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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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食药监法〔2011〕12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经2011年4月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

第三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县(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餐饮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统一的健康证明管理信息平台,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申请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第六条申请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除应当具备相应的健康检查设备设施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置数码照相和打印设备,对申请办理健康检查证明的人员头像进行现场采集和打印;
(二)具有现代信息化管理设备和技术,对健康检查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三)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报送系统,即时上传健康证明发放信息;
(四)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应当按照下列项目进行:
(一)以往病史;
(二)肝、脾触诊;
(三)皮肤检查;
(四)胸部透视或摄片,除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外,应当隔年检查一次;
(五)痢疾、伤寒带菌检查;
(六)临床上有疑似或一年内有其他肠道传染病史的,需加作相应的实验室检查;
(七)肝功能检查,发现谷丙转氨酶异常的应当检查HAV-IgM、HEV-IgM。

第八条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健康证明的发放工作。

健康证明应当在健康检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放,其有效期限为1年。

健康检查表、健康证明样式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九条发现健康检查不合格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条患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列疾病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治愈后,需恢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应当重新办理健康证明。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健康证明。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从业人员不能出示建康证明的,按未取得健康证明处理。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承担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出具虚假健康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编号:
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检查日期:年月日单位:
身份证号码:
※说明:发现谷丙转氨酶异常的,方加做HAV-IgM、HEV-IgM2个指标。

编号:
广东省餐饮服务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回执
检查日期:年月日
姓名:性别:单位:
姓名、单位涂改无效,发表之日起限30天内体检有效,超期此表作废。

办证查询电话:
附表2:
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样式)
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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