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票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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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安全作业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连续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项目应使用作业票:
1.登高;
2.带电;
3.金属焊接与切割;
4.危险区动火;
5.有毒,有害气体的坑、槽、池、沟、罐等部位的清理检修作业;
6.打桩;
7.挖掘;
8.易燃、易爆、剧毒、有腐蚀性、放射性较大的作业;
9.其它危险性作业。
第三条作业票必须由车间主任或单位领导批准的人员签发。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2.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3.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四条工作负责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正确、安全的组织工作;
2.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
3.检查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安全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五条工作许可人(运行班长或指定的人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
2.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3.对工作负责人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毒气和有易燃、易爆危险等。
第六条工作前,工作许可人必须得到车间主任许可后并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然后在作业票上签字,才允许开始工作。
第七条工作结束前如遇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作业票,并重新进行许可工作的审查程序:
1.部分检修的设备将投入运行时;
2.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严重违反安全工作程序或作业票内所填写的安全措施,制止检修人员工作并将作业票收回时;
3.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的隔断方式或改变工作条件时。
第八条作业票应由工作负责人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经作业票签发人审核签字后,由工作负责人一并交给工作许可人办理许可手续。
第九条作业票不准任意涂改。涂改后应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签名或盖章,否则此工作票应无效。
第十条工作前,应将一张作业票留给工作负责人,另一张保存在工作许可人处。
第十一条许可进行工作的事项,(包括作业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工作许可人必须记在运行班长的操作记录薄内或交班记录内。
第十二条全部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退出工作地点,工作负责人和运行班长(工作许可人)应在作业票上签字注销。注销的作业票应送交所属单位的领导暂存,每月月底前送交安全科审查存放。
第十三条工作如不能按计划期限完成,必须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以及夜间必须临时检修工作时,经车间主任许可采取有效措施,可以在不办理作业票的情况下进行抢修,但须由运行班长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没有作业票而必须进行工作的原因记在运行日志或交接班记录内。
第十五条运行班长(工作许可人)在工作负责人未将作业票注销之前,不准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
第十六条安全科负责作业票的管理、监督、审核工作。注销的工作票应保存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