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实施方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4•【字号】辽政办发〔2014〕66号•【施行日期】201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6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4日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司法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
2.取消律师资格档案调取审核。
3.取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审核。
4.将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认定职责转移至省司法鉴定协会。
5.将组织司法鉴定科技开发、推广、应用及科研立项应用职责转移至省司法鉴定协会。
6.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将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审核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3.将对司法鉴定机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4.将对司法鉴定人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5.将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违纪行为给予训戒、责令改正、通报处理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6.将对司法鉴定人的违纪行为给予训戒、责令改正、通报处理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桂司通〔2024〕80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司法考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司法部的工作安排,为进一步明确我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推进时间,实现清单式管理、挂图式作战,现将《广西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24年6月19日附件广西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序号时间(周期)工作内容完成进度一、客观题考试2月-3月完成2023年度统一批次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制证及证书发放工作。
已完成5月27日-31日参加全国司法厅(局)考试管理干部业务培训。
已完成6月6日-7日组织召开全区2024法考工作会议(或培训)。
已完成6月5日-11日司法厅检查报名系统交费参数设置、联系方式设置、照片未通过原因管理、短信自动发送定制、系统用户管理等,并设置照片审核工作计划。
司法厅、各市完成报名硬件设备配备、调试,登陆系统内部测试网络平台进行测试,至少完成测试交费成功1人。
已完成6月11日发布广西考试公告、转发司法部通知。
已完成6月中旬前各地与机考服务公司工作对接,初步确定考点学校,开展考试培训工作。
6月14日-30日(17天)网上报名、审核。
重点审核电子证件照片、户籍电子照片以及学历、户籍(如党校函授学历、应届毕业生、取得学籍考籍时间、放宽地区户籍)等重要信息;提供电话咨询、网上咨询服务。
7月5日前完成报名审核和交费工作。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题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司法部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国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直辖市的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应当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考试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保密责任,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人员要求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本辖区报名工作,处理报名中出现的问题;(二)负责考区设置,审定考点、考场;(三)部署本辖区计算机化考试和纸笔考试实施工作,组织考试工作培训;(四)指导监督开展电子试卷的接收、使用及电子答题数据上传工作,负责纸质试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五)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理工作预案;(六)指导、管理和监督直辖市的区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直辖市的区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地区的报名工作,处理报名中出现的问题;(二)设置考点,布置考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三)监督管理和培训考试工作人员;(四)监管电子试卷的接收、使用及电子答题数据上传等工作,负责纸质试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五)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理工作预案;(六)负责本考区考试实施,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认真负责、严守秘密、身体健康等条件。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03.13•【文号】司发通[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司发通〔2002〕23号2002年3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解放军总政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识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组织考试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刻理解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推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意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一丝不苟、扎扎实实地做好本次考试的各项组织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项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明确和强调各级考务人员的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万无一失。
二、认真做好试卷接收、保管和分送工作各地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将接收试卷的地点、人员、联系方式等,报送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和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并按部规定的要求做好接收试卷的准备。
各地司法厅(局)要会同当地保密部门共同成立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小组(司法部与国家保密局联合下发的有关规定另发),负责有关试卷交接、保管、出入库等事项的保密工作,确保试卷安全。
