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通过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共同运作来实现的。
由于二者之间缺乏必要的职能范围上的衔接,因此责任机构的双重性并未在此基础上形成协同合作的处理机制。
这样一来,当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面对同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时,就会各自依照本机构的保护标准进行审定,从而导致两个机构的处理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出现。
这一冲突不但对国家机构的权威性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削弱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此,为了给知识产权提供良好的保护环境,必须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标准进行规范,解决机构间的冲突。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表现(一)直接冲突一旦发生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很有可能从直接受害人波及到整个公共秩序,从而对社会利益构成威胁。
对于直接受害人来说,一般会选择依靠司法解决或行政处理两种维权途径;但对于公共秩序的扰乱,行政机构可直接进行干涉而无需经过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只需依照自身权利职责即可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样一来,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对案件得出的结论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分歧,但又在法律效力上难分高低,由此便产生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直接冲突。
1.私权保护中的直接冲突这种类型的冲突主要发生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涉及到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当中,具体可分三种情况:第一种:当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案件当事人以《专利法》或《商标法》为法律依据,首先向行政机构提出介入处理申请,而行政机构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予认可。
这时案件当事人并未继续发起行政诉讼,而是转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
法院会针对侵权案件展开全面调查,并很可能在审查后作出侵权行为成立的审判结果,这样就与行政机构的审定结果出现矛盾,引起直接冲突。
第二种:《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一旦侵权行为的构成通过了行政机构认定,可先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当事人还可就赔偿金额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
2021年第2期100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研究李伟民*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属于新型民事权利,明显不同于一般的物权和财产权。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要激励创新;既要保护私权的利益最大化,又要保障公共利益的维护。
世界通行做法是采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这种做法为我国所采纳。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执法和司法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行政执法部门“九龙治水”、标准不一、执法不力等问题;同时也存在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判时有冲突的情形。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机构改革的推进、知识产权法律的相继修订,行政执法权处于不断扩张的局面。
新的形势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如何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成为重要问题。
立法层面,需要统一法律标准,厘清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的法律效力,进一步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关于立案、证据认定、侵权认定的法律标准。
执法层面,需要调整各个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理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权限,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
司法层面,在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同时,做好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 司法裁判 三审合一 统一标准一、保护知识产权是国家强国战略我国于2008年6月5日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战略纲要》),以提高国力和增强国际竞争力,对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体系*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专题策划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问题研究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1〕《2035年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不久将面世,届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将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创新能力将飞跃发展。
〔2〕中美贸易战再次证明核心技术是国家竞争的重中之重,科技强国是国家战略的一部分。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革命性地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政策的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11.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政策解读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文件出台的背景、内容,更好发挥政策作用,现就《意见》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知识产权鉴定是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重要环节,能为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机关办案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信息通讯、生物医学等尖端、前沿技术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
知识产权鉴定在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技术事实认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鉴定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都对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
二、总体要求《意见》强调,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动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体系,提升知识产权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充分发挥鉴定在执法和司法中的积极作用,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中的合作,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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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概述 •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述 • 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现状 • 构建完善的衔接机制 • 未来展望
引言
01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01
02
03
创新驱动
知识产权是激发创新活力 、推动科技进步的关键因 素,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 鼓励创新行为。
案件移送与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知识产权案件时,对涉嫌犯 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 理。
执法协助与支持
司法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可依法请 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执法协助,确保案件查处的 高效与准确。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互通平台
01
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信息互通平台,实现案件信
。
协作机制不完善
现有的协作机制在一些方面还存 在空白,如联合办案、证据互认 等方面,需要加强协作机制的建
设。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在此案例中,行政机关在查处过程中及时发现涉嫌犯罪行 为,并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司法机关迅速审查、办理,最终对犯罪嫌疑人 进行了刑事追究。这一案例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提高知识产权的监测、预警、取证和打击能力,实现 对侵权行为的精准打击。
