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须知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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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制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

第三十二条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限于盛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盛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一)实施满5年的;(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六章检验管理第三十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拒绝满足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的申请。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一)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水上设施;(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五)未能为船舶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第三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

船舶安全检查标准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标准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标准规定船舶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承载着日益增长的物资和人员。

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各国都有相应的船舶安全检查标准规定。

本文将从船舶建造、船舶设备、人员培训等多个角度,论述船舶安全检查的标准规定。

一、船舶建造标准船舶建造标准是确保船体结构牢固、稳定性良好的基础。

船体必须符合一系列船舶结构的规范,包括船舶建造材料、焊接质量、钢板施工规范等。

船体应该具备足够的强度和抗风浪能力,以应对各种极端海况。

另外,船舶建造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差控制、焊接质量检验、船舶完工检查等步骤,确保船舶的结构安全可靠。

二、船舶设备标准船舶设备是确保船舶正常运行和生活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船舶设备标准规定了船舶上各类设备的安装、维护、检验和使用要求。

这包括主机和辅助机械的选型和配置、航行设备的安装要求、消防和救生设备的配备标准等。

船舶设备必须符合国际或国家相关标准,且经过合格的检验和认证,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三、人员培训标准船舶的安全离不开船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人员培训标准规定了船员的资质要求、培训内容和培训机构的认证要求。

培训内容包括航行管理、船舶操作、紧急情况处理等。

船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关证书方可上岗。

此外,船员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也需要符合相关标准,以确保他们能够胜任船舶操作及应对突发事件。

四、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确保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规定了船舶安全管理的要求和流程,包括船舶安全管理手册的编制要求、船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要求等。

船舶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所有船员都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有效应对各类安全风险。

五、航行安全标准船舶在航行中面临着海况、天气、导航等多种安全隐患。

航行安全标准规定了船舶在不同环境下的航行要求,包括航行限制、航速、航行道路等。

这些规定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航行事故的发生,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船舶检验要求

船舶检验要求

船舶航行安全设备有效性检查
导航设备
检查船上的导航设备是 否齐全、有效,包括雷 达、GPS、航行记录仪
等。
通讯设备
检查船上的通讯设备是 否齐全、有效,包括甚 高频通讯设备、卫星电
话等。
助航仪器
检查船上的助航仪器是 否齐全、有效,包括测 深仪、风向风速仪等。
设备维护
确保航行安全设备处于 良好状态,定期进行维 护保养,并进行必要的
船舶检验要求
目录
• 船舶检验概述 • 船舶检验标准 • 船舶检验流程 • 船舶检验内容 • 船舶检验注意事项 • 船舶检验案例分析
01
船舶检验概述
船舶检验的定义
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船用产品、海上设施进行检验的活 动,以确保其满足安全、环保、技术等方面的要求。
船舶检验的目的是确保船舶、船用产品和海上设施的安全 性能、环保性能和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以保障人命 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安全。
试验和检测。
06
船舶检验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船厂建造的船舶检验案例
总结词
严格遵守法规、技术标准
详细描述
某船厂建造的船舶在检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船舶检验的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 性能等方面符合要求。检验人员需要对船舶的图纸、技术规格和施工工艺进行审查,并对船舶进行实地检查,确 保其满足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船级社检验标准
船级社检验标准是指船级社制定的船 舶检验标准,旨在为船东和租船人提 供船舶的公正、客观、专业的评估。
船级社检验标准通常包括船舶的结构、 设备、系统、消防、救生、导航等安 全设备的配置和性能要求。船级社检 验标准是租船人选择船舶的重要参考
依据。
船级社检验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船东 和租船人提供专业的船舶评估服务, 以促进航运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ccs通函-中国船级社

ccs通函-中国船级社

Form: RWPRR401-B C C S 通函Circular 中国船级社(2012年)通函第03号总第165号2012年01月05日(共5页)发: 本社船舶验船师、审图中心、相关造船厂、设计院、马绍尔旗船舶船东和管理公司马绍尔群岛海事主管机关海事通告Marine Notice No. 2-011-41(Rev.11/11) ―――符合1974SOLA公约第II-1章/28、29条要求的海上航行试验和验证程序马绍尔群岛海事主管机关发布了关于符合1974 SOLAS公约第II-1章/28、29条要求的海上航行试验和验证程序的海事通告Marine Notice No. 2-011-41(Rev.11/11),本社船舶验船师在法定检验过程中应核查船舶是否满意地执行了主管机关的下列要求。

目的:因为《1974 SOLAS公约》第II-1章/28、29条的解释具有开放性,所以发布此通函旨在向有关利益各方(船东、设计方、造船厂和认可组织)表明马绍尔群岛海事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对上述两个条款中关于海上航行试验要求的政策和立场。

适用范围该通告适用于马绍尔群岛船旗的客船和货船。

要求:1.0 满载海上航行试验1.1 注意到一些船舶由于设计的原因,试航期间,在最深航海吃水(也就是“满载”)情况下验证船舶的操舵性能和停船能力是不可行的,为此,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相关海上航行试验应尽可能在最深航海吃水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安全的话,可以考虑使用“风暴压载舱”。

