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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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发布涉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发布涉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发布涉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19•【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法院发布涉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近年来,上海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妥善审理了一大批涉影视产业的知识产权案件,积极服务保障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加强影视产业领域的法治宣传,鼓励影视产业创新、提高影视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影视产业良性发展,发布涉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既包括涉及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案件,也包括民事案件,涉及保护作品改编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仿冒、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无障碍视听作品保护等多方面内容,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 案例1 / 梁某平、王某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罪系列案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01号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刑初826号基本案情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某平指使王某航等人开发、运营“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户端,指使谢某洪等人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对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

“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683万人,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200万余元。

裁判结果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平、王某航等十五名被告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主犯梁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航等十四名从犯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浙江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

浙江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

浙江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4.25•【分类】其他正文浙江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4月25日,在第二十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浙江省检察院发布八个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氛围。

获评案例如下:目录1.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周某侵犯商业秘密案2.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某锯链科技有限公司及鲁某甲等人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3.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王某杰等2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郭某杰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案4.德清县人民检察院:王某斌、俞某安侵犯著作权案5.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孙某巧假冒注册商标、李某辉等2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6.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吴某、朱某强等5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抗诉案7.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某某、崔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8.丽水市人民检察院:赵某根、王某茗假冒注册商标案周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承办单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件事实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春风动力”)是专业从事全地形车、竞技摩托车等产品研发、制造、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自主研发的2V91系列发动机技术设有保密措施。

2004年,被告人周某入职春风动力从事发动机技术研发,并签订保密协议。

2015年3月,被告人周某从春风动力辞职后即应聘到飞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神集团)控股的浙江同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硕公司)主持研发发动机。

期间,被告人周某将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2V91系列发动机技术信息用于同硕公司发动机研发。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同硕公司向飞神集团销售涉案发动机314台,其中300台被飞神集团用于配装全地形车外销欧美市场等地。

经鉴定,同硕公司生产的发动机与春风动力发动机多项技术秘密点相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4.04.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提升注入了强大活力。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在服务保障区域数字经济建设上主动作为,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新质生产力发展保驾护航,4月23日下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举行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

嘉定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陆文嘉,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杨鹰飞,民事审判庭庭长郑磊出席发布会。

法治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解放日报、新民晚报、新闻晨报、劳动报、上海法治报、上海法治声音等近10家媒体线上参会。

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杨鹰飞主持。

发布会上,陆文嘉介绍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白皮书》的具体内容。

白皮书指出,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嘉定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网络游戏知产民事案件52件,共审结网络游戏知产案件43件。

从诉请标的来看,网络游戏知产案件的诉讼请求标的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诉请金额普遍较大,数额最大的诉请标的超3,000万元。

白皮书显示,近两年的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4大特点:一是复合行为案件数量较多;二是诉讼主体较多;三是专业属性较强;四是数字化程度较高。

在网络游戏知产案件审理中存在4大问题:一是侵权主体难以查明;二是管辖异议流程常见;三是新类型行为性质难以界定;四是实际损失难以量化。

为加大对网络游戏知产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嘉定区人民法院建立了四大工作机制:一是强化服务大局意识,服务保障区域发展;二是依托数字经济基地,开展前沿热点问题研讨;三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四是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提升案件审判质效。

发布会上,郑磊通报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并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对案例进行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为深入践行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激励保障科技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特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年来审结的157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评选出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现予发布。

本次发布的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所涉领域广,既包括信息通信、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领域,也包括中医药、机械、材料等传统技术领域,许多垄断案件直接涉及社会民生。

二是牵涉利益大,不少案件涉及国内甚至全球市场头部企业的核心技术,高额判赔案件越来越多。

三是国际性强,超过1/5的案例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涉及全球各主要经济体。

四是权利种类全,涵盖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各种技术类知识产权。

五是案件类型多,既有授权确权行政纠纷,又有权属、侵权、合同民事纠纷,既有民行程序交叉案件,又有刑民程序交叉案件。

六是处理方式多样,既有裁判,也有调解,还有司法处罚、违法线索移送等。

有关案例展现了法庭成立五年来在以下五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一是服务科教兴国战略,激励保障科技创新。

