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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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苏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苏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2•【分类】其他正文苏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201号】【案情简介】《太极熊猫》是一款由蜗牛公司研发的动作类RPG手机游戏,最早版本于2014年10月31日上线。

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花千骨》最早版本于2015年6月19日上线。

2015年8月5日,蜗牛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花千骨》手机游戏“换皮”抄袭了《太极熊猫》游戏,即仅更换了《花千骨》游戏中的角色图片形象、配音配乐等,而在游戏的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操作界面等方面与《太极熊猫》游戏完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法院依法认定《太极熊猫》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两被告开发、运营的《花千骨》游戏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遂全额支持蜗牛公司3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首次明确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并明确游戏玩法规则表达内容和表达形式进行比对的侵权比对方法,认为在表达内容和表达形式上均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构成侵权。

本案判决受到了相关行业的高度关注和肯定,获评2018年度中国版权行业十大热点案件和2018年度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入选2019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19年度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获评2019年度江苏法院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特等奖。

2.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郑某忠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6)苏05民初537号】【案情简介】新百伦中国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NEW BALANCE”商标在中国境内的非独占使用权,其鞋类商品两侧使用英文字母“N”的装潢设计。

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一、专利权纠纷案例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项发明专利权归属产生纠纷,法院认定该专利为共同发明,双方均享有专利权。

案例2:丙公司侵犯丁公司的专利权,法院判决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丁公司经济损失。

二、商标权纠纷案例案例1:戊公司与己公司就某商标权归属产生纠纷,法院认定该商标为共同所有,双方均享有商标权。

案例2:庚公司侵犯辛公司的商标权,法院判决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辛公司经济损失。

三、著作权纠纷案例案例1:壬公司与癸公司就某作品著作权归属产生纠纷,法院认定该作品为共同创作,双方均享有著作权。

案例2:甲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转载乙公司的文章,法院判决甲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四、不正当竞争案例案例1:丁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与戊公司相似的包装装潢,法院认定丁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2:己公司在其广告中擅自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对富于竞争性的商业活动进行营销推广,法院认定己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商业秘密保护案例案例1:庚公司在与辛公司的商业竞争中,非法获取了辛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判决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辛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乙公司的员工跳槽至甲公司并泄露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六、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案例案例1:丙公司侵犯丁公司的专利权,法院判决丙公司赔偿丁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案例2:戊公司侵犯己公司的商标权,法院判决戊公司赔偿己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七、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案例案例1: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管辖问题,法院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和特点,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2: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问题,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确定举证责任和证据效力。

八、知识产权综合案例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项发明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纠纷,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全面判决。

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利商标优秀案例

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利商标优秀案例

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利商标优秀案例盘点一、引言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变得愈发突出。

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和商标作为其中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保护和应用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重点盘点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领域中的一些优秀案例,旨在通过这些案例的深度和广度,展现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要性和成效。

二、专利领域优秀案例1. 专利侵权案例在专利权保护方面,不乏一些案例给人深刻的启示。

某知名科技公司因其特有的产品特性获得了一项重要的专利技术,并且在市场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竞争对手开始模仿其专利技术,并进行相关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该公司通过专利行政保护机构的介入,成功维护了自己的专利权益,使得侵权行为得到了有效制止。

这样的案例表明,在专利保护方面,行政保护机构的作用至关重要,可以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创新成果。

2. 专利申请与审批案例在另专利的申请与审批过程也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要环节。

某技术新颖、实用并且具有创造性的企业发明,通过专利申请程序成功获得了专利权。

而在随后的审批过程中,其专利技术又面临了一些异议和挑战。

但通过行政保护机构的公正审查和支持,最终该企业的专利权得以合法确认。

这样的案例说明,行政保护机构在专利审批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对于维护专利权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三、商标领域优秀案例1. 商标侵权案例在商标保护方面,也有一些令人印象深刻的案例。

某知名品牌因其在市场上独具特色的商标形象备受消费者喜爱,从而在市场上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但随着品牌知名度的提升,一些不法商家开始仿冒该商标,并将其用于伪劣商品的生产与销售。

经过行政保护机构的介入和调查,这些侵权行为被及时制止,从而有效维护了该品牌的商标权益。

这样的案例表明,商标权的保护对于品牌形象的维护至关重要。

2. 商标注册与运用案例另外,在商标注册与运用方面,也有一些值得关注的案例。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穿戴设备的创新型公司。