1.2 依据MSC/Circ. 1053(船舶操纵性标准的解释性说明)的2.1.3.3条,主管机关的立场是“如果试验不是在满载吃水条件下进行,应使用可靠的方法(例如模型试验或可靠的计算机模拟)预计试验和满载条件下的操纵特性,该方法要确保试验结果的推断符合满载条件。

应由设计方/船东证明符合最终满载条件下的要求”。

1.3 作为一种符合性验证的方式,主管机关鼓励有关各方应用MSC.137(76)决议的6.1条的要求,详细要求如下。

船舶年度检验须知简要

船舶年度检验须知简要

船舶年度检验的须知简要
1. 船舶年度检验的性质和分类: -船舶年度检验是根据国际公约(1966国际载重线公约、SOLAS 1974及其后来的修正案、MARPOR 73/78公约及附则)和入级船 级社的检验规范,由船级社的验船师登船对船舶进行比较全面而仔 细的检查与检验,年度检验主要是一般性的外部检查和功能试验, 保证需要检验的项目在合格状态并功能良好。 -船舶年度检验首先是法定的检验,是船级社代表船旗国做的: #货船结构安全(SC)、#货船设备安全(SE); #货船无线电安全(SR)、#货船载重线(LL); #国际防止油污染(IOPP)、#国际防止空气污染(IAPP); 和散装货船的:固体散装货物适装证书(BC); 以及:保持船级做的船级检验CLASS AS(包括机械设备循环); 和可能的起货设备的年度检验;
船舶年度检验的须知简要
6.SE的年度检验要点简要 (续前页)
- 手提式灭火器的年检由被认可检验公司检验。 - 机舱探火系统功能、机舱防火挡板和关闭功能、机舱防火门功 能,生活区内部走廊防火门自动关闭; - 消防员装备和备用气瓶的检查; - 消防总管、消防拴和皮龙、黄沙箱和铁锹; - 应急消防泵出水压力试验(在船头和罗经甲板2根皮龙同时出 水高度不少于12米),并且出水时间不能过长; - EEBD和保温服的数量和位置; 备注:消防通道和照明总是容易查出问题;有时严格的检验是要一 个一个核对并检查,并对相关人员的应知应会比较关注。 关于救生设备,可参见LSA规则,但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对船舶年度检验重要性的认识
1. 船舶在外部检查(FQSC/PSC)或检验(CLASS)中总是被动地被查, 被要求或被提出整改,总是被发现一些应知应会方面的缺陷或不足。 其中,对国际公约和船级社规范与规定的理解程度不够,或者说是对 法定检验和船级社检验的应知或知识掌握的不够。船长和高级船员关 于船舶年度检验内容及要求,流程和检验规范及规定的了解程度,对 船舶管理、维护保养和船舶是否顺利通过各种检验实际上是有内在联 系的。对老龄船,习惯不等于标准,船员要对船舶应该到达的标准做 到心中有数,对公约和规范和规定心中有数,要熟悉船舶检验种类、 相互关系、检验安排和检验的CHECKLIST,并结合船舶实际技术状 况,全面而灵活做检验准备,现场灵活的与验船师沟通并及时纠正发 现的缺陷。 2. 目前船舶的高级船员,特别是船舶的TOP 4对公约和规范的把握程度, 对船舶证书和检验,记录和报告的知识和管理,特别是船舶检验的内 容和要求的相关知识掌握还不够,公司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船检基础知识及相关规定

船检基础知识及相关规定
船检基础知识及相关规定
一、船舶检验的概念及目的:
• 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其 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
• 船舶检验一般分为:船舶制造检验、初次 检验、特别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 临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 以及其他公证检验等。各种检验的范围和 内容在验船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规程 中均有具体规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书; • 4、船舶照片(正横向)2张。
• (二)船舶营运检验(包括年度、中间、船体外 部检查、换证、附加检验)。应提交如下资料:
• 1、船舶检验申请表。 • 2、船舶检验证书正本。 • 3、船舶修理项目表(计划修理的船舶) • 4、海事报告(申请机、海损附加检验时提交) • 5、船舶检验登记机构的检验委托书(适用于外
格的检验证书; •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
技能的船”
• (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 验条例》
• 2、《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内河 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三、适用范围:
• 国内内河航行的中国籍船舶。适用于5- 20米以下内河小型船舶。
二、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
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