在试卷交接过程中,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填写试卷交接单(附件1、2),并按规定要求交存备查。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接收试卷后,应存入保密室或者保险柜,建立严格的专人值班制度,试卷出、入库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切实防止试卷在保管和交接环节中出现问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长政办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6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三)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五)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市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湖南省坪塘监狱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管理全市劳动教养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管理长桥劳动教养管理所、市星沙劳动教养管理所(市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所)、市工读学校并承担相应责任。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常政办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9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日常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和管理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职责。
(四)增加牵头实施全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工作职责。
(五)加强指导和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和涉港、澳、台工作,开展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二)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实施全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工作;指导督促各辖市、区和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
(三)管理、指导、监督全市法律、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监督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的代表机构及其代表。
(四)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参与全市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协调、指导全市多元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周政办〔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周政办〔2010〕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周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周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周文〔2009〕62号),设立周口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审批、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增加律师工作机构和律师执业证年审(检)注册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职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地方性文件、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七)主管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有关仲裁机构登记工作。
(八)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司文[2008]21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8.09.08【实施日期】2008.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司文[2008]218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现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八日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司法部、省厅考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司法部和省厅《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我省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顺利进行。
二、组织领导组织实施司法考试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
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
单位一把手是本地考试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督考工作总负责人,主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司法考试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司法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实施全省、所辖考区的司法考试工作;保密工作小组,负责试卷、答题卡(纸)的接收、保管、发送及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知识培训。
各考区应制定出详细的考务工作计划,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考试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届时,省厅将派督考组到各考区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协助做好司法考试工作。
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派专人参与整个考试工作的全过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
三、考区、考点及考场的设置全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总人数25328人。
根据考区设置要求和我省报名情况,共设17个考区,17个考点,855个考场。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实施<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实施<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浙司[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实施〈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司〔2009〕122号)各市司法局: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实施〈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浙江省司法厅实施《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国家司法考试纪律,规范违纪行为处理程序,提高国家司法考试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司法厅、考区所在地的市司法局应当按照《处理办法》和本规定,对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条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二章违纪行为处理种类和权限第四条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种类:(一)报名无效;(二)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三)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四)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五)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六)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七)撤销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条下列违纪行为由考区所在地的市司法局作出处理:(一)报名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尚未参加考试的,给予报名无效的处理;(二)应试人员有《处理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三)应试人员有《处理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第六条下列违纪行为由省司法厅作出处理:(一)报名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已经参加考试的,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二)应试人员有《处理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三)应试人员有《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司法局(简称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是负责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工作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监督管理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2.