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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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

细则

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川交函[ ]563号

各市、州交通局:

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交通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及《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 ]4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管理的二级路网建设项目(含地方公路收费项目、通往省级以上旅游风景区公路建设项目)及三级路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

建设项目)新、改建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第二条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项目竣(交)工验收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指导。采用两阶段设计的项目,竣工验收由初步设计审批单位负责;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项目,竣工验收由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单位负责。县际公路由厅公路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负责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及质量检测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由市(州)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厅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收费路桥、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长、特长隧道的项目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意见和项目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报告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交工验收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或合同段按合同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及试运营前,由项目业主按合同段或项目组织的工程验收活动。若以合同段为单位进行交工验收,最后一个合同段交工验收时,应同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竣工验收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交工验收,并试运营2年后,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活动。建设项目原则上以国家有关部门批(核)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规模进行竣工验收。对分期实施的项目,经竣工验收负责部门同意,可分期竣工验收。

第五条工程验收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对建设规模较小的三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项目,经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批

准,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验收。

(一)未获立项批复;

(二)未按核准的招标要求进行招投标;

(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未按规定进行报批;

(四)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五)工程建设管理中的设计变更未按规定报批;

(六)项目超概(预)算,且未按规定报批。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监理、施工、科研等单位已按交通部交公路发[ ]446号文“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附件二)第三、四、五部分内容,并参照省交通厅、省档案局川交办[ ]245号文要求编制完成交工验收资料。

(五)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按交通部交公路发[ ]446号文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完成验收工程内容的工作总结(附件七)。

(六)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及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附件一)的要求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工程质量合格的书面检测意见。

第九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符合第八条(一)至(五)项条件的公路工程合同段,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第八条(一)至(五)项的相关资料。

(二)项目法人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及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所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理由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具备质量检测条件的,由项目法人向质量监督机构递交工程质量检测申请。对于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一并递交工程质量检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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