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对网络募捐行为的监管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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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捐赠:背景、优势与风险

互联网捐赠:背景、优势与风险

互联网捐赠:背景、优势与风险党生翠【期刊名称】《中国民政》【年(卷),期】2018(000)004【总页数】3页(P36-38)【作者】党生翠【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正文语种】中文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与慈善事业的快速起步,我国的互联网捐赠已初具规模。

自邓飞的“免费午餐”项目起,互联网技术与慈善事业的逐步融合促进了互联网公益的功能、结构、样态日益完善,影响逐渐扩大。

新出台的《慈善法》也对互联网募捐进行了明确规制,要求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须首先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网络募捐须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信息。

这也标志着互联网捐赠进入国家正式的制度安排。

互联网捐赠产生于何种慈善生态之中?它具有哪些特殊价值能够成为慈善行为的新形态?存在哪些可能的风险?本文将从质性研究的视角回答这些问题。

一、互联网捐赠兴起的背景(一)互联网的兴起我国的互联网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开始从互联网大国向互联网强国转变。

国家的“互联网+”战略和大数据战略也为互联网的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活力。

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调查,截至2018年1月,我国的互联网人口为7.72亿,超过了人口的半数。

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5.3%,超过了世界平均指数。

互联网+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发挥影响,社会应用日益多样化。

社交媒体的应用普及率也大大提升。

随着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的普及,互联网捐赠这种微公益形式日益多样化,也吸纳了多元主体的慈善参与。

(二)慈善信任危机首先,我国慈善组织因深受信任危机困扰慈善业绩波动较大。

已有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由于和公众熟悉的信息结构模式、信息获取渠道和信息接触频率差异较大,二者之间实现“传通”的可能性较小。

虽然一些第三方机构相继推出了衡量慈善透明的客观指数,但慈善组织的声誉风险并未因此而降低。

其次,与慈善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不同,现阶段企业仍然是我国慈善事业的第一大捐赠主体。

以逐利为目标的企业组织在慈善事业上表现出目标的复杂性。

网络直播慈善活动的规范与监督

网络直播慈善活动的规范与监督

网络直播慈善活动的规范与监督
网络直播慈善活动作为公益方式的创新形式,正在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支持。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和挑战也日益凸显,因此规范与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规范
一、活动内容与承诺应真实可靠
网络直播慈善活动在吸引公众捐助时,必须明确活动的目的、使用资金的去向等信息,并确保这些信息真实可靠,以建立公信力。

二、捐款渠道应透明规范
捐款渠道应公开透明并经相关部门审批,确保所筹集的资金安全可控。

不得利用网络直播慈善活动谋取个人私利。

三、数据报告与跟踪反馈机制完善
开展慈善活动的组织或个人要建立有效的数据报告与跟踪反馈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与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
一、政府监管的角色
政府应加强对网络直播慈善活动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督机制,对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确保慈善资金的安全及合理利用。

二、第三方平台的监督责任
直播平台作为活动举办的主要场所,应当加强对直播内容的审查,防止虚假承诺及侵权行为。

同时,建立投诉与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三、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公众及媒体等社会力量应当加强对网络直播慈善活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曝光,推动相关部门介入处理,同时引导公众理性参与,保障活动的公益性质。

总的来说,网络直播慈善活动在创新形式的同时,也需要规范而严格的监督机制来保障活动的公正透明。

只有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网络直播慈善活动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公益价值,让爱心传递更加高效和有力。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慈善法》规制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慈善法》规制

检察风云 PROSECUTORIAL VIEW2024年第7期13管理的职责、涉外慈善活动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或备案程序、民政部门的信息公开监管要求以及慈善参与人的信用记录和惩戒制度等相关章节条款。

通过政府的督促指导以及有关部门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的职责,从而提高慈善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益,促进慈善资源更加合理地参与社会资源再分配,服务于社会共同富裕的目标。

通过强化对慈善活动参与者的法律监督,可以减少滥用慈善资源的行为,确保慈善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激励作用最大化。

其二,将加大修改后的《慈善法》宣传和实施力度。

此次《慈善法》修改涉及多个章节条款和多项制度,有关部门和慈善业界将带头学习修改后的《慈善法》,组织开展系统准确的解读阐释,通过深入开展多样化的普法宣传,使全社会自觉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形成学好、用好《慈善法》的浓厚氛围。