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3.将本市“148”法律援助专线的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监督本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四)监督管理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
(五)指导、监督本市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工作。
(六)组织本市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作的通知颁布⽇期:2001-12-30执⾏⽇期:2001-12-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九届全国⼈⼤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统⼀的司法考试制度。
根据两法的规定,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01年7⽉15⽇公告决定,2001年度最⾼⼈民法院的初任法官考试、最⾼⼈民检察院的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司法部的律师资格考试都不再单独组织,纳⼊2002年年初举办的⾸次国家司法考试。
为做好⾸次国家司法考试⼯作,依据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现就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加强领导、统⼀认识,迅速设⽴专门机构,从组织上保证⾸次国家司法考试的顺利实施国家统⼀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的确⽴,是实践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略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司法改⾰进程中的⼀件⼤事,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进步。
这⼀制度的顺利实施,有利于保证⾼素质的法律⼈才进⼊司法和律师队伍,有利于提⾼审判、检察、律师⼯作质量,对提⾼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完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公正都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
两法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由国务院司法⾏政部门负责实施。
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政机关的⼀项重要职责,也是⼀项新的职能,作为承担国家司法考试具体实施⼯作的各级司法⾏政部门必须⾼度重视,认真准备,切实履⾏法律赋予的职责。
国家司法考试⼯作涉及⾯⼴,政策性强,社会影响⼤,为各界所⼴泛关注。
尤其是明年年初举⾏的第⼀次国家司法考试,时间紧、任务重、⼯作量⼤,如何做好考试的各项组织实施⼯作⾄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国家司法考试的声誉,也关系到司法⾏政机关的形象。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8.08.21•【文号】司办通[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2008年8月21日司办通[2008]65号) 国家司法考试司、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已经2008年7月30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命题保密工作,有效杜绝泄密、窃密现象发生,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命题保密工作由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负责,驻司法部监察局和司法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命题保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命题人员)是指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接触国家司法考试命题有关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工作人员、聘请的命题专家、保密工作人员和负责监督的监察部门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确定的命题现场负责人是司法考试命题现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如下:(一)确定保密工作人员;(二)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三)监督检查保密措施的执行情况;(四)其他与命题保密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保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命题现场保密工作,其职责如下:(一)落实现场保密管理措施;(二)制作、复制、管理有关涉密文件、资料和办理登记;(三)监督使用和清点回收与试题有关的材料、用品;(四)向命题现场负责人报告保密工作情况;(五)其他与命题现场保密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六条属于机密级的信息和物品包括:启用前的试题试卷 (包括备用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答题卡)、评分标准以及存储上述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XXX2018年4月28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通知-津司发〔2019〕8 号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通知市监狱局、市戒毒局,各区司法局,驻局纪检监察组、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市司法局对以市司法局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19年市司法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87件。