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优化知识产权创造环境
通过加大科研投入、完善科研评价机制等措施,激发创新主体的 创造活力,促进优秀知识产权的产出。
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融合发展,促进知识产权在经济增长和转型升 级中的作用,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得到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涉及到一个市场主体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不断提升。
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分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方式。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都具有各自的优缺点。
本文将就两者间的关系展开阐述。
一、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定义所谓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就是指利用国家机关的行政职权来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与之相对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则是指利用法律途径,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优缺点1、行政保护的优缺点行政保护的优点在于操作简单、成本低,一般只需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一旦接到申请,就会对涉及到的知识产权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保护还具有效率高的优点,当权利人发现侵权时,可以及时向行政机关申请制定措施,从而有效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保护缺点主要在于权利人对行政机关处理侵权案件的结果无法选择,并且行政机关对案件处理的决定往往缺乏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直接导致多数侵权案件的处理结果受到影响。
此外,行政机关的处理和调查方式受到限制,很难对侵权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处理。
2、司法保护的优缺点司法保护的优点在于其有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当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且诉讼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受案时限与程序保障能够保证权利人及时获得公正的判决。
最后,司法保护还有一个优点就是其判定侵权的标准是比较严格的,可以保护知识产权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各项权利。
司法保护的缺点则在于成本较高,由于涉及到的程序和诉讼成本较高,并且时间比较长,大多数权利人不能承担这样的成本和时间成本。
此外,司法保护的判决具有一定的无法预测性,也容易造成司法不公问题的产生。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佳选择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佳选择是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结合起来,发挥它们各自的优势,互相补充。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关乎创新成果的保护,也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是两个重要的手段。
本文将从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两个角度,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和挑战。
一、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力,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行政执法可以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制止和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其次,行政执法可以通过处罚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促使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机制。
再次,行政执法可以调查和收集侵权证据,为司法保护提供有力支持。
然而,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行政执法力量相对有限,很难对大量的侵权行为进行全面监管,尤其是对于在线侵权行为的监管更为困难。
其次,行政执法的效果有限,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很多违法者只受到轻微的行政处罚,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再次,行政执法的执行力度不均衡,地方之间的差异较大,造成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
二、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司法保护是指通过法院审理和判决,维护知识产权权益的一种手段。
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司法保护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通过判决给予侵权者应有的法律制裁,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平与公正。
其次,司法保护可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通过判决裁决权益归属和损害赔偿,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司法保护可以对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审理,根据法律和案情进行权益平衡和综合裁判,形成一系列判例和法律规则,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司法精确性和稳定性的保障。
然而,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司法保护的效率较低,给知识产权人造成了损失。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77号(科学技术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77号(科学技术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8.16•【文号】国知建提保函〔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77号(科学技术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国知建提保函〔2021〕30号高亚光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激发社会创新发展活力的提案收悉。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维权平台布局,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一)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
我局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与地方共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面向省、市优势产业和区(县)快销商品产业,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支持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
截至2021年7月31日,已在25个省(区、市)布局建设保护中心52家,其中省级15家,地市级37家,已投入运行27家;在广东、浙江、北京等11个省(区、市)布局建设快速维权中心26家,涉及灯饰、家纺、制笔、设计服务、陶瓷等26个地方特色聚集产业。
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快布局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
预计到2023年,初步形成以保护中心为基础、快速维权中心为延伸,国家、省、市、县协调联动、错位发展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
(二)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2020年6月,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着力完善维权援助制度,提高维权援助服务水平。
目前,全国共有维权援助机构1000余家,覆盖大部分地区;参与维权援助服务的高校194个、社会组织386个,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5200余人,维权援助专家5100余人。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
杈行政保护与 司法保护 的关系
口 方 菲
行 政 机 关 的 执 法 非 常 重要 。 此外 , 政 机 关 在 纠纷 的处 理 上 也 行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识 产
3行 政 保 护 的 权 利 人 在 知 识 产 权 申请 、 记 阶 段 , 纷 处 . 登 纠 理 及 损 害 赔 偿 、 罚 阶 段 均 受 到 行 政 规 则 的 保 护 , 此 , 政 处 因 行 保 护更 能起 到预 防损 害 的 作 用 ,使 权 利 人 的 正 当 权 益 得 到 切
关 系:
保 护 。 是 , 践 中 , 们 却 发 现 司 法 保 护存 在诸 多 缺 点 。 其 但 实 我 与
加 大 司 法保 护 的力 度 , 如从 另一 个 角度 来 解 决 问 题 , 不 于是 行 政 保 护 就诞 生 了 。 所 谓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保 护 是 指 知 识 产 权 行政 管 理 机 关 , 运 用 法 定 行 政 权力 和 遵 循 法 定 行 政 程 序 ,用 各 种 行 政 手 段 对 知
实 有效 的保 护 。 - 4行 政 保 护 具 有 灵 活 性 。有 些 知识 产 权 由于 条 件 尚不 成 .
