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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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环境噪声是指日常生活中不同类型的环境噪声,例如道路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等。

这些噪声对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制定环境噪声管理规定来规范相关行为和限制噪声水平。

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不仅包括国家层面的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文件和企业内部规定。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些噪声管理规定。

一、国家层面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国家层面的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环境噪声监测规范》等。

其中,《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噪声的控制原则和管理要求,要求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环境保护,防止环境噪声对人类身体健康、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则针对城市环境噪声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和措施,包括划定噪声控制区域、限制噪声源的强度和运营时间等。

《环境噪声监测规范》规范了环境噪声监测的要求和方法。

二、地方性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地方性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包括各地方性环保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条例、规定和补充性文件。

例如,在北京市,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北京市的噪声控制标准和控制措施,包括设立噪声控制区域、规定噪声源的标准和持续时间、实施噪声治理等。

各地市和县市级环保部门也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了不同的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三、企业内部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企业内部环境噪声管理规定是指企业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定,从源头上控制噪声污染。

企业可以通过改进生产工艺、采用低噪声设备、增加隔音设施等手段,降低噪声污染。

此外,企业还可以制定噪声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以及对员工进行噪声健康风险评估和培训。

总之,环境噪声是一种常见的污染,需要制定相应的环境噪声管理规定来控制和治理。

各级政府和企业应该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实施有效的噪声治理措施,保护公民健康和环境质量。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卫生维护管理第三章生活废弃物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作业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必要经费。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规定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并负有维护的义务,对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第八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普及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卫生意识。

机场、车站、码头、商场、饭店、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进行环境卫生宣传。

第九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与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工业噪声防治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周围环境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第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防治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各类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音响器材、扬声器等设备时,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罚。

(环境管理)环境功能区划

(环境管理)环境功能区划

1总论1.1环境功能区划1.1.1环境空气功能区划根据大连市政府发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42号文件,该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1.1.2声环境功能区划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是经辽宁省政府批准建设的开发区,目前长兴岛地区还未作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类别划分原则,工业区执行3类标准。

本项目所在区域已被确定为工业区,因此应属三类噪声功能区。

1.2评价标准1.2.1环境质量标准(1)空气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42号)文件,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内,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特征污染物铅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规定铅日均值为0.0007mg/m3。

(2)噪声现状评价标准声环境质量评价采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昼间65dB (A),夜间55dB(A)。

1.2.2污染物排放标准(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气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Ⅱ时段二类区标准;厂区其它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饮食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2)污水排放标准本项目厂区的废水经初步处理后,排放至长兴岛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

本项目污水排放标准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噪声排放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辽宁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DB21-777-9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法律法规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法律法规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法律法规,提供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法律法规的完整模板超出了我的能力范围。

在下面我提供了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一个简要摘要,希望对您有所。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连市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内环境保护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四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对大连市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价和发布。

第五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保护环境质量不受污染。

第六条禁止在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区域新建、扩建污染源。

...第三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十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监管体系,加强对环境污染活动的监管和执法。

第十一条禁止以烧煤、烧炭等高污染燃料进行供热。

第十二条对污染大气、水和土壤的行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三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保护规划,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

第十四条禁止破坏森林、湿地、草原、湖泊等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生态环境。

...附件:1. 大连市环境质量监测报告(2022年)2. 大连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表格3. 大连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指南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指规定了大气中各种主要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和排放标准的法定标准。

2. 生态环境修复:指对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改善的行为。

3. 环境影响评价:指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的评估和预测的工作。

本涉及附件如下:1、大连市环境质量监测报告(2022年)2、大连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表格3、大连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指南本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2、生态环境修复3、环境影响评价。

大连中心区声环境功能区划

大连中心区声环境功能区划

大连市中心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区域功能变化,加强区域环境噪声治理,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特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本区划适用范围为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辖区。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区划。

二、声环境功能区分类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区界说明(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1片)。

大连南部海滨—旅顺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的棒棰岛区域边界,其中南端边界为琥珀湾滨海东路南端。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7片)。

1类区(1-Ⅰ)甘井子、沙河口、高新园区片:小平岛居住区南界——小平岛山体东山脚——磨盘山山脊——学子街——黄浦路——中山路——星辰街——铁路线——马栏河——西南路——疏港路——华北路——迎客路——西北路——锦绣路——虹锦路——金虹东路——银杏大道——虹港路——新水泥路——张前路——砬夏河——核心区规划西北边界——北部海岸线——营城子工业园3类区边界——北部海岸线——营城子街道南界——红旗街道西界——龙王塘街道用地规划区西界——南部海岸线——小平岛居住区南界。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长,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大连市作为中国重要的沿海城市之一,也面临着严峻的环境保护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大连市制定并实施了《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旨在加强环境管理,提高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

第一部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目标环境保护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旨在明确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目标,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中心。