将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修改的《慈善法》的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者应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准确把握法律的主要内容,切实落实修改后《慈善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法律制度能够落地见效。

其三,应及时细化相关规则并制定配套性规定。

新修改的《慈善法》的全面有效实施,需要配套法规、规章等加以细化、具体化和可执行化。

此次修改决定降低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年限要求,对慈善组织募捐成本、信息公开等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关部门需要根据修改内容对相关法规、规章进行修改,确保与修改后的《慈善法》的规定一致;此次修改还决定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具体管理办法等,有关部门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授权,加快制定相关法规、规章等配套性规定。

(王桦宇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杨士远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平台的《慈善法》规制文 孙伯龙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将于2024年9月5日起施行,其中规范对个人求助行为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条款,引起了各方广泛关注。

虚假网络公益众筹的刑法规制

虚假网络公益众筹的刑法规制

2019年04月(中)法制博览热点笔谈虚假网络公益众筹的刑法规制郭田田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摘要:网络公益众筹目前是一种新型的募捐发起方式,它的兴起,实实在在的帮助到了许多需要帮助的人,是对传统慈善方式的良好补充。

正是由于兴起不久,法律制度方面存在滞后,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骗取钱财,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并且伤害了人们的同情心。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用刑法对虚假网络公益众筹行为进行规制,既有效保障网络公益众筹正常进行,又能保护求助者和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益;众筹;刑法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020-03作者简介:郭田田(1993-),男,汉族,河南新乡人,上海政法学院,16级刑法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网络公益众筹的概况近几年,网络众筹成为流行的融资方式,包括股权式众筹、奖励式众筹、捐赠式众筹以及债务式众筹,其中常见于生活中的,就是捐赠式众筹,也就是公益众筹。

公益一直以来都是济贫扶弱、雪中送炭的伟大善举,中国人素有助人为乐,乐善好施的传统教育,并且在“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心理作用下,看到需要得到帮助的个体,在其向社会大众寻求帮助之后,往往会对其施以援手,虽仅是绵薄之力,但聚少成多,也能解别人一时之急,这不仅满足了自己积德行善的心理,也符合社会弘扬的美德。

现在在网络公益平台上看到的最多的,就是众筹钱款看病救人。

与寻求公益组织的帮助相比,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发起个人众筹,程序相对简单,求助者只要点击发布按钮,上传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缴费单等相关证明,便可以发起求助项目,进行资金众筹。

并且依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发布求助信息的人,会同时公布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或微信名称,这样汇集到的钱款会第一时间进入到求助者的账户,也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实际程序,也正是因为这种便利,捐赠者也愿意积极响应———只不过动动手指的工夫,就做了一件好事。

募捐政策法律规定(3篇)

募捐政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募捐作为一种社会互助行为,对于缓解社会困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募捐行为,保障募捐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律,以下将从募捐的定义、政策法规体系、募捐主体、募捐程序、募捐资金管理、募捐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募捐的定义募捐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物资等,用于救助贫困、灾害救援、教育、医疗等公益事业的活动。

募捐活动应当遵循公开、自愿、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政策法规体系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 法律层面:我国《慈善法》对募捐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募捐的定义、主体、程序、资金管理等。

3. 行政法规:如《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对募捐活动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定。

4. 地方性法规:各省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募捐管理办法。

5. 部门规章:如《民政部关于规范慈善组织募捐活动的通知》等,对募捐活动进行了具体指导。

三、募捐主体1. 慈善组织: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是募捐活动的主要主体。

2. 自然人:个人可以发起募捐活动,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3. 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可以发起募捐活动,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募捐程序1. 立项申请:募捐主体需向民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募捐活动。

2. 公开募捐:公开募捐活动需在媒体上发布募捐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 接受捐赠:募捐主体应建立健全捐赠接收、登记、发放等制度,确保捐赠资金、物资的安全。

4. 资金使用:募捐主体应按照募捐目的使用资金,不得挪用、侵占。

5. 信息公开:募捐主体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

五、募捐资金管理1. 专户管理:募捐资金应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浅析网络募捐适格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浅析网络募捐适格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浅析网络募捐适格主体及其法律关系作者:朱偲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6期摘要“互联网+”与“慈善”结成联姻,极大促进了我国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的发展变革。