2015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款具有独特功能的新型智能手表,并申请了专利权。

2018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自家产品高度相似的智能手表,涉嫌侵权。

经过调查,该涉嫌侵权的产品由另一家名为“创新公司”的企业生产。

为此,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如何计算损失?三、案件分析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1)专利权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侵权判定本案中,科技公司拥有新型智能手表的专利权,而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功能、外观设计等方面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若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实质上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如何计算损失?(1)损失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损失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科技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计算损失:①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产品销售所造成的销售收入损失、因市场份额减少所造成的利润损失等。

② 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研发投入、市场推广、品牌形象等方面的损失。

(2)损失计算结果根据科技公司的举证,创新公司的侵权产品销售金额为100万元,市场份额减少导致科技公司损失20万元。

制造业法律风险案例(3篇)

制造业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电器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家用电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原告已成为国内知名的家电品牌。

2018年,原告发现某知名电器品牌(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空调产品在外观设计上与其注册商标相似,涉嫌侵犯其商标权。

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例经过1. 原告取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委托专业机构对被告的产品进行鉴定,发现被告的空调产品在外观设计上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同时,原告收集了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证据,包括销售合同、产品宣传册等。

2. 被告答辩被告在答辩中称,其产品外观设计并非抄袭原告的商标,而是基于市场需求进行的创新设计。

同时,被告还提出了以下抗辩理由:(1)原告的商标注册时间较早,但原告并未在市场上进行充分宣传,导致消费者对其商标认知度较低。

(2)被告在销售侵权产品时,已经对产品进行了修改,使其与原告的商标不再相似。

3.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产品在外观设计上与原告的商标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法院还考虑了以下因素:(1)原告的商标注册时间较早,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2)被告在销售侵权产品时,并未对产品进行实质性修改,仍存在侵权行为。

(3)被告在答辩中提出的抗辩理由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三、案例评析1. 商标侵权纠纷频发,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侵权纠纷在制造业中愈发普遍。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注册商标,并积极维权。

本案中,原告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值得借鉴。

2. 企业应注重产品设计创新,避免侵权风险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注重产品设计创新,避免与知名品牌的产品外观设计相似。

本案中,被告在产品外观设计上涉嫌抄袭原告的商标,导致侵权纠纷。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产品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权风险。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案例分析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案例分析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十大经典案例分析17:51来源:网易新闻13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中英文双语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

其中,琼瑶诉于正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搜狗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等榜上有名。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世界知识产权日临近,今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中英文双语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

此次发布的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均是2015年度终审生效的案件。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详细案例见下一页)案例一: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案例三:“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案例四:“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五:“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案例六:《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七:“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案例八: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九:“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十: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十大知识产权创新案例案例一:搜狗诉奇虎阻碍浏览器安装设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二:“极路由”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三:积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四:“莫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案例五:“优衣库”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例六:“启航”商标先用权纠纷案案例七: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八:小米公司诉奇虎公司管辖异议案案例九:“歼十”战机模型著作权纠纷案案例十:《贾志刚说春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

2024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2024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2024年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一年,全国各级法院围绕知识产权领域进行了大量的诉讼审理工作。

下面将介绍其中的50件典型案例,以展示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态度和有效措施。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此案中,原告是一家国内著名的饮料生产企业,被告是一家涉嫌侵犯其商标权的竞争对手。

法院及时采取了司法保全措施,并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巨额赔偿金。

2.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原告是一家外资企业,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发明专利。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是一家软件公司,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软件。

法院通过技术鉴定等手段,确认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撤销行政诉讼案件此案中,原告是一家国内服装品牌公司,被告是一家国外服装品牌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的商标与其已注册商标相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商标的注册。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5.成都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侵权案件原告是一家互联网技术公司,被告是一家在线教育平台。

原告指控被告在其平台上发布了侵犯其版权的教育课程。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责令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这些案例只是50件典型案例中的一部分,但展示了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要工作和取得的显著成果。

通过积极采取司法保全措施、科学制定鉴定程序、依法判决赔偿等手段,中国法院有效地维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推动了创新和发展。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中国法院还推进了案件审理速度、规范了裁判文书、提高了法官素质等方面的工作。

这些努力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良好的司法环境。

同时,中国法院也积极引入国际经验和法律规定,与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进行合作,取得了广泛认可。