附件:天津市司法局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天津市司法局2019年2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天津市司法局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及文号废止理由综合类1天津市司法局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的若干规定(试行)2000年11月9日津司办发〔2000〕102号现执行《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实施意见》《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实施意见》《关于市级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09〕5号)2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工作暂行办法2002年11月21日津司政研发〔2002〕162号主要内容规定明显不适当3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网上群体性事件处置办法2009年11月17日津司办发〔2009〕247号被涉密件替代4天津市司法局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2009年12月25日津司发〔2009〕43号被涉密件替代5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电子政务网管理办法2010年3月10日津司发〔2010〕11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6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系统因私出国(境)报备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22日津司发〔2010〕43号被《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年2月5日津司办发〔2016〕9号)替代7天津司法行政网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9日津司办发〔2011〕213号被《天津司法行政网管理办法》(2016年4月8日津司发〔2016〕68号)替代8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2年3月12日津司发〔2012〕9号被《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11月14日津司发〔2016〕163号)替代9天津市区县司法行政工作2013年度考核办法2013年5月31日津司发〔2013〕61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法制工作类10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建立健全决策目标、执法责任和考核指标体系的方案2009年1月9日津司发〔2009〕8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11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2011年11月18日津司发〔2011〕33号被《天津市司法局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2017年1月19日津司发〔2017〕12号)替代12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考评办法2013年4月23日津司办发〔2013〕54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13天津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2013年11月4日津司办发〔2013〕146号被《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职责及其运行程序》(2014年10月29日津司办发〔2014〕113号)替代14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2014年1月14日津司发〔2013〕149号被《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2018年12月23日津司办发〔2018〕61号)替代监狱戒毒类15关于维护监狱劳教所安全稳定的若干规定2001年1月4日津司通〔2001〕3号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16关于监狱劳教所戒备工作的暂行规定2001年1月17日津司〔2001〕2号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社矫安帮类17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8年9月22日津矫正〔2008〕1号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抵触18天津市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管理的实施意见2010年4月26日津矫正领〔2010〕1号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抵触19社区矫正工作年度考评办法(试行)2013年3月25日津司办发〔2013〕27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律师类20《天津市律师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执业律师培训登录管理办法》1997年5月6日津司律管发〔1997〕56号被市律师协会2017年制定的《天津市律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替代21关于受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工作的暂行规定1998年10月7日津司政研发〔1998〕115号被《天津市司法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规程(试行)》(2017年9月29日津司行规〔2017〕4号)替代22天津市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8月13日津司政研发〔2003〕148号与《律师法》相抵触23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的意见2007年2月28日津司发〔2007〕10号主要内容与实际不符24关于做好律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意见2008年4月24日津司律管发〔2008〕70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25关于做好推介律师服务重点项目工作意见2008年5月27日津司律管发〔2008〕93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26关于认真做好律师管理职能调整工作意见2008年9月1日津司律管发〔2008〕153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27天津市律师执法业绩档案制度实施方案2010年5月31日适用期已过,已失效公证类28天津市涉外经济公证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1985年5月28日津司公管发〔1985〕55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29关于加强对公证员签名印章管理的通知1992年2月22日津司公管发〔1992〕27号现执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规格等事宜的通知(2006年4月6日司办字〔2006〕第18号)30天津市公有现住房出售办理住房《协议书》公证暂行办法1996年3月5日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津司联发〔1996〕1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31关于办理银行借款合同公证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9月26日津司公管发〔1997〕90号被《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2018年10月18日津司发〔2018〕44号)替代32天津市公证工作改革方案2004年2月28日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津司联发〔2004〕1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33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理婚姻状况公证中婚姻状况核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2007年5月24日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民政局津司发〔2007〕21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3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2008年1月29日津司公管发〔2008〕19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35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2008年2月19日津司发〔2008〕4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36关于公证活动中公证员会见罪犯和劳教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3月8日津司发〔2010〕13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37关于开展公证员执业