但在实践中,由于网络募捐主体界定不清、适用法律责任认定不明等因素,网络募捐模式公信力及能力饱受质疑。

本文认为对网络募捐中参与发起人、募捐平台的适格主体进行分类,利于理清彼此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以据此简析常见欺诈行为的认定规则及撤销权归属、捐赠者“目的失败”形式。

关键词网络募捐个人求助目的赠与欺诈作者简介:朱偲媛,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6.026传统募捐模式与新兴的网络募捐模式主体间法律关系虽有重合,但学界争议颇多。

网络募捐的公信力与其主体间的责任明确度密切相联,故参与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之认定,对规范网络募捐行为尤为重要。

一、关于网络募捐适格主体的分类网络募捐的概括性主体包括发起人、网络募捐平台、捐赠者。

发起人分为具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及基于人权而发起个人求助的自然人;网络募捐平台的运营主体可分为境内的社会团体及企业,依其组织形式及业务模式又有所不同。

由于网络募捐的捐赠者法律性质与传统捐赠模式相比差异甚微,在此不加赘述。

而网络募捐发起人、网络募捐平台的多样,恰恰反映该新兴募捐模式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一)适格发起人网络募捐发起人可分为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基于求助权开展私益募捐的直接或间接受益的自然人。

自然人利用募捐平台发起的募捐被认定为个人求助行为,是指求助者借助网络募捐平台发布的,并经该平台信息真实性审核的募捐行为,否则仅是一般的个人求助行为,借助的仅是互联网信息传播功能。

1.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法定发起主体,仅具有定向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无权发起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经民政部认定登记成为慈善组织,并取得定向募捐资格,公开募捐资格则需再另行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

慈善法规定

慈善法规定

慈善法规定慈善法是指国家对慈善事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旨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慈善组织和个人的权益,引导和规范社会各方面的慈善活动,达到社会和谐与进步的目标。

慈善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规定:一、慈善组织的设立和管理。

慈善法明确了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规定了慈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资产来源和运作方式。

同时,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定,要求慈善组织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财务公开、项目评估、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义务,确保慈善活动的透明与效果。

二、慈善捐赠的规范与保护。

慈善法规定了慈善捐赠的行为准则,明确了捐赠人应履行的义务和权利,保障了慈善捐赠的自由与公正。

慈善法还规定了慈善组织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要求严格用于公益事业,并确保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三、公众募捐的管理和监督。

慈善法明确了公众募捐的管理机制和监督要求,要求募捐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批准或备案,明确资金用途和监督制度,杜绝滥用募捐、挪用款项等违法行为,提升募捐活动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四、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

慈善法明确了慈善组织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财政和税收的支持。

慈善组织符合条件的捐赠行为可享受税收优惠,个人捐赠行为也可获得相应的税收减免或扣除。

五、慈善活动的监管和社会参与。

慈善法规定了慈善活动的监管机制和社会参与的方式。

相关部门对慈善组织、慈善项目等进行监管和评估,保障慈善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广泛参与慈善活动,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慈善格局。

总之,慈善法的出台和实施,为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它促进了社会公益事业的蓬勃发展,调动了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提升了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和社会责任感,推动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5•【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0年10月1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慈善事业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民生保障制度和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慈善事业,着力推动慈善法治化进程。

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慈善法》,为我国传统慈善走向现代慈善、法治慈善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7年,党的十九大强调“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明确把慈善作为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将其纳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框架,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指引。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开展《慈善法》执法检查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栗战书委员长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对执法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

现将执法检查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紧扣法律规定和慈善事业特点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XXX、张春贤、白玛赤林担任组长,社会委主任委员何毅亭任副组长。

7月17日,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工作的重要论述,传达学习栗战书委员长批示精神,听取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9个部门汇报。

8月至9月,检查组分3个小组,赴宁夏、浙江、辽宁、山西、陕西等5个省(区)开展检查,委托北京、黑龙江、安徽、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等7个省(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自查,共邀请45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实地检查,以视频方式听取16位提出相关议案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意见。

网络公益众筹的法律困境及解决对策

网络公益众筹的法律困境及解决对策

网络公益众筹的法律困境及解决对策作者:姚菊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5期摘要网络公益众筹是互联网环境下的一种新型慈善募捐行为,是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份。

