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2017.8.2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PPT 94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 工艺和新产品。
本条是关于促进燃气科技进步的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 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 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
本条是对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部门、编制依据、规划批准实施和备案管理
燃气供应保障措施:新建燃气接收门站及对门站的改、扩建,更换燃 气老旧管网,建立燃气调度指挥系统,建立入户检查安全体系所采取的措施。
燃气安全保障措施:各种燃气应急预案的建立,燃气事故抢修、抢险 方案的制订,各种抢修人员、车辆、工具、仪器的配备,以及对燃气管网及 各类燃气设施的检查。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
本条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宣传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本章共六条,规定了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应急保障的相 关管理制度。对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实施与备案,燃气设 施配套建设、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
但2004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施行后,使得这两部部门规章设定的多项许可制 度失去了法律效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草拟《条例》送审稿,于2007年 报请国务院审议;2009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 见,收到意见和建议752条;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 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了城镇燃气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制定了《城镇燃气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那么本章共七条,要紧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畴,城镇燃气工作的差不多原那么,城镇燃气监督治理体制,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建立燃气安全监督治理制度与燃气知识宣传普及。
总那么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集中表达。
因此,学习和把握«条例»,第一应该明白得和领会总那么的各条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治理,保证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爱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进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据统计,到2020年年底,全国人工煤气供应总量达382.4亿立方米,天然气供应总量405.9亿正方米,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达1208.7万吨。
全国用气人口约5亿人;其中,都市用气入门约3.45亿人,用气普及率约91%;县镇乡用气人口约1.57亿人,用气普及率约49%。
燃气的普及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一,部分地点对燃气进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燃气设施、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现象比较突出。
燃气设施无序建设、重复建设、任意改建以及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不健全等现象比较突出,造成资源白费、治理纷乱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二,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证能力不强。
燃气的安全稳固供应直截了当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生产。
而目前城镇燃气气源保证能力不容乐观,供需处于柔弱平稳,管网之间互相支撑能力弱,储气能力有限,保证冬季用气峰值需求压力大。
各种突发事件,都可能引起燃气供应中断。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综述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胜南供气站
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当前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1、天然气已成为我国能源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2、天然气供应涉及国家能源安全 3、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天然气供应提出更高要求 4、我国天然气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1)上游:生产稳步增长,多种气源并存 (2)中游:跨区域管网和 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善 (3)下游:城市燃气成为消费主导市场
(二)形势研判 1、我国燃气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投资主体多元化;垄断格局被打破;市 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上游企业的进入所带来的 冲击;气源垄断与不公平竞争 。(地方国企与央企、民营企业) 2、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理顺上下游 关系;强化行业监管;加强制度完善;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功能。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 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 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 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 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 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是委托关 系,不是转让,转让要经审批。)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与省、市条例要求基本一致):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 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市场化,考核由燃气管理部门会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017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7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7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条例》的立法目的,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条例》旨在加强城镇燃气管理。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手段,规定了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等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对政府及其部门、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条例》旨在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燃气供应涉及千家万户,供应不及时、供应中断会带来严重的问题。
为此,《条例》第二章规定,燃气发展规划中应当明确燃气供应保障制度,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并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在出现燃气供应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燃气供应。
安全是燃气管理中的核心问题。
燃气是危险物品,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不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往往危及公共安全。
为了保障燃气安全,《条例》对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藏等均作了一系列规定。
例如,《条例》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用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藏、使用燃气;在燃气没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等。
同时,《条例》没专章对燃气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了规定。
再次,《条例》旨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
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是供气、用气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同约定。
对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有专门规定。
因此,《条例》并未对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作详细规定,而是从保障燃气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作了规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南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9日制定。
为了保障燃气的安全生产和当地的正常社会发展,推动南城镇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一、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南城镇燃气单位,南城镇配气客户,港口附近燃气场站及其他燃气团体化经营者和燃气使用者等南城镇燃气和燃气安全管理活动。
