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道路管线工程
道路综合管线施工组织设计
目录第一章编制说明8第一节编制原则8第二节编制依据9一、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文件9二、相关标准、规范及图集9第二章工程设计概况11第一节工程概况概述11第二节各分项工程设计概况11一、道路结构设计概况11二、电气工程13三、电力管井15四、天然气设计概况15五、上水、给水及再生水工程16六、排水工程17七、桥梁工程设计17第三节工程量一览表19一、电力工程19二、电气工程20三、交通工程20第三章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21第一节施工进度计划21一、计划开竣工日期21二、施工总体进度计划21第二节工期保障措施21一、组织保证21二、资金保证22三、技术保证22四、科技保证22五、质量保证22六、人力保障23七、材料、机械设备保证23八、协调配合保证23第四章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24第一节质量保证体系24一、质量管理原则24二、质量管理机构:25三、质量目标25第二节质量保证措施25一、管理机构技术的保证措施25二、机械设备及检测仪器的保证措施26三、材料保证措施26四、质量检查程序26五、关键工程的施工质量保证27六、生产质量保证措施27第五章安全防护环保、文明施工、消防保卫措施28第一节安全保证体系28一、安全生产保证体系28第二节安全防护措施28一、安全生产的目标28二、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30第三节文明施工保证措施30一、文明施工管理原则30二、文明施工管理措施31第四节消防保卫措施32第五节环境保护措施33一、管理原则33二、保护措施33第六章现场组织结构和专业技术力量配备35第一节成立施工组织机构的原则35第二节施工组织机构35一、部门划分35二、项目经理部管理体系35第三节领导班子及部门职责35一、项目经理工作职责35二、部门工作职责37第四节施工技术力量配备39一、主要管理人员配置39二、主要技术工人的配置39三、劳力保证措施40第七章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41第一节道路施工方案41一、路基施工41二、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基层施工42三、路面工程43四、护肩墙、护面墙施工48第二节桥梁工程施工51一、土方开挖51二、桩基础施工52三、系梁施工53四、墩身施工53五、盖梁施工56六、T梁预制施工57七、T梁架设62八、桥台及搭板施工66九、桥面系及附属施工67十、伸缩缝施工68第三节给水工程施工方案69一、管道施工方案69二、安装质量控制及技术要求:71第四节电力工程71一、施工测量71二、沟槽开挖施工75三、管线及方沟施工76四、现浇混凝土检查井施工78第五节照明工程82一、道路照明灯杆基础的施工:82二、路灯杆的组立:83三、路灯灯具的安装:84四、路灯专用电缆的敷设:84第六节、交通工程84一、标志工艺流程84二、标志定位及设置85三、标志基础施工85四、标志牌立柱施工85五、标志版面制作86六、储存和运输87七、安装87八、标线88第八节天燃气工程89一、施工方法:89二、施工质量控制程序89第九节排水工程94一、雨、污水管线施工工艺94二、施工方案94三、雨水方沟施工方案98四、钢筋混凝土检查井施工方案99第十节再生水水工程102一、施工工艺102二、冲洗106第八章劳动力计划及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计划107第一节拟投入本工程的劳动力计划107一、拟投入劳动力计划编排原则107二、劳动力计划表107第二节拟投入本合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107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107二、材料用量计划108三、资金需求计划及资金保证措施108四、人员培训计划108第九章及业主、监理、设计及供货商的配合110第一节及业主的配合110第二节及设计的配合措施111第三节及监理的配合措施111第四节及供货商的配合112第十章竣工收尾阶段的配合和管理措施112第一节交接及验收工作112一、交接工程112二、主要验收工程112第二节档案资料的形成及整理113第三节施工现场退场的准备113第四节成立竣工收尾阶段管理小组113第十一章施工总平面布置114第一节临时道路114第二节临时生活设施布置114第三节临时供电115第四节生活、生产用水116第五节施工围挡116第六节业主及监理工程师驻地建设116第七节现场照明116第八节洗车台116第九节基坑(槽)护栏及挡水墙116第十节场地硬化117第十一节消防保卫117第十二章季节性施工措施118第一节雨季施工118一、雨季施工具体措施119二、现场及材料120三、工程施工120四、机械设备121五、安全用电121第二节冬季施工121一、冬季施工准备122二、冬季施工管理122三、冬季混凝土施工123四、冬季钢筋施工125第三节夜间施工126第十三章合同信息管理措施126第一节合同管理126一、合同管理工作内容126二、施工合同管理制度127三、合同管理执行措施127第二节信息管理128一、信息管理工作内容128二、信息管理目录表128三、信息管理制度129第三节组织协调130第十四章成本控制措施131第一节组织措施131第二节技术措施131第三节经济措施132第四节管理措施132第十五章交通组织措施133第一节交通维护组织措施133一、基本措施133二、施工路段的交通组织133第二节交通维护组织机构134一、组织管理措施134二、交通组织工作135附图一:项目部组织机构135附图二:安全组织机构136附图三:劳动力计划投入表138附图四:拟投入机械设备一览表139附表五主要的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141附表六:施工总平面图143附表七:临时用地表144附图八:施工总进度计划145第一节编制原则根据该工程的重要意义,本施工组织设计以确保施工安全,确保施工工期,创一流管理的指导思想进行编制1、严格遵守招标文件对工期的要求,施工进度安排注意各专业间的协调和配合,并充分考虑气候、季节对施工的影响,在工期安排上尽可能提前完成。
路面工程第11章块料路面
15~30 15~30 7~10
12~15 12~15 7~10
高方石
9~10
8~11
8~11
方头弹街石
10~13 或 11~13
8~10 或 9.5~10.5
6~8 或 9.5~10.5
顶部直径(cm)
不整齐石块
矮的 中的 高的
12~14 15~16 20~22
10~16 12~18 12~20
特高的 弹街石
图 11-6 条石铺砌的平面形式 图 11-7 小方石铺砌的平面形式 图 11-6 条石铺砌的平面形式图 11-7 小方石铺砌的平面形式,嵌花式铺砌需 用特制的样板在路面的全宽上进行,并应注意较大块石用于弧形的顶部,较小 的用于边部。圆弧或扇形应凸向行车方向和上坡方向,以抵抗车轮的水平力。 块石铺好并经用路拱板检验合格后,即用填缝料填缝,填缝深度应与块石厚 度相同,然后加以夯打或碾压,达到坚实稳定为止。如需用水泥砂混合物或沥 青玛碲脂填缝隙上部 1/3 深度,则下部 2/3 深度应以砂填缝。当用水泥砂混合 料填缝时,每隔 15~20m 需设伸缩缝,且需洒水湿治养生七天左右,方可开放 交通。