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2010年4月12日津司公管发〔2010〕61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司法鉴定类38关于在司法鉴定行业全面实行执法(执业)业绩档案制度的通知2011年9月27日津司鉴发〔2011〕177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39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11月2日津司鉴委发〔2011〕2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40天津市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实施方案2012年11月20日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津司发〔2012〕56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41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12月23日津司办发〔2013〕171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42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2月26日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司法局津价费〔2010〕28号被《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17年1月13日津发改价费〔2017〕22号)替代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类43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2月8日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市房管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档案局津司发〔2005〕7号被《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2016年8月4日津党办发〔2016〕22号)替代44关于在市及各区县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2005年7月21日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津司发〔2005〕19号被《关于开展“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法律援助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2018年10月12日津司办发〔2018〕52号)替代45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07年3月5日津司发〔2007〕11号主要内容与实际不符46天津市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4月25日天津市司法局令第4号被《天津市法律援助案卷档案管理办法》(2017年4月24日津司办发〔2017〕37号)替代47天津市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的规定(试行)2007年6月9日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财政局津司发〔2007〕26号被《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2015年9月1日津司发〔2015〕121号)替代48关于开展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的意见2009年10月14日津司发〔2009〕22号主要内容与实际不符49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4年6月17日津司发〔2014〕74号被《关于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意见》(2015年10月23日津政办发〔2015〕84号)替代基层类50天津市奖励防止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的办法1989年6月1日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财政局津司联发〔1989〕5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51天津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11月6日津司规字〔1992〕3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52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7月25日津司通〔2000〕40号上位法已废止53天津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5月10日津司政研发〔2001〕68号上位法已废止54关于印发天津市司法所硬件设施建设规范化标准的通知2004年6月15日津司通〔2004〕19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55关于司法所归口直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4月21日津司基发〔2006〕71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56关于司法所归口直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2007年9月19日津司基发〔2007〕136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57天津市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意见2011年4月19日津司基发〔2011〕63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58关于印发天津市司法助理员执法业绩档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5月31日津司基发〔2011〕98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59加强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2012年9月5日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妇女联合会津司发〔2012〕43号)被《关于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7月13日津妇发〔2017〕20号)替代60天津市司法局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2012年5月23日津司发〔2012〕20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61天津市五好司法所考评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8日津司发〔2012〕50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司法考试类62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组织实施报名工作预案(试行)2012年5月28日津司发〔2012〕21号文件名称已调整63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组织实施接(返)试卷工作预案(试行)2012年5月28日津司发〔2012〕22号文件名称已调整64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组织实施考务工作预案(试行)2012年5月28日津司发〔2012〕23号文件名称已调整65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成绩通知工作预案(试行)2012年5月28日津司发〔2012〕24号文件名称已调整66天津市组织实施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工作预案(试行)2012年5月28日津司发〔2012〕25号文件名称已调整67天津市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试行)2012年5月28日津司发〔2012〕26号文件名称已调整68天津市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12年8月30日津司发〔2012〕41号文件名称已调整队伍建设类69天津市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1991年10月23日津司规字〔1991〕18号被《干部交流回避暂行规定》(2016年10月27日津司党发〔