熟 或 在 有 些 情 况 下 不 需 立 法 机 关 以立 法 的形 式 保 护 ,这 时可
要 了解 知识 产 权 行 政 保 护 的相 关 问 题 必 须先 从 其 概 念 入 以 由行 政 机 关 以行 政 法 规 、 章 的 形 式 加 以 保 护 。 规 5通 过 行 政 渠 道 解 决 知识 产权 纠纷 与 通 过 程 式 化 的 司法 .
识 产 权 实施 全 面 的 法 律 保 护 。涉 及 到 三 个方 面 的 内容 : 政 管 行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引言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创新和知识产出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
行政保护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实施行政手段来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则是通过司法机关来保护知识产权,即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知识产权侵权争议。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关系,探讨其相互依存的性质以及实现更好保护知识产权的方法。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作用及意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扮演的角色。
行政保护通过建立专门机构、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颁发许可证书等方式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其主要作用包括:1. 维护市场秩序:行政保护可以监督和管理市场中的知识产权交易,确保正常市场秩序的形成。
2. 促进创新:通过鼓励知识创新,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行政保护可以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3. 违法行为打击:行政保护可以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则是通过法庭和司法机关来实施的。
司法保护主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作用:1. 知识产权权益的最终保护:当行政保护无法达到效果时,受害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 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司法保护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起到震慑作用。
3. 增加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司法保护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罚。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是相辅相成的两种保护方式,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首先,行政保护为司法保护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
政府的行政机关通过制定法律、颁发证照、设立机构等手段,为司法保护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框架和依据。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衔接策略研究——兼论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机制
S i c c n l y n a o. , o , 0 9 c neT h o g dLw V 1 1 N 2 0 e e o a 8 5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 与 行政执法衔接策略研究
兼论知识产权 “ 三审合 一”审判机制
钟 莉 刘建 新 王俊 毅
( 北省 高 级人 民 法 院, 北省 武 汉 市 4 0 7 ) 湖 湖 3 0 1
妥 当地 运 用司 法程序 来 保 护权 利人 的合 法权 利 ,成为 我 国 案 件三 类诉 讼合 一 ( 以下简 称 “ 审合一 ” ) 的审判 制度 三 能否履 行入 世 承诺 最令 世 人关注 的热点 问题 之一 。如 何建 改革 已势在必 行 。
立 公 正高 效权 威 的知识 产 权审 判体 制 , 以应 对 瞬息万 变 的
民事 、刑 事 、行政 案件 审 判分 离 的体 制 ,导 致 出现 了不 同 的深入 发展 ,知识 产权 审判 体 制经历 了较大 变革 。上 世纪 诉 讼 案件 之 间的数 量差 别 大 、具 体 案件 的审 级 不合理 、审 八 十年 代 中期 至九 十年 代 中期 ,由于知识 产权 案件 数 量及 判 资 源不 平衡 、执 法尺 度 不统一 等 问题 ,严 重 制约 了知 识 类 型有 限 ,所 涉各 类知 识产 权 案件 ,根据 三 大诉讼 法 的规 产权 司法保 护 整体 水平 的 发挥 。为 此 , 国家 知识 产权 战 定 和人 民法 院 内部 机构 职 能分 工 ,分 别 由具 体承 担刑 事 、 略纲 要》 提 出要研 究设 置 统一受 理 知识 产权 民事 、刑事 、 民事 、行政 审 判 的业务 庭 负责 审理 ,没 有形 成 较为独 立 的
一
技术创 新 和纷 繁复 杂 的知 识产权 纠纷 , 已成 为 当前 知识 产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由于历史原因,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公众中仍是一个相当陌生的名词,许多人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不知道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更不知道保护知识产权有什么作用。
2.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内容多、范围广、保护难度大,尽管保护体系建设在不断完善,但基层体系建设还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直达市场主体还不够。
3. 知识产权保护侵权立案难。
很多企业未有效采用密集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手段,被侵权时,绝大多数企业无法提供全链条第三方侵权证据而无法立案,无法进行追责和索赔。
4. 知识产权保护侵权鉴定难。
在证据获取、损失确认特别是侵权鉴定方面,程序和环节复杂,渠道不畅,企业维权的成本较高,耗时耗力且维权效果不佳。
5. 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不畅。
目前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水平有待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缺乏有效衔接。
6. 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不完善。
目前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调解、仲裁等方式没有得到充分应用,导致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效率低下,成本高昂。
7. 全民知识产权意识有待提高。
目前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比较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素质。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解决,包括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推动多元化解决机制等。
只有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才能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和发展。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
司法机关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如遇到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可以请求行政执法部门的协助,提供专业的技 术支持。
强化监督与考核机制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应建立针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的考核评价机制,以对该机制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 评估。
加强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进行监督,促进该机制不断完善。
02
在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问题备受 关注,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
03
目前,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还存在一些问 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研究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的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和效率。
司法保护宣传加强
政府加强了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宣传,提高了公众对知识产权保 护的认识。
衔接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衔接机制初步建立