22~25 10~13
12~25 10~13 长×5~8 宽
拳石和粗琢块石路面可直接铺砌在厚 10~20cm 的砂或炉渣层上,也可用碎
砖、碎石、级配砾石作基层。
条石、小方石路面,根据需要可铺设在贫水泥混凝土、碎石或稳定土基层上。
整齐石块和条石路面,要求有质量较高的基层和整平层,一般基层采用 C20
水泥混凝土,整平层为 M10 水泥砂混合物。天然块料路面构造示意图如图 11-5
第十一章 块料路面
§11-1 概述
用块状石料或混凝土预制块铺筑的路面称为块料路面。根据其使用材料性 质、形状、尺寸、修琢程度的不同,分为条石、小方石、拳石、粗琢石及混凝 土块料路面。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规范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施工安全,提高道路建设质量,规范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行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文明施工”的理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包括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和维护养护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管理规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工程安全、质量、进度。
第四条道路施工应当遵循绿色环保、节能减排原则,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细致的施工方案,包括工程量、施工工艺、材料要求、施工工期等内容,并经业主单位审核。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确保了解地质地貌、地下管线等情况,合理布局施工区域和设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人员、机械设备和材料等资源,确保施工队伍足够,设备完好,材料符合质量标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监督体系,设置质量监督员,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规定施工现场应急处理措施,保障施工安全。
第三章施工组织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合理划分施工分部工程,明确责任,确保施工进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统一管理施工人员,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分工明确,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作业队伍,确保作业人员合理分工,安全作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图纸和技术标准,合理使用施工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巡查制度,定期检查施工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施工安全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防护用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2024年6月28日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市区统管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
其他县(市、区)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中心市区统管区,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管块、管沟或者综合管廊。
国防工业、军事、铁路和输气输油等专用地下管线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保障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投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涉及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管线工程建设、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等工作的行业监管。
科技、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数字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马鞍山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马鞍山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30•【字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马鞍山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2024年11月30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铺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军事专用地下管线、输油管道、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等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园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辖区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将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信息化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供水、排水、燃气等地下管线的行业监督和管理;负责组织起草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标准,以及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和规划核实手续。
管线工程管理制度