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例

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例

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例【篇一: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例】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4月21日,在广州举行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媒体见面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等201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等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以及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据了解,在过去一年中,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方面的主导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将为各级人民法院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记者罗书臻)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新材料技术领域等同判定专利侵权案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威极”酱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3.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行为保全案杨季康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行为保全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保字第9727号民事裁定书〕4.“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5.树脂专利相关信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徐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6.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案件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7.确认“两优996”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案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确认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三终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8.“圣象”驰名商标保护案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9.“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67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假冒食用油注册商标犯罪案宗连贵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知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1.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2.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与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3.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4.谷歌公司与王莘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5.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194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6.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7.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与上海淮海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8.李隆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三亚市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9.卡比斯特制药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10.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德打印机设备有限公司、余志宏、罗石和、李影红、肖文娟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2.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成都鑫瑞鑫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09号民事裁定书〕3.北京市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与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王菡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146号民事裁定书〕4.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5.陈顺弟与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建华、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6.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北兴构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民四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7.塞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8.陈锡奎与晋江市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9.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江门气派摩托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瑞骑力帆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10.江门市亚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雷炳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1.吉林美术出版社与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150号民事裁定书〕12.景德镇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加兰德陶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392号民事裁定书〕13.窦骁与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14.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854号民事判决书〕15.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知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16.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17.郑子罕与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18.蒋友柏与周为军、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凤凰联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19.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20.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深圳市碧桂园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21.陕西茂志娱乐有限公司与梦工场动画影业公司、派拉蒙影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22.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23.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李菊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24.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际通文具有限公司、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25.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汝阳县杜康村酒泉酒业有限公司、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6.湖北十堰武当山特区仙尊酿酒有限公司与湖北神武天滋野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武汉天滋武当红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27.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商标及老字号品牌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28.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与桂林花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29.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宝宏大酒店、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潘小爱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三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30.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31.宜宾五粮液股份公司与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665号民事判决书〕32.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商报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及其他33.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国栋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海南欣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42号民事裁定书〕34.济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福瑞康正医药技术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18号民事裁定书〕35.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陈庭荣、吴祥林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36.北京天道新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知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37.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38.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与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知民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39.曹彬与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40.襄阳市农业科学院与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4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42.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奋图过滤材料有限公司、王京良、无锡奋图网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43.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郑亚俐、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1号行政裁定书〕44.北京世纪联保消防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山西中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45.株式会社岛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46.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李建新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54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7.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佛山市名仕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8.尤艳、宋兵峰、马化涛侵犯著作权罪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禹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49.王文利、张剑毅、陈邦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50.周开忠、蔡细漂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案例保护知识产权案例一、商标侵权案案例:某公司于2000年注册了一个商标,后发现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了相似的商标。

经过调查,发现侵权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侵权商品,并且该商品的销售额已经达到了100万元。

侵权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侵犯商标权,理由是该商标是注册过的,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二、专利侵权案案例:张某发明了一种新型电子产品,获得专利权后将技术秘密授权给甲公司使用,并签订了保密协议。

但甲公司未经许可将该技术泄露给乙公司,乙公司未经许可将该技术用于生产并销售给客户。

张某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著作权侵权案案例:王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出版社发表。

后来王某发现,某网站未经许可将该小说上传到网站上供用户免费阅读。

王某经过调查取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站赔偿损失。

四、域名与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案案例:张某注册了一个域名,后发现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该域名,并且该公司的网站与张某的网站内容相似。

张某认为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域名权和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案案例:国内某企业向美国出口一种新型产品,但未获得该产品的专利权。

美国公司认为该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国内企业经过调查取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向法院提起了反诉。

六、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按照协议支付许可费。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许可费和违约金。

七、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案例:张某和李某共同研发了一种新型技术,并共同申请了专利。

后张某和李某发生纠纷,张某认为自己对该技术的贡献更大,应该获得更多的专利权份额。

双方协商无果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八、知识产权行政处理与行政诉讼案案例:王某在某平台上销售了一款侵权产品,被行政机关查处并罚款1万元。

王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专利侵权案例

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

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 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

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

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最高法公布100件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_1.doc

