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 是否立法 辩论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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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主席、各位嘉宾大家好。
在我们这个数千年来“守望相助”的人文国度中,道德的沦丧和人心的冷漠竟如此超乎想象,以致于有了我们今天的话题。
诚然“小悦悦”事件,如巨浪般激荡在每一个国人的胸膛,外国媒体甚至用了这样的标题来报道——《这就是中国》。
但迷茫的我们,在个别恶性的个案影响下,在舆论的鼓噪中,切不可病急乱投医,仅凭“良心冲动”来治理社会,贸然地将道德问题法律化。
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我国目前还不需要用立法惩治“见死不救”!
90年代中叶法学界曾对“见死不救”是否构罪问题进行了热烈而长时间的讨论,结果却不了了之,未见任何立法成果,哪怕在“小悦悦事件”后的2011年11月26日凤凰网的民意调查也显示80.42%的民众对中国应否立法惩治“见死不救”持反对意见,这足以证明立法惩治“见死不救”不是最优的选择。
首先,将“见死不救”入法意味着人们要对一件本来与自己无关的事履行额外的义务,而见义勇为、好人好事这些词汇将永远的消失,不具有存在的意义,。
依照现代法治理念,只要不侵害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秩序,公民的行为就有其天然的存在合理性。
“见死不救”的人不说是好人,但不见得就是坏人,对不是坏人的人施以法律制裁,有违常理。
大多时候,人们不是不想救,是不敢救,承担不起救后的责任,归根结底是由于社会中碰瓷、诈骗、敲诈勒索现象太多,与其立法惩治见死不救,
是否更应该考虑严惩这些不良现象。
其次,在实际操作中,“见死不救”该怎么认定?如何取证呢?立法惩治“见死不救”可能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在法律体系尚未完善,价值体系正待重建的中国,到时有没有人见义勇为我不知道,但是一定没有人袖手旁观,因为旁观者都跑光了。
如果有那么一天,我们可以想象以公共游泳池为代表的公共场所必将一片凋零,因为你不敢去,因为你不知道意外什么时候发生,因为你怕不知不觉就被立法惩治了。
可能对方辩友会以国外此类相关立法来比较,但你们深入了解美国、德国、新加坡“见死不救”入法适用时的严苛条件吗?你们深入研究了西方社会的法治理念和契约精神背后的人文社会吗?东西方法治理念和道德信仰的差异,因此我们对立法惩治“见死不救”需要慎之又慎。
心理学告诉我们,人类所有行为的动机只有两个,一是趋利,二是避害。
法律不需要惩治“见死不救”,也完全可以会同道德一起来挽救我们的社会风气,可以做的事很多:法律可以通过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奖励积极救援者来弘扬道德;法律可以鼓励更多的民间机构帮助那些做好事被诬陷者免费打官司,提供相应赔偿基金,免除他们后顾之忧;法律可以制定规则,来惩戒那些诬陷做好事的被救助人。
道德问题的“泛法律化”固然可以迫使人们就范,但是如果得不到普遍的道德认同,其最终结果要么是因触犯法律者太多而使民众叫苦不迭,怨声载道,要么就是因为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而导致法律条
文被虚臵,最终彻底颠覆司法的权威。
动辄就使用法律来解决道德层面的问题,以为通过惩罚见死不救之类的立法就可以引发见义勇为,就可以改善我们的道德,这是一种法律的迷信。
2003年,曾倡导了多年,被奉为道德规范化的“敢于斗争”在新的中小学生守则中被删去,其务实性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
因为这样的规范导向,导致了多数情况是事情没有解决,却牺牲了孩子啊!试想不见义勇为就要立法查办,那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是不是也得立法惩治,以此类推,不作为的政府,是不是就该推翻?公权力无度界入公民私权及私德领域,在任何一个宣称要建设民主与法治国家的国度,任何时候都需要警惕。
我们认为,由道德义务向法律义务的转化,必须具备成熟、坚实的社会主流意识基础,然而转型中的中国还尚不具备这样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