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Q板挂牌协议(有限公司版)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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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上海签订:
甲方: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涛路560号
张江大厦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一、甲方根据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的授权,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及信息发布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乙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且其进入上海股交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事宜已在上海股交中心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与定向增资业务规则》,以及《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企业信息发布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下列含义: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甲方对进入系统挂牌的乙方实施信息披露分级管理,具体分级标准甲方将在系统上公告。
第二条甲方对乙方可行使以下权利:
(一)依据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甲方发布的《业务规则》、《信息发布规则》等相关规定,对乙方的信息披露及其投资者发布的股权转让报价信息实施监管。
(二)依据《业务规则》,暂停、恢复、终止乙方系统挂牌和股权转让报价信息发布。
(三)依据《公司法》、《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和乙方提供的材料,对乙方股东的股权转让报价信息发布进行限制。
(四)对乙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可对乙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性怀疑及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五)乙方未能按照系统业务规则等要求和本协议应尽义务履行的,可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采取风险揭示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谈话提醒
3、警告
4、通报批评
5、谴责
6、降低企业分级层级
7、终止乙方挂牌(强制摘牌)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乙方仍然未规范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可在系统上对其予以降级或强制性摘牌。
(七)可对业务规则、业务指引、收费标准等规定进行修改或补充,并毋须一一知会乙方。
(八)可在办理业务或提供服务时按照收费标准或通知向乙方收取相应的费用。
(九)在乙方违反本协议时,可暂停乙方信息披露、乙方股东股权转让报价信息发布等相关服务,以及终止乙方挂牌。
第三条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据《业务规则》、《挂牌与定增规则》、《信息发布规则》等相关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信息披露、股权转让报价信息发布等有关服务,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律监管职责,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股权备案登记服务包括:初始备案登记、变更备案登记等。
(三)甲方及其信息披露审核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甲方应按规定根据乙方有效送达的股权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股权备案
登记和提供相关服务。
(五)除司法机关、上海股交中心主管部门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有权部门外,甲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有关乙方的股权备案登记信息。
第三章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四条乙方基本情况:
(一)设立时间:年月日
(二)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三)股东数量: 名
第五条乙方就进入上海股交中心系统挂牌和股权转让报价信息发布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保证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乙方在系统挂牌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保证遵守。
第六条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有权就企业法人治理、信息披露、股权转让报价信息发布等获得甲方辅导,并可就相关的业务规则向甲方进行咨询。
(二)乙方有权就股权转让报价信息发布、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甲方服务。
第七条乙方就其在系统挂牌,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乙方向甲方有效送达股权数据的方式为经乙方盖章的书面文件和确认的电子文件。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乙方披露的信息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甲方指定系统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甲方指定系统披露的时间。
(四)乙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执行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五)披露信息应经乙方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乙方董事长(执行董事)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不得利用乙方尚未披露的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七)乙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八)将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通讯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变更情况及时告知甲方。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被更换或辞职等变动,须及时告知甲方。
(十)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应保持畅通。
(十一)拟披露信息须及时报送甲方审核,应同时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并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二)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应了解并遵守《业务规则》、《信息发布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十三)全体董事、监事应按甲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签署有关的声明、承诺书。
(十四)董事长(执行董事)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及时将该情况告知甲方。
(十五)积极配合甲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十六)依甲方收费标准或通知,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章费用
第八条依据甲方的收费标准,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的费用包括:
注:若甲方对收费标准作了修订或调整,以甲方的通知为准。
第九条自上海股交中心出具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通知之日,乙方应将挂牌初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每一系统挂牌年度(系统挂牌日起顺推十二个月)结束前的15日内,乙方应将下一年度的挂牌年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十条乙方终止系统挂牌的,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
第五章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一条本协议依据《业务规则》、《挂牌与定增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则签订,如因相关规则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规则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规则内容相抵触,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规则相关内容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二条甲方依据《业务规则》的规定,终止乙方系统挂牌和股权转让报价信息发布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六章免责条款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发生不可抗力并造成有关方损失时,双方均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七章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如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采用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审理。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双方应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企业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