政府建立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 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使得两者 之间的联系得到了加强。
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衔接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 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如信息共享不畅、协作配合不 够紧密等。
接提供政策支持。
加强知识产权政策与科技、经济、文化 等政策的协调,形成政策合力,推动知
识产权事业发展。
加强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 护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才的专
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建立健全人才培训、选拔、使用 机制,鼓励和支持人才参与国际 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在国际知 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形象和地位。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 04 衔接机制的实践与效果
行政与司法“双轨制”构建“中国式保护”
在 。 在 近 40年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实 践 中 ,我 国 不 断 完 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法 制 建设 ,提 高执 法 力度 ,取 得 了显 著 成 效 。
近 年 来 ,我 国 积 极 完 善 知 识 产 权 法 律体 系 ,提 高知 识 产权 审查 质 量 和 效 率 。 1979年 中美 两 国在 签 订 《中美
高能 物理 协 定 》 和 《中美 贸易 协定 》 中 ,引 入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条 款 ”,对专 利 、商 标 和版 权 进 行保 护 ,限制 不 正 当 竞 争 。我 国随 即 开 启 了 国 内知 识 产权 保 护 的 系统 性 立 法进 程 :1982年 颁 布 《商 标 法 》、1984年 出 台 《专 利 法 》、 1987年 通过 《技 术合 同法 》、1990年实 施 《著作 权法 》等 。我 周在 较 短的 时间 内建 立起 一 套 过 了发 达 国 家通 常 需 要 几十 年甚 至 上百 年 才 能 完成 的立 法 路 程 。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它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设立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个不同的保护机制。
然而,在实践应用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往往会出现冲突和协调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在保护机制上存在区别。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由政府主导,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而司法保护则是通过法院审理案件来保护知识产权,判决侵权行为的责任和赔偿。
这两种保护机制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领域范围的冲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通常负责对大规模的侵权行为进行整体处理,具有快速和高效的特点。
但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罚权力有限,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专利纠纷和版权争议。
这时,就需要司法机关介入,通过法律判决来解决争议。
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范围上,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存在冲突。
2. 判决标准的冲突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侵权案件时,通常依据的是相对简单的事实和证据,判决依据较为宽松。
而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严格依法采取证据、听证、辩论等程序,判决标准较为严格。
这两种标准的冲突容易导致对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出现差异,给司法公正带来质疑,也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公正的影响。
3. 权力分配的冲突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在权力的分配上存在冲突。
行政保护主要由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涉及到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和制止。
而司法保护主要由法院行使,通过审理案件来确定侵权责任和赔偿。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与法院之间常常因权力的分配产生纠纷,这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协调尽管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存在冲突,但我们可以通过协调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1. 合作机制的建立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合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制定侵权行为的判决标准和处理办法。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知识产权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两个重要的保护手段。
行政执法负责日常的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而刑事司法则是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制裁。
1. 行政执法的作用行政执法是指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法定的强制性活动。
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行政执法主要包括查处侵权行为、取证、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行政处罚等措施。
行政执法的主要作用是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尽管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效率有限,很难对于严重侵权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地方甚至存在渎职不作为的情况。
再次,行政执法的处罚措施性质轻,很难达到威慑效果,不足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3. 刑事司法的作用刑事司法是指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知识产权领域,刑事司法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拥有独特的作用。
刑事司法主要包括立案侦查、检察起诉、庭审审判和执行刑罚等过程。
刑事司法的主要作用是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4. 刑事司法存在的问题尽管刑事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刑事司法的立案门槛较高,对于一些侵权行为很难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
刑事司法的过程繁琐,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投入。
再次,刑事司法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很难形成有效的威慑作用。
5. 衔接机制的重要性针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存在的问题,建立起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衔接机制即是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形成整体的执法闭环,实现对于侵权行为的全程监督和严格打击。
衔接机制的建立既要兼顾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要注重对于侵权行为施加足够的惩罚力度,以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6.11.23•【文号】国知发管字[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专利局有关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快速维权工作,加快建立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切实完善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局决定在有条件地方的优势产业集聚区,依托一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并授予“中国(××①·××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①为具体“地区”,②为具体“产业”)称号(以下简称“保护中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完善快速维权工作1.全力推动快速维权工作。