船舶检验

船舶检验
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每周年日前、后各3个月内进行。
循环检验
循环检验
验船机构对入级船舶的特别检验所采取的另一种形式。即把特别检验的项目由集中一次进行,改为按一定比 例分配在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有计划地进行的检验。循环检验周期不能延期,但每一周期内的个别检验项目允许适 当延长。实施循环检验的好处在于减少或避免集中进行特别检验所造成的非生产性停泊,提高船舶周转率。世界 各主要验船机构均开展循环检验。
船级检验(也称入级检验)是根据船级社的验船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签发船级证书;法定检验是根据 国际公约、国家法令及法律的规定对船舶进行检验并签发船舶法定证书;公证检验是船级社应客户的申请,指派 验船师对所申请检验的项目进行的一种证明客观技术状况的检验。公证检验包括海损检验、索赔检验、起租退租 检验、船舶状况检验、货损检验等。
船舶检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检验,促使船舶公司保持船舶的良好技术状况,以保证船舶的营 运安全和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证船旗国和港口国政府对船舶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同时也为船舶所有 人提高船舶在航运市场的竞争力,降低保险费率;以及为公证、索赔、海事处理等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
按照检验性质的不同,船舶检验可以分为船级检验、法定检验和公证检验等3种基本类型。
临时检验
临时检验
验船机构对技术状况或用途等发生变化的船舶所进行的检验。当船舶发生海损、机损,改变航区,改变用途, 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人,要求证书展期,以及其他原因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时,应申请临时检验。临时检 验后,验船机构应发给相应的证书。
附加检验根据情况可以是总体的部分的,应确保维修和任何换新已经有效地进行,且船舶及其设备继续适 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特别检验
特别检验

船舶轮机检验的注意事项

船舶轮机检验的注意事项

船舶检验要点十:防污公约附则I 检验主要介绍400 总吨及以上非油船和油船机器处所的舱底(不包括货油泵舱的舱底)的排放。

主要检验核对油水分离器产品证书与实物上的铭牌标志是否相一致。

以前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是按A.393(X)决议认可。

对994 年4 月30 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新装上船的油水分离器其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必须符合MEPC.60(33)决议。

MEPC(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英文缩写)。

对2005 年1 月1 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新装上船的油水分离器其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必须符合MEPC.107(49)决议,并且还要安装再循环设备(三通阀)。

或者在2005 年1 月1 日及以后重新更换新的油水分离器,则其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同样要符合MEPC.107(49)决议。

需要说明的,如果船上装设的油水分离器符合MEPC.60(33)决议,则在15ppm 舷外排出阀后侧也应该装设再循环设备(三通阀)。

注意,绝对不能用一般性的考克或自来水龙头来替代三通阀。

对于船上的油水分离器符合.393(X)决议,则不需要装设三通阀。

公约要求1 万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还应装设15ppm 报警装置,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 时,15ppm船舶舱底水处理装置能发出报警并自动停止含油物排放的装置。

提示:当15ppm 报警装置发出报警时,停止含油物排放的设施有2 种,第1 种可以停止油水分离器的泵的工作;第2 种可以停止装设在15ppm排放管路上的电磁控制三通阀不向舷外排放。

检查残油舱的数量及容积,根据批准的图纸核查。

残油舱主要接收油水分离器分离出来的污油,以及净化燃油、各种润滑油和机器处所中的漏油所产生的残油。

因此由于航程的长短,残油舱可能设置一个或几个。

核查标准排放接头,标准排放接头尺寸:外径:215mm;内径:按照管路的外径;螺栓圈直径:183mm;法兰槽口:直径为22mm 的孔6 个等距离分布在183mm 螺栓圈直径上,开槽口至法兰盘外沿,槽口宽22mm;法兰厚度:20mm;螺栓和螺帽:数量:6 个,直径:20mm,长度适当。

船舶年度检验须知简要-文档资料

船舶年度检验须知简要-文档资料
2. 目前船舶的高级船员,特别是船舶的TOP 4对公约和规范的把握程度, 对船舶证书和检验,记录和报告的知识和管理,特别是船舶检验的内 容和要求的相关知识掌握还不够,公司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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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年度检验重要性的认识 (续前页)
3. 船舶关键的TOP 4和操作级干部船员在外部检查和检验过程中的知 识缺陷,不仅导致了检验过程不顺利,还让外部检查或验船师怀疑 船员的能力从而从严检查或检验--对船舶将来是否能够维护好? 是否能够在PSC检查中不被查出严重缺陷不放心。
5
船舶年度检验的须知简要
5.LL/SC/CLASS和BC 证书的年度检验要点: (续前页)
- 船舶开口的安全和风雨密:前后小舱盖及紧固装置、舱盖水密性和 开舱系统的有效性、水密门、通风筒、透气帽、测量管、舱盖风门、 甲板消防总管和空气管路和阀、甲板落水和排水、甲板电缆箱;这 是LL/SC/CLASS的年度检验关键和重要的内容,也是老旧船最容 易出现的缺陷,也是船舶维护保养的薄弱环节之一。
- 货舱内部结构:第一货舱是必查的,其他可抽查一个舱或全部,主 要是下舱梯、肋骨、上下斜坡板和内地版以及货舱内部道门和测量 透气管状态;不能有洞穿、锈烂、缺失、明显的凹陷或凸起、不能 有水的渗漏等。
- 前后锚机和缆机和导缆系栏装置功能试验和底座状态(强度)和Fra bibliotek 车系统状态;
- 船壳板外部检查,是否有凹陷或变形; - 对压载舱内部涂层记录为POOR的船,年度检验时要对压载舱进行
4. 对规范及规定和检验标准的把握不足也是导致修船工程漏修、修理 没有满足要求及质量不过关的重要原因之一,或者说不能最好的把 握规范要求和实际经营需要的平衡点。
5. 同样,也因为对规范规定和要求的理解不够导致日常维护保养不到 位,或出现维护保养表面化,经不起榔头敲打的现象。