2016〕21号)替代70关于加强区县司法局领导干部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员会天津市司法局津司联发〔1995〕2号主要内容规定明显不适当71关于印发天津市司行政系统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2日津司党发〔1999〕5号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72天津市司法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2000年4月21日津司政研发〔2000〕11号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7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的暂行规定2000年4月21日津司党发〔2000〕14号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74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2001年7月12日津司党发〔2001〕12号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75关于印发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廉洁从政十不准的通知2002年3月16日津司党发〔2002〕6号主要内容与实际不符76天津市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进修学习管理办法2002年9月4日津司政研发〔2002〕134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77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6日天津市司法局令第2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78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巡视制度(试行)2004年5月31日津司党发〔2004〕10号被《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7年4月21日津司党办发〔2017〕7号)替代79关于印发天津市司法局关于领导干部诫免谈话的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11月23日津司党发〔2009〕20号现执行市委《关于运用监督执行“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津党发〔2017〕54号)80天津市司法局机关从基层遴选工作人员办法2010年3月22日适用期已过,已失效81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建立和实施执法(执业)业绩档案制度的意见2010年6月22日津司政发〔2010〕107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82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意见2011年10月8日津司政发〔2011〕184号被《天津市司法局公务员平时考核系统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6月28日印发)替代83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2012年7月17日津司党发〔2012〕26号被《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办法(试行)》(津司党办发〔2017〕19号)替代84天津市司法局机关关于开展2013年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实施方案2013年9月22日津司办发〔2013〕122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85执法执纪廉政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7月31日津司党发〔2013〕13号被《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7年4月21日津司党办发〔2017〕7号)替代财务审计类86关于加强公证行业财务管理工作意见2010年4月14日津司审计发〔2010〕65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87天津市司法局机关机动车辆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0日津司计财发〔2012〕261号适用期已过,已失效——结束——。
绵阳市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方案
绵阳市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方案绵阳市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方案为确保我市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及国家司法部、省厅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实际,特制定国家司法考试绵阳考区组织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1、为确保我市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顺利进行,圆满地完成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市司法局决定成立以党委书记、局长刘伟为组长,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蒲方方,党委委员、副局长奉光明,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唐兴贵为副组长,市司法局监察审计法规科科长王雄、律师工作科科长廖继光、办公室主任廖鹤、律师工作科副科长冯椿为成员的绵阳市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和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廖继光同志任主任,冯椿、郑颖同志为成员,负责日常工作。
2、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试卷接、送和保管,考试实施各环节的保密工作,做到万无一失,市司法局决定成立以党委委员、副局长奉光明为组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唐兴贵和市保密局副局长袁志强为副组长,王雄、廖鹤、廖继光、钱莉、冯椿、汤玉泽、张锦同志为成员的2021 年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制度的执行;审查确定试卷的存放保管场所及其看护人员;负责试卷的交接、运送工作;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对泄密事件及时上报并组织查处;负1 / 8责国家司法考试试卷的接收、保管、守护、运输、发放、回收和返卷等工作。
3、为确保各项规定和制度的落实,决定成立以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刘伟同志为组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唐兴贵同志为副组长的绵阳市国家司法考试监察督导领导小组。
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4、为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各个环节责任到人,任务到位,做到各项工作精心策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决定成立以下工作组。
——后勤保障工作组。
由廖鹤同志任组长,成员由汤玉泽、刘红、王军、庞启和、向旭强、杨柳、吴小蓉、吴先林、贾智敏等组成。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司发通[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29日司发通[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
1.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做要求);(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31日。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06.07•【文号】司发通[2000]067号•【施行日期】2000.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通知(2000年6月7日司发通[2000]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根据司法部第60号部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贯彻实施该规章的总体部署,现就今年首次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制度的重要意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要在全国统一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制度,这是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完善举措。