第二部分: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内容1.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其在环境监测、执法、环境案件处理等方面的职能,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2. 大气污染防治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对大气污染的防治进行了规定,包括对大气污染源的分类管理、加强工业排放源的治理、推广清洁能源等措施,以减少大气污染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3. 水环境保护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强调了对水环境的保护,规范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排污行为的管控。

条例还要求加强水污染源的减排措施,保障水环境的净化和水质的安全。

4. 声环境保护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对声环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对噪声源的监控和管理、对建筑施工噪声的限制、对交通噪声的控制等,以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5. 生态环境保护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还倡导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土地利用和生态修复行为,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的管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

第三部分:环境保护条例的执行和监督为了确保环境保护条例的有效执行,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执行和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环境保护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引导和协助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第四部分:环境保护的倡导和参与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还强调了环境保护的倡导和参与。

城市和农村居民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提高环保意识,改变不良的生活习惯和行为,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卫生维护管理第三章生活废弃物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作业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必要经费。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规定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并负有维护的义务,对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4.05.12•【字号】大环发[2004]51号•【施行日期】200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大环发[2004]51号)局属各执法单位:为贯彻《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市环保局制定了《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

今后,各单位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的罚款处罚,都必须按《细则》的规定执行,凡《细则》没有规定的,必须提前报市环保局法规稽查处审核。

对《细则》的贯彻实施情况,市环保局将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一、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二、局属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不得擅自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可在法定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但必须报市环保局法规稽查处和局领导审查同意。

各单位不得擅自违反本细则,实施处罚。

四、新、改、扩建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经批准,防止污染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情况罚款:(一)工业、资源开采项目1、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罚款2000元;2、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罚款5000元;3、投资额在100-1000万元的,罚款20000元;4、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罚款50000元;5、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罚款10万元。

(二)房地产项目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10000元;2、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的,罚款20000元;3、建筑施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50000元。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7.27•【字号】•【施行日期】1991.08.15•【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1991年6月27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生态和资源保护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提高大连市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使环境保护工作同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市及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有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所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监察员,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执行监察任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在编制规划和计划时,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环境保护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本系统或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级科学技术部门应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宣传教育部门应加强宣传、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法律知识。

第七条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及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1989年9月1日国务院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设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需要,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因特殊需要,又具有经济、技术条件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法规,从而提高大连市环境质量。

第二条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领导,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大连市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的原则,推行全过程、全环节的环境管理模式。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五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监测环境质量状况,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开展环境质量评价。

第六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水、土壤和噪声等环境质量标准,监督环境质量达标情况。

第七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噪声污染,减少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排放。

第八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三章环境风险防控第九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布环境风险信息,采取措施防控环境风险。

第十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重大事故的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提升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环境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二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控制和监督,减少环境污染,防止环境污染扩散。

第四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十三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区的管理和保护,保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采取措施促进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和增长。

第十五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修复基金,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和修复。

第五章环境法治建设第十六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环境责任追究制度。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连市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活动,包括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生态修复等。

第三条大连市人民及其所属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完善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第四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第二章环境质量第六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制定并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对大连市的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第七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推行清洁能源,控制工业废气排放,加强车辆尾气治理,促进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第八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水污染的防治,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水环境治理,保护水体安全。

第九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体系,严禁土壤污染企业的运营,采取措施修复受污染的土壤。

第三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十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管,建立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测和监管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排污行为。

第十一条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必须先经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相应手续和证明文件,确保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科学、有效。

第十二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置,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三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置,推广垃圾分类,鼓励循环利用,减少垃圾对环境的危害。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监察第十四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及时监测和评估大连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五条大连市人民应当加强环境监察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维护环境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大环发[2009]197号•【施行日期】2009.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环发[2009]197号)各区市县环保局,局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调整后的《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大环发[2006]71号)在本办法实施后即行废止。

二○○九年九月三日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分局、区市县环保部门在市环保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做好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依其职责予以协助。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发放及管理。

市环保部门负责大连市环境保护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及监督管理。

各分局、区市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及监督管理。

重点监控企业名录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定期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对污染物排放行为的管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为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和固体废物的综合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管理应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排污。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2.11.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
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大政办发〔2012〕32号)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4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最终确认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41件,废止7件。

现予以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继续有效)目录
2、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或失效)目录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1
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继续有效)目录
单位(公章):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填报日期:2012年11月15日
该目录公布载体为: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
附件2
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或失效)目录
单位(公章):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填报日
该目录公布载体为: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4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4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4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9日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为推进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通过推动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制)落地,强化排污者责任,逐步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落实,基本建立法制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基本原则属地负责,分工合作。

强化全市排污许可的统筹管理,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排污许可制实施,在环保“垂管”改革完成前,牵头做好制度衔接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4.21•【字号】大政发[1997]35号•【施行日期】199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7年4月21日大政发〔1997〕3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我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环境保护远景目标,特作如下决定:一、明确目标,落实计划,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体系和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公布制度。

