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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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2)
5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3)
6 检查与考核 (10)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合同管理流程 (11)
附录B (规范性附录)工程基建合同付款审批单 (13)
附录C (规范性附录)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单 (14)
附录D (规范性附录)工程合同考核单 (16)
附录E (规范性附录)工程借出合同审批单 (17)
前言
本标准根据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热电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加强热电基建工程的合同管理,规范基建工程合同的签订程序,明确有关部门在合同管理和签订过程中的职能;防范合同风险,避免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热电的合法权益。从而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本标准代替了-217.09-01-2012《合同管理标准》
附录A-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基建保障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基建保障部
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工作,明确了基建工程合同管理的范围、内容、方法,有关部室的职责、机构设置及管理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基建工程合同的谈判、拟草、签订、会签、审批、生效及执行全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下列文件有新版时以新版内容为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只用于本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市国资委《企业法律审核工作若干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集团
指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2 热电
指燃气热电有限公司。
3.3 基建工程
指西北热电中心燃气热电项目基建工程。
3.4 一般合同
是指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风险相对较小的下列各类合同,包括基建期买卖合同、服务合同、施工合同等。
3.5 重要合同
是指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但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3.6 重大合同
是指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合同。
3.7 合同签署人
指热电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或经授权委托人在其可转授权范围内再授权的热电(部门)主管领导。
3.8 合同经办人
指按热电规定具备办理合同起草、签订、会签等相关事宜的人员。
3.9 合同方
与热电签订经济合同的组织或个人。
4 职责
4.1 基建保障部
4.1.1 本标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4.1.2 负责合同(商务部分)的谈判、拟草、签订、会签、审批、生效及执行工作。
4.1.3 办理合同付款相关手续。
4.1.4 负责合同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等有关工作。
4.1.5 负责合同履行期间的档案管理,对所管理的所有合同统一编号、建立台账并及时登记、分类保管、按季度做好合同移交存档。
4.1.6 与法律事务部门协同开展合同争议和相关案件的处理工作。
4.1.7 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4.2 基建工程部、设备管理部
4.2.1 负责起草、签订与审批项目有关的技术协议。
4.2.2 负责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项目的物资需求计划和基建工程的外委申请申报、办理审批。
4.2.3 负责提供技术标准、工艺标准、质量标准、与审批项目有关的图纸等。
4.2.4 负责根据合同技术协议的要求对项目进行实施与管理。
4.2.5 负责组织与审批项目有关的阶段性验收、竣工验收及质保验收工作。
4.2.6 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4.3 企业管理部
4.3.1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为基建保障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4.3.2 负责与公司聘的请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
4.3.3. 协同基建保障部开展合同争议处理工作。
4.3.4 合同档案的收集、记录、整理、储存等工作。
4.3.5 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4.4 党群工作部
4.4.1 依据有关纪检监督条例要求,对基建保障部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纪检监督。
4.4.2 负责对热电合同洽谈、签订过程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现场监督。
4.4.3 负责对热电合同执行全过程实施纪检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检查和考核处理意见。
4.4.4 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5.1 合同分类
指热电在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所签订的服务合同、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
5.2 合同编号
5.2.1 合同编号规则
基建工程代号-年份-签订的合同总数-合同属性-流水号,如:D-2012-0001-SB-001。
5.2.2 合同属性
施工SG、设备SB、材料CL、设计SJ、调试TS、监理JL、运输YS、其它 X。
5.3 合同签订范围
5.3.1 一次物资采购或外委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在商场、超市、专卖店等采购固定标价商品的,可不签订合同或协议
5.3.2 为保证物资采购和外委工作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按照重要性原则,一次采购/外委金额总价达到5000元及以上或虽然总价小于5000元,但达到以下条件的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有质保期的、标的物执行期超过三个月的、双方责任义务重大的、对方要求签订的。如遇特殊情况需请示热电领导批准。
5.3.3 国家和行业具有强制性规定,必须经政府机构、行业监督机构或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中介单位进行的试验、检测、检验、咨询服务,以及银行融资等不具有竞争性的项目,已在外委申请中注明的可不进行招投标或询价,直接根据外委申请签订合同或协议。
5.4 合同签订过程
5.4.1 意向接触
由基建保障部负责开展本阶段工作,包括:明确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具备的主要条件,与对方进行初步接触和协商等。
5.4.2 资信调查
资信调查形式根据采购方式不同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例如招标采购根据投标文件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