管线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线工程管理行为,提高管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保护环境和资源,维护国计民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线工程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管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的人员,为了确保管线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和合理的施工程序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管线工程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强化管线工程质量管理,严格管线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管线工程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依法合规,科学管理,合理节约,安全第一,质量为本,创新求效。
第五条本单位管线工程管理制度由总经理负总责,工程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管线工程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施工前准备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具体条款见下文。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管理第七条管线工程施工前,必须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确保施工过程顺利进行。
具体措施如下:(一)根据工程施工任务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报送工程部审批。
(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三)成立施工管理小组,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施工进度表,确保施工工期得以执行。
(四)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熟悉施工现场情况,提前做好防护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五)组织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保证施工人员对工程技术要求的熟悉和掌握。
第八条管线工程施工前准备管理的监督检查由工程部负责,确保施工前准备工作得以落实。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管线工程施工管理要求具体操作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具体措施如下:(一)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
(二)组织人员进行质量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对施工要求的了解和掌握。
(三)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进度得以控制。
(四)确保施工材料的合格供应,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正)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4•【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施行日期】198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组织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周期,避免管线损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必须依照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下达的《上海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综合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进行。
凡《项目计划》以外而确需建设的管线工程项目,须向市建委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施工。
第三条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性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性工程)的施工,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各管线施工单位须服从统一协调,并与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签订协议书。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单项工程(以下简称单项工程),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四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扩初设计、施工图。
(二)办妥征用、划拨、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手续,做好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工作;其中重点或大型项目的部分工程已具备施工条件,并已完成拆迁房屋工作量二分之一的,在不影响工程总进度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施工。
(三)按规定办妥《管线工程执照》、《掘路执照》、《道路施工许可证》申领手续。
