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综合实训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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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综合实训参考答案
一、【案例】
案例1
[参考答案]
(1)上述招标程序的不妥之处和相应理由如下:
1)在市晚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不妥;
理由:国家重点项目应当在国家发改委指定的媒介发布公告。

2)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时间不妥;
理由:投标预备会应当安排在现场踏勘之后。

3)从招标人提供的专家名单抽取评标专家不妥;
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来自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

4)发售招标文件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和要求投标保证金为投标价格的30%均不妥;
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不应强制要求投标人提前提交,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价格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5)分别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不妥;
理由:招标人不得分别或者单独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6)确定中标人前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价格谈判不妥;
理由:确定中标人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7)(13)-(16)招标程序不妥;
理由:按现行法规,正确的程序应当是(16)(不包括谈判)-(15)-(14)-(13)。

(2)建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妥当;
理由:设计图纸齐备且深度满足要求,物价波动幅度小,符合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

案例2 [参考答案]
(1)招标公告内容不完整;
理由:招标公告中缺招标项目批准单位和文号、招标内容和资金来源。

(2)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存在的不妥之处和相应理由如下:
1)要求投标人具备装修装饰专业工程三级施工资质不妥;
理由:三级总承包施工资质可以承揽其项下的装饰装修工程,要求专业承包资质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XX年6月6日至20XX年6月10日”不妥;
理由: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

3)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交8万元投标保证金不妥;
理由:投标保证金属于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只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即可。

4)图纸按3000 元/套销售不妥;
理由:对于招标所附设计文件,可以酌收押金,但不得销售。

5)投标截止时间为20XX年6月20日不妥;
理由: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6)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不是同一时间进行不妥;
理由: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还存在的不妥之处和相应理由如下:
1)在《中国建设报》上删减招标公告内容不妥;
理由: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统一招标公告内容应一致。

2)在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中,将投标人资格要求直接调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及装修装饰专业工程一级施工资质,8项以上类似项目业绩不妥;
理由:招标文件是对招标公告的细化,不能在其中修改投标人资格要求;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案例3[参考答案]
(1)还应包括:①财务状况;②联合体申请人;③设备、人员等其他要求。

(2)资格审查标准不妥之处及相应理由如下:
1)中央、外省市企业须在本市有500m2以上营业场所不妥;
理由:对省内、省外企业实施差别待遇。

2)要求在“在本市须有类似项目业绩”不妥;
理由: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3)要求申请人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不妥;
理由:具备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可以承揽,不能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4)项目经理具备“国家注册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采用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不妥;
理由: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的企业可以承揽该工程施工,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其项目经理。

5)“近一年在本市没有骗取中标行为”不妥;
理由:A、应为“三年”;B、仅要求在本市没有骗取中标行为不妥。

6)类似项目业绩本市企业6分/项,中央及外省企业:5分/项不妥;
理由:以地域条件对潜在投标人实行了歧视。

(3)针对申请人A、B、C的结论正确,但对申请人D的结论不正确;理由: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的目的为了澄清其申请文件中有关是否具备有效营业执照矛盾,由于其提交的原件是刚刚申办的,申请人D未能澄清其有关营业执照的矛盾,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案例4 [参考答案]
(1)A工程采用总价合同不妥;
理由:因为设计尚未完成,工程量难以确定,不适合采用总价合同。

合同条款中的不妥之处和相应理由如下:
1)第(2)条中“仅供承包人参考使用”的措词不妥;
理由: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发包人应保证相关的资料(数据)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责任。

2)第(3)条中允许分包人再分包不妥;
理由:现行法规禁止分包人再分包。

(2)发包人以所欠的工程进度款作为偿还预付款为借口连续4个月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要求对欠款计付利息是合理的,但计息期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算,利率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参照相关法律(包括司法解释)的规定。

百年一遇的台风可归于不可抗力,承包人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依法不需承担民事责任,发包人不应要求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并且应当顺延承包人的工期。

(3)C工程合同工期为581天;
理由: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文件是要约,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后以合同约定为准履行。

(4)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一般而言,合同可以约定如下争议解决方式:1)双方协商和解;
2)请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调解;
3)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5 [参考答案]
报价条款中的不妥之处和相应理由如下:
(1)每一子目允许有两个报价不妥;
理由:只能有一个投标价格,每个子目允许两个报价将在事实上形成两个投标价格。

