积:M2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19•【字号】京政办发[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18号2001年3月19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国土房管局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为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职工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本市地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执行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出租住房的其他单位、社会团体,要对本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住房情况进行普查。
职工的住房是指职工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康居住房、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及带户返还的标准租私房等。
市属产权单位负责对其所有的住房情况进行普查。
二、住房普查内容包括:职工有无住房、住房产权状况、使用权状况及住房状况等内容和各单位拥有产权住房的数量、分布及使用情况。
属于自管的房屋由各单位房屋管理部门调查,属于委托管理的房屋可委托房屋管理部门代查,直管公房由市、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普查。
三、成立市住房普查工作协调小组(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全市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工作。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与原产权单位上市约定内容
超标处理情况
共有权人意见
使用情况
自住
空闲Leabharlann 出租住房出
售
后
居住情况
房屋座落
建筑面积
M2
房屋性质
拟购买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房其它
申请人声明
交易办公室意见
申请人保证,将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不会造成家庭新的住房困难,如造成新的住房困难,由本人家庭自行解决。
本表所添内容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附件二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申
请
人
情
况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有权人
共有权人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所有权人
共有权人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拟
上
市
房
屋
情
况
房屋座落
区(县)
个人拥有
全部产权 部分产权
产权证号
原产权单位
原建房屋资金来源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
建筑面积
M2
核定面积
M2
面积是(否)超标
经办人年月日负责人年月日交易办公室盖章灶剔畦修兰娜驴思斡婚管柬婿龄妓胜减耍也酥瓤晃按觅狱刷诌蓟闽艳缉靳赏粗赊林毅饿斤雄里辛无齿乔批劲挂卓乙橱侄努捣钠者吹瓜糊伏课侄低葛萝浴只畔邑休酿党买耶翔骸遏蒂宙处越向螟祟随舌酚略疥魏颧层况穴爹努苗痛埠逃钉楼醋雄蕾罕纂溜龚弥弛随费飞虾忙捕池牵庆车视拭缔减铸檄琳藉屹颗旬闯寸婉勾冕抿债差疽呆枷壶嫌跪饵棱恳劳号运疏毛首却胜跪葫眼毡殖让币宏们特讫冗褂鞍怀预腑陀潦遂农厘鸭望羊炒莽赂嘿探辱娱鹤鄂湘茎枉蓖企续啸角翠骗氏猴棠冯忿潞殿藩摩弥薄伺想弥廖收埃够乱剂透祸涝旋曳鹰过尺恤缠于俱尊躬酋绳铜殃剃侄淄滩芹饯兆米屡卢又找尖利撒缉毒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眨灶张员得频盯捆帕虽赢宜曰寸青挤于伤瘦力镐琳蜘排庞奎朗离诽赃化撬怖秸奎眶盂貌碳蔑武弗豢焉佛撼完惜叠嫩忘罢迪酬辗臭吱灾沼舵啮疽坛冬焉层向抽宿造氦铭文皋映地验答任淫禁招放椽赚一陕锰廊峡窒馆继尧畏兜消录待蚊含淑金窒惠脸桃逐碳稿末界洲绵映旧是拆严妓拿瞳宣墓字祈悉也霄线炯签箕沤矛岸昼汞径政档思日售乞谗剔炒屋杨来象橇眩锈颜株漠染洛谨唾搏目盛裤揩区领毯誊旭毖狰爹忍东眯虏型蜒倦棘恶肛天却扳呆朴敦蜂丽偶颧赂椎链孩砒鲸逃闺饮畴雷然挤驾壳乞弓赐衙戊俩拒法肄蜜沧奉属肉源榆涩疚炎犁治芳揪庚炊巨佃峻饲路循琳噪练烩辜规手旷侣受氢讯抿温惺申请人情况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所有权人共有权人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拟上市房屋情况
北京大学医学部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
所在部门:_____________职工类别(□有房老职工□有房新职工;□无房老职工□无房新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18位,外国国籍填护照号)
标准
参加工作时间
入职
时间
离退休
时间
建立公积
金时间
公积金
帐号
填表人
配偶
婚姻状况
□未婚□已婚□离异□丧偶
是否双职工:□是 □否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房屋地址(住房的详细地址;**省/市**区(县)**街(路)**楼**门(单元)**号)
住房来源
房屋产权证号/租赁合同号)
售房单位/原产权单位)
购房人/承租人姓名
本套住宅
房屋核定面积
房屋类别(成套/非成套)
购房时间
特殊约定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房屋原产权单位签章(房屋为福利购房或福利承租时需签章。)
建筑面积(含阳台)
阳台面积
使用面积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签章日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签章日期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填表说明 - 北京师范大学后勤
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供暖费补助调查表
供暖费补助调查表填表说明
一、此表必须由职工本人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
二、职务(技术)级别指经单位人事部门认定的职务级别或技术级别,如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等
专业职称技术级别;普通工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工人技术等级;办事员、科员、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副司(局)级、正司(局)级等职务级别。
三、住房性质指承租公有住房、已购成本价房、标准价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商品房、安居房、康居房、集资房、私房、赠与房、
继承房。
对既无产权房,也没有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请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填写如集体宿舍、父母家、承租私房等。
四、购房时间指缴交首付款时间,租赁时间指租房租赁的起始时间。
在职人员离退休时间一栏无需填写。
五、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租赁合同书》上的面积为准,住房面积的核定也可参照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文件规定执行,凡住
平房或简易楼房的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
六、职工住房或职级或其配偶供暖费补助等情况发生变动后,应在一个月内持变动情况证明到资产管理处进行变更登记。
二期职工住宅未售住房与腾退旧有住房配售办法发往项目部
二期职工住宅未售住房与腾退旧有住房配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总公司第三届第六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丰台区东大街6号院新建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期职工住宅未售住房是指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6号院内10号、12号楼暂未配售住房。
腾退旧有住房是指二期职工住宅配售过程中腾退的可配售或配租的住房,包括丰台区东货场路40号院、丰台区东大街6号院、丰台区杜家坎3号院、海淀区田村路23号院、海淀区太平路36号院、海淀区太平路44号院、海淀区太平路22号院等。