(四)凡属综合性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部门须与各施工单位就施工工期、施工质量、地下管线(包括连管)的保护、双方的职责及经济责任等内容订立协议;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签订协议,并须报送市政工程建设部门备案。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淮政办〔2023〕23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23〕23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3日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淮北市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数据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铺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协调管理、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地下管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管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相应管理机构,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辖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地下管线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统筹协调、信息化建设和综合管廊运营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城市内排水、照明、供水、燃气、热力管线的行业管理,负责地下管线建设期(含迁改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15•【字号】沪市政建[2003]302号•【施行日期】200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沪市政建(2003)302号)市政行业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规范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行为,现颁布《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请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范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行为,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的文明施工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与管线工程是指进入城市道路、公路范围(规划红线)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设施养护维修作业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公路管理处是本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
区(县)市政、公路工程管理部门是本区域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公路管理署)(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本市有关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规范;(二)对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三)查处严重违反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
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线管理,规范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和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进行管线规划、测绘、建设、信息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综合管沟、管廊、其他用途管线等各类管线(包括与地下连接的地上管线和架空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的人防、地下立交通道等(以下简称管线)。
第四条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管线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管线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规划、测绘、信息管理和管线的普查、整测,建立和维护更新管线信息系统。
具体由市管线管理办公室承担。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依法进行挖掘审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及管线信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管线建设计划。
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管线综合规划、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管线建设计划,编制管线建设年度计划。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八条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或架空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山区道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道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目录第一章编制说明及工程概况第二章施工组织机构第三章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第五章施工总平面布置第六章安全文明管理体系与措施第七章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第八章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第九章资源配备计划第十章季节性施工措施第十一章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三: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横道图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附表五:临时用地表第一章编制说明及工程概况第一节工程概况项目名称:道路工程。
项目业主:。
建设地点:该工程位于项目建设内容:新建生产道路31.116km(其中主干道路长29.066km,支路1长125m,支道2长375m,支道3长1.55km),过路涵19座计划工期:2015年6月底前完工。