(2)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将按照其他投标人对该子目的最低报价作为结算依据不妥;
理由: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本人的意思表示,不应以他人的意思表示为依据。

可规定为:视为已经包含在该投标人其它报价之中。

(3)①投标人对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报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不妥。

理由:工程量准确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②实际工程量与其填报工程量差异在10%以上的可以调整不妥。

理由:单价合同的工程量应据实结算。

(4)招标文件提供的暂估价供投标人报价时参考不妥。

理由:暂估价为非竞争因素,不允许投标人修改暂估价。

(5)规定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中标价为评标基准价,低于评标价时为其投标报价不妥。

理由:中标价必须为中标人投标价格。

二、问题辨析
1.某企业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该项目的安装工程的招标方式核准意见为公开招标方式,但主要设备的安装工期十分紧张,招标人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该设备安装单位,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合理?
不合理。

招标内容核准意见中的招标方式不能在执行过程中随意调整,必须调整时,应报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重新核准后,才能按新的核准意见执行。

2. 合同工期和合同开工日期到合同竣工日期的时间天数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履行中合同文件前后约定不一致的解释方法,以及争议解决途径。

合同工期及开工日期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出现不一致时,以合同协议书中的工期和开工日期推算竣工日期,进而确定承包人是否如期履约。

3. 在合同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在合同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应遵照以文字数额为准的解释惯例。

4.工程设计、监理等咨询类招标为什么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工程设计、监理等咨询类招标之所以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其中主要原因有两个:(1)工程设计、监理等咨询类行业是依据专业人员的智慧、经验提供咨询建议,进而为委托人创造经济效益的行业。

这里,人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咨询成果的优劣,从而决定其咨询成果对委托人贡献的大小。

(2)工程设计、监理,特别是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出台过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行业,不宜以价格高低确定咨询人。

《价格法》规定,收费价格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价三种形式。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项目,其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即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但绝对不允许超出这个范围,否则视为恶意竞争,违反《价格法》。

所以咨询类项目招标,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

5.招标公告发出后是否允许终止项目的招标?
不允许。

国内法规规定,除有正当理由外,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投标人损失。

6. 在对10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没有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逐一进行审查和比较,而采取了去掉3个评审最差的申请人的方法。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理?
不正确。

审查委员会应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招标人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采用,同时也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7. 某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A、B两个投标公司都参加了一个标包的电梯设备采购,A、B两个公司是否能通过资格审查?
不能。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8.某招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完成澄清与修改时,距项目的开标仅剩下了5日时间,为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后不投诉,招标人在发放投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时,要求每个投标人写下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

招标人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人。

这里的15日时间是法律赋予投标人依法享有的最短投标时间,任何人,无论是招标人、投标人还是监管机构,均无权通过审批、确认等非法形式缩短投标人的最短投标时间。

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同时,将投标截止时间相应延长10日,以保证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又不短于15日的法定投标时间进行投标活动。

9.重新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
招标在合同订立中仅仅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招标并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若重新招标不属于欺诈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投标的费用应当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0.某企业报价时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是否判为废标?
不应判为废标。

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不影响标书的有效性,可视为包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

11.A、B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名、第二名。

由于A企业投标报价高于B企业,招标人向B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否合法?
不合法。

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因投标报价已经作为评价内容考虑在得分中,再重新单列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

招标人应按综合得分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不应任意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

12.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差较大,能否做无效投标处理?
不能。

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有较大差异不能作为判定是否为无效投标的依据。

只有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才能认定为废标。

13.某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复印件,能否做无效投标处理?
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必须是原件。

14.某招标文件规定,根据编制的标底判断投标报价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在标底价格浮动范围之外的为废标,是否合理?
不合理。

标底不能作为评定投标报价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唯一和直接依据。

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不得规定超出标底价格上下允许浮动范围的投标报价直接作为废标处理。

15.某投标人在开标后又递交了一份补充说明,该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

但补充说明无效,因开标后投标人不能变更或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6.某投标文件的投标函盖有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没有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该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投标函需盖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而对项目负责人无要求。

因此,该投标文件有效。

17.某投标人在开标后撤回了其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对其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如何处理?
该投标文件有效。

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要求其赔偿。

18.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经审查发现中标人所选择的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于是指定另一家公司作为A单位的分包单位。