加大保护中心对专利执法办案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专利执法委托办案机制,大力简化办案程序,积极协助快速办理专利侵权纠纷等案件,促进办案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2.全面开展举报投诉工作。
在保护中心开通12330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对接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络平台,建立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实现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
3.积极构建优势产业线上维权机制。
保护中心应加快对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建立集聚产业线上专利保护合作机制,积极推进线上专利侵权判定咨询工作。
4.切实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建立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失信“黑名单”,将存在重复侵权、假冒专利、拒不执行行政决定、连续提交非正常申请及违法违规从事专利代理者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通过快速审查通道申请专利。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 权司法保护制度也不断完善,保 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力度也不 断加强。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01
02
现状:目前,全球各国 都建立了知识产权司法 保护制度,并不断完善 。在实践中,司法保护 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 存在一些问题。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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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复杂:知识产 权诉讼程序较为复杂, 涉及的专业技术领域较 多,导致诉讼成本较高 ,时间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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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展望
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保障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对于保护知识产权、 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成果显著
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方面取得 了显著实践成果,包括加强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推进执法信 息公开、完善案件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等。
问题
尽管如此,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力度不够、执法 程序不规范、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此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 行为也日益增多,给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02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知识产权司法 保护是指通过司法程 序对知识产权进行保 护,包括对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的认定、侵 权责任的追究和赔偿 的裁决等。
赔偿金额不高:在很多 国家,知识产权侵权案 件的赔偿金额往往较低 ,无法充分补偿权利人 的损失。
侵权行为难以认定:在 一些技术领来自,侵权行 为的认定较为困难,需 要专业的技术和法律知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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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 衔接机制的必要性
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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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创新和创造的重要保 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发 创新活力,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 繁荣。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252号建议答复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252号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9.16•【文号】国知建提保函〔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252号建议答复的函国知建提保函〔2021〕56号黄庆学、吴光辉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收悉。
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总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推动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落实”(一)在增强中央政府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作用,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方面一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整合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强化检察履职,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
发布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涉及侵犯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权刑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共12件。
指导各省级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知识产权检察部门全面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责,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恪守精准监督理念,严厉打击侵权知识产权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繁简分流,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等改革措施,不断精简司法审判流程,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质效。
二是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事权”的决策部署,按照新修订专利法规定,发布《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依法依规办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加强对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先后制修订《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等多个标准指南,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行政执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在行政执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打击,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新的技术、作品、商标等方面的成果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
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推动创新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行政执法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监管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市场上存在的假冒伪劣产品、侵犯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监管,积极打击侵权行为。