质量要求:合格。
第二节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按国家和山东省现行的行业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1、道路工程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2、《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2003;3、《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2004;4、《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5、《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2000二、编制原则(一)优化施工组织,全面规划,合理布置,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科学组织,确保工程如若按质按量完工。
(二)采用现行有效的施工方法,合理选择施工方案,提高机械化、标准化施工水平,加快工程施工进度,强化管理,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三)严格控制安全施工管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经生率务必控制在1.2%以下。
(四)现场材料堆码整齐,做到文明施工。
(五)合理安排工期,为雨季施工作好部署。
三、工期要求和质量目标:本工程要求2015年6月底前完工。
施工期间,我公司将合理安排工序,组合多个作业班组,展开多个作业面,同时利用平行作业、交叉作业进行施工,充分发挥劳动力及机械效率,积极采取有利的保证措施,圆满完成施工任务,实现工期计划。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通知-湘建规[2006]167号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通知(湘建规〔2006〕167号)各市州规划局、建设局(建委):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实施,特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经2006年1月26日召开的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简称规划验收,下同),是指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核准图纸为主要依据,对申报竣工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复核和认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设市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遵照本制度执行。
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规划验收的监督管理。
具体规划验收工作由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建设厅直接负责国家和省重大项目规划验收的监督管理,并参加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规划验收;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建设厅报告规划验收情况。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根据本制度组织自检后,持以下资料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验收申请:(一)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三)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他相关资料;(四)放线、验线成果资料,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合格单;(五)竣工测量图;(六)其它相关资料;(七)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施行日期】2019.03.2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惠府办[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业经十一届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用事业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27日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原国家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乡镇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隔离带、路肩、边坡、交通广场、路灯照明设施等。
城市桥梁及附属设施包括:立体交叉桥、高架路、桥、隧道、涵洞、过街人行天桥、护栏、桥柱、路灯照明设施等。
第三条凡在惠州市、县(区)城市、乡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均适用本办法。
惠州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参照本办法,按现行管理体制实施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与建设、养护、管理并重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和科学技术水平。
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城市管线的保护,保障城市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线,是指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人行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以下通称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及管线专用走廊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等,下同)等地下管线、架空杆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管网建设管理机构承担。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管线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管线的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
