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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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
❖ (三)行政保护相较司法保护的优势
❖ 1.行政机关专业性更强。 ❖ 2.行政机关富有效率。 ❖ 3.行政机关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实际上有
较大权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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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 法保护的衔接
❖ (一)我国国情是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 司法保护衔接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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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行 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
❖ (一)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 (二)权威和效率并重 ❖ 1.增强行政执法公信度。 ❖ 2.推动立法,赋予专利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 ❖ (三)统一标准。 ❖ 1.统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的保护规则
和执法标准。 ❖ 2.明确权限。 ❖ 3.统一侵权认定标准。
❖ (二)司法资源匮乏要求必须加强专利行政 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
❖ (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差异是 程序衔接的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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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 司法保护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 ❖ 1.行政执法手段弱、执法和处罚力度不大,相关
程序不够完善 ❖ 2.行政保护的主动性不强 ❖ 3.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分散 ❖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存在一定的弊端 ❖ 1.现有的司法体制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和特
殊性考虑不足。 ❖ 2.管辖权过于分散。 ❖ 3.受到过大的外来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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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体制之间缺 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 1.专利案件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存在交叉。 ❖ 2.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在案件的处理标准上
不统一。 ❖ 3.对于涉及到刑事处理的案件,行政保护部
门与司法部门缺乏沟通,移交案件的渠道尚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完全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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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理引导权利人 ❖ (五)资源共享与优化原则。 ❖ 1.充分实现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审判资
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 ❖ 2.人员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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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201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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