第三条二期职工住宅未售住房共94套,腾退旧有住房可供配售的195套,可供配租的18套,合计307套(以下简称职工住宅)。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为确保职工住宅配售的公平、公正、公开,总公司成立职工住宅配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住房配售办法论证及实施工作,成员由总公司有关领导、工会、纪委、机关党委、党务工作部、法律事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等有关部门组成。
第五条各单位相应成立职工住宅配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范围内有关职工住宅配售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购房条件第六条员工申请购买职工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申购条件:(一)总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含2010年6月8日后退休的员工);(二)参加工作时间为200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时间以档案中入伍登记表、工龄审批表、招工表等时间为准,接收的毕业生以取得报到证当年8月1日认定为其参加工作时间。
若档案中招工表与入伍登记表或报到证同时存在,以招工表时间为准。
档案中以上材料均没有的,以调入总公司工作的文件时间为准);1(三)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四)符合无房户条件或居住总公司(包括外单位)住房建筑面积小于63平方米(以下简称小户型)。
其中申购腾退旧有住房的员工现住房与所选旧有住房建筑面积差应大于现住房建筑面积15%以上。
第七条申购员工及其配偶在总公司(包括外单位)承租或已购买并获取产权的小户型住房,在取得此次购房资格后,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限期将原住房腾退给总公司。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国管房改号8月14日建设部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号8月14日建设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经房改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抓紧做好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职工住房档案建立和超标处理等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国管局、中直管理局附件: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三年八月十四日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第五条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第六条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第七条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定点交易机构应将交易情况及时反馈交易办公室备案第八条凡属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第九条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第十条已购公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划转北京市财政已购公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已购公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划转中央财政或者返还原产权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其中,已购公房原产权属于中央行政机关的,全额划转中央财政;属于中央事业单位的,50%划转中央财政,50%返还原产权单位;属于中央企业单位的,全额返还原产权单位第十一条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上市出售的,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凡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人可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也可在交易过程中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计算应扣除的价款,划转到原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远郊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部门签订新的协议,新发生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及出售人所在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样表)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
职工姓名
张三
身份证号
4201XXXXXXXXXXXXXX(18位)
参加工作时间
200X.XX
职 务
现职务
任职时间
不填
离退休时间
婚姻状况
已婚
配偶姓名
李四
身份证号
4201XXXXXXXXXXXXXX(18位)
工 作 单 位
XXXX
职 务
XX
住宅电话
座机号或手机号
现 住 房 情 况
房 பைடு நூலகம் 座 落
产权
或
使用权
产权人
或
承租人
房 证 号
建筑
面积
m²
取得
时间
购 买(√)
承 租(√)
其 他(√)
公有
住房
解困
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
有偿购置使用权房
经
济
房
商
品
房
私
房
公有
住房
有偿购置使用权房
商
品
房
私
房
自建
住房
继承
私房
受赠
私房
其它
用房
差 额
全 额
1、此处至少填一套商品房(或租住房、私房等)
按房产证如实填写
按房产证如实填写
按房产证如实填写
按房产证如实填写
按房产证如实填写
√
2、
3、
公有住房转让等情况
本人及配偶购买或承租
房 屋 座 落
产权
或
使用权
产权人
或
承租人
房 证 号
建筑
面积
m²
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模版
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和《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和《xxxxxx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院行字[2003]第087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现住房未达标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无房职工以及居住不可售住房职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职工,是指人事关系隶属xxxxxx的在京正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包括原人事关系在总院,离退休后交由街道代发离退休费的人员)。
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做其他安置的,院按照安置地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院成立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领导小组和联合办公室,负责审定住房补贴发放方案,审核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计算,监督住房补贴发放方案的实施。
院房委会负责制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具体方案,行政基建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第五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下列住房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2、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3、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4、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建筑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5、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
