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须知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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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I-TD-09 版本/修改: 2012/0 生效日期: 2012-04-16 编写:技术部审核:陈志强批准:常华明
船舶检验须知
1船舶检验种类
1.1年度检验;
1.2中间检验;
1.3坞内检验;
1.4特别检验;
1.5螺旋桨轴和尾轴检验;
1.6锅炉检验;
1.7循环检验;
1.8PMS检验;
1.9损坏和修理检验;
1.10改装和更换检验。
2船舶入级检验
2.1检验申请:船舶所有人必须向验船机构提出申请检验。对新建造的船舶,在提出入级检
验申请时,应将图纸、资料一式三份交验船部门审查,并在验船师监督下进行建造。根据不同的检验范围和规范要求,验船机构授予不同的入级符号。营运中的船舶欲保持船级,必须由验船部门定期检验船舶状态,如不按规定期限检验或消除遗留项目,船舶将失去船级。对营运中的船舶来说可申请初次入级和保持入级检验。
2.2初次入级检验:用于不在船级社检验下建造的船舶。检验后准予入级的船舶,将和船级
社检验下建造的船舶一样对待。申请初次入级时,应提交该船在建造和改建中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其它验船机构签发的证书和检验文件。
3保持入级检验
3.1船舶在下列情况将失去船级:
3.1.1船舶因耽误了定期检验,使证件过期或缺少证件。
3.1.2在发生海损事故后,没有判明损坏的性质和修复之前。
3.1.3没有经过船级社认可,进行了改装,改变了原有结构。
3.1.4船舶技术状况和装置性能恶化、不适航。
3.1.5遗留问题不按时注销。
3.2为保持入级,轮机长、大副应按规定的期限,提前一个月报告船长,由船长向机务部所
属机务管理科报告,由机务管理科负责向验船机构申请检验。
3.3年度检验:所有船舶应经受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应于完工、投入使用或特别检验日期后
(按其适用情况)的每年前后3个月
3.4中间检验:中间检验应于完工、投入使用或特别检验后的第2或第3个年度检验时进行
该中间检验可替代1次年度检验,并于年度检验到期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
3.5坞内检验:坞内检验5年内应进行不少于2次,间隔期为2.5年,最长间隔不大于3年
但其中一次应在特别检验时进行。
3.6特别检验:船体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的特别检验应5年进行一次以保持其船级证书
的有效性,特别检验可展期三个月。
3.7损坏和修理检验:对涉及船级的各种损坏造成船体、设备和机械(包括电气设备)等部
件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应及时通知船级社进行检验,其检验范围应为验船师认为对查明
损坏程度和原因所必须的范围。对涉及船级和船体、设备和机械(包括电气设备)作任
何修理时,修理工作应在验船师监督下根据适用的规范进行。
3.8改装或更换检验:对涉及船级的船体、设备和机械(包括电气设备)的结构尺寸或装置
进行任何改装或更换时,改装或更换的图纸和资料应提交船级社批准、改装或更换检验
应按新船的检验程序处理。如船舶改装造成船舶具有新的船级特征或附加标志时,应发
给新的船级证书。
4循环检验
4.1循环检验的周期为5年,每年约有1/5左右的项目安排检验。循环检验的项目,按船级
社授权规定进行。
4.2船舶实施循环检验的要求
4.2.1为了缩短船舶停航待检的时间,提高船舶营运效率,根据船舶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请,
并经验船机构同意,其特别检验可用循环检验代替。
4.2.2实行循环检验的船舶,由验船机构发给循环检验卡,卡一式三份,分别存放在船上,公
司及检验机构处。存放在船上的由轮机长保管。
4.3循环检验的项目
4.3.1循环检验的项目应按特别检验规定的项目进行,它不包括公约规定的各种检验,亦不能
取消或改变船级规定的其它各项检验,如年度检验,坞内检验、锅炉检验、螺旋桨轴和
尾轴的检验等。
4.4循环检验的签署
4.4.1实行循环检验的船舶,当验船师登船检验时,应出示循环检验卡,对安排的部分项目进
行审查和签署。
4.4.2在没有设立验船部门的港口或在海上,对经验船部门同意的某些项目,可由船级社授权
的轮机长代理进行检验。授权轮机长需持有相关船检局授与的检验证书。
4.4.3授权的轮机长检验项目的总数每年不得超过该年规定检验项目的百分之五十,且主机项
目必须有一半以上由船级社验船师检验。
4.4.4在上一个循环检验周期内已由授权轮机长检验过的项目,在本次循环检验周期内,将由
船级社验船师对其进行检验。
4.4.5当授权轮机长完成代理检验后,应将检验结果记录在轮机日志上或检修记录簿上,若有
换下的零件,应存放在船上,以供在提交确认检验时出示给验船师。
4.4.6当授权轮机长完成代理检验后,应填妥有关代理检验报告和有关数据,在船舶抵达设有
有关船级社的第一港口时,应向验船部门申请进行确认性检验,若该检验项目在完成三
个月后尚不能进行确认检验时,则可将检验结果直接报告船级社总部。
5授权轮机长代理检验的项目
5.1主机气缸盖及其附件;
5.2主机气缸套;
5.3主机活塞、活塞杆;
5.4主机连杆、十字头销、轴承和导板;
5.5主机高压油泵、燃油增压泵;
5.6主机减振器;
5.7主机扫气泵、增压器(仅有一只的除外);
5.8主机驱动的舱底水泵、润滑油泵、冷却水泵;
5.9独立的舱底水泵、压载泵、消防泵、淡水冷却泵、总用泵、海水循环泵、润滑油泵、油
头冷却泵、燃油驳运泵等;
5.10冷却器(每类冷却器只有一个的除外);
5.11低压加热器;
5.12空气压缩机;
5.13锚机;
5.14机舱鼓风机和抽风机;
5.15副机及其驱动泵。
6计划保养系统(Planned Maintenance System,简称PMS)
6.1船舶机械(包括电气设备),如船东申请并经CCS批准,可用计划保养系统(以下简
称PMS)来替代CCS规定的船级特别检验,但不能改变和取消其规范所规定的保持船
级的其它定期检验项目的检验如锅炉检验,尾轴和螺旋桨轴的检验;对在PMS中没有
包括的项目,仍按现行《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
6.2适用范围:CCS级钢质海船(高速船除外)和海上设施;只适用于船舶机械设备(包括
电气设备);原则上已实施CWBT的船舶。特检间隔期小于5年的船舶,不接受实行
PMS申请。
6.3PMS的申请和批准
6.3.1拟实行PMS的船舶,船东可向CCS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批准资料:
1)公司相关岗位(职责)结构图
2)PMS文件编写程序
3)PMS设备清单
4)PMS设备标识程序(编码体系)
5)PMS设备预防性维修程序(工作卡汇总表)
6)状态监控设备清单和规格(如有时)
7)状态监控设备的基准数据(如有时)
8)PMS的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对采取定时检验的设备,应在计划中注明检修周期的小时数)9)PMS计算机管理程序、软件
船舶应保存的资料:
1)上述6.3.1的全部最新资料
2)轮机长的PMS授权证书(需提供上年度/到期审核以来轮机长的更换情况和他们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