但由于我国现有《慈善法》并没有规定网络公益众筹行为,使网络公益众筹处于法律的空白地带,导致实务中出现了大量诈捐、骗捐事件。

因此本文以我国《慈善法》为视角,通过深入剖析网络公益众筹所面临的适法性、平台的监管和职责、募集资金归属、各方主体法律责任等各种困境,提出完善《慈善法》基本立法和单独制定网络公益众筹单行法律法规;确定由民政部门协同网络等各主管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通过民法、刑法等相关条款惩治违法行为等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慈善法网络公益众筹众筹平台法律责任基金项目:本文为姚菊芬主持的2018年浙江省民政厅:《《慈善法》背景下我国网络公益众筹的法律困境及解决对策》成果之一,基金编号:ZMJF201829。

作者简介:姚菊芬,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与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5.249網络公益众筹是指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发起并募集公众捐款用以公益项目的众筹行为。

由于网络公益众筹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操作方便、融资成本低、项目的公开性高、程序透明等优势,其已成为我国慈善募捐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我国现有《慈善法》对网络公益众筹行为没有规定,导致实务中产生大量诈捐、骗捐事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网络公益众筹的可信度。

因此,从《慈善法》角度规范网络公益众筹行为既是实践所需,也是立法所需。

网络公益众筹的产生最早要从众筹活动开始追溯。

1997年英国MARILLION乐团借助众筹集资6万美元完成的美国巡演,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项商业众筹项目。

互联网公益众筹现状 挑战及应对基于《慈善法》背景下的分析

互联网公益众筹现状 挑战及应对基于《慈善法》背景下的分析

筹平台的法律定位展开分析,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介绍
1、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指借 助互联网技术
2、法律定位:指互联网公益众 筹平台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的身份、 地位及权利义务的界定。
1、平台属性
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作为互联网与公益众筹的结合体,具有以下属性:
(1)中介性: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为捐赠者与受助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以促进双方达成捐赠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为了应对以上问题,推动互联网公益众筹的可持续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一方面,应提高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严格 审查其资质和信誉;另一方面,应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定期对慈善组织进行评 估和公示,提高其透明度和公信力。
2、促进项目执行过程的规范化和透明度。众筹平台应加强与慈善组织的合 作,共同制定规范的项目执行流程,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应通过互联 网等渠道及时向公众公布项目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互联网公益众筹的现状
近年来,互联网公益众筹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一种日益重要的慈善筹款方 式。据统计,我国目前拥有数千家众筹平台,其中公益众筹平台占据一定比例。 这些平台的活跃度和用户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捐赠者参与公益 事业。
互联网公益众筹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以下因素:首先,互联网的普及为公 益众筹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其次,众筹平台的操作简便、高效,使得更多人 能够方便地参与公益活动;最后,《慈善法》的实施为公益众筹提供了法律保障, 推动了其健康发展。
监管机制等手段,推动互联网公益众筹的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 力量。
参考内容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逐渐成为慈善事业的重要 载体,为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提供了便捷渠道。然而,互联网公益众筹平 台在法律定位上仍存在一定模糊性,与其快速发展趋势不相匹配。本次演示将围 绕互联网公益众

中国基金会接受捐赠、慈善募捐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中国基金会接受捐赠、慈善募捐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实务•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及其防控中国基金会接受捐赠、慈善募捐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中国基金会接受捐赠、慈善募捐的法律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的案件当中,关于接受捐赠的案件共io起,占总数的4.67%。

民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涉及到慈善捐赠的案件有3件,致诚中心的咨询案件中,涉及捐赠以及慈善募捐的有62件,基金会在接受捐赠以及开展慈善募捐方面,主要的法律风险来源包括:1.捐赠人权利瑕疵捐赠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基金会签署捐赠合同过程中同样面临法律风险,比如捐赠人处分权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

北京某基金会接受某仓储管理公司的对于乘客遗失物的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遗失物发布了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仓储管理公司作为遗失物的保管人,有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仓储管理公司并没有将乘客遗失物进行捐赠处分的权利,所以如果基金会接受了这样的捐赠.基金会也将面临着法律风险。

比如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追回遗失物的时候,所有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基金会请求返还原物。

郭某的父亲生前与郭某继母签订《关于家庭财产的协议书》,载明要将其名下所有的46件字画藏品中的24件留给子女,其余22件捐给慈善机构,一方去世后,即由在世的一方实施,并委托了律师全权处理捐赠事宜。