发展改革、财政、城管、公安交管、测绘、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园林、消防、民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城市管线安全负责,制订城市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管线的安全运行。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修建在地下或者地上的供水、排水、电力、通信(含军用灯具和电缆)、燃气、广播电视、照明(含广告灯箱)、监控、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在雨城街、坎门街、大麦峪街建成区范围内从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县管道综合整治xx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管办)负责城市管道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
县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管线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督。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道建设和运营活动坚持统一规划、协调管理、共建共享、确保安全和“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空间资源。
第二章规划和管理第六条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管线综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经联合审查合格后,报县管线办备案。
第七条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和架设,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科学安排、合理布局,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沿道路施工的管线,方向应与规划道路xx线平行,避免干扰和交叉;(2)原则上应合并建设类似管线,架空线路应逐步进入地面;(3) xx已建管线避开已建管线;暂时避开xx管道;非主管道避开主管道;小管道避开大管道;软管避免不适合弯曲的管道。
第八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管线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管线性质、平面位置、深度、管径、数量、建设时间等内容。
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县管线办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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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道路管线工程第一节道路排水一、公路路面排水道路排水分公路排水和城市道路排水。
公路排水通过道路纵坡和横坡 , 排放至设于路基两侧的排水明沟 , 再通过明沟纵向坡度排入附近天然河、沟内。
公路排水有两种方式排除路表水。
1 一种是在路肩设置拦水缘石和急流槽 , 将水集中排出路基 ;2 另一种是让路表水沿路面漫流至路肩顺边坡排出路基。
3 比较;该两种方式在正常情况下都能达到有效排路表水 , 保证行车安全的目的。
1)当降水强度大于设计值时 , 集中排水法即第一种方法会导致路面发生积水现象而影响行车安全 ;2)第二种路面漫流排水可以保证路表水能够顺利地排出路基 , 而不发生积水现象 , 对行车安全保障较好。
采用漫流排水方式需要对道路路肩及边坡采取相应有效的防护 , 通常在土路肩上铺植草砖 , 高填土路基用拱形护圈护坡 , 低填土路基用植草砖植草护坡。
以确保边坡不受路表水的冲刷 ( 图 1-ll-1) 。
二、城市排水系统及路面排水城市排水工程的任务是把雨污废水按一定系统汇集起来 , 并经处理符合排放标准后再排泄至水体。
排水系统的体制 , 一般分为合流制和分流制两种类型。
城市的排水系统平面的布置 , 随地形、竖向规划、污水厂的位置、土壤条件、河流情况 , 以及污水的种类和污染程度等因素而定。
一)布置形式:1 在地势向水体适当倾斜的地区 , 各排水流域的干管可以沿与水体垂直相交的方向布置 , 这种布置称正交布置 ( 图 1-11-3a) 。
2 在地势向河流方向有较大倾斜的地区 , 可使干管与等高线及河道基本平行 , 主干管与等高线及河道成一定斜角敷设 , 这种布置称平行式布置 ( 图 1-113c) 。
3 截流式 ( 图 1-113b) 、分区式 ( 图 1-11- 2d) 、分散式、环绕式 ( 图 1-113e) 布置。
二)污水管道从道路交通要求考虑 , 主干管不宜放在交通频繁的道路上 , 最好设置在次要街道 , 以便施工及维护检修。
污水管道常设在污水量较大 , 地下管线较少一侧的人行道、绿化带和慢车道下。
根据实际情况也有在街道两侧各设污水管道。
污水管道难免渗漏 , 对相邻的电缆、煤气管、给水管及房屋基础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因此污水管道与其它建构筑物应有一定距离。
1 污水管道的最小埋设深度需要满足三个因素 :1)必须防止管道内的污水冰冻和因土壤冰冻膨胀而损坏管道。
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规定 : 无保温措施的生活污水管道或水温和它接近的工业废水管道 , 管底可埋设在冰冻线以上0.15m 。
并应保证管顶最小覆土厚度。
2)必须防止管璧因地面荷载而受到破坏 ,覆土厚度值取决于管材的强度 , 地面荷载的大小以及荷载的传递方式与路面类型及覆士的情况等因素。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规定 : 在车行道下 , 管顶最小覆土厚度一般不小于 0.7m 。
在管道保证不受外部荷载损坏时 , 最小覆土厚度可适当减少。
3)必须满足街道连接管在衔接上的要求。
在气候温暖的平坦地区 , 管道的最小覆土厚度往往取决于连接管在衔接上的要求 , 因此 , 它受室内污水出户管埋深的控制。
街道污水管必须能承接街坊污水管 , 而街坊污水管又必须承接房屋污水出户管 , 从安装技术上讲 , 房屋污水出户管的最小埋深 , 通常采用 0.55~0.65m 。
所以街坊或庭院污水管起端的最小埋深也应有0.55~0.65m。
对每一条具体管道 , 从上述三个不同的因素出发 , 可以得到三个不同的管底埋深。
这三个数值中的最大值就是这一管道的允许最小埋设深度。