基层法律服务制度自创立发展十多年来,队伍规模和素质已有长足的发展,但其整体素质距工作需要和社会的需要仍有较大差距。
目前12万从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43%,考取律师资格的仅占37%,这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的重要因素。
究其原因,与发展初期未制定、形成严格的执业条件限制有直接关系。
要扭转这种状况,其根本出路,就在于借鉴律师、公证行业队伍建设和执业管理的经验和制度,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尽快建立符合其工作特点和执业需要的执业资格认定和执业准入控制制度。
近几年,各地在不断深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进程中,已有近半数的省(区、市)尝试组织地方性的资格或专业考试,将其作为能否执业的必备条件,取得明显成效和宝贵经验。
但考试的分散进行,不可避免地存在各地采用标准不一,考试成本加大,缺乏社会认可度等问题,因此各地普遍呼吁我部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规范的执业资格制度。
司法局工作考核总体方案
司法局工作考核总体方案一、背景司法局是国家法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益、促进法治建设等使命。
为确保司法局工作能够实现高效有序、质量可控、满足社会需求等目标,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考核机制。
本方案旨在完善司法局工作考核制度,促进司法局工作稳步推进,为实现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提供有力支撑。
二、考核对象本方案的考核对象主要包括司法局领导班子、各部门和工作平台(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以及员工个人。
其中领导班子和各部门属于单位考核,员工个人属于个人考核。
具体考核指标和具体管理措施参见下文。
三、考核指标为确保司法局工作不失专业性和综合性,本方案将考核指标划分为四大类,分别为党建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内部管理工作和社会效益工作。
1. 党建工作此类指标主要包括领导班子的政治责任、党风廉政建设、思想工作和党建组织建设等方面的考核。
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重大决策的协商和议事环节、干部任免和考核、各级党组织活动和党员思想动态等。
评价标准主要是党的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党员队伍建设情况、党的教育工作和政治学习等。
2. 法律服务工作此类指标主要包括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指导和培训、司法文化建设以及诉讼服务等方面的考核。
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办案质量、法律援助质量、法律咨询和培训质量、诉讼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等。
评价标准主要是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工作规范和效益等。
3. 内部管理工作此类指标主要包括司法局内部管理、行政事务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考核。
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规划和执行情况、内部协作和沟通、行政事务和资质管理运行情况、办公室规范化和文秘工作等。
评价标准主要是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程序规范、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等。
4. 社会效益工作此类指标主要包括司法公正、社会稳定、矛盾纠纷化解、公共安全和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考核。
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公正司法的实践与思考、争议纠纷调解和处理等服务质量、地方和社区公共安全情况、普法宣传和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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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做好X年国家司法考试X考区各项考务工作,落实司法部“平稳、安全、顺利、有效”工作要求,根据司法部和司法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X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和《X司法厅X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以平稳、安全、顺利、有效举行考试为工作目标,以严防失密泄密为工作重心,贯彻落实“依法治考、从严治考、热情服务”的总原则,以“高度负责、问题导向、从严要求、过细工作”为工作标准,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保证每个工作环节安全有序、万无一失,确保司法考试顺利进行。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成立“X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X市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组”、“网络舆情监控组”、“X市国家司法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和“X市国家司法考试防作弊应急工作组”。
X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副组长:X成员:X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司法考试的日常组织实施工作。
(一)X市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组组长:X副组长:X成员:X工作职责:1、执行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制度和措施;2、负责考务工作各个环节的保密管理;3、审查、确定保密工作人员;4、对参与考务工作各个环节、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管理;5、审查和确定试卷的保管场所及保管人员,监督、检查试卷的交接、运送及启用工作;6、及时向自治区司法厅报告考试保密工作的重要情况。
(二)网络舆情监控组组长:X副组长:X成员:X工作职责:密切关注各类新闻媒体、尤其是互联网上关于司法考试的各类信息和社会动态,发现涉及司法考试涉密信息或不正当言论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适当措施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三)X市国家司法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X副组长:X成员:X工作职责:1、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2、负责向自治区司法厅报告和请示有关情况;3、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指挥调度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援应急处置工作;4、对突发事件处置进行评估,开展突发事件的防患工作,如遇紧急突发性事件,按《X市X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四)X市国家司法考试防作弊应急工作组组长:X副组长:X成员:X工作职责:1、加强对监考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特别要增强对无线电作弊工具、方式及特点的鉴别能力,不留管理空白和死角。
2、在考前向无线电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作弊的具体工作需求,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划定本次考试的重点防范区域。
3、在考试期间加强监考,按有关考务管理规定严肃查处考场内使用无线电设备作弊的考生。