该协议并未明确捐赠字画的名录,在律师和继母将藏品捐赠给基金会后,郭某等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捐赠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遗赠人虽表示过捐赠22幅字画的意愿,但并未指明具体捐赠字画的名称,捐赠人意思表示不明确,因而捐赠协议效力待定。

郭某等子女为捐赠人的法定继承人,现郭某等人对协议均不予追认,故捐赠协议未能生效,判令基金会返还捐赠物。

卫某与刘某是夫妻,两人共有•套房产登记在刘某名下,刘某在卫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捐赠给无锡某慈善基金会。

卫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捐赠合同无效,法院支持卫某的诉讼请求。

2024年新慈善法重点解读

2024年新慈善法重点解读

2024年新慈善法重点解读一、慈善法修订的大背景。

咱得先聊聊为啥2024年要修订慈善法呢?你看啊,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以前的慈善法有些地方就不太能适应现在的情况啦。

现在做慈善的人越来越多,慈善的形式也变得超级多样,像网络慈善就发展得特别快。

以前的规定可能在管理这些新情况的时候有点力不从心,所以就需要修订,让慈善事业能更好地发展,让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能得到更多、更有效的帮助。

二、关于慈善组织的新规定。

1. 注册和管理更严格。

慈善组织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成立的。

现在啊,在注册方面就有更多的要求啦。

这就像是给慈善组织一个更严格的“入学考试”,只有真正有能力、有诚意做慈善的组织才能通过。

比如说,对于组织的资金来源、管理团队的资质等方面都会进行更细致的审查。

这样做是为啥呢?就是为了防止那些打着慈善旗号,实际上却干着坏事的不良组织混进来。

咱们的爱心可不能被这些坏家伙给利用了呀。

2. 信息公开要更透明。

慈善组织得把自己的情况明明白白地告诉大家。

以前可能有些组织在信息公开这一块做得不太好,现在可不行喽。

他们得把钱从哪来的,花到哪去了,都一五一十地说清楚。

就像我们自己花钱记账一样,要让捐赠者和社会大众都能看到慈善资金的流向。

这样大家捐钱的时候才放心嘛,知道自己的钱是真的用在了刀刃上,去帮助那些有困难的人了。

三、捐赠者权益的保障。

1. 捐赠者的知情权。

捐赠者现在可有更大的权力知道自己的钱怎么用啦。

如果一个人捐了钱,他就可以要求慈善组织提供详细的使用情况。

这是很合理的呀,毕竟是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钱,捐出去是为了做好事,那当然要知道这笔钱有没有发挥作用啦。

要是慈善组织在这方面含糊其辞,捐赠者就可以提出质疑,甚至可以要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呢。

2. 捐赠的反悔权。

你知道吗?现在在一定条件下,捐赠者还可以反悔呢。

比如说,捐赠者发现自己捐赠的慈善组织有不规范的行为,或者是自己的经济状况突然发生了变化,没办法再履行捐赠承诺了,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撤回捐赠的。

《慈善法》将正式施行

《慈善法》将正式施行

《慈善法》将正式施⾏助⼒宗教慈善事业发展2016年3⽉16⽇,⼗⼆届全国⼈⼤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慈善法》,并将于今年9⽉1⽇起正式施⾏。

《慈善法》共计12章112条,不仅明确界定了慈善活动的⽅式和原则,同时因应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民群众的迫切需求,对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法律责任等各个重要环节予以规范,在规范慈善组织设⽴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也都作了详细规定,将扶危济困的慈善公益活动纳⼊法治轨道,助⼒社会建设进⼊“良法善治”新时代。

《慈善法》的出台也给宗教信仰和宗教⼯作提供了崭新的历史机遇。

众所周知,宗教是慈善之母,两者渊源深长、密不可分。

宗教教义指引⼈们修⾝⾏善、扶危济困,其精神与物质的⽆私施与奠定了古今中外宗教慈善事业的基⽯。

在当代中国,宗教界发扬服务社会、利益⼈群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和开展赈灾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等公益慈善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赢得了社会的⼴泛赞誉。

其内在优势与潜⼒正逐渐被发现和挖掘,良好的社会、法律和国际环境为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也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空间。