2 最大埋深:除考虑管道起端的最小埋深外 , 还应考虑最大埋深问题。
污水在管道中依靠重力从高处流向低处。
当管道的坡度大于路面坡度时 , 管道的埋深就愈来愈大 , 尤其在地形平坦地区更为突出。
最大埋深的确定应根据技术经济指标及施工方法而定。
超过最大埋深时应考虑设提升泵站。
一般在干燥土壤中 , 最大埋深不超过 7~8m; 在多水、流砂、石灰岩地层中 , 不超过 5m 。
三)雨水管道1.雨水管和道路平面关系:雨水管布置应平行于道路的中心线。
1)雨水干管一般布置在街道一侧 , 不宜设在中间 ( 图1-11-3a) 。
通常道路中心线是路面分水线 , 是横坡的变坡点 , 是路拱的拱顶 , 而雨水管的窨井盖是一平面 , 平面较难模合曲率较小的路拱弧面或折面 , 这样不仅给施工带来了许多麻烦 , 而且对通车道路带来了不安全。
2)雨水管宜设在快车道以外 , 如慢车道、绿化带、较宽的人行道下。
3)不宜埋设在种植树木的绿带下 ( 图 1-11-3b) 和灯杆线及侧石线下。
4)在路面较窄的道路上 , 雨水管线不得不布置在车行道下时 , 应尽量避开车轮轨迹集中地带 , 以便减少管线承受的车辆荷载 , 并且防止车轮经常对警井盖挤压振动而产生跳盖现象。
5)在路面较宽的情况下 , 有时采用双线分置于街道的两侧 , 这主要根据街道的等级 , 横断面的型式、车辆交通情况、地下管线复杂程度及沿街建筑等技术条件和经济决定。
2. 路面排水、排水管道和道路纵坡设计关系:城市道路纵断面设计时要妥善处理地下管线覆土的要求。
排水管道的埋设深度对整个管道系统的造价和施工影响很大 , 管道越深则造价越高 , 施工也越困难。
由于雨污水在管道内是靠它本身的重力流动 , 管道以一定坡降由止游向下游倾斜。
排水管的纵断面设计应尽量与街道地形相适应 , 即管道纵坡尽可能与街道纵坡取得一致。
道路过陡 , 则需要设置跌水井等特殊构筑物 , 增加基建费用。
道路过于平坦将增加埋设管道时开挖的土方。
3. 雨水口的布置雨水口是雨水管渠或合流管渠上收集雨水的构筑物。
街道路面上的雨水首先经雨水口通过连接管流入排水管渠。
雨水口的设置位置 , 应能保证迅速有效地收集地面雨水 , 以防止雨水漫过道路或造成道路及低洼地区积水而妨碍交通。
布置雨水口时 , 首先应根据道路纵断面设计 , 把街沟纵断面上低洼汇水处和交叉口上必须设置雨水口的地点确定下来 , 然后根据街沟纵坡大小、街道的宽窄、路面种类以及两旁街坊院落排水情况 , 确定雨水口的问距和位置。
街道上排水的汇合点 , 凹形竖曲线的低洼处 ,道路转弯半径的切点附近 ( 分水点除外 ), 人行横道上游位置均应布置雨水口 , 沿街大单位出入口游 , 停车站处的上游 , 依靠地面径流排水的街坊的出入口也应布置雨水口。
平交路口应按交叉口的竖向设计布设雨水口 , 防止路段的路面水流入交叉口 , 造成局部面积的积水现象。
雨水口的型式 ( 有平式、立式、联合式 ) 和数量通常应按设计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和雨水口的汇水能力确定。
道路上雨水口的间距一般为 25~50m( 表 1-11-1), 当道路纵坡较大时 , 雨水口的间距适当取大值。
实践证明 : 在道路纵坡超过 4% 时 , 为了防止雨水因流速增大而越过雨水口 , 雨水口的间距反而要缩短。
第二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的分类及布置一城市管线工程按其性质用途划分 , 一般可分下列六类 :1 给水管道 : 工业给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
2 排水管道 : 污水 ( 有时工业与民用分开 ) 、雨水管道。
3 电力管道 : 高压动力、低压照明管道。
4 电讯管道 : 电话、广播等电缆管道。
5 热力管道 : 热水、蒸汽等管道。
6 燃气管道 : 煤气、天然气等管道。
地下管道还可以分为深埋和浅埋两种 , 它与气候、冰冻线深度有关。
覆土大于 1.5m 者为深埋 , 如给排水管道、湿煤气管道等。
按输送方式又分为压力管道和重力自流管道。
给水煤气多为压力输送 , 污水、雨水多为自流输送 , 后者要受到地形和标高的制约。
二、给水管道的布置和敷设给水管网一般由输水管 ( 由水源到水厂及水厂到配水管的管道 ) 和配水管 ( 把水送到各用户的管道 ) 组成。
给水管网的布置形成 , 应根据城市规划 , 用户分布及对用水需求等 , 可布置成树状管网或环状管网 , 也可根据不同情况混合布置。
城市给水管线一般沿道路布置 , 平行于道路规划线 , 给水管线在道路下的平面和高程应符合管网综合设计的要求 , 一般输水管敷设在慢车道下 , 配水管道敷设在人行道下。
给水管道应在道路标准横断面设计图中标出 , 管道的埋深、水平净距、竖向间距等应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输水管线一般按规划道路布置 , 应尽量不在重要道路 ( 交通要道或建筑物密集的商业街道 ) 下敷设 , 以免在维修管道时影响交通。
1. 水平净距:配水管道距离建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为 1.5m 。
对于大型高压输水干管 , 距离建筑物最小水平净距为 5m, 以避免爆管时冲击建筑物墙身造成危害 , 及维修管道需大开挖时对建筑物基础造成的危害。
对大孔性土壤 , 漏水后还会造成地坪胡塌的影响。
2. 覆土深度:给水管道和道路二者在竖向设计上应配合。
给水管道虽然属压力式输送管道 , 设计时对纵坡度没有十分严格的要求 , 管道安装时管内底高允许偏差值也较重力式排水管道大 , 但为保证管道安装顺直 , 以减少管道接口处的应力 , 管线的纵坡最好与路线纵坡相应 , 这样既能保证管道有一定的覆土要求 , 也不会使部分管段因挖深过大 , 而增加了不必要的工程量。
在一些填挖较大地段 , 管道的最大覆土一般不得超过 4m, 地面活载超过汽 -10 时 , 覆土不得小于1m 。
通常在人行道下的最小覆土厚度。
0.7m, 非机动车道下为 0.8m, 个别管线处可为 0.6m 。
若不足 0.5m 覆土 , 可在管面上加设盖板 , 盖板两端要砌支墩 , 并内填黄砂。
水平净距和竖向间距 : 通常与给水管本身的管径和管内水头压力 , 以及相邻管线性质有关。
设计和施工时应按照规范保证足够距离 , 无法满足要求时要作特殊处理。
若两管交叉相距不足 5cm时 , 应加垫木板或橡胶衬垫 , 上侧管道还应加砌支墩以防止下沉断裂。
给水管线不能直接穿越雨污水管的窨井 , 在路径困难处可加上套管后穿过加砌较大的窨井。
管线过桥 , 可利用道路桥梁的结构空档 , 挂设、穿越或外挑在桥侧。
某些荷载较大的管道 , 也可自建管桥过河。
三、燃气管道的布置和敷设城市燃气供应系统是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设施。
实现民用燃料气体化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国中小城市中的燃气普及率还相当低 , 在一些地区其输配管道建设时常滞后于城市道路建设。
因此在新建的或改建道路时 , 应根据规划在城市道路重要地段 ( 如重要交叉口、交通繁忙、管线设施繁杂的水泥混凝土刚性路面下 ) 做好预埋管。
1 在城市市区布置燃气管网时 , 必须服从地下管网综合规划的安排。
2 燃气管道一般采用直埋敷设 , 应尽量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和繁华的街道 , 以免给施工和运行管理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