4、对无线电管理部门发现并确认有涉嫌作弊的无线电信号的情况,要进一步严密监控和巡查,加强重点防范,对考场内使用无线电设备作弊的考生,要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坚决地予以处理。
三、考试实施阶段的工作安排(一)考点的设置及要求考点设置:X考点设置在X市高级中学。
要求:1、在X高级中学大门口悬挂“X年国家司法考试X考点”的横幅,在考点合适位置展示“欢迎参加X年国家司法考试”、“祝各位考生身体健康、考试顺利”、“诚信参考、公平竞争”、“依法治考、从严治考、诚信参考”的等宣传标语(由市司法局负责)。
2、在校园宣传栏的醒目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1—25考场)、考试有关规定、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表等材料(由市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学校负责布置)。
3、在考场所在的教学楼周围设置警戒线,抽调公安、司法警察、学校保安和保卫组人员共同担任警戒任务,对考点内发生的任何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由市司法局和学校负责)。
4、在考场所在教学楼一楼设置一间考务工作办公室,用于考务、监考工作人员集中布置工作,收发、清点、封装试卷、答题卡(纸)及处理相关事务的场所,设置一间考务休息室,用于考务工作人员休息。
(由学校负责并配备网络)5、协调交警、电力、无线电、卫生防疫等部门提供协助。
交警保障进入考点的交通顺畅;电力部门负责保证考试期间的电力正常供应;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考点内利用无线电技术作弊行为的防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突发传染病的防控。
6、医疗工作由学校医生负责,应配齐必须的常规用药和仪器设备,医务工作人员每场考试前30分钟必须到达考点,并保证始终在岗(由学校负责)。
7、考试期间,考场监控开启,对整个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由学校派人员负责,市司法局X配合,考试结束后,将录像内容拷贝带回备查)。
8、在考点合适位置设置安全检验通道,设置普通和特殊两个通道,由学校网管人员和市司法局X、X、X、X、X共同负责。
(二)考场的设置及要求考场设置:X年国家司法考试X市考区考生716名(其中,X市考生530名,X市考生186名),共设置30人标准考场23个,26人非标准考场1个,备用考场1个共25个考场。
分别设在高级中学教学楼2号楼和3号楼,备用考场设在四层,全部按标准设置。
要求:1、每个考场门外张贴有该考场序号和准考证起止号(由市司法局提供,学校布置)。
2、每个考场按30人安排应试人员,考场内实行单人、单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考场内不得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和字迹,座位号及对应的准考证号统一贴在桌面左上角,并严格按规定的“S”形方式排列(由市司法局提供桌贴,学校负责布置)。
3、每个考场必须配一个挂钟,挂在讲台正上方(由学校准备校对时间)。
4、15日下午6点之前考场布置完毕,第一场考试前及以后每场考试结束后应及时清理考场并在门上贴上封条,并封闭全部考场(由考务工作组检查验收)。
5、每间考场配备一台手持金属探测仪,由监考人员对进入考场内的每个应试人员进行检查(市司法局提供并负责培训监考人员使用)。
6、考试前一天,考点由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确保整个考点卫生、整洁。
15日下午6点之前要对考场安全设施和其他可能危害考生健康的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市司法局考务工作组负责,学校工作人员配合)。
(三)试卷的接收、发送与收回1、试卷的领取和返送。
由X总负责,X具体负责,抽调司法警察X参加,9月15日上午到区厅保密室领取试卷,9月17日下午考试结束后及时将试卷返送区厅保密室。
由X驾驶X警号车负责拉运试卷,从劳教所协调一辆X号警车负责押运试卷,由X 驾驶X车辆备用。
拉运试卷的车辆必须提前做好车辆的保养工作,确保车况良好。
2、每场考试试卷的领取和入库。
每场考试前30分钟内将该场试卷送达至考点,每场考试结束后由试卷运送组人员立即专车送回保密室。
由X区X警号车专车运送整个四场考试试卷。
运送组成员为X、X和一名司法警察,领取和交回试卷都要与看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签字。
3、每场考试前30分钟,在考务办公室,由组织抽签确定当场考试监考人员,并向每个考场的监考人员(2人同时到场)按顺序分发当场考试的试卷。
分发试卷时,首先分发非标准考场试卷,再分发其他考场试卷,监考老师当场检查,确认无误后签字领取试卷,并直接到达考场。
4、试卷(卡)的核查。
每场考试结束后,各考场监考老师应在各自考场内认真核查本考场的试卷和答题卡(卷),并按规定顺序排放后装袋,要认真仔细核查,不要将试卷和答题卡(卷)遗漏在教室内,然后直接到一楼考务工作办公室。
在自己考场编号前等待我局指定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
5、备用卷的使用和管理。
考卷如因印刷不清或印刷厂封装失误,可以使用备用卷,但一定要向考务办公室报告,按启用程序严格执行并上报区厅。
一是备用卷必须清点数量后封装收回,作废的卷卡也要收回在备用卷袋中;二是要在备用卷袋填写有关信息,在背面填写情况说明,打勾、签字;三是废卷、废卡标志都要填涂,使用过的或未使用的备用卷都要收回,要填写备用卷卡使用表。
未使用的备用卷及备用卷的使用情况、《考场情况记录单》、《应试人员违纪情况报告单》要一并收回上交。
(四)考试的组织1、考试时间:X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6日、17日。
具体为:试卷一: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6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7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2、应试人员进出考场的限制:考场周围设置警戒线,考试开始30分钟后,禁止迟到的应试人员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方可允许应试人员交卷离场。
(五)主考、巡视、督考、监考及人员培训的安排1.X考点设总监考人1名,由市司法局X担任,副总监考二名,分别由X、赵生祥担任。
负责考试期间的全面工作。
2、由X高级中学安排50名监考教师,抽调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监考工作。
同时,由市司法局安排工作人员流动监考。
3、16日上午9点,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委政法委、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到考点进行巡视(由X同志负责)。
4、邀请X电视台、X日报社等媒体记者到现场采访报道(由X同志负责)。
5、严格在区厅派出的督考组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做到有令即行,有错必纠,遇事多请教、多汇报。
为了保证X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各个环节责任到人,任务落实到位,决定成立以下十个工作小组:——后勤保障小组。
王会珍任组长,成员X、赵海刚、买婷婷、X(大)组成。
具体负责考试实施期间考务工作人员工作餐及应试人员的饮水安排;试卷接送的车辆安排;考试期间材料的打印;区市巡视领导接待、食宿安排等工作。
——宣传工作小组。
X同志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X、X组成。
负责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委政法委、市纪委、市监察局等单位的领导在考试期间的巡视工作;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对司法考试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负责司法考试工作结束后简报的撰写等工作。
——考务工作小组。
X同志任组长,X同志任副组长,成员X 及市高级中学的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考试实施阶段试卷、答题卡的发放、回收、粘贴封条、捺印及考试情况的上报;组织流动监考人员监督检查每场考试考场的清理、封闭、开启工作;负责监考人员的调配和安排;负责考场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理等工作。
X 同志具体负责信息的打印、上传等工作。
——保密工作小组。
X同志任组长,X同志任副组长,成员X 及市高级中学的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做好试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密封、捺印和交接等环节的保密检查监督工作。
——安全保卫小组。
X同志任组长,X同志任副组长,成员X 及X(戒毒所警察)、若干名治安警察、考场保卫人员和卫生防疫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