大风浪航行须知

大风浪航行须知

文件编号: I-SS-08 版本/修改:2012/0 生效日期: 2012-04-16编写:安监部审核:殷焕宇批准:曹致俊大风浪航行须知1目的本须知规定了大风浪航行的要求,旨在确保船舶大风浪航行的安全。

2大风浪航行前的准备2.1大风浪航行前,尤其是航行海域大风浪季节来临前,包括防抗温带气旋、热带风暴、台风、飓风等,应检查船舶所有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如有故障应及时排除。

2.2及时、连续地收听气象报告,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航线或按规定使用气象导航。

2.3合理配载和积载,使船舶在离港、途中和到港停泊时均保持良好的稳性,满足完整稳性规范所规定的各项衡准值,并根据季节、海区和气象预报考虑大风浪中稳性的大量损失,应保留适当的安全余量。

船舶应以本船稳性计算书为依据,尽量调整本船稳性适宜大风浪航行。

2.4甲板舱室的水密装置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大风浪来临前应检查并紧闭水密门、大舱舱盖、道门,防止货舱进水,影响船舶稳性。

2.5检查甲板所有开口处是否水密,必要时进行封固,关闭通风口,并加盖防水布,关闭天窗、舷窗,并旋紧铁盖,盖好锚链管,防止海水灌进锚链舱。

2.6遭遇大风浪前,应检查或加固集装箱的绑扎,尤其是装运重大件或易移动货物的绑扎和撑垫,以全面满足《系固手册》有关积载、堆装、系固的要求,确保货物安全。

2.7检查、固定船上吊货设备、主锚、备锚、舷梯、救生艇,及所有易移动的备件、物料,以抵御大风浪的袭击,同时做好风前和风后的检查加固工作,严防货物移动,确保船舶安全。

2.8检查排水系统,保证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保持甲板排水孔畅通。

2.9合理压载,满足浮态衡准,提高抗风浪能力和改善船舶操纵性能,各水舱和燃油舱应尽可能抽空或注满,减少自由液面的影响,避免增加船体的额外负荷。

2.10做好应急准备,保证船内外通讯畅通,应急设备即刻可用。

必要时架设扶手绳保证人身安全。

3大风浪航行3.1大风浪中航行,应注意耐波性衡准,根据本船的船型、稳性、吃水、货载和海域等具体情况,运用良好的船艺,采取不同的操纵措施,尽量减轻船舶的横摇,缓和波浪的冲击,以等待大风过境或尽早驶离大风浪区。

船舶检验常识

船舶检验常识
是对与特定证书有关项目进行总的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符合营运船舶所要进行的营运业 务。 ●定期检验(Periodical Survey)
是对与特定证书有关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营运船舶所要进行的营运业务。 ●中间检验(Intermediate Survey)
是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符合营运船舶所要进行的营运 业务。营运船舶在初次检验或定期检验后的第 2 次或第 3 次的年度检验改为中间检验,用以替代年度检验。 ●换证检验(Renewal Survey)
如果换证检验已经完成,而新证书在现有证书期满日前不能发给或送交船上,则经主管机关授权的人 员或组织可在现有证书上签署,签署后的证书自期满日起不超过 5 个月的时期内应接受为有效。
如换证检验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经主管机关授权的组织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 证书给予不超过 3 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能再继续航行,必须进行 换证检验。对短途航行船舶的证书经上述展期可给予 1 个月的宽限期,到期后必须进行换证检验。
★ 船舶载重线检验
■检验检查 取得“载重线证书”的国际航行船舶按规定进行检验和检查,并应维持其检验和检查后的状况,主要进
行以下检验: ●初次检验 ◆有关载重线的图纸和设计的审查
在相应于勘定干舷的吃水上审查其结构强度;审查完整稳性;如适用时,应检查提供给船长的破损稳 性资料以及装载和压载资料;确定干舷,包括决定和核定干舷条件。 ◆在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载重线检验
货船的船体、机械和设备的年度检验在检验合格之后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上签署。
■ 中间检验
●按年度检验的规定检查货船的船体、机械和设备的现有证书和其他记录。 ●按年度检验的规定检验货船的船体、机械和设备。 ●船龄超过 5 年的船舶,对用于压载水的有代表性的舱室进行内部检查;对船龄超过 10 年的船舶(仅装干 货的船除外),对装货处所选择性地进行内部检查;对船龄超过 15 年,仅装干货的船舶,对装货处所选择 性地进行内部检查。 ●油船的附加要求还应包括:如果当检查各管路系统时对其状态有疑点时,则可要求对该管路系统进行压 力试验或厚度测量,或两者兼之;对修理诸如焊接补板要尤为注意;对船龄超过 10 年的船舶,对其货舱 选择性地进行内部检查;对危险区内诸如货油泵舱和与货油舱相邻处所的电气线路进行绝缘电阻测试,但 是如果保持有适当的测试记录则应考虑采纳最近读数。

船舶安全检验规定有哪些(3篇)

船舶安全检验规定有哪些(3篇)

第1篇一、船舶安全检验的适用范围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购置、进口、改建、修理的船舶,以及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检验。

