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贸易术语-案例讨论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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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贸易术语案例讨论题

案例1:EXW

1997年4月在广州春交会上汕头市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香港某进口商(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尼龙皱纹布跑步衫上装3000打的合同。合同规定每打15美元EXW汕头,纸箱装,每箱5打,6月15日之前交货,支付方式为经A公司验货合格后电汇货款。6月9日B公司通知港商货已备妥速来验收。6月1O日A公司派代表来汕头,由B公司陪同赴汕头市某服装厂(以下简称“C厂”)验货。6月11日该批货全部验收合格后并在港商代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港商出具的唛头——装箱刷唛。随即该代表向港商A公司发出电传,称货已验收刷唛完毕,B公司方等货款汇到后即可提供商业发票和其他有关的单证。6月12日B公司方收到港商汇来的货款45000美元,随即B公司方将有关票证交付港方代表。这时该代表向B方提出货物暂放C厂,等其与汕头某货运代理联系集装箱和出口报关事宜妥当后便来工厂提货。B公司当即与C厂联系,C厂回答该批货物已单独存放,随时可供提取。6月13日下午港方代表来电称,货代要到14日上午才能安排车来C厂拉货。不料14日凌晨C厂因隔壁一家化工厂爆炸,致使C厂突遭火灾,全部厂房及物资均化为乌有。港商问讯后立即来汕头要求B公司退还货款,理由是他并未提货,货物被焚应由B公司方负责。B公司拒不同意,理由是着火灾属于不可抗力,而且他已按时履行了交货手续,该损失应由A公司方自己承担。A公司却认为C厂并未开具货物出厂证,货物所有权仍在B公司方。双方各执一词,最后港商A公司向汕头市人民法院控告B公司方未履行交货义务,理应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

如你作为法官,如何判决此案?

案例1:EXW——参考答案

法院在认真审理此案后作出以下判决:

1、卖方B公司已在合同规定日期和指定的交货地点将符合买方要求的货物如数交给买方A公司。这点有买方代表发给港商A公司的电传内容为证。

2、根据《90通则》申对EXW这一贸易术语的解释,买方自工厂点收货物后即应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的一切风险。更何况,该案是在买方代表监督下装箱刷唛,单独存放,事实上已充分说明该货物已完全特定化并置于买方支配之下了。

3、工厂未开出厂证,只是工厂办理货物运出厂门的一项内部管理的手续,它并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4、被告B公司不应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

5、原告所遭损失以及C厂因邻厂爆炸而着火应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

案例2: FCA

美国T食品加工公司于某年3月与巴西的L公司签订了购买900公吨咖啡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FCA布宜诺斯艾利斯每公吨950美元。合同中规定,由T公司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40%作为定金,剩余款项由T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汇付给L公司。合同签订后20天内,T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L公司也于5月2日将货物交给布宜诺斯艾利斯的一家运输代理公司,即T公司指定的承运人。L公司交货后,即电告T公司要求其付款。然而,5月3日晚,布宜诺斯艾利斯市突然遭遇罕见大雨,由于货代公司疏忽,致使

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100箱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损坏,T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巴西的L公司遂提出上诉。

如你作为法官,如何判决此案件?

案例2: FCA——参考答案

根据惯例规定,在FCA合同中,卖方只要在约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此后货物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本案中,巴西L公司己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将货物交付给买方T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支配,即已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买方T公司不得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付货款,但是他可以在支付款项后,根据其与货代签订的运输合同向货代进行索赔。

案例3:FOBS

买卖双方签订FOBS合同,在日本某港装货,装到一半时突然遇到台风,为避免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港务部门要求船舶离开泊位,到锚地避风。由于时间仓促,加上尚未装完船,所以上船的货物未能理舱,结果货物在台风中受损。对于这部分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买卖双方之间发生了争议。

你认为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案例3:FOBS——参考答案

在国际贸易中,根据实践做法,经常出现贸易术语的变形,但是术语的变形通常是为了解决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而产生的,至于这些变形是否会影响到风险划分的问题,按照传统的观点,贸易术语的变形只是用以解决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一些当事人的理解和掌握上的偏差,往往会因此产生争执,所以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指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有必要明确规定,贸易术语的变形仅仅限于费用的划分,还是包括了风险在内。这才是一种较为稳妥的做法。在本案申,双方事先在合同中规定货物交付适用FOBStowed,即卖方需负责将货物装人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但并未因此规定,风险转移的界限也随之转移,仍然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由于受损的货物已经越过船舷,所以货物越过船舷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费用及损失都应由买方承担。

总之,关于贸易术语的变形和风险转移的界限买卖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规定,以免发生争执。

案例4:FOB

1997年3月,卖方A与买方B签订甜菜粕合同,价格条件是FOB大连,数量2000公吨,2%的溢短装,最迟装运日是8月20日。B与船方C备好船、货后通知A,8月14日:船到,8月16日:装船。8月17日:装货时下雨,部分货物被淋湿。此时A、B、C三方均有代表在场,于是达成扒舱协议,卸下受损货物108吨。8月19日装完船后,买方与船方认为实装1903吨,于是在大副收据上签了1903吨货物,当时卖方并未表示异议,但是后来卖方认为自己所交的货物是2011吨,卸下的108吨货物是上船后才发生的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该损失,遂不接受大副收据。据此,A与B各不相让,但载货船只已抵达目的

港,没有提单B无法提货,最后,C只得签发2011吨货物的提单。

你认为A方这样做有无道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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