法庭五年共审结专利、植物新品种授权确权行政二审案件2977件,以授权确权案件为牵引,不断强化司法保护力度,确保确有技术贡献的科技创新成果依法得到授权和维持,保障依法授予的权利得到实质性保护。

积极保护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成果。

在“磁共振成像方法”发明专利确权案中,澄清在适用所谓“最大合理解释”原则时应以“合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护企业原始创新。

在“替格瑞洛”药品发明专利确权案中,明确接受补充实验数据的条件,依法保护药物创新。

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2•【分类】其他正文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1上海X公司与深圳市Y公司、合肥市蜀山区L电子产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介绍】“X”APP是X公司经营的一款知名音频分享平台,主要向用户提供网站在线收听音频作品、下载收听音频作品等服务。

2020年6月,X公司发现Y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向公众提供“自动分句软件”的下载及使用说明。

同时,Y公司生产销售的“S”复读机内亦自带该软件。

通过该软件,用户可以免费提取“X”平台的音频资源,并在“S”复读机上进行播放。

【裁判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Y公司利用软件和硬件结合的方式下载播放X网站音频资源使得用户无需下载“X”APP即可实现无网络脱机反复收听其平台作品,使得X公司失去用户后续访问行为带来的流量及其潜在的付费用户,该行为妨碍和破坏了X公司APP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Y公司赔偿X公司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行为人运用技术手段,突破权利人设置的技术措施,使得用户可以无需下载权利人专属APP,或者减少后续访问亦可以获取权利人作品,是新技术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

本案依法认定该行为对权利人的用户造成截流,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规范互联网企业之间有序竞争具有指导意义。

2北京S公司与王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介绍】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经营者为王某)从2018年上半年开始,通过降低服务费和补贴的手段要求商户选择E外卖平台独家经营,通过缩小配送范围、提供服务费、提高配送价和起送价等手段对不予配合的商家进行打击,并对个别不配合的商家,以商家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为由,擅自将商家强制下架。

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商户举报,于2019年9月10日对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构成不正当竞争,决定给予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3.11.1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知产法院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案例一:“强硕68”玉米植物新品种无效案【案情】第三人衣某为“强硕68”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

2008年,衣某委托案外公司生产“强硕68”,并约定制种回购。

其后,原告公司以“强硕68”丧失新颖性为由向被告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被告作出2020年第25号品种权无效宣告审理决定,维持“强硕68”品种权有效。

原告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衣某自2008年起将“强硕68”的繁殖材料交付给案外公司制种,至2009年12月9日申请品种权已经超过一年,丧失新颖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育种者委托他人制种而交付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同时约定制成的品种繁殖材料返归育种者,不会导致申请品种丧失新颖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对植物新品种新颖性判断中销售行为的边界进行合理解释,明确“为委托制种目的交付繁殖材料并约定回购”不属于影响新颖性的销售行为。

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新颖性判断的实质在于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是否进入公有领域为社会公众所获取,“委托制种、依约回购”的行为并未使得繁殖材料流入公有领域,故不构成相应植物新品种丧失新颖性的原因,这为育种者在研发过程中委托制种后申请品种权提供有力保障。

本案入选2023年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二:“哈育189”玉米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案【案情】被告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认定,“哈育189”于2015年6月29日提交品种权申请时,“利合228”已于2015年4月14日公告初步审查合格,选择“利合228”作为本申请的已知品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区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区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区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1•【分类】其他正文全区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01乌鲁木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基本案情甲公司经权利人许可,有权销售、制作、推广和维护“烤馕机”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2020年9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制造的烤馕机涉嫌侵犯其专利,遂诉至法院。

经比对,乙公司生产的烤馕机被纳入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虽然乙公司提交的专利评价报告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进行了评述,但因专利评价报告不具有评判专利权的法定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乙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甲公司“烤馕机”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并赔偿损失175,000元。