最高法公布100件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_1.doc

最高法公布100件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王蒙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3、姜思慎诉乔雪竹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84)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 4、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惠州东田音像有限公司诉湖北教育出版社音像制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5、高小华诉重庆陈可之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原审原告雷著华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 6、刘国础诉叶毓山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川法民上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7、晏泳诉永城市文物旅游管理局、永城市芒砀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8、赵继康诉曲靖卷烟厂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云高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9、王跃文诉叶国军、王跃文(原名王立山)、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龄出版社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 (4)不正当竞争案件; 1、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诉宋维河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知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2、广东长兴科技保健品有限公司诉新疆华世丹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乌鲁木齐满江红药业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新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3、昆山埃索托普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苏州有限公司诉上海化工研究院、原审被告陈伟元、程尚雄、强剑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4、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诉海南亨新药业有限公司、桂林市秀峰振辉药店中药品种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桂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5、福建天龙电机有限公司诉宁波华能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条形码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闽民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 6、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周文清不正当竞争及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冀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7、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诉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浙经二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 (5)诉前禁令; 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诉矽玛特有限公司、东莞市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忠达申请诉前禁令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立禁字第001号民事裁定书]; (6)植物新品种; 山东省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省莱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呼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二、行政案件(10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诉香港美艺(珠记)金属制品厂确认惰钳式门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2)高经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 2、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惠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232号行政判决书]; 3、昆明欧冠窗业有限公司诉昆明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云高行终字第05号行政判决书]; 4、兰州凯瑞中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甘肃省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甘肃东佳源医药科研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兰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 5、张梅桂、泰州市园艺塑料厂诉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王俊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行终字第0029号行政判决书]; 6、东莞市华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专利行政处理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 7、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行终字第192号行政判决书];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龙岩卷烟厂诉益安贸易公司商标复审异议裁决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00201号行政判决书]; 9、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管理行政批复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00162号行政判决书]; 10、河南省柘城县豫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南省柘城县三鹰种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188号行政判决书]; 三、刑事案件(10件); 1、李亚德、陈俊假冒注册商标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刑二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书]; 2、北京美通嘉禾科技公司及张升德、吴瑞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2760号刑事判决书]。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篇一: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琼瑶诉于正案、《红色娘子军》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等榜上有名。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均是2015年度终审生效的案件。

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案、“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案、“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案、“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和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

十大创新性案例分别是:搜狗诉奇虎阻碍浏览器安装设置不正当竞争案、“极路由”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案、积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莫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优衣库”侵害商标权案、“启航”商标先用权案、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案、小米公司诉奇虎公司管辖异议案、“歼十”战机模型著作权案和《贾志刚说春秋》著作权权属案。

(光明日报记者王逸吟通讯员薄艺)【篇二: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辽宁子站讯4月2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14沈阳市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特点,并公布了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4年沈阳市两级法院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78件,其中著作权类纠纷150件,专利类纠纷66件,商标类纠纷97件,不正当竞争类纠纷17件,技术合同类纠纷15件,其他知识产权纠纷33件。

案件呈现出侵权诉讼案件量大、案件新类型不断增加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等特点。

2014年度沈阳市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李克忠、梅河口市汇阳防水有限公司与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权纠纷案;陈斐与沈阳桃仙国际空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孙巍、宁波苏博科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颖键侵害商业秘密案;崔美英与刘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宫运刚与韩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张某某与杨某某、李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国投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北方交通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与沈阳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沈阳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与某某书店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出版社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专利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专利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专利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专利侵权赔钱不赔礼案情简述:“一种熨烫机的蒸气喷头”实用新型专利权,属海南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所有。

上海域桥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J2hk豪华型、J2强力型、T2000三温型蒸汽熨烫机蒸气喷头,在技术结构上均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侵权行为并没有对专利权人及其产品造成名誉上的损害。

专利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域桥公司停止对原告麦尔公司专利权的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并在报刊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经过二审,撤销了要求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判决,其余维持原判。

【点评】:域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麦尔公司的专利权,由此给后者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应作出相应赔偿。

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手段、后果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但域桥公司的侵权行为并不涉及麦尔公司的商业信誉,不会造成相应损害,无需向麦尔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专利不能拿来就用案情简述:经原专利权人转让,北京九洲行经贸有限公司拥有了“型材(S75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上海欧适家具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滑动移门上使用了与之如出一辙的型材,但却没有得到九洲行的许可。

于是九洲行经贸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侵权行为成立,应立即停止,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实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维持原判。

【点评】:无论哪一种专利,一旦被授予专利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能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

本案中,欧适家具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专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外观设计专利“成套”保护案情简述:上海水星被服有限公司“床上套件(水中江南)”专利产品是由4件床上用品构成的成套产品。

