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娄文辉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公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上诉案-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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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娄文辉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公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上诉案-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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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文辉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公安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上诉案
娄文辉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公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X)沪二中行终字第2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娄文辉,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
负责人曲钢超,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丁联权,男,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戴明达,男。
上诉人娄文辉因公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X)杨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娄文辉,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以下简称四平路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丁联权,原审第三人戴明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娄文辉与戴明达系居住在上海市铁岭路110弄2号三楼的邻居。
双方为安装铁门产生矛盾。
201X年8月27日晚18时30分左右,戴明达探望父母时,得知其母周莲芬与娄文辉发生纠纷受到伤害,即敲开娄文辉家门,警告娄文辉不准对其家人动手,否则后果自负。
戴明达未动手打娄文辉。
娄文辉随即报警,指控戴明达非法侵入其住宅。
四平路派出所经调查取证后,于201X年11月9日作出沪公(杨)(四)行终字[201X]第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内容为:因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现决定终止我单位办理的对戴明达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案。
娄文辉不服,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201X年1月13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娄文辉仍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四平路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法规适当,程序合法。
原审遂判决维持四平路派出所作出的沪公(杨)(四)行终字[201X]第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判决后,娄文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娄文辉上诉称:原审第三人非法侵入上诉人的住宅,威胁上诉人的人身安全,干扰上诉人的正常生活。
原审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