典型意义馕坑技术的创新不仅推动馕文化升级,也带动了馕产业经济的发展。

本案“烤馕坑”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是立足新疆特色优势,加强新疆特色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生动写照。

对帮助传统“手艺人”增强知识产权布局和保护意识,助力新疆特色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2新疆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新疆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基本案情甲公司从案外人丙公司获取了某影视作品维吾尔语译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0年8月18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擅自播放甲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维吾尔语译制作品,遂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乙公司辩称丙公司委托翻译的某影视作品未经原著作权人的许可,不享有合法权益,但本案主张保护的作品系经过翻译形成的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翻译作者基于翻译过程中的智力劳动而对新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6•【分类】其他正文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一、刘某与李某涵、朱某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案【案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初97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黑民终365号案情简介刘某系哈尔滨A大学教师,朱某系哈尔滨B大学教师,李某涵原系B大学学生。

2013年10月,刘某完成《渤海靺鞨绣》一文的创作,拟收录在《中国工艺美术全集·黑龙江卷·印染织绣工艺陶瓷篇》。

朱某受邀撰写有关家具设计方面的文章,约稿单位向朱某提供署名作者为刘某的《渤海靺鞨绣》电子版作为文章格式的参考。

2017年春季学期,朱某作为李某涵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在得知李某涵研究生毕业论文研究方向与靺鞨绣有关,即将署名为刘某的《渤海靺鞨绣》一文电子版拷贝给李某涵。

后李某涵撰写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渤海靺鞨绣的题材解析》一文,该文在经过朱某修改后,由李某涵向某杂志社投稿。

该杂志社在某期杂志上刊登了该文章,署名第一作者李某涵、第二作者朱某。

刘某在中国知网上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渤海靺鞨绣的题材解析》一文后,经与李某涵、朱某联系,李某涵认可该文构成对刘某享有的《渤海靺鞨绣》著作权的侵害。

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涵、朱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赔偿刘某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举示的证据可证明其是《渤海靺鞨绣》的著作权人。

李某涵、朱某通过阅读《渤海靺鞨绣》的电子版,应当知晓刘某系著作权人的事实。

由李某涵执笔、朱某修改并分别署名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的侵权文章,公开发表于某杂志上,该文大量抄袭了尚未公开发表的《渤海靺鞨绣》一文中“题材探析”部分的内容,故李某涵、朱某的前述行为侵犯了刘某对《渤海靺鞨绣》“题材探析”部分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4.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2013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即白皮书),公布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并首次公布今年开始评选的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

4月26日,我们将迎来第1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创造力:下一代”。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25个部门联合成立了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决定开展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主题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

围绕这项主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宣传周期间组织一系列活动,今天的发布会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下面我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

201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努力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在以下两个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一、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发挥2012年,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覆盖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律领域,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刑事审判的职能得到全面发挥。

与2011年相比,知识产权各类案件增幅均较大,尤其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成倍增长。

2012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7419件,比上年增长45.99%;审结83850件,比上年增长44.07%。

共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928件,比上年增长20.35%;审结2899件,比上年增长17.37%。

共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3104件,比上年增长129.61%;审结12794件,比上年增长132.45%。

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刑事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刑事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刑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1•【分类】其他正文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刑事典型案例1被告人程某某、王某侵犯著作权罪案【案情介绍】2018年2月,被告人程某某、王某将购买的浙江海某公司数控系统中四种芯片拆解下来送到北京中关村革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进行芯片解密,程序破解后,显示为成都鑫某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数控程序。

被告人程某某、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空白芯片通过革某科技有限公司和陈某某将破解的程序烧录复制其中,再通过购买主板、金属外壳、显示屏、电缆等零部件组装成数控系统。

2018年11月,王某注册成立蚌埠华某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两人以该公司名义在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侵犯成都鑫某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的数控系统。

截至案发,被告人程某某、王某共通过陈某某复制鑫某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程序芯片2511份,除去相关费用等共获利约30余万元。