《慈善法》不仅为我国慈善事业指明了⽅向,也为宗教慈善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对于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极⼤地⿎励和⽀持宗教界投⼊慈善事业意义重⼤。

依照宪法和⽴法法的有关规定,随后,⽴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还将据此对《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等规范性⽂件中的相应内容作进⼀步修订和完善,以利于依法保护和促进宗教公益慈善活动。

《慈善法》的出台,对于完善宗教慈善法治,有以下⼏个⽅⾯的意义:第⼀,提升了慈善⽴法位阶和效⼒,便于形成以《慈善法》为核⼼的宗教慈善法律体系,有助于消除相关法律⽂件冲突散乱造成的现实难题。

慈善是⼈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发挥着结社、社会第三次分配与⽂化教育等多项功能。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2x年7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树贤202x年8月6日第一条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三)公开募捐情况;(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活动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在规范慈善组织设立运营、慈善财产****和使用、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新华社记者)哪些行为属于做慈善?捐款应该交给谁?个人能否发起网络募捐?……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公众参与踊跃,但也有不少疑惑需要厘清。

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部分代表委员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对法律草案中的要义亮点进行了解读。

【一问】只有捐款捐物才算做慈善吗?【法律草案】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扶贫、济困;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等公益活动。

【解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道德模范”孙东林:慈善事业倡导有钱出钱、有力出力。

除了捐款、捐物,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参加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也是参与慈善事业的一种形式。

只要有善心,大家都可以多做力所能及的好事。

【二问】购买彩票、单位组织的献爱心活动是做慈善吗?【法律草案】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解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指出,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已从扶贫、济困、救灾等逐步向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保护环境等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等领域发展。

通过彩票筹集来的钱用来发展福利事业,本身是做好事,但由于买彩票的人本身有中奖获利预期,因此不属于慈善范围。

而单位内部开展的献爱心活动属于互助互济、抱团取暖,也不属于慈善范畴。

【三问】我想捐钱,必须经过慈善组织吗?【法律草案】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解读】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慈善总会副会长张铁汉:因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同时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或者慈善服务,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法》实施后慈善组织监管机制构建的挑战与因应

《慈善法》实施后慈善组织监管机制构建的挑战与因应

自 2008年以来,中国公益慈善事业转型加 快。一方面表现为民间公益力量的迅速崛起,社 会捐赠总量持续增长。在 2016年度,中国境内接 受社会捐款捐物总额达 139294亿元,占全年国 内生产总值的 019%。[1]另一方面,随着慈善信 任危机事件的频发,中国公益慈善领域长期积累 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其中,慈善 组织监管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 焦点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学者的研究当前主要 集中于三个层面:第一,基于国际比较视野,对欧 美等地 慈 善 监 管 的 经 验 和 模 式 进 行 介 绍 和 阐 释;[2][3][4]第二,从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等不同角 度出发,探讨在慈善监管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的 角色及作用;[5][6]第三,对慈善组织网络募捐、财 务信息披露等进行专门研究,为慈善监管机制的 完善提供对策建议。[7][8]
(一)登记注册制度 “双重管 理 体 制 ”是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的重点。2013年,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 特别提出,重 点 培 育 和 优 先 发 展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 织,在成立 时 直 接 向 民 政 部 门 申 请 登 记,不 再 需 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此,社会组织直接 登记制度开始由广东等省份的地方探索向全国
推行。① 慈善组织是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 营利性组织,《慈 善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设 立 慈 善 组 织,应当 向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申 请 登 记”,第一次 在 法 律 上 确 立 了 慈 善 组 织 直 接 登 记 制度。同时,《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的界 定与 1999年 9月 1日起施行的《公益事业捐赠 法》第三条中 “公益事业”所包含的事项基本一 致。② 因此,《慈善法》中“大慈善”概念的采用也 使得可 以 直 接 申 请 登 记 的 慈 善 组 织 范 围 显 著 扩大。

募捐法律规定募捐的程序(3篇)

募捐法律规定募捐的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募捐,是指为筹集资金、物资等,以公益为目的,通过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或物资的行为。

在我国,募捐活动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以确保募捐活动的合法性、透明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围绕募捐法律规定,详细介绍募捐的程序。

二、募捐的定义和分类1. 募捐的定义募捐是指为筹集资金、物资等,以公益为目的,通过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或物资的行为。