2. 国家公务船舶、军用船舶、渔船、特种船舶等特殊用途船舶的安全检验,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应按照国际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检验。

二、船舶安全检验的分类1. 法定检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技术规范,对船舶进行强制性检验。

2. 自愿检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船舶用户根据需要,自愿申请的检验。

3. 特殊检验:根据船舶的特殊情况,如改建、修理、事故调查等,进行的检验。

三、船舶安全检验的内容1. 船舶总体结构:检验船舶的船体、甲板、舱室、舾装等结构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存在裂纹、变形、腐蚀等问题。

2. 船舶机械设备:检验船舶的推进系统、动力系统、传动系统、锚泊系统、救生设备等是否正常工作,是否存在故障、磨损等问题。

3. 船舶电气系统:检验船舶的电源、照明、通信、导航、报警等电气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是否存在漏电、短路等问题。

4. 船舶消防系统:检验船舶的消防设备、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损坏、失效等问题。

5. 船舶救生设备:检验船舶的救生艇、救生筏、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备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损坏、过期等问题。

6. 船舶防污染设备:检验船舶的防污染设备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损坏、失效等问题。

7. 船舶防雷设备:检验船舶的防雷设备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损坏、失效等问题。

8. 船舶安全设备:检验船舶的安全设备,如应急发电机、应急照明、应急通信等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损坏、失效等问题。

四、船舶安全检验的程序1. 提交申请: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船舶用户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检验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审查资料:船舶检验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船舶是否符合检验要求。

3. 现场检验: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对船舶进行现场检验。

船舶检验检测规范

船舶检验检测规范

船舶检验检测规范近年来,船舶行业发展迅猛,为确保船舶运行的安全和可靠,船舶检验检测规范变得至关重要。

船舶检验检测规范不仅对船舶制造、安装和维护等各个环节提供了指导,也为船舶运营提供了标准。

本文将从船舶设计、材料选择、结构检测和测试方法等方面,分节论述船舶检验检测规范的相关内容。

1.船舶设计规范船舶设计规范是船舶检验检测的基石,它确保船舶具备合理的结构和良好的性能。

在船舶设计规范中,要包括以下内容:(1)船舶结构设计要求:涉及主体结构、甲板结构、舱口结构等。

要求设计合理、牢固可靠,能够承受各种环境和工况下的荷载。

(2)船舶防火设计规范:要求船舶在可能发生火灾情况下具备预防、控制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避免火灾蔓延并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3)船舶电气设计规范:要求船舶电气系统的设计满足国际、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并符合防爆要求。

2.船舶材料选择规范船舶材料选择是确保船舶具备良好耐久性和结构强度的关键。

船舶材料选择规范应包含以下内容:(1)船舶结构材料:要求材料具备抗腐蚀、抗氧化、高强度、低重量和低成本等特点,同时还要满足相关的国际标准。

(2)船舶管道材料:要求管道材料耐高温、耐腐蚀和具备较高的抗压强度,以确保管道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性。

(3)船舶涂料材料:要求涂料具备良好的防腐、防水和防火性能,以增强船舶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3.船舶结构检测规范船舶结构检测是保障船舶使用寿命和安全性的重要环节。

船舶结构检测规范应包含以下内容:(1)船舶船体检测:要求对船体进行定期检测,以发现船体的腐蚀、裂纹和变形等缺陷,并采取相应的修复和加固措施。

(2)船舶焊接缺陷检测:要求对焊缝进行无损检测,以确保焊接质量合格,避免焊接缺陷导致的事故。

(3)船舶设备检测:要求对船舶各类设备进行定期检测,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船舶测试方法规范船舶测试方法规范是为了从技术角度评估船舶的性能和安全性。

船舶测试方法规范应包含以下内容:(1)船舶性能测试:要求对船舶的速度、稳定性、操纵性等关键性能进行测量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

船舶检验规范

船舶检验规范

船舶检验规范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交通工具,其安全性和可靠性十分重要。

为了确保船舶正常运营和乘客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船舶检验规范。

本文将从船舶建造、设备检验、船员资质等多个方面论述船舶检验规范。

一、船舶建造规范船舶建造规范是保证船舶结构牢固、使用寿命长久的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结构设计:船舶建造必须符合一定的结构设计标准,包括材料选择、结构强度、船体稳定性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范的制定旨在确保船舶在各种海况下都能保持稳定,并且能够承受外界环境的压力。

2. 施工质量控制:船舶建造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包括焊接、钢结构连接、涂装等方面的工艺和材料的选择。

这些规范的实施能够确保船舶建造的质量符合标准,并且能够保证船舶的使用寿命。

3. 消防设施:船舶作为运输工具,特别需要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

船舶建造规范对消防设施的种类、数量、布局等方面有详细的规定,以保障船舶及其乘客的安全。

二、设备检验规范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对船舶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因此船舶设备的检验十分必要。

设备检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机舱设备:船舶的主要动力装置和辅助设备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具体的检查内容包括发动机的燃料输送系统、水冷却系统、润滑系统等等。

2. 导航设备:船舶导航设备是确保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例如雷达、GPS导航、自动舵等。