2020年7月27日,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程某某、王某生产的数控系统主板芯片程序和成都鑫某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有著作权的芯片程序数据相似比例均大于等于96.57%。

【裁判结果】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三、退缴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获的侵权假冒芯片等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芯片,是信息产业的“心脏”。

芯片盗版复制等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严重损害芯片产业的自主创新发展。

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拆解芯片交他人解密,将破解的程序植入空白芯片并组装成数控系统进行销售牟利,属于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复制发行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4.1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2012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最高人民法院连续第二年在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举行新闻发布活动。

为了使大家从不同角度充分了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我们特别邀请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下面我向大家通报一下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的评选情况,以及2011年全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有关情况。

今天公布的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是从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140余个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11年审结的400余个案件中筛选出来的,其中包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七件,行政案件两件和刑事案件一件。

这些案件都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及较大的社会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起评选并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至今已评选出十大案件50件。

自2009年开始在十大案件之外同时公布五十个典型案例,至今已公布200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每年评选和公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积极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和指导作用,这一方面展示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绩和力度,另一方面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维权范本,为全国法院正确和统一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引,影响力越来越大,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赞誉。

这项活动既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又有助于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以及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法治文化的塑造。

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中工网北京4月25日电(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时斓娜)4月26日
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今天,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2023年开放日活动,并在活动现场发布了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共30件,
集中展示了一年来我国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方面采取的有力措施。

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中,有专利行政保护案例10件。

案例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涉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假冒
专利查处等案件类型;覆盖药品、食品、环保等重点领域。

商标行政保护案例10件。

案例涵盖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其中涉及
多件侵犯驰名商标的案件;覆盖医药、食品、服装、日用化工品、制造业
等领域,并涉及网络直播、手机应用程序、电商平台等新领域新业态。

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保护案例10件。


理标志案例涵盖地理标志产品和以地理标志注册的证明商标,其中涉及
“西湖龙井”等地标产品;奥林匹克标志案例涉及“冰墩墩”“奥林匹克
五环图案标志”等;特殊标志典型案例涉及第31届世界大运会会徽及吉
祥物等;官方标志典型案例涉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案例在彰显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优势、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快速反应、对国内外权利人知识产权同保护
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和较强的影响力,集中展现了一年来我国在全面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3.04.26•【分类】其他正文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近年来,江西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稳步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着力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质效,积极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

2022年,江西省检察机关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49件308人,办理知识产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9件。

为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加强以案释法,现发布5件典型案例,涉及体育用品、酒水、服饰、电子书、地理标志等多个领域,展示江西省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的决心。

下一步,江西省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力支持保障全面创新。

1.邓某兵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2.熊某盼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3.李某春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4.肖某侵犯著作权案5.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销售假冒某品牌大闸蟹行政公益诉讼案案例一邓某兵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引导侦查宽严相济【要旨】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既侵犯商标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加强侦检协作,完善证据链条,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基本案情】2021年3月开始,被告人邓某兵为牟取非法利益,私自生产甲品牌和乙品牌羽毛球拍。

2021年7月,邓某兵注册成立九江云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并担任法人,由其妻子、被告人胡某女担任监事,在永修县一废弃厂房生产。

2021年8月31日,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查获大量云某公司生产的假冒甲品牌羽毛球拍,依法对邓某兵作出行政处罚。

为逃避打击,邓某兵、胡某女将生产窝点转至另一废弃厂房,继续组织工人生产。

湖北省检察院发布12个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事例

湖北省检察院发布12个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事例

湖北省检察院发布12个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事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湖北省检察院发布12个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事例4月29日下午,湖北省检察院召开以“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度湖北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典型案事例。

本次发布的12件典型案事例,既有检察机关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又有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作法。

这批案事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四检合一”保护职能,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的新成效。

典型案事例1杨某某、颜某某等3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杨某某、颜某某等36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买低价白酒、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进行灌装包装,雇佣李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生产制造假冒白酒共计3100余件,涉案金额1150余万元。