募捐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诚信的原则。

2. 募捐的分类根据募捐的主体和目的,募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公募募捐:由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分支机构、公募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公募基金会委托的慈善组织等主体发起的募捐活动。

(2)私募募捐:由私募基金会、私募基金会分支机构、私募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私募基金会委托的慈善组织等主体发起的募捐活动。

(3)企业募捐:由企业发起的,以企业名义进行的募捐活动。

(4)个人募捐:由个人发起的,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募捐活动。

三、募捐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我国关于募捐活动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募捐的基本原则、主体、程序、监管等内容。

2. 《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了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其中涉及到基金会募捐活动的相关内容。

3. 《慈善组织管理办法》《慈善组织管理办法》对慈善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到慈善组织募捐活动的相关内容。

4. 《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了公益事业捐赠的基本原则、主体、程序、监管等内容,其中涉及到公益事业捐赠与募捐的关系。

四、募捐程序1. 准备阶段(1)确定募捐目的:明确募捐活动所筹集的资金或物资将用于何种公益事业。

(2)成立募捐组织:根据募捐活动规模和需要,成立募捐组织,如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3)制定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募捐方式、募捐时间、募捐对象、募捐宣传等。

2. 审批阶段(1)公募募捐审批:公募募捐活动需向民政部门申请审批,提交相关材料。

网络募捐财务管理制度

网络募捐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募捐活动,确保募捐款项的安全、合理使用,保障捐赠者和受助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的网络募捐活动,包括线上募捐平台、社交媒体募捐、个人发起的网络募捐等。

第三条网络募捐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合法、自愿的原则,确保募捐款项的合理使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网络募捐活动的主办方应当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关民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网络募捐活动的主办方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募捐款项的接收、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备专业素质的财务人员,负责财务核算、审计等工作。

第三章募捐款项的管理第七条募捐款项应当通过合法的支付平台进行接收,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接收募捐款项时,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捐款人信息进行登记,包括捐款人姓名、联系方式、捐款金额等。

第九条募捐款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募捐款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捐赠者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募捐款项的使用应当符合募捐项目的要求,不得用于与募捐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审计第十二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对募捐款项进行详细记录,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第十三条财务核算应当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每年度结束后,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募捐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当公开。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相关民政部门应当对网络募捐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募捐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捐赠者有权查询募捐款项的使用情况,主办方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募捐活动、撤销募捐项目、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主办方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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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对网络募捐行为的监管与规制
作者:张萍
来源:《新一代》2018年第20期
摘要: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之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等都是慈善公益的体现和承载,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慈善行业也出现许多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民众对于公益行业的信赖,伤害民众参与公益慈善的热情、阻滞公益行业发展,影响比较大的如红会的郭美美事件、罗生(化名)事件。

在慈善募捐领域,问题层出不穷:募捐主体资格不明;募捐款物监管不力;募捐信息披露募捐人公信力降低,甚至募捐欺诈高发。

这正是《慈善法》对于推动公益慈善发展的意义所在。

关键词:《慈善法》;监管;规制;网络募捐
我国有关于《慈善法》的立法工作最早起始于2005年,民政部正式向全國人大和国务院提出起草慈善事业促进法的立法建议。

2008年,慈善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

次年,民政部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立法草案,就此进入立法程序。

2015年10月,《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经过审议后,2016年3月16日,历经十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表决通过。

201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慈善公益进入有法可依的善治时代。

一、网络募捐的现状
募捐,是慈善组织为了实现自身的使命和远景,合法合理的对社会普罗大众进行的劝募活动,劝募包括资金、物资、服务等。

网络募捐,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和技术进行的募捐活动。

网络募捐,始于2011年7月,我国国内第一家支持公益类项目的众筹平台“追梦网”于北京上线。

2016年罗生事件,网络募捐走入人们的视线。

2016年9月8日,5岁多的罗小小(化名)查出了白血病,住进了某市儿童医院;孩子的父亲罗生开始在微信公众号上记录一家人与白血病“战斗”的历程,引起许多网友的关注。

