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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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摘要:人性化执法,是指在执法过程中,以人为本,将保障人权的观念深入人心,体现人文关怀。
人性化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有人误认为是“人情化”执法,有的人认为是“软弱化”执法,还有的人认为是“不平等”执法等等,上述问题是由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公安民警和人民群众的认识偏差引起的,为了完善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措施,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与否作评判的标准,加强监督检查,把人性化执法贯彻到每个环节。
关键词: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以人为本
一、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含义
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要特别强调对执法相对人确立一切以人为本的观念 。
人性化执法,是一种文明的执法方式,这就要求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基本权利,以人道的、理性的方式进行的执法活动,处理好执法者和当事人的关系,在执法中体现人性的善良,把以人为本的观念落到实处,最终让人民群众满意和拥护。
实现人性化执法,一个重要的前提是严格执法,这就要求公安民警执法行为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能为所欲为,迁就姑息,搞法外开恩。
“法律从它产生以来,
就以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公平和正义为己任。
” 严格执法,体现的是法律的刚性,强调的是以法律为基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排斥人的主观情感因素,严格执法是通过法律的手段,借助人性化的执法方式来达到执法的良好效果。
人性化执法的核心内容是保护公民和保障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就要求公安民警在执法中,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一切执法行为,要真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都应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而不能借口保障执法者的权利而置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于不顾;同时,也要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是因为,人民警察在执法中是法律的执行者,就要依照法律来执法,而不是按照个人喜好执法,否则的话,将有可能导致警察滥用执法权,损害双方的利益。
警察也是社会群体中的单个个体,他只是冠以执法者的名义而实施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当然,在执法中,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公安民警完全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人性化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执法公正,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正”,不仅是实体的公正,还有程序的公正。
然而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追求和期待的是实体的公正,实体公正是一切执法活动的根本和归宿点,要想实现执法公正,就必须要确保程序的公正,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真正做到执法为民,做人民利益的坚强捍卫者,服务于人民,做人民的忠实公仆和卫士。
真正做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履行者,把执法公正落到实处。
二、公安民警实现人性化执法的必然性
(一)“以人为本”的理念决定了我们要实现人性化执法“人权是依法治国的精髓,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以人为本的理念渐渐占据人心。
以人为本,是法制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当代各国发展的必然趋势。
以人为本是现代社会执法的需要,是以尊重人权和人道为基本要求,要求每一个人被尊重,包括公民个体和违法人员,切实保障每个人的存在价值都能够受到尊重,使得每个人都能获得最基本的尊重,都能够享有基本的生存保障。
我国是一个正在逐步迈入法制化的国家,将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路线深入人心。
这样的思路使得人性化执法更符合现代法制社会保障人权的基本现状,也符合国际社会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性质决定了我们要实施人性化执法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性质是我们的宗旨,这就要求我们要实施人性化执法。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所面临的现状是每个人都渴望受到人性化的待遇,从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的性质来看,坚持人性化执法是现阶段我国发展的方向和根本。
这样的性质迫使公安民警要具有人性化执法的意识,实施人性化执法可以有效的提高民警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和本领,增强其对人性化执法的深刻理解,使人民群众能够真正的体会到人性化执法带来的社会效益。
(三)人性化执法可以改善公安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拉近警民之间的距离
人性化执法是从人的情感、基本需求、发展前景等方面考虑的,把人的需求放在了中心位置,为的就是创造出一种能够改善警民之间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人性化”意味着一种理解和疏导,通过情感因素和心理因素,让警察设身处地的为人民群众考虑,为他们提供应有的便利,做到人性化执法。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始终是和谐社会忠实的维护者和捍卫者,是人民忠实的公仆和卫士。
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满意了,就是对公安机关工作的最大支持,也就是拉近了公安民警和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
使公安机关的形象得到切实的改变,成为和谐社会发展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四)人性化执法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缓和社会矛盾
我国社会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也因此带来矛盾纠纷屡发不止,而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因素大量充斥。
比如:贫富
悬殊、下岗失业、社会弱势群体生存困难、暴力袭警等等。
在各种社会诱因大背景的影响之下,一些地区群体性事件频繁多发。
在这种情况下强调人性化执法,就是以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大局。
对地区群体性事件密切关注,要区别不同人群、原因以及情节,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解决矛盾纠纷,这样既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又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强调人性化执法,就是不仅要使法律有力度,还要有温度,有人情味,这样才能处理好、平衡好各方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缓和社会矛盾。
三、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存在的问题
人性化执法是法制社会执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公正执法和严格执法两方面的有机统一。
如果割裂两者的有机统一,就会偏离人性化的初衷,并且可能对国家和人民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目前在我国人性化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将人性化执法误认为是“人情化”执法
由于社会情况的复杂多样和千变万化,在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之下,人情关系还是至关重要的,由此导致了一些人以人性化执法的名义,行使人情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阶段的产物,不是对亲朋好友的“人情化”执法,就能够使他们逃避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降低法
律的处罚力度,甚至免予法律处罚,使人性化执法的力度和尊严贬值。
人性化执法是在法律规定内进行的一切活动,要求我们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是实行人性化执法的前提,也是人性化执法的保障,而且也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伦理道德。
如果在执法过程中不以法律道德为依据,不受理性的约束,就会破坏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背离了人性化执法的初衷,使腐败之风蔓延,威胁到人性化执法。
2、将人性化执法误认为是“软弱化”执法
公安民警在执法中,不应以维护执法对象的权益为借口,降低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和强度,弱化法律的刚性和强制力;更不应该在受到执法对象非法侵害时,放弃正当防卫的权利,向执法对象做无原则的退让和妥协,让执法对象认为是软弱化的象征,有恃无恐,肆无忌惮的非法侵害执法者。
“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执法方式,这是对人性化执法的一种误解,我们强调的人性化执法,不是让执法者对违法犯罪行为一味地迁就忍让、妥协和让步,更不是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放纵和宽容,而是法律在保护执法者执法方面的欠缺所引起的。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已授权必须为。
” 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降低法律规定的罚力度,更不意味着该执法时不执法,这样只会纵容违法者,肆无忌惮的挑战法律的权威性,照此下去,法律的尊严又在何处?