二、定义燃气:是指以气态烃、烷烃、烃醇,以及其他可用分子气体和其他气体的混合物,并可作为燃料的综合性经营。
燃气单位:是指有依法启动权的南城镇燃气包装安全、供应与消费等经营单位。
三、燃气安全管理(一)必须实行现场管理,建立完善的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燃气安全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具备合格的燃气安全资质,建立供应监控制度,定期检测燃气产品质量,定期检查燃气设备设施和使用设备的安全状态;(三)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防火检查项目和安全技术标准,持续检查加工车间火灾安全条件,检查钢瓶外壳焊缝和性能指标;(四)禁止新投产装置或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设备不得生产使用;(五)必须经营制定燃气安全计划,提倡节能特色燃气项目,完善燃气供应渠道,加强燃气运输安全管理;(六)防止户外燃气泄漏,对发生的燃气泄漏事故到现场处置、消除安全隐患;(七)定期检查设备安全设施和燃气管道的安全状况;(八)安装可靠的监控设备和其他安全探测系统,依法严查集中燃气安全状态;(九)定期建立火灾防护秩序,检查火灾疏散设施和防火系统;(十)加强安全培训;(十一)配备专职人员进行日常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十二)加强燃气泄漏后的修复。
四、违约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者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严肃把关燃气安全,如不能实现安全生产,将依法终止燃气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到刑事处罚,并承担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法律责任。
五、实施主体当地政府负责本条例的执行,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燃气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保障燃气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城市燃气运行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燃气运行安全管理条例城市燃气是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之一,为了确保城市燃气的安全供应和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出台了《城市燃气运行安全管理条例》。
本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安全生产措施、运营管理、供应服务、事故应急救援等内容。
以下为该条例的主要内容:一、总则:《城市燃气运行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城市燃气的运行管理,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可靠,并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中规定,城市燃气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措施:条例规定,城市燃气企业应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同时,燃气企业应定期进行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运营管理:条例规定,城市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供应体系,确保居民的用气需求得到满足。
燃气企业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供应,合理进行价格管理,保障燃气的质量和价格公平合理。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问题。
四、供应服务:制定规范的服务标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给予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优先供气服务。
加强用户安全教育,提高用户的自我防范能力。
此外,要建立用户用气档案,并保护用户的隐私。
五、事故应急救援:条例规定,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工作。
同时,要建立事故快速报告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关的统计工作。
六、监督检查:加强对城市燃气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监管部门和企业间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通过定期检查、抽查和督查等方式,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
七、法律责任:规定了对违反本条例的各种法律责任,包括经济处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以及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城市燃气运行安全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贯彻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2017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7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7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大家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了解多少呢?那么,不知道没关系,今天,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2017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背景燃气作为生活中常见的能源之一,在城镇的应用日益普及,但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患。
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城镇燃气安全的管理进行严格规范,制定了《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规定《条例》共分为7章,包括:总则、规划、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等内容。
总则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原则,强调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重点保障用户权益。
规划规划部分主要对城镇燃气的设施规划、布局、标准和审批等进行了全面规范。
在规划环节,应充分考虑相关环境因素和用户需求,确保城镇燃气建设符合实际情况,并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建设建设部分主要规定了城镇燃气建设的程序、标准以及建设质量的要求,明确了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和责任。
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标准,确保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运营运营部分主要规定了城镇燃气供应的过程和要求,包括燃气质量、价格、计量等方面。
同时对城镇燃气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进行了规范,保障城镇燃气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分主要对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含了对建设、运营等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特别是对违反规定的情况,采取了制定罚则、处罚等措施。
改进城镇燃气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条例的制定对于规范城镇燃气工作、提高安全意识、保障用户权益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需进一步加强相关技术标准的研发,完善执行规程和保障机制,为城镇燃气安全提供更多保障。
结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出资单位要认真执行条例要求,切实推进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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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燃气事故屡屡发生 ;
6、缺乏必要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二)立法目的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 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 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国务院制定了《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
3、本条例所称燃气: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 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4、农村的燃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一、城市门站的界定问题:
1、燃气生产企业与燃气经营企业交接点开始,到燃气经营企业的城市门站这 段归燃气经营企业所有的输气管线,是属于门站以外还是以内的输气管线输送?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一)、安监部门的质疑
因LNG点供业务本身具有投资额低、企业规模小和技术要求不高等 特点,再加上政策红利的吸引,LNG点供企业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内如 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其中某市在不到半年时间里就成立了数家企业 ,并且逐渐呈现迅速上升的趋势,给当地安监部门的监管带来了巨大 的挑战,为此当地安监部门向各点供企业发文,其认为根据《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 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 的规定,LNG贸易商执其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仅能用于经营作 为工业原料使用的LNG,要求企业提供材料证明终端用户的LNG用途 ,如果是作为燃料使用的,将依法收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由企业 重新向住建部门申领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2、没着某一城市门站管线向后延伸 至另一城市门站归燃气经营企业的输 气管线,这段输气管线是属于门站以 3、象成渝、山西地区外天还然是气以、内煤的层输气气气管田线分输散送、?气井分散,用户 分散,零星燃气用户较多燃气经营区域,对于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的 一些零星小用户供气区域,从燃气生产企业与燃气经营企业交接点 直接进入了用户设施, 这又如何确定何处为城市门站?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一)、安监部门的质疑 因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更为复杂,且在企业未取得城镇燃气