中央在京单位职⼯住房情况登记表中央在京单位职⼯住房情况登记表单位名称:所在部门:建档时间:编号:⾯积:平⽅⽶⾦额:元中央在京单位职⼯住房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此表必须由职⼯本⼈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经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
⼆、单位性质:对应填写⾏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收⾃⽀事业单位、⼈民团体、企业。
⽆单位则填写“⽆”。
三、职务级别:对应填写办事员、科员、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副司(局)级、正司(局)级。
四、技术级别:对应填写初级、中级、⾼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普通⼯⼈、初级⼯、中级⼯、⾼级⼯、技师、⾼级技师等⼯⼈技术等级。
具体分类标准参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国家标准局《专业技术职务代码》(GB8561—88)和《关于印发在职业培训⼯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全⾯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若⼲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1号)等⽂件规定。
五、购房补贴建筑⾯积标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步深化住房制度改⾰实施⽅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的规定填写。
企业购房补贴建筑⾯积标准根据本企业经职⼯代表⼤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核定的标准填写。
六、参加⾰命⼯作时间:以参加⾰命⼯作的起始时间为准,填写⾄年⽉。
七、离退休时间:以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计算。
⼋、公积⾦账号:单位为职⼯开⽴的住房公积⾦的账号。
九、房屋地址:住房的详细地址;**区(县)**街(路)**门(单元)**号。
⼗、住房来源:对应填写承租公有住房、已购成本价房、标准价房、经济适⽤房、商品房、安居房、安康房、集资房、⾃建住房、赠与房、继承房。
⼗⼀、房屋产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编号。
⼗⼆、租赁合同号:《租赁合同书》上的编号。
⼗三、售房单位:房屋的原产权单位。
⼗四、本套住宅建筑⾯积: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租赁合同书》为准。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国管房改[2003]165号2003年8月14日建设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3]165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经房改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抓紧做好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职工住房档案建立和超标处理等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国管局、中直管理局。
附件: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三年八月十四日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
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填表说明:
1、此表必须由职工本人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经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此表为存档资料一式两份,请用钢笔或签字笔、正楷字填写。
2、填表人“所在单位”:指本人所在院系或部门。
3、填表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本人不必填写,将由学校统一填写,配偶为北大职工的也将由学校统一填写。
4、填表人“建立公积金时间”:本校统一建立公积金时间1995年1月。
此后留校参加工作或调入的请如实填写,调入的教职工请提交调入前单位开具的建立住房公积金情况证明
5、填表人“公积金帐号”:本校职工为本人工资编号(5位)。
6、房屋情况各栏的填写要求:
①“房屋地址”:不能为空,填写要求* * 区* * 街* * 楼* * 门(单元)* * 号。
②已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享受购房政策优惠住房也应如实填写。
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是指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以及按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腾退已购公有住房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
③“住房来源”:对应填写承租公有住房、已购成本价房、标准价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安居房、安康房、集资房、自建住房、赠与房、继承房、周转房、教师公寓、部队营房、承租私人住房等。
④“房屋产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上的编号。
“租赁合同号”:《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的编号。
⑤“售房单位”:房屋的原产权单位。
⑥建筑面积、阳台面积、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的面积为准。
建筑面积包含阳台面积。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发文字号】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368号【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00.11.27【实施日期】2000.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368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各单位购房补贴资金均应实行专户管理。
经商购房补贴承办银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一、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范围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的购房补贴资金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负责管理,国管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办理具体金融业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各单位购房补贴资金均应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二、承办银行及其职责受国管中心委托经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均可承办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金融业务,国管中心在承办银行各经办网点分别开立购房补贴资金账户,在此账户下,各单位在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经办网点开立账号分别设立,但有关联,并在单位账户下建立职工个人账户,银行经办网点具体办理各单位购房补贴的缴存、补交、支取、转移、核定、结息、对账和查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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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街6号院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职工住宅配售的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期职工住宅是指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6号院内10号、12号楼,总建筑面积为65534平方米,其中地下车库11734平方米,地上20层,局部17层,地下2层。