2022年12月,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31人,对5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023年9月,法院对前述31人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罪名分别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审查逮捕环节提出追捕漏犯28人。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扩线深挖,抓获外地涉案人员共计41余人,实现全链条打击。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分层分类处理,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犯罪数额、获利情况,准确区分主从犯,并根据认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提出不同刑期的量刑建议。

主动与市场监管、食品药品检验部门联系,准确认定本案数量、罪名。

对部分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后,建议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事例2豆某某、李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豆某某、李某某系H电力公司员工,任职期间均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

岳阳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岳阳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岳阳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6•【分类】其他正文岳阳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为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岳阳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涵盖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案件类型,涉及民事和刑事领域。

01.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吴某某、谢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案情简介】某医药保健公司系“红牛”系列商标所有权人。

2020年至2022年,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某医药保健公司、某饮料销售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仍购进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以下简称“红牛”)高仿罐体、外包装、生产原料等,组织他人生产高仿红牛,并积极拓展销售渠道,销售生产的高仿红牛。

经查,张某某于2020年6月至2021年9月多次生产并销售高仿红牛给侯某某(已判决),销售金额1047980元;于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多次生产并销售高仿红牛给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销售金额600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8月开始购进高仿红牛并销售,2021年邀请被告人谢某某一同销售,吴某某伙同谢某某销售高仿红牛金额共计393124元。

吴某某单独销售金额57870元。

【裁判结果】岳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其仿制的维生素功能饮料上使用“红牛”“RedBull”系列注册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销售金额数额巨大,销售侵权商品持续时间长、数量大、范围广,给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律案例新闻报道(3篇)

法律案例新闻报道(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近日,一起高空抛物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完毕,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正文:一、案件背景2022年3月15日,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当时,一名住户从高空抛下一个重约10公斤的啤酒瓶,击中楼下行走的行人,造成行人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走访调查等手段,确定了嫌疑人。

二、案件审理1. 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经调查,嫌疑人系该小区住户李某。

李某因家庭矛盾,心生报复,于事发当日将啤酒瓶从高空抛下。

案发后,李某潜逃,但在警方追捕下,于案发后一周被抓获。

2. 法院审理案件移送至人民法院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李某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案件的严重性,以及李某的行为对受害者家属和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

3.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

三、社会影响1. 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成为社会的一大隐患。

该案件的处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 法律震慑效果明显该案件的审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此举对于震慑高空抛物行为,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3. 提高社会法治意识该案件的发生和审理,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高空抛物行为是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也提高了社会法治意识,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总结高空抛物案件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无尽的痛苦,也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9.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并感谢大家参加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

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高度重视种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今年7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要求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对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突出问题要重拳出击,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种业振兴,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

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基本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情况目前我国形成了以种子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体、以有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种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通过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立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通过专利法保护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相关功能基因、编码蛋白以及载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育种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通过商标法的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种子来源及商业声誉;通过我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注册商标罪等多个罪名,制裁伪劣种子等农资制假售假犯罪。

近年来,人民法院多措并举,不断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努力为种业自主创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充分发挥职能,依法保护产权。

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是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

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涉植物新品种纠纷民事案件共计781件,年结案量从2016年66件上升到2020年252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0.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公布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及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有关情况。

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把加强保护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基调,坚定不移地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把加强保护的司法导向贯彻到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中。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议程共有两项,第一项议程是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项议程是通报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采取的举措。

下面,首先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金克胜副庭长向大家公布8起典型案例。

……下面,我结合8起典型案例,向大家通报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一、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提高司法救济的实效性近年来,人民法院注重加大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措施适用力度,特别是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

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法院就该纠纷作出终局判决之前,为防止侵害行为继续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积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责令被诉侵权人临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从而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行为保全制度原先只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领域适用。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行为保全制度已经适用于全部民事案件领域。

因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在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和垄断纠纷等领域也积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及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礼来公司行为保全申请案是我国首例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充分体现了行为保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

在加大行为保全措施适用力度的同时,人民法院还加大财产保全措施适用力度。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系列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反映了我国在此方面的积极进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速,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广泛关注,而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角色和责任也越来越重要。

