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的人性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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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性化执法是学界和政界高频率使用和讨论的命题,本文针对人性化执诸多误解,阐释了人性化执法的基本概念及其价值基础,提出必须对人性化执法合理定位,把人性化执法与人情化执法、违法执法、软弱执法以及立法的人性化别。人性化执法是法治框架下的自由裁量执法,应当切入现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规则中并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关键词】人性化执法;价值;以人为本
一、人性化执法的概念之争
人性化执法是一个时期以来学界和政界高频率使用和讨论的话题,也是一个诸多争议的话题,这种争议首先表现在对人性化执法概念的认识上。有的学者对化执法提出严厉的批评,认为人性化执法反映了对法治和执法的误读,反映了长来执法过程存在的瑕疵,人性化是法律自身的原有之意,这种提法有可能助长“化执法”的弊端。 [1]也有学者对人性化执法给予高度评价,认为人性化执法以主体和目的,以人权和人道为基本原则,将法律的教育功能与惩罚功能结合起求执法公正与执法效果的统一。 [2]笔者以为,人性化执法是对中国现实执法状有针对性的反映,也是对行政执法中尊重人权与价值的强烈呼唤,对这样一个已频率使用的概念,与其探讨其是否合适,倒不如探讨其深刻的内涵并给予合理环顾生活实践,我们不难理解人性化执法提出的原因和背景。人性化执法主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漠视人权的暴力执法提出的。从历史角度看,由于我国几千
都是封建集权制的国家,行政机关是集立法、司法、行政为一体的高度集权的由此造成了行政权力行使空间的膨胀和其它权力行使的弱化,再加上缺乏相应的机制,使得行政权的行使经常与暴力相联系,通常采用以暴制暴的方法来制止违为的发生,维护阶级统治和社会稳定。现代社会,虽然“人权”、“以人为本”道主义”的价值理念日益广泛地受到重视和追求,但在行政执法中漠视人权的暴法现象还时有发生,背离了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基本理念。由行政执法的非人而产生的上访事件和暴力冲突事件层出不穷,特别在治安管理、城管执法等方面题最为突出,出现了“催英杰案” [3]及其类似惨剧的发生,暴露出行政执法中监管的制度漏洞和矛盾。从更深层意义看,我们还可以说它反照出社会发展与变公权力和私权利日益尖锐的对立和冲突,背离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人性法的提出恰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缓和公权力和私权力之间的对立与冲突,通过对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人文关怀,让相对人在正当程序中参与到行政执法的过程共同协作、相互配合,使社会秩序达到某种程度的稳定与和谐。
笔者以为,人性化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在尊重相对人合法权益和遵守法律规定提下,以正当程序为保障的符合人性的理性执法活动,集中表现为人文关怀和理顾。尽管在人类法治演进的过程中不乏人性化的光辉与火花,但从严格意义上律本身并不必然包含着人性化执法的含义在内,人性化执法更多的是从法的执式、手段与过程角度提出、描述和实施的,包括以下三层涵义:首先,人性化执法是遵循法律和正当程序的执法活动。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有法律依据并遵循正当程序才能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和正确性。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序重实体,执法过程中往往过于强调执法的效率和行政目标而忽视了执法程序的
性与合法性,从而导致各种暴力冲突的不断发生,在更深层面上也损害政府形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经常不说明身份、执法依据和原因,使被执法人对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是合法执法无从所知,也使一些违法分子冒充执法人员执法,谋取个人利益成为可能;再如忽视相对人的申辩权和陈述权,往往把他们述与态度不好或对错误缺乏认识联系,草率作出处理决定或缺乏依据的加重处其次,人性化执法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非歧视的理性执法活动。游众、粗暴执法等,这些即使在今天都没有杜绝的非人性化执法现象不仅严重侵犯对人的人格尊严,亵渎了法的基本价值和精神,而且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一些执法人员随自己的喜好和心情进行执法,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仅严重践踏了尊严,也损害了执法人员的形象。人性化执法要求执法主体无论相对人违法与把他们当作人来看待,尊重其作为人的尊严和权利,是一种以人为本、平等理性法方式。人性化执法不仅强盗对相对人合法权益尊重与关怀,而且使执法主体和人的意志和目的在正当程序中得到沟通和协调,一方面可以树立行政主体执政为开行政的政府形象,而且也使被执法人心甘情愿的认知自身行为或接受处罚或者盾和反对情绪消解在正当程序实施的过程中。
第三,人性化执法所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人性化执法要求在执法过程中现对人的关心、尊重、理解、和关爱,是执法态度和执法方式、手段的转变,是法人员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它要求杜绝暴力执法和非人性化执法的存在空间,使人员的形象由凶神恶煞转变成为民、便民、亲民、爱民,也使执法目标得到人们持和尊重,相对人自觉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从而取得理想的执法效果。
人性化执法对法律本身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法律本身可能是人性化
保障人权的,但其价值和目标可能会被非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和手段所消减和歪律本身也可能是非人性化的甚至有可能危害人权的,这样的法律如果被以人性化式执行,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抑制和减少恶法的作用,认为人性化执法是法身应由之意其实是混淆了立法的人性化和执法的人性化这两个命题的区别。
二、人性化执法的价值基础
行政执法的价值取向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执法的态度、执法的方式和执法果。人性化执法正是以“以人为本”和保障人权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基础的。所谓就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如此重要而又如此容易受到以政府为代表家权力的侵犯,因此近代以来的立宪国家往往通过宪法或宪法判例对公民基本权行确认和保护。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以人为本价值观的根本体现,以人为本是行政执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革命导师曾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到,“代替那存在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些自由人的联合体,每个人自由发展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即一切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还是作为主体的人及其个展,为人的尊严和个性发展提供各种条件,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胡锦涛也曾对以人为本作了权威性解释:“坚持以人为本, 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标, 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 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要,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 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4]因此有的学者认为以人为本是一个关系概念,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即人与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组织的关系。(1)在人与自然系上,以人为本就是不断提高生活质量,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即保持人类赖存的生态环境具有良性的循环能力;(2)在人和社会的关系上,以人为本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