一篇文章刷爆朋友圈,网友通过打赏的方式来资助罗小小,罗生的微信公众号粉丝量逐日攀升,打赏金额达到5万元,这是一篇微信文章的每日打赏金额上限。

期间罗生与某公司合作,在该平台撰写相关文章,该公司承诺,读者每转发一次,公司给罗小小一块钱,文章同时开设赞赏功能,赞赏金也全部归罗小小。

罗生微信公众号在11月30日凌晨通过腾讯筹款渠道善款筹资额达到200多万元。

此事件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当日暂时关闭筹款平台。

然而同样让人始料未及的是,罗生在文中中透露孩子每天的医疗费用为3万元,而儿童医院的医生却说孩子每天的医疗费用为5000元……最终,该事件以孩子的离世、相关部门的计入调查、善款的退回画上了终结的句号,其中留给网络筹款的影响发人深思。

二、《慈善法》对于网络募捐行为的监管和规制
(一)《慈善法》对于网络募捐主体的规制。

《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给予慈善宗旨募捐财产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由此可见,网络募捐的主体应该是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慈善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

第一,非营利组织需要接受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和监督。

非营利组织登记注册部门是民政局,民政局每年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年检,以此来保证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质;同时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需要接受业务管理部门的专业监督,如民办幼儿园需要同时接受教育局业务指导和民政局的登记管理。

第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慈善组织财务行为。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非营利组织所获得的收入不得用于股东分红,可持续用于非营利组织发展方面的费用;同时对于从业人员的薪酬也做了规定,不得高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的两倍等等。

以此来保障慈善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性。

2、慈善组织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募捐、网络募捐的受益对象应该是社会不特定群体,慈善组织的活动必须是面向全社会,而不是个人或者某特定群体。

3、慈善组织必须依法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首先必须是一个合法的募捐主体——独立法人组织,且必须登记注册成立之后方可开展劝募。

这里需要辨明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公募属性的慈善组织可否直接进行网络劝募。

公募属性是相对于公募与非公募而言的,是网络劝募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有公募资格不代表有网络劝募资格,但有网络劝募资格必定是具有公募资格,因为网络本身就是一个相对公开的平台,“共享”是网络最大的贡献。

有公募属性的慈善组织要实现网络劝募,可以自行申请,获得网络劝募资格,亦可与获得网络劝募资格的网站进行合作。

第二个误区,个人是否可以进行网络劝募。

《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同意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个人可以发布真实的疾病或者其他求助的信息,但是不能开展募捐,更不能开展网络募捐,可行的办法是与有相关资质的慈善组织合作,通过有资质的慈善组织发布网络劝募信息。

第三,政府是否可以接受募捐。

根据现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可以接受捐赠,但不可以开展网络募捐。

(二)《慈善法》对于网络募捐地域的规制。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慈善法》颁布后,公募与非公募组织界限相对模糊,有原来非此即彼、不相往来的状态,发展到“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条件是“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

《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互联网技术打破了地域限制,让世界上每个角落的人们像住在“地球村”一样;网络募捐行为也非常自然的从发布地瞬间到达世界每个角落,只要有电脑、网络、技术,随时随地可以看到信息,募捐的地区局限即刻被打破。

(三)《慈善法》对于网络募捐平台的规制。

《慈善法》第二十三條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同意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根据民政部要求,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应当在互联网行业、公益慈善领域具有影响力和公信力,能够满足电脑、手机、平板等多终端显示要求,此外不应有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形。

政部于8月20日公布了入围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名单,共有13家,名单包括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腾讯公益”网络募捐平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网、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蚂蚁金福公益平台等。

并不是所有的网络平台都可以发布募捐信息,必须在指定平台发布,否则也可能被判定为非法网络募捐。

《慈善法》的意义在于规范化管理,消除社会不信任,助推慈善公益行业的发展。

要做好网络募捐:第一,应当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寻找网络募捐主体合法的有效路径和解决方案。

本身具有公募资格+网络劝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自身渠道发布信息;仅具备公募(非公募)资格或网络劝募资格之一的慈善组织,可通过合作促成劝募信息发布。

第三,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同意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第四,及时发布项目进展,包括但不限于善款目标完成程度、项目开展情况及时发布等信息。

第五,做好财务管理和披露工作。

《慈善法》颁布实施,慈善事业进入有法可依的善治时代,尽管《慈善法》本身还有许多方面亟需填补空表,且网络募捐平台的法律地位也未能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慈善组织和网络募捐的健康发展;《慈善法》颁布实施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过程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必将开启慈善事业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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