该做法是否合理?
不合理。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19.某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经书面声明,撤回的投标文件开标时是否唱标?
虽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了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20.某招标文件规定: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牵头人并提交联合投标协议;若某联合体中标,招标人将与该联合体牵头人订立合同。

该规定是否正确?
错误之处:联合体中标,招标人与该联合体的牵头人订立合同。

理由: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1.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该投标人重新密封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招标人能否受理?
应该受理。

只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封装和标识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就应当受理。

22.某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没有带投标保证金发票,招标人是否受理该投标文件?
应该受理。

无需查对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投标保证金是否有效等,因为投标文件不予受理仅存在两种情形:(1)逾期送达或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评标委员会工作范畴。

23.某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几秒钟,携带投标文件跨进投标文件接收地点某会议室,递交给投标文件接收人时,已超过投标截止时间。

该投标文件是否应受理?
只要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情况符合要求,就应受理该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接收地点,一般为某房间或某会议室,而不是投标文件接收人员在该房间内所处地点。

注意:判定一份投标文件是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不应包括登记及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对封装和标识要求的时间。

24.某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2分钟送达,招标人应如何处理?该投标文件属于无效投标还是废标?
(1)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应在开标会议当众拆封、唱标。

但对投标保证金不能受理,否则招标人就属于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

(2)无效投标一般是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受理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该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25.某招标人报价时将工程量清单中的29456M2调整为9456M2,并据此进行报价,评标委员会未能发现,并
最终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招标人应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评标委员会评标违规,没有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的职责,应要求重新进行评标。

26.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的约定,仅推荐了一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该中标候选人A来函表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没收了其投标保证金,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投标人B为中标人。

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合理?
招标人可以没收A的投标保证金。

但招标人不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直接确定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而需要依法重新招标。

27.开标时,招标人当众拆封,并宣布了评标标准,该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

评标标准在开标时宣布,可能涉及两种情况:一是评标标准未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开标时才宣布,这是错误的;二是评标标准已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开标时只是重申性的宣布,则不属于错误。

28.某工程开标时,由公证处有关人员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

该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

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仅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9.某设备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投标人A投标的设备与招标文件中的基本一致,但其价格过高,为此,招标人代表建议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以下澄清,要求投标人A作进一步说明,如果中标,在现有的报价基础上可否再下调1%-3%。

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特别是不能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或变相修改。

30.某工程货物采购招标项目,发出中标通知后,招标人希望中标人在原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两个百分点,即中标价由136.0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133.28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和中标人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

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

投标人同意优惠价格,然后双方按照优惠后的价格签订合同,无论是按优惠后的价格签订合同,还是由中标人出具一个优惠承诺,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的做法,均属于签订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即中标价格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同时违法。

31.在评标汇总结果出台后,有一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汇总后的结论,评标委员会通过举手表决,超过2/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重新发放空白表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招标代理机构给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提供了一份空白表格,以便其对投标文件重新进行评审。

此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

在评标汇总结果出台后,无论是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还是某个、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重新评审,均违反了法律赋予其独立评审的职责,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32.某市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施工监理招标在国家及地方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

其招标文件中有一条关于“中央、军队在本省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本省的监理单位还应持有本省建设厅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的规定。

这种规定是否违规?
违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3.某市公安局急需采购一批安保巡逻用车。

在取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分别向A、B、C、D四家车辆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文件。

在进行竞争性谈判当日,由公安局领导组成的谈判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了谈判。

第二轮封闭报价结束后,该项目的负责人口头通知各供应商因为价格均超过采购预算,所以要进行第三次报价。

各供应商都表示同意,并进行了第三次报价。

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

应宣布废标,重新进行采购。

但由于本案例属紧急采购项目,可以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中重新进行竞争性谈判。

采购小组应向供应商出具书面通知,宣布因超预算而废标,并邀请供应商重新报价并参加谈判。

为避免再次超预算,可以向供应商公布预算。

34.某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组织两台高速复印机采购,为便于采购人选择,询价文件按照一般复印机标准提出了技术标准要求。

在组织询价评审时,5家供应商提供复印机的质量、性能均满足询价文件关于一般复印机的要求,但普通复印机与高速复印机价格差异大,采购人决定按高速复印机统一技术参数,要求供应商再次报价。

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

1) 按一般复印机标准编制询价文件不妥,因为本次采购的复印机为高速复印机;2) 组织供应商二次报价不妥,因为询价采购供应商报价是一次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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