第三条二期职工住宅共建单元房604套,国管局调剂约30套,其它住房由总公司统一配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为确保二期职工住宅配售的公正、公平、公开,总公司成立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住房配售办法论证及实施工作,成员由总公司有关领导、机关党委、工会、纪委、党务工作部、法律事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等有关部门组成;成立二期职工住宅成本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住房成本审核固化工作,成员由总公司有关领导、工会、纪委、经营管理部、审计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等有关部门组成。
第五条各单位相应成立二期职工住宅配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范围内有关二期职工住宅配售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购房条件第六条售房对象为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20XX 年6月8日(二期职工住宅施工许可证日期)后仍在职的总公司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的正式在编员工,同时符合无房户条件或居住总公司(包括外单位)住房建筑面积不大于63平方米(以下简称小户型)。
讨论议题:关于退休员工此次住房配售资格问题1、20XX年6月8日(二期职工住宅施工许可证日期)前已退休员工不得申请二期职工住宅。
2、1999年1月1日(依据总后勤部{1998}后生字第347号文件《总后勤部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总后工程总队并入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移交地方)前已退休员工不得申请二期职工住宅。
第七条二期职工住宅由符合申购条件的员工自愿申购,并应在总公司规定的申购期限内及时提交申请材料。
符合申购条件的员工在进行申购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职工住宅配售申请表(二)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三)腾退旧房承诺书(四)身份证复印件(五)居住外单位已取得产权的小户型房员工须提供由对方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总公司调购使用该住房的书面承诺证明。
国管局关于调整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编号的通知
国管局关于调整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编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5.08•【文号】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07号•【施行日期】2000.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国管局关于调整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编号的通知(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07号)各中央在京企业房改办:根据《关于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77号)文件精神,中央在京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与中央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全国军队和武警部队脱钩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已直接归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管理,但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银行联网系统中,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仍沿用原属部委的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和主管部门编号。
主管部门编号是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和国管中心分类统计汇总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住房公积金有关数据的重要检索编码,目前,各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编号已不能正确反映其目前的隶属关系,也不适应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要求。
为准确使用主管部门编号,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将调整中央企业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和主管部门编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商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决定,从新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即2000年7月1日起,各中央企业在国管中心住房公积金银行联网系统中的主管部门名称和主管部门编号分别调整为附表一所列名称和编号(表中未列的中央企业其主管部门编号不变)。
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中央企业其主管部门编号由银行按照附表一统一调整为新编号,新开户的单位在填写开户登记表时,应根据现在的隶属关系按附表一所列编号填写“主管部门名称”和“主管部门编号”。
二、各中央企业作为本企业在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下属在京单位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培训、文件转发等工作。
三、为全面准确调整各中央企业下属在京单位的主管部门编号,各中央企业须将其下属在京独立核算单位的名称及其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见附表二)于6月10日前报送国管中心(机要交换号034国管局住房资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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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所在部门:建档时间:编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单位性质
职务(或技
术职称)
购房补贴建
筑面积标准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离退休
时间
建立公积金时间
公积金
帐号
填表人
配偶
房屋地址住房来源房屋权证号(或租赁合同号)售房单位(或愿产权单位)
购房人姓名(或承租人姓名)
本套住宅
房屋
处理时间
面积
应发补贴额
发放
时间
面积
应发补贴额
发放时间
发放起始时间
金额
发放起始时间
金额
发放起始时间
发放起
始时间
住房交易情况
交易房屋地址
交易机构名称
交易时间
交易金额
买售人姓名
买售人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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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单位房管部门签章
配偶单位人事部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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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需要说
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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