3、将人性化执法误认为是“不平等”执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制的一条重要原则。
这就要求公安民警在执法中不得区别对待,无论民族、性别、文化程度等都应该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尽可能排除社会舆论、情感等外界因素的干扰。
公安民警在执法中,无论遇到何种情况,都应该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按照情况的不同做出不同的处理方式。
这样才能够真正的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罚不当罚”和“当罚不罚”都是错误的。
如媒介和民众对“大学生偷3900元手机暂不处罚继续完成学业”的“人性化执法”叫好的时候,却漠视“民工偷1200元手机被判拘役6个月”。
这根本不是人性化执法,而是“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现代翻版。
⍓很显然,歪曲了人性化的初衷,将人性化执法演变为不平等执法,违背了现代法治的一条重要原则,扭曲了人性化执法,使人性化执法变了味道。
(二)人性化执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1、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
在人性化执法过程中,之所以存在问题,与立法不完善,不具体,法律与法规之间的混乱,对其限定性的规范太少不无关系。
我国是一个正在逐步实现法制社会的国家,立法领域的人性化显得尤为重要,才能做到执法领域的人性化。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的第一重要意义就是良法的普遍服从。
只有制定出良好的,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才可能被人们普遍的接受和认可。
所以,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都应该坚持以人为本,使健全的法律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之上,从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
2、公安民警对人性化执法的认识偏差
虽然大多数民警都在积极的实行“人性化执法”,但有不少民警并没有真正的理解“人性化执法”的精髓。
有的民警认为人性化执法会削弱警察队伍执法权威和对违法人员的威慑力,不利于严格执法;有的民警把人性化执法认为是随意执法,不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而有的民警把人性化执法当成是对违法行为的无原则迁就、忍让,降低法律的处罚力度;有的民警认为人性化执法会成为正常执法的“绊脚石”,在受到人民群众的非法侵害时连自身的合法权益都保护不了。
这些做法和认识都是对人性化执法的认识偏差,无疑会把人性化执法引入误区。
3、人民群众对人性化执法的认识偏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安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靠传统的管理模式和经验执法,已经无法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人性化”执法,不在由公安机关说了算,而是要看老百姓是否满意。
我们曾不止一次的听到各类暴力执法的事件,然而和民间暴力执法的事件不同的是,这类事件虽然是极个别的,但是往往负面影响较大,并且事后民警也没有及时消除
影响,从而导致了人民群众对人性化执法的错误认识,使人性化执法偏离了正常的发展趋势。
四、完善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措施
(一)完善公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各项制约和监督机制
由于一些法律条文的不规范,没能跟上法治社会的发展步伐,缺少对人的基本权利、需要和利益的尊重,人性化执法演变为一种个人行为,缺乏制度规范和约束。
虽然我国先后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执法,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是很健全,存在着明显的非人道的倾向,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等缺陷。
为此,我国加大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经过几年的发展,基本上实现了公安工作有法可依,把各项公安工作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
在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同时,要规范各项监督和制约机制,使得各项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受到监督和制约,可以有效的防止法律法规的滥用,实现监督和制约机制的监督效力。
(二)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着力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
警察人性化执法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它包括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守法的自觉程度、执法的认同程度等等。
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就是要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法律权,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地、积极
地、主动地去遵守法律,从而实现对执法的完全认同和理解。
同时,要逐步提高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思想。
就公安机关而言,就是要全面深化“四化”整体思路,统筹运用信息科技,就是要提高公安民警的战斗力。
特别是在“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中,要把人性化执法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标准,让这一理念全面普及,从而调动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在公安执法过程中,使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潜移默化的得到提高,真正做到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
(三)人民群众的满意与否作为评判标准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告诉我们,任何事情都要防微杜渐,注意发现和解决好每一个微弱和细小的问题。
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人民群众是否满意就是体现在人民警察的人性化执法过程中,把人性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围绕影响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的突出问题重点解决,确保群众对民警执法的行为满意,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
使民警能够发自内心的为人民服务,把人民群众的事情当成是自己的事情来办,真正的做到服务于人民群众。
(四)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人情化”执法
在人性化执法过程中,要严惩借人性化执法之名行使各
类腐败行为的现象。
强化监督检查,千方百计把基础工作搞扎实,千方百计加大监督查处力度,使执法监督既能起到查处违法行为的作用,又能够起到警戒、预防的作用。
由内而外的监督,保证人性化执法能够落到实处,把不规范执法拒之门外,使民警人性化执法的形象更加鲜明的树立起来,通过强化公安机关的纠错力度,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到实处,不断地改进执法条件和水平,把人性化执法贯彻到执法的每个环节,将“人情化”执法拒之门外。
我们相信,随着法制的不断进步和完善,执法的人性化会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真正实现法与人的和谐统一,我们将迎来一个民主与法制的新时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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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兴洪,法律人性化是实现人性化的前提,中国青年报,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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