这些设备需要按照规范进行定期检验和校准,以保证其准确可靠。

3. 通信设备:船舶通信设备的检验非常重要,包括无线电、卫星通信等。

这些设备需要确保与岸上通信的正常连接,以确保在危险情况下能及时与外界通信。

三、船员资质规范船舶的操作和管理涉及到船员的资质和技能,为了确保船员的安全素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资格认证和培训规范。

1. 船员培训:船员需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以保证其具备必要的航海知识和技能。

船员资质的评定与培训的内容和标准需要按照规范进行制定。

船舶安全检验规定

船舶安全检验规定

船舶安全检验规定船舶是人类在水上活动的重要工具,而船舶安全则是所有船舶行业从业者应该高度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障船舶及上面的人员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船舶安全检验规定,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运行。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船舶安全检验规定,并探讨其中的重要性。

一、船舶注册检验船舶注册检验是指对船舶的结构、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和测试的过程。

这一流程通常在船舶购买时进行,以确保船舶达到了相关的安全和建造标准。

这项检验的目的是确保船舶的结构强度、稳定性和安全设备符合国际航行要求。

船舶注册检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艘符合标准的船舶能够在恶劣的海况下保持稳定,减少航海风险和避免事故发生。

二、船舶检验与检测船舶检验与检测是在船舶正常使用阶段进行的常规检查。

这些检查包括船舶结构、动力设备、电气系统、消防设备、航行设备等方面的检测。

通常,检验与检测的频率取决于船舶的类型和用途。

船舶检验与检测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在运行期间能够保持适当的工作状态并满足安全要求。

通过定期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并修复潜在的问题,以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三、船舶维护与修理船舶维护与修理是保持船舶良好状态和延长船舶使用寿命的重要措施。

船舶维护包括船体的清洁与防腐、设备的保养与维修等方面的工作。

船舶修理则是指对船舶的损坏或故障进行检修与更换零件的工作。

正确的维护与修理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并确保船舶的性能达到预期。

船舶维护与修理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并由合格的维修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四、船舶安全管理船舶安全管理是确保船舶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持续满足安全要求的重要环节。

船舶安全管理包括船舶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船员安全培训与意识提升、安全规程的制定与落实等方面的工作。

船舶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所有人员严格遵守。

只有通过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措施,才能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五、船舶事故调查与信息分享船舶事故调查是对船舶事故原因和责任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的过程。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全文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全文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全文关于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船舶安全检查要求

船舶安全检查要求

船舶安全检查要求航运业是全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船舶安全问题一直是业界的关注焦点。

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输和保护海洋环境,各国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船舶安全检查要求。

本文将探讨船舶安全检查的标准和规程,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检查要求船舶的结构和设备是确保航行安全的关键因素。

在安全检查中,船舶的结构完整性、组织机构和相关设备的性能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要求。

例如,在船舶结构的检查中,需要验证船体的强度、稳定性和防水性能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此外,还需要检查船舶的消防、救生、导航和通信设备是否完好有效,以及船员能否正确操作这些设备。

二、航行安全管理系统(ISM)的要求航行安全管理系统(ISM)是确保船舶安全运营的基本要求之一。

该体系通过确立与船舶管理、操作和维护相关的一系列政策和程序,有效提高船舶的安全性能。

安全检查的一个关键重点是验证船舶是否建立了ISM体系,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这需要检查船舶的安全管理手册、工作程序和培训记录等文件,以确保船上的管理和操作符合ISM要求。

三、船舶员工的资质和培训要求船员的资质和培训是船舶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安全检查中,需要检查船员的证书和培训记录,以确保他们具备符合国际标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此外,船员还必须符合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要求,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应对并保护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

四、货物装载和运输的安全要求船舶的货物装载和运输也是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为了防止货物在航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各种规程和标准被制定出来。

其中包括货物的正确装载和固定,以确保船舶的稳定性和防止货物的腐蚀、爆炸或泄漏。

此外,还需要检查船舶是否具备适当的货物运输计划和相关文件,确保符合国际运输规范和危险品运输要求。

五、船舶维护和修理的要求船舶维护和修理对于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在安全检查中,需要对船舶的维护记录、修理计划和操作程序进行审查。

此外,还需要检查船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船级社检验和定期维护,并保证船舶的船载设备、航行设备和通信设备等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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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I-TD-09 版本/修改: 2012/0 生效日期: 2012-04-16 编写:技术部审核:陈志强批准:常华明船舶检验须知1船舶检验种类1.1年度检验;1.2中间检验;1.3坞内检验;1.4特别检验;1.5螺旋桨轴和尾轴检验;1.6锅炉检验;1.7循环检验;1.8PMS检验;1.9损坏和修理检验;1.10改装和更换检验。

2船舶入级检验2.1检验申请:船舶所有人必须向验船机构提出申请检验。

对新建造的船舶,在提出入级检验申请时,应将图纸、资料一式三份交验船部门审查,并在验船师监督下进行建造。

根据不同的检验范围和规范要求,验船机构授予不同的入级符号。

营运中的船舶欲保持船级,必须由验船部门定期检验船舶状态,如不按规定期限检验或消除遗留项目,船舶将失去船级。

对营运中的船舶来说可申请初次入级和保持入级检验。

2.2初次入级检验:用于不在船级社检验下建造的船舶。

检验后准予入级的船舶,将和船级社检验下建造的船舶一样对待。

申请初次入级时,应提交该船在建造和改建中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其它验船机构签发的证书和检验文件。