上海南万家纺有限公司销售的“雅兰鸟”产品除了靠枕套以外,其他产品外观设计都与专利公告图片中所对应的产品相似。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3.29•【文号】国知发保字〔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办案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工作,经审定,现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指导案例6—8号),请在具体工作中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3月29日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指导案例6号浙江省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重复侵犯“三维包装机的传动机构”专利权案关键词重复侵权行政裁决行政处罚案件要点对于行为人侵犯他人专利权,在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生效后未停止侵权行为,就同一专利权持续或者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直接认定为重复侵权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7日,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投诉郭某侵犯其拥有的“三维包装机的传动装置”(专利号为ZL201620913636.X)实用新型专利。

2018年11月12日,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郭某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郭某未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7月1日,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再次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投诉郭某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侵犯其同一专利权。

2019年9月4日,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郭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

郭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3月2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郭某诉讼请求。

郭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撤回。

专利侵权案例

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

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

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

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摘要:1.案例背景2.最高法2019 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列表3.案例分类及主要内容4.案例意义及影响5.结语正文:一、案例背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 年发布了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大量民事行政案件中精选出来的。

它们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指导意义,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二、最高法2019 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列表1.行政机关不该相互推诿2.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3.违法用地、违法建设4.房屋征收补偿纠纷5.土地使用权争议6.政府信息公开纠纷7.环境保护行政处罚8.商标侵权纠纷9.专利侵权纠纷10.劳动合同纠纷三、案例分类及主要内容1.行政机关不该相互推诿: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

案例中,张恩琪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公开信息,但该局未履行职责,推诿给其他部门。

法院判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

2.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行政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职责、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案例中,广东省珠海市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当地政府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法院判决当地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3.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导致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案例中,江苏省某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查处某公司的违法用地行为,法院判决该局履行法定职责。

4.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引发纠纷。

案例中,浙江省杭州市某街道办事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法院判决该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

5.土地使用权争议:行政机关在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证书等环节出现争议,影响土地使用权人权益。

案例中,辽宁省沈阳市某区国土资源局在土地使用权登记过程中出现争议,法院判决该局重新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

关于专利权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专利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专利权人(以下简称“专利权人”)案由:专利侵权纠纷原告科技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2018年,原告科技公司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摄像头”的电子产品,并于2019年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20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2010XXX。

被告专利权人于2018年独立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摄像头”的电子产品,并于2019年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20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2020XXX。

2021年,原告科技公司发现被告生产的智能摄像头与其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似之处,认为被告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生产的智能摄像头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原告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生产的智能摄像头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专利产品存在相似之处,构成侵权。

2. 关于被告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应承担以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即被告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智能摄像头;(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公开道歉,消除侵权行为对原告名誉的影响。

四、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智能摄像头;2.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3. 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被告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侵权行为对原告名誉的影响。

五、案例评析1. 本案中,法院正确认定了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这表明,我国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有助于激发创新活力。

2.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原告需证明被告的产品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产品与其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似之处,从而成功维权。

上海知识产权改革创新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知识产权改革创新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知识产权改革创新工作十大典型案例1. 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成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是上海市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致力于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该中心的成立标志着上海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视,为企业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护和服务。

2. 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是中国首个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

其设立意味着上海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更加高效、专业的司法保障。

3. 上海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局的成立上海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局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力度。

该局负责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执法打击,维护市场秩序和企业合法权益。

4. 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建立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是上海市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致力于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包括咨询、培训、评估等。

该中心的建立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和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

5. 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的开展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是上海市政府组织的一系列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行动。

该行动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严查侵权行为,有效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

6. 上海市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制定上海市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上海市政府为推动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而制定的长期规划。

该规划明确了上海市在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和管理方面的发展目标和措施,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7. 上海市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的实施上海市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旨在鼓励和支持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

