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2017.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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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着某一城市门站管线向后延伸 至另一城市门站归燃气经营企业的输 气管线,这段输气管线是属于门站以 3、象成渝、山西地区外天还然是气以、内煤的层输气气气管田线分输散送、?气井分散,用户 分散,零星燃气用户较多燃气经营区域,对于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的 一些零星小用户供气区域,从燃气生产企业与燃气经营企业交接点 直接进入了用户设施, 这又如何确定何处为城市门站?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三)适用范围 1、本条适用例的范围: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
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 相关管理活动。
2、不适用本条例的情形:明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 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 ,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三)、现有规范尚存不足
在法治国家,公法的价值在于限制公权力以保护私权,其基本理念 即法无授权即禁止和法无禁止即可为。那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作为公权力干预私权的规范, 在被有关部门加以适用时应当充分的遵守其规定,在明确规定仅适用 于气体燃料,同时对LNG又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不应擅自对法律法 规作出扩大解释。因此,对点供企业来讲无论其经营的LNG是否作为 燃料使用,如果气化站是由终端用户自建和运维,该LNG在气化之前 均不属于城镇燃气的范畴,不需申领燃气经营许可,仅需按照《危险 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即可。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二)、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分析 根据江苏省的地方规定,用户自建站用气亦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和
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07)宜行初字第0009号行
政诉讼判决书中的观点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院认为:“作为城 市燃气的天然气一般是指城市范围内,进入城市供给系统后,能由经 营单位可直接供应给生活、生产所使用的天然气,与处于道路运输状 态中的液化天然气不能等同。本案中,原告是运输企业,其主要经营 范围是危险货物的运输,因道路运输的液化天然气属尚未进入到城市 经营单位的供给系统,故不能称为城市燃气。”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与地方性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三)规章 可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类,前者是国务院的有关部门
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法律文件,后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所制定的法律文件。规 章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并且可能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进一步 的细化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 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 作出规定: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一)、安监部门的质疑
因LNG点供业务本身具有投资额低、企业规模小和技术要求不高等 特点,再加上政策红利的吸引,LNG点供企业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内如 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其中某市在不到半年时间里就成立了数家企业 ,并且逐渐呈现迅速上升的趋势,给当地安监部门的监管带来了巨大 的挑战,为此当地安监部门向各点供企业发文,其认为根据《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 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 的规定,LNG贸易商执其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仅能用于经营作 为工业原料使用的LNG,要求企业提供材料证明终端用户的LNG用途 ,如果是作为燃料使用的,将依法收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由企业 重新向住建部门申领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一)、安监部门的质疑 因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更为复杂,且在企业未取得城镇燃气
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下,申请该行政许可的难度更大。当地安监部门这 份看上去有法规依据的文件无异于让各企业陷入了两难的困境,但解 决该困境的核心问题即在于:用做燃料使用的LNG是否属于城镇燃气 的范畴?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二、 LNG(液化天然气)危化品许可还是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随着雾霾的加剧和国家环保政策的要求,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
北方城市开始了煤改气的进程。在此背景和商机下,LNG(液化天然 气)点供业务的发展也逐渐呈现井喷之势。然而,这同时也给主管部 门带来了监管上的难题,因为做工业原料用途的LNG应申领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并受安监部门监管是无疑义的,但做燃料使用的LNG性质 上该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城镇燃气的范畴应申领燃气经营许可并受住 建部门监管?该问题因立法上的空缺而并不明确。今天,一个案例出 发,对此提出专业思考,欢迎大家讨论。
三、城镇燃气管理体制及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2017.
目录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二、其他地方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三、城镇燃气管理体制及部门职责 四、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及验收; 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 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1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三)、现有规范尚存不足
但应当看到立法规范尚存一定的不足,基于公益目的,立法要求管 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保证燃气持续供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 18条),而LNG点供则强调经济便利,对于经营企业是否负有持续供 应义务取决于双方意思自治,且经营企业亦不负有强制供气的义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 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因此从立法精 神上来看,无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还 是其他相关规范文件在调整LNG点供时都会显得力不从心,不能完全 满足时下燃气领域的发展新形势而亟待调整,毕竟如文中案例并非个 例,LNG供应企业也非遇到该问题的独一家,比如对于同样气体形态 的压缩天然气(CNG),供应企业在面临文中问题时应当如何应对? 仍然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
李 郭 社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
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申请人凭燃2气0经17年08月12日
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一)立法背景
1、燃气行业管理不统一、不规范,每个省乃至每个市的 规定 不一致(初步统计大概20个省、26个城市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随意设置燃 气供应站、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问题比较突出;
3、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 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二)、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分析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对LNG点供商来讲无论LNG最终是否作
为燃料使用,均不应属于城镇燃气的范畴:
1、从物理形态上来讲,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而非《危险化 学品管理条例》的是气体燃料。而LNG是天然气气体经过净化后,通 过压缩降温,冷却移走热量,并除去其中的氮气、二氧化碳、固体杂 质、硫化物和水,再节流膨胀而得到-162℃的以液态形式存在的天然 气,其物理形态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显然不同。
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 )、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同时LNG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中 所明示的危险化学品,依《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国家 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获得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同时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71条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无需申领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同时,国家安监总局在《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 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中亦对于“城市燃气 ”做如下解释: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属于城市燃气,按《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1条规定,不适用于该《条例》。但作为
3、本条例所称燃气: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 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4、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一、城市门站的界定问题:
1、燃气生产企业与燃气经营企业交接点开始,到燃气经营企业的城市门站这 段归燃气经营企业所有的输气管线,是属于门站以外还是以内的输气管线输送?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 章的事项;
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二、与地方性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等级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 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 ; (2)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 规的规定与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的,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二、与地方性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4)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 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 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了变通 规定的,应优先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样,法律、法 规未作规定的问题,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了规定的,应当 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二、与地方性燃气管理条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一)国家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根据有关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行政法规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同时也是重要的行政法渊源。
(二)地方性法规 在行政法法源中亦占有重要地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
特别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在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 事项作出规定:
LNG点供企业分为两种,一种为终端由企业自建,点供商仅协助 运营。另一种为点供商负责运营全过程的,这是必须要取得燃气经营 许可的。下文提到的点供企业指第一种,即LNG贸易商。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二)、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分析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燃气,是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二)、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分析 2、从终端接收设备(如气化站)上来讲,如果该设备是由终端用
户自建和运维,那么点供企业从上游气源采购运输到下游对用户经营 贸易的商品始终是LNG,而终端用户自身对LNG的使用(直接使用或 气化后使用)与点供企业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其使用LNG的行为需 要另行受到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调整。
4、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营者责任不清,违法经营,无 序竞争,服务行为不规范等现象普遍存在;
5、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燃气事故屡屡发生 ;
6、缺乏必要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和适用范围
(二)立法目的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 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来自百度文库 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 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国务院制定了《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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