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起到震慑作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执法机构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培训课程等形式,向企业和公众普及知识产权的知识,提示大家要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增强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三、加强执法能力和技术手段的建设。
随着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也日趋复杂和隐蔽化。
执法机构应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学习更新的执法理论和方法,提高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识别和打击能力。
同时,结合现代科技手段,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监测和分析,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四、加强执法与司法的衔接。
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时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执法机构应与司法机关保持密切配合,加强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做到相互支持、信息共享。
通过构建良好的工作机制,及时将执法发现的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确保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行政执法中,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要求执法机构加大力度,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作用,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为知识创造和商业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应切实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责,加强协作与配合,共同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出贡献。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机构建设和协同合作
1. 组建专门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加大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
2. 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两者之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
二、加大合作力度
1.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和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 加强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机构、检察机关等的合作,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加大对跨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加强执法监督和行政司法衔接
1. 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和侦查取证规范,确保执法行为合法规范。
2. 加强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查和监督,确保依法追究侵权犯罪的责任。
四、加大打击力度和惩罚力度
1. 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
2. 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犯罪
的打击力度。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
1. 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法律意识。
2. 鼓励公众举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建立奖励机制,加强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总之,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需要建立协作机制、加大合作力度、加强执法监督和行政司法衔接、加大打击力度和惩罚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等多方面的努力,共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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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体制之间缺 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 1.专利案件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存在交叉。 ❖ 2.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在案件的处理标准上
不统一。 ❖ 3.对于涉及到刑事处理的案件,行政保护部
门与司法部门缺乏沟通,移交案件的渠道尚 未完全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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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理引导权利人 ❖ (五)资源共享与优化原则。 ❖ 1.充分实现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审判资
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 ❖ 2.人员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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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大家!
❖
201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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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
❖ (三)行政保护相较司法保护的优势
❖ 1.行政机关专业性更强。 ❖ 2.行政机关富有效率。 ❖ 3.行政机关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实际上有
较大权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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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 法保护的衔接
❖ (一)我国国情是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 司法保护衔接的基础。
❖ (二)司法资源匮乏要求必须加强专利行政 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
❖ (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差异是 程序衔接的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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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 司法保护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 ❖ 1.行政执法手段弱、执法和处罚力度不大,相关
程序不够完善 ❖ 2.行政保护的主动性不强 ❖ 3.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分散 ❖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存在一定的弊端 ❖ 1.现有的司法体制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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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行 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
❖ (一)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 (二)权威和效率并重 ❖ 1.增强行政执法公信度。 ❖ 2.推动立法,赋予专利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 ❖ (三)统一标准。 ❖ 1.统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的保护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