该计划通过提供专项资金、技术支持和政策优惠等方式,促进了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8. 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扶持资金的设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扶持资金是上海市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该资金的设立为企业提供了经济支持,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9. 上海市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的推进上海市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旨在培养和引进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2018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8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及著作权经营理念的成熟,中华文化圈内名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有可
能会愈来愈多。本案就是一例涉及在华人文化圈颇具影响力的南怀瑾
的作品著作权案例,受到社会各界乃至海内外华人的关注,也将会对
此类案件的审理产生指导作用。尽管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涉案各方诉求又难以调和,但二审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方式擅自变更或诱导用户变更其浏览器主页,从而不正当地抢夺流量,
那就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侵害终端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单晓光)
2
案例 2.
瑞基特·戈尔曼(海外)有限公司 诉张细飞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涉案商标“滴露”、“DETTOL”为英国利洁时集团所有,面世已有 80 多年,其杀菌剂产品世界排名第一。“滴露”、“DETTOL”在家用消 毒、清洁类商品领域享有盛誉。2014 年 3 月起,被告张细飞以个人名 义在国内相关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滴露宝贝”“DETTOL BABY”商标, 并 分 别 在 国 内 和 英 国 注 册 成 立 幼 天 下 公 司 和 LIJIESHI HOLDINGS LIMITED(中译名:英国利洁时控股有限公司)。后在上述商标未获准 注册情况下,仍以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为依据,委托金龙公司加工生 产侵权产品,并亲自设计产品外包装,通过聚儿公司淘宝店铺向母婴 用品消费群体销售标注有“滴露宝贝”“DETTOL BABY” 标识以及“英 国利洁时控股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洗护产品、湿巾纸、餐具、时尚 牙刷架等侵权产品。2015 年 12 月,金龙公司因受托加工侵权产品被 工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2016 年 1 月,张细飞申请注销幼天下公司。 2017 年 7 月,原告就张细飞、金龙公司、聚儿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向 上海知产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理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滴露”和“DETTOL”属于

经营侵权_法律责任案例(3篇)

经营侵权_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家居用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注于家居装饰的公司。

两家公司均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8年,甲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梦幻家居”的家居用品系列,该系列产品设计独特,市场反响良好。

然而,乙公司发现甲公司的“梦幻家居”系列中的一款装饰品与乙公司于2017年推出的“浪漫家居”系列中的一款装饰品外观高度相似。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以及甲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著作权侵权认定1. 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改编权;(14)翻译权;(15)汇编权;(16)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 案件分析本案中,乙公司主张甲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首先,乙公司提交了“浪漫家居”系列装饰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其对该装饰品享有著作权。

其次,甲公司生产的“梦幻家居”系列装饰品与乙公司的“浪漫家居”系列装饰品在外观上高度相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因此,法院认定甲公司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

(二)法律责任承担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赔偿损失;(4)赔礼道歉。

本案中,法院判决甲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消除影响,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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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用ω-羧基芳基取代的二苯脲作为raf激酶抑制剂”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请求人拜耳医药保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用ω-羧基芳基取代的二苯脲作为raf激酶抑制剂”的发明专利申请,2005年9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0802685.8。

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和展会上许诺销售的索拉非尼、甲苯磺酸索拉非尼两种产品,与请求人专利产品的名称及CAS登记号完全一致,且并未获得授权生产。

该产品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27、28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于2018年4月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经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认定涉案产品是化学物质索拉非尼和甲苯磺酸索拉非尼,均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责令其停止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索拉非尼、甲苯磺酸索拉非尼,删除许诺销售相关网站信息,销毁印有侵权产品信息的所有宣传资料。

【典型意义】该案中,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充分运用专业技术辞典作为外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提高了办案效率,充分体现了专业化执法办案的水平。

请求人为美国知名制药企业,该案的顺利办结体现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一贯做法,有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供)案例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查处上海市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案情简介】2018年7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接到某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移送的举报投诉材料,反映上海市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涉嫌网络销售假冒专利产品。

执法人员经检索调查发现,被投诉人网络宣传展示的专利已因未缴年费而专利权终止。

为了进一步了解被投诉人线下专利违法情况,查明案件事实,执法人员赴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

检查发现,被投诉人轴承产品的三种型号(大号、中号、小号)包装箱上均标注有6个专利号,其中5件专利(专利权人为被投诉人)因未缴年费权利终止,1件为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为被投诉人)。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被投诉人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产品包装上将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标注为专利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

综合考虑该案违法行为情节后果、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和悔错整改情况,上海市知识产权于2018年8月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将涉及失效专利的网络宣传全部删除撤下;2.立即停止无效专利号的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包装箱上的专利标识,产品包装箱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包装箱;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4460元。

被投诉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如期履行。

【典型意义】该案是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迄今为止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作出的最大力度的行政处罚案件。

该案中,执法部门在接收举报投诉材料后,未止步于查处投诉的网络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而是转入线下执法检查,从而发现了范围更大、程度更严重的假冒专利行为。