3保持入级检验3.1船舶在下列情况将失去船级:3.1.1船舶因耽误了定期检验,使证件过期或缺少证件。

3.1.2在发生海损事故后,没有判明损坏的性质和修复之前。

3.1.3没有经过船级社认可,进行了改装,改变了原有结构。

3.1.4船舶技术状况和装置性能恶化、不适航。

3.1.5遗留问题不按时注销。

3.2为保持入级,轮机长、大副应按规定的期限,提前一个月报告船长,由船长向机务部所属机务管理科报告,由机务管理科负责向验船机构申请检验。

3.3年度检验:所有船舶应经受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应于完工、投入使用或特别检验日期后(按其适用情况)的每年前后3个月3.4中间检验:中间检验应于完工、投入使用或特别检验后的第2或第3个年度检验时进行该中间检验可替代1次年度检验,并于年度检验到期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

3.5坞内检验:坞内检验5年内应进行不少于2次,间隔期为2.5年,最长间隔不大于3年但其中一次应在特别检验时进行。

3.6特别检验:船体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的特别检验应5年进行一次以保持其船级证书的有效性,特别检验可展期三个月。

3.7损坏和修理检验:对涉及船级的各种损坏造成船体、设备和机械(包括电气设备)等部件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应及时通知船级社进行检验,其检验范围应为验船师认为对查明损坏程度和原因所必须的范围。

对涉及船级和船体、设备和机械(包括电气设备)作任何修理时,修理工作应在验船师监督下根据适用的规范进行。

3.8改装或更换检验:对涉及船级的船体、设备和机械(包括电气设备)的结构尺寸或装置进行任何改装或更换时,改装或更换的图纸和资料应提交船级社批准、改装或更换检验应按新船的检验程序处理。

如船舶改装造成船舶具有新的船级特征或附加标志时,应发给新的船级证书。

4循环检验4.1循环检验的周期为5年,每年约有1/5左右的项目安排检验。

循环检验的项目,按船级社授权规定进行。

4.2船舶实施循环检验的要求4.2.1为了缩短船舶停航待检的时间,提高船舶营运效率,根据船舶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请,并经验船机构同意,其特别检验可用循环检验代替。

4.2.2实行循环检验的船舶,由验船机构发给循环检验卡,卡一式三份,分别存放在船上,公司及检验机构处。

存放在船上的由轮机长保管。

4.3循环检验的项目4.3.1循环检验的项目应按特别检验规定的项目进行,它不包括公约规定的各种检验,亦不能取消或改变船级规定的其它各项检验,如年度检验,坞内检验、锅炉检验、螺旋桨轴和尾轴的检验等。

4.4循环检验的签署4.4.1实行循环检验的船舶,当验船师登船检验时,应出示循环检验卡,对安排的部分项目进行审查和签署。

4.4.2在没有设立验船部门的港口或在海上,对经验船部门同意的某些项目,可由船级社授权的轮机长代理进行检验。

授权轮机长需持有相关船检局授与的检验证书。

4.4.3授权的轮机长检验项目的总数每年不得超过该年规定检验项目的百分之五十,且主机项目必须有一半以上由船级社验船师检验。

4.4.4在上一个循环检验周期内已由授权轮机长检验过的项目,在本次循环检验周期内,将由船级社验船师对其进行检验。

4.4.5当授权轮机长完成代理检验后,应将检验结果记录在轮机日志上或检修记录簿上,若有换下的零件,应存放在船上,以供在提交确认检验时出示给验船师。

4.4.6当授权轮机长完成代理检验后,应填妥有关代理检验报告和有关数据,在船舶抵达设有有关船级社的第一港口时,应向验船部门申请进行确认性检验,若该检验项目在完成三个月后尚不能进行确认检验时,则可将检验结果直接报告船级社总部。

5授权轮机长代理检验的项目5.1主机气缸盖及其附件;5.2主机气缸套;5.3主机活塞、活塞杆;5.4主机连杆、十字头销、轴承和导板;5.5主机高压油泵、燃油增压泵;5.6主机减振器;5.7主机扫气泵、增压器(仅有一只的除外);5.8主机驱动的舱底水泵、润滑油泵、冷却水泵;5.9独立的舱底水泵、压载泵、消防泵、淡水冷却泵、总用泵、海水循环泵、润滑油泵、油头冷却泵、燃油驳运泵等;5.10冷却器(每类冷却器只有一个的除外);5.11低压加热器;5.12空气压缩机;5.13锚机;5.14机舱鼓风机和抽风机;5.15副机及其驱动泵。

6计划保养系统(Planned Maintenance System,简称PMS)6.1船舶机械(包括电气设备),如船东申请并经CCS批准,可用计划保养系统(以下简称PMS)来替代CCS规定的船级特别检验,但不能改变和取消其规范所规定的保持船级的其它定期检验项目的检验如锅炉检验,尾轴和螺旋桨轴的检验;对在PMS中没有包括的项目,仍按现行《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