到本世纪末要达到的环境保护目标:全市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省、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城市气化率达到95%;城市集中供热热化率达到48%;生活污水处理率、农村森林覆盖率、城市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40%;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达到8平方米;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在58分贝以下;交通干线噪声控制在72分贝以下。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将每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事业单位,并监督实施。

区、市、县制定的控制计划,应报市政府备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要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要把各辖区环境质量的优劣,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环境保护局通报环境保护执法情况,环境保护局要依法行使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

市环境保护局要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二、合理规划,严格审批,坚决控制新污染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时,要配套编制环境规划,并安排好污染防治费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规划的顺利实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环境噪声污染是指超过了人们正常听觉范围,对人体健康和正常生活造成妨碍的噪声。

为了保护人们的身心健康,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管理措施来控制和预防环境噪声污染。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

一、法律法规1.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此法规定了城市环境噪声的排放限制、测量标准以及公共场所和居住区的噪声限制。

根据该法规,各地政府需要建立噪声监测网络,定期监测环境噪声水平,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减轻噪声污染。

2.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法:该法规定了工业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应当采取的噪声控制措施,并规定了工业噪声排放的标准。

企业需要配备噪声监测设备,定期监测和评估噪声水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工业噪声的影响。

3.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此规定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进行了详细规定。

施工单位需要制定噪声控制方案,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减轻建筑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并定期进行噪声监测和评估。

二、管理措施1. 噪声源控制:对于不同的噪声源,可以采取各种措施来减少噪声的产生。

例如,在交通噪声方面,可以采取降低车速、修建隔音屏障、控制发动机噪声等措施;在工业噪声方面,可以采取隔音设备、减少机器运转时间等措施。

2. 噪声封堵:居民区或公共场所如果受到噪声污染,可以采取封堵措施来减少噪声的传播。

例如,在居民区建立隔音围墙,阻挡噪声传播;在公共场所设置隔音窗、门等设施,保持室内的安静环境。

3. 教育宣传:通过教育宣传,提高人们对环境噪声污染的认识和意识,促使大家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减少噪声的产生和传播。

可以通过举办噪声污染防治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4. 法律制裁:对于那些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噪声治理机制,加强巡查执法,及时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总结:环境噪声污染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来进行防治。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于1996年12月24日施行,是大连市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促进环境保护和改善大连市的生态环境。

本文将对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及分析。

一、总则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中的总则部分,明确了本条例的制定、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条例中规定,本法适用于大连市的环境保护行为,包括大连市境内的各类单位、个人。

本法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污染者付费、公众参与、责任追究”。

二、环境质量与保护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包括对空气、水、噪声和固体废物等的限制和监测要求,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要求。

条例中还规定,大连市应当建立环境评估制度,对重大工程或矿产资源开发等进行环境评估,以确保环境安全。

三、污染防治与治理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对污染防治和治理的要求。

条例规定,各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相关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同时,大连市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对污染物排放实行许可证管理,通过严格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加强环境保护。

四、生态保护与建设建设生态文明是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的重要目标。

条例规定,大连市应当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平衡,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大连市还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生态环境修复保障基金,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五、法律责任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罚措施。

违反条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系统等行为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大连市还应当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处罚力度,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六、公众参与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公众有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当公众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参与监督和检查环境保护工作。

同时,大连市应当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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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城环境噪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功能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超过标准的,禁止夜间作业,并应进行治理。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室外使用扬声器,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职工、学生做工间操、课间操以及车站、码头作业外,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室外使用扬声器的音量,不准超过所在功能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五条 居民家庭使用音响设备不得干扰四邻。
第十六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区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造成噪声污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裁决。
第二十二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部门收到罚款后应给被罚款当事人开具罚款收据。
辽宁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
关键字: 发布日期: 2006-11-10 15:45 点击数: 1325
第一条 为了控制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城市城区的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本辖区监督管理城市环境噪声的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按职责分工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部门作好本系统的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辆的行驶噪声,不得超过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超过标准的,不准在城区内行驶。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第十条 对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一条 在居民、文教区附近不准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车间或者作业点。
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在城区内从事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功能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三条 夜间在居民、文教区从事建筑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的,应经区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污染。但抢险施工作业除外。
第五条 机动车辆的喇叭最大音量,在车前方二米处不准超过一百零五分贝。严禁在设有禁鸣标志的路段或夜间(二十二时至翌日五时,下同)鸣喇叭。但消防、警备、救护和工程抢险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警报器除外。
第六条 机动车辆装置的扩音宣传设备,未经当地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第七条 严格限制拖拉机在城区内行驶。进入城区送菜、运粪的拖拉机,必须按市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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