该案的依法查处,体现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打击假冒专利行为的主动作为,发挥了线上线下专利执法保护的协同效应。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供)案例三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信息埋入方法与信息识别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请求人天津市阿波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波罗公司”)于2010年3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信息埋入方法与信息识别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2014年12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010133416.2。

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某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后,于2018年9月6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后于2018年11月16日进行现场调查,对口审中未确定的事实进行进一步认定,2018年12月11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该案中,被请求人存在两个行为:销售“防伪码”及“产码软件与防伪码数据包”和销售“网屏编码识别笔”。

案件审理中,合议组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结合当事人双方的诉辩,确定本案争议焦点是:1.被请求人的行为是否获得了请求人的授权许可;2.被请求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3.被请求人的行为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经审理,合议组认为:1.被请求人无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行为获得了请求人的授权许可,且在销售“防伪码”及“产码软件与防伪码数据包”时,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均为“网屏编码防伪产品”;2.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请求人通过合法手段从请求人处购买了“网屏编码识别笔”并支付了合理对价,被请求人销售“网屏编码识别笔”的行为属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3.销售“防伪码”及“产码软件与防伪码数据包”的行为未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许可,“产码软件”生成防伪码的过程完整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全部特征,因此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故侵犯了阿波罗公司的专利权。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的决定。

【典型意义】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在办理该发明专利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对口审中未明确的事实进行现场检查取证,对被请求人是否获得合法授权进行了准确判断,并对被请求人涉嫌侵犯方法专利权的行为进行依法定性,准确把握权利用尽的情形。

该案的处理,体现了专利行政保护主动、便捷、专业的特点。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供)案例四青海省知识产权局处理“悬袋形高立式拦沙网及其施工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发明人娄志平于2013年10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悬袋形高立式拦沙网及其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2016年1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10524933.6。

2016年6月8日专利权人娄志平将该专利授权许可给请求人青海绿大生态治沙有限公司,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许可有效期限至2033年10月19日。

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海北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在承担第三人某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某治沙项目工程中,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许可使用了请求人被授权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侵犯了其就涉案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权,遂向青海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青海省知识产权局查明,被请求人在2017年10月参与了某项目工程的投标,该工程招标单位为第三人。

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明确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

后被请求人中标,并与第三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开始施工。

被请求人对上述查明事实均予以承认,但辩称其完全按照第三人发售的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施工技术方案及现场专业技术员的指导和监理单位的全程监督进行施工,不应当作为该案的侵权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且被请求人按照招标文件施工的方法步骤顺序和具体数据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不同。

青海省知识产权局通过技术比对认为,被请求人承担并实施的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即被请求人施工技术方法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被请求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采用实施了与涉案发明专利相同或等同的施工方法,且未获得相关专利权人的许可,其侵权行为与其从何处获得施工方法无关,被请求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2018年9月,青海省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施工方法的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该案中由第三人制作、被请求人实施的招标文件涉及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获得独占实施许可的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并无实质区别。

被请求人在该案行政处理阶段和后续一审行政诉讼阶段,均坚持“防沙治沙的工程设计要求均由第三人提供,与被请求人无关”的理由,对专利保护缺乏准确的认识。

该案二审上诉后不久,被请求人以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被请求人撤回上诉。

该案提示政府机构和企业应当重视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专利侵权风险。

(青海省知识产权局提供)案例五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城市明水渠停车场光伏发电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请求人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城市明水渠停车场光伏发电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12年1月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120006102.6,该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某汽车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许可建设涉案停车场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在立案后,依职权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

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停车场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两者存在如下区别:第一,被控侵权停车场不包括明水渠。

涉案专利说明书指出,明水渠的功能在于“调节空气湿度、美化环境”。

第二,被控侵权停车场的支柱与涉案专利中的支柱位置不同。

被控侵权停车场支柱设于地面,并未设于明水渠两侧,而涉案专利中支柱设于明水渠两侧,两者位置关系不同。

被控侵权停车场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2017年12月26日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

请求人不服处理决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8年7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请求人行政起诉。

【典型意义】该案中,由于被控侵权产品位于单位内部停车场,请求人无法进入现场取证,在立案时仅提供了相关新闻报道、外围照片等初步证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在立案后,依职权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有效固定了证据,使本案得到依法处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专利行政保护主动、便捷的优势。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供)案例六湖南省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分体式模块化石膏板吊顶”等系列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请求人青岛集好建筑科技公司于2015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分体式模块化石膏板吊顶”等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1件,均获得授权,且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侵害其专利权,于2018年10月向长沙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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