6.2适用范围:CCS级钢质海船(高速船除外)和海上设施;只适用于船舶机械设备(包括电气设备);原则上已实施CWBT的船舶。

特检间隔期小于5年的船舶,不接受实行PMS申请。

6.3PMS的申请和批准6.3.1拟实行PMS的船舶,船东可向CCS总部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批准资料:1)公司相关岗位(职责)结构图2)PMS文件编写程序3)PMS设备清单4)PMS设备标识程序(编码体系)5)PMS设备预防性维修程序(工作卡汇总表)6)状态监控设备清单和规格(如有时)7)状态监控设备的基准数据(如有时)8)PMS的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对采取定时检验的设备,应在计划中注明检修周期的小时数)9)PMS计算机管理程序、软件船舶应保存的资料:1)上述6.3.1的全部最新资料2)轮机长的PMS授权证书(需提供上年度/到期审核以来轮机长的更换情况和他们的授权证书的副本)3)设备制造厂和船厂说明书4)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包括修理和更换)5)自上次拆检以来状态监控设备的所有监测数据,包括状态监控设备的基准数据(如设有时)10)参考文件(趋势分析程序)6.3.2CCS总部在收到船东的申请及提交的资料后,应及时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满意后,入级船舶部将安排对船公司PMS主管机构(或机务部门)进行审核。

对于审核满意,资料齐全,内容符合申报要求的可批准实施PMS,然后将上述批准资料退给船东二份。

6.3.3批准实施PMS的船舶,建议最好在轮机特检或轮机循环检验完成后开始执行PMS。

对于正在执行循环检验的船舶,如果能合理编排PMS检验,则可对原循环检验项目予以确认,PMS检验项目应完全覆盖所有循环检验项目,并保证原循环检验项目完成日距下次维修保养日期不超过5年。

6.3.4开始执行PMS的船舶,应进行1年的试运行。

试运行结束后应提交一份执行情况报告,并申请入级部进行确认性的“实施检验”,同时递交1份年度执行报告。

检查满意后,总部将签发新的轮机入级证书,加注“PMS”附加标志。

6.4PMS的实施6.4.1公司PMS的主管机构是机务部,负责制定PMS的各项文件,并负责PMS日常管理。

机务监督是主管机构负责PMS实施的主管人员。

6.4.2公司PMS主管机构应根据规范的有关要求和设备制造厂说明书的规定,列出PMS设备清单,制定详细的周期维修计划和工作卡汇总表。

并满足:覆盖规范对于轮机特检、年检的要求;计划和工作卡明确规定每5年应拆验1次的项目(H级)和每年应进行确认性检查的项目(f级),并说明具体检查要求;任何应拆验的项目,间隔期不得超过5年;实行定时检验的项目,间隔期不超过设备说明书规定的最高检修期限。

主管机构应负责汇总和管理船舶报来的月度完成情况。

6.4.3PMS授权轮机长是船上负责PMS实施的主管人员。

轮机长应根据管理软件上的提示、船级社检验要求和船舶具体情况,安排有关检验的时间(如H级项目应提前三个月安排)。

每一个项目的检修安排,应按照工作卡汇总表的要求进行,并保存必要的维修和测量记录。

轮机长负责检查或确认,出具PMS检查报告。

每月底轮机长应向公司上报月度维修保养报告。

6.4.4实行PMS的船舶应每年进行一次确认性检查。

年度确认性检查时应向CCS执行检验单位提交PMS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报告中应包括6.3.1中1)—6)最新变动部分内容,以及:1)自上次年度审核以来所有完成的PMS设备保养清单。

2)自上次年度审核以来所有机械设备的总体运行情况。

3)机械故障/失效的详细情况和原因分析。

4)修理记录和备件更换情况,换下的部件和设备应保存以便验船师检查。

6.4.5年度确认性检查。

验船师在审查船东(船方)提交的年度报告的同时,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1)检查PMS是否正确的实施,机械设备自前一次检查后,工作状况是否正常,同时对有关各项根据工作卡、计划进行总体检查;2)检查机械设备的性能和维修保养记录,以证实自上次检查后,或因机械设备的工作参数超过许用值而采取措施后,或在拆检间隔期内,机械设备的运行仍保持在正常状态;3)检查机械设备故障的详细记录;4)检查机械设备的维修记录,尽可能将损坏而用备件替换的机械零部件保存在船上以备检查,对于更换规范要求的重要零部件时,应提供有关的产品证书,并在轮机长提供的PMCE报告备注栏注明Damage/Repair予以说明;6.4.6当使用状态监控设备时,应尽实际可能用合理的方法,将使用中的状态监控设备作运行试验并抽查数据;6.4.7PMS检验到期时的确认性检查。

除进行上述年度确认性检查外,还应进行以下总体检查:1)在PMS的一个周期内,设备的维修保养是否已全面完成;2)任何规定应拆检的项目,其拆检间隔期是否超过了五年。

6.4.8验船师检查设备维修记录时,对于测量数据不正确,或测量数据已超过允许极限而未更换以及对机械故障的处理认为不正确时,执行验船师可要求轮机长打开作进一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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