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下,申请该行政许可的难度更大。当地安监部门这 份看上去有法规依据的文件无异于让各企业陷入了两难的困境,但解 决该困境的核心问题即在于:用做燃料使用的LNG是否属于城镇燃气 的范畴?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二)、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分析 根据江苏省的地方规定,用户自建站用气亦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和
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07)宜行初字第0009号行
政诉讼判决书中的观点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院认为:“作为城 市燃气的天然气一般是指城市范围内,进入城市供给系统后,能由经 营单位可直接供应给生活、生产所使用的天然气,与处于道路运输状 态中的液化天然气不能等同。本案中,原告是运输企业,其主要经营 范围是危险货物的运输,因道路运输的液化天然气属尚未进入到城市 经营单位的供给系统,故不能称为城市燃气。”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三)、现有规范尚存不足
在法治国家,公法的价值在于限制公权力以保护私权,其基本理念 即法无授权即禁止和法无禁止即可为。那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作为公权力干预私权的规范, 在被有关部门加以适用时应当充分的遵守其规定,在明确规定仅适用 于气体燃料,同时对LNG又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不应擅自对法律法 规作出扩大解释。因此,对点供企业来讲无论其经营的LNG是否作为 燃料使用,如果气化站是由终端用户自建和运维,该LNG在气化之前 均不属于城镇燃气的范畴,不需申领燃气经营许可,仅需按照《危险 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即可。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二)、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分析 2、从终端接收设备(如气化站)上来讲,如果该设备是由终端用
户自建和运维,那么点供企业从上游气源采购运输到下游对用户经营 贸易的商品始终是LNG,而终端用户自身对LNG的使用(直接使用或 气化后使用)与点供企业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其使用LNG的行为需 要另行受到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调整。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与地方性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三)规章 可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类,前者是国务院的有关部门
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法律文件,后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所制定的法律文件。规 章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并且可能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进一步 的细化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 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 作出规定:
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
李 郭 社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
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申请人凭燃2气0经17年08月12日
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 )、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同时LNG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中 所明示的危险化学品,依《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国家 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获得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同时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71条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无需申领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同时,国家安监总局在《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 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中亦对于“城市燃气 ”做如下解释: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属于城市燃气,按《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1条规定,不适用于该《条例》。但作为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三)适用范围 1、本条适用例的范围: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
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 相关管理活动。
2、不适用本条例的情形:明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 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 ,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2017.
目录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三、城镇燃气管理体制及部门职责 四、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及验收; 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 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1
二、与地方性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4)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 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 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了变通 规定的,应优先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样,法律、法 规未作规定的问题,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了规定的,应当 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二、与地方性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一)国家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根据有关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行政法规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同时也是重要的行政法渊源。
(二)地方性法规 在行政法法源中亦占有重要地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
特别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在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 事项作出规定: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二)、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分析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对LNG点供商来讲无论LNG最终是否作
为燃料使用,均不应属于城镇燃气的范畴:
1、从物理形态上来讲,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而非《危险化 学品管理条例》的是气体燃料。而LNG是天然气气体经过净化后,通 过压缩降温,冷却移走热量,并除去其中的氮气、二氧化碳、固体杂 质、硫化物和水,再节流膨胀而得到-162℃的以液态形式存在的天然 气,其物理形态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显然不同。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二、 LNG(液化天然气)危化品许可还是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随着雾霾的加剧和国家环保政策的要求,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
北方城市开始了煤改气的进程。在此背景和商机下,LNG(液化天然 气)点供业务的发展也逐渐呈现井喷之势。然而,这同时也给主管部 门带来了监管上的难题,因为做工业原料用途的LNG应申领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并受安监部门监管是无疑义的,但做燃料使用的LNG性质 上该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城镇燃气的范畴应申领燃气经营许可并受住 建部门监管?该问题因立法上的空缺而并不明确。今天,一个案例出 发,对此提出专业思考,欢迎大家讨论。
(一)立法背景
1、燃气行业管理不统一、不规范,每个省乃至每个市的 规定 不一致(初步统计大概20个省、26个城市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随意设置燃 气供应站、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问题比较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