首先,这些典型案例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可以说,这些案例真实反映了我国各个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强调了检察机关在此方面的职责和使命。

同时,这些案例也展示了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何运用法律法规,强化证据收集、证据鉴定、案件审查等环节,为维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其次,这些案例中涉及的侵权行为也比较复杂和多样化。

例如,一起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件,被告人尝试通过修改等手段,掩盖其侵权行为,并试图将被侵权方告上法庭。

然而,检察机关通过对盗取行为的详细调查,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及时提供证据,维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另一起专利侵权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前期调查发现,案涉企业存在虚假授权书行为,及时开展取证活动,为后续的调查提供了重要线索和证据。

最后,这些典型案例还突出了检察机关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检察机关在此类案件的调查和制定对策中,注重情况分析和研究,通过查明侵权人员和行为,切断侵权互联网平台和销售渠道,并依法追究侵权人员的法律责任,保护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总之,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对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提高检察机关的综合执法能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都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典型案例的发布也意味着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信心和决心,预示了中国在推进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创新方面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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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公布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及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有关情况。

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把加强保护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基调,坚定不移地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把加强保护的司法导向贯彻到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中。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议程共有两项,第一项议程是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项议程是通报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采取的举措。

下面,首先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金克胜副庭长向大家公布8起典型案例。

……
下面,我结合8起典型案例,向大家通报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提高司法救济的实效性
近年来,人民法院注重加大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措施适用力度,特别是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

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法院就该纠纷作出终局判决之前,为防止侵害行为继续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积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责令被诉侵权人临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从而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行为保全制度原先只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领域适用。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行为保全制度已经适用于全部民事案件领域。

因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在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和垄断纠纷等领域也积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及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礼来公司行为保全申请案是我国首例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充分体现了行为保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

在加大行为保全措施适用力度的同时,人民法院还加大财产保全措施适用力度。

对于被诉侵权人存在隐匿或者转移财产的危险,可能影响未来判决执行的情况,人民法院积极支持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确保当事人的胜诉利益能够得到实现。

同时,不断加大证据保全措施适用力度。

对于可能由于证据本身的原因或者因证据持有人毁损、转移、隐匿、篡改证据等原因,发生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人民法院
及时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来固定和保存证据,保障案件事实的查明。

据统计,近三年来,地方法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支持率均高于85%。

二、正确适用证据规则,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多发性等特点,知识产权权利人调查取证存在很大困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和知识产权审判的特殊需求,完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切实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是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便当事人维权的重要手段。

对此,人民法院正确适用事实推定规则,妥善转移举证责任。

在权利人已尽合理努力穷尽其举证能力仍无法取得证明侵权成立的全部证据,结合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产经验,能够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能性较大的前提下,不再苛求专利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将举证责任适时转移给被诉侵权人。

在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事实推定的方法认定侵权成立。

近年来,人民法院特别注意在方法专利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等证明难度较大的案件中积极运用上述方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亚什兰公司“水包水型聚合物分散体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案就是运用上述方法的典型案件。

通过事实推定的方法,促使被诉侵权人在支付高额补偿金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切实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

同时,人民法院加大证据保全和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

对于权利人难以取得的维权证据,凡符合调取证据或者证据保全条件的,及时采取调取或者保全措施。

完善境外证据的举证和认证制度。

尽可能减少境外证据的举证和认证困难,提高举证认证效率。

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公证认证的特殊事项外,凡有其他合理方式足以认定境外证据真实性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认定,避免因未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而简单否定境外证据效力,从而减轻了涉外案件当事人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负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提倡和鼓励当事人积极提供其掌握的全部证据,尽力查明案件客观事实。

对于故意逾期举证、毁损证据、抗拒证据保全等妨碍查明事实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给予程序和实体制裁。

上述措施的实施,切实减轻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提高了权利人成功维权的可能性。

三、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
加大民事责任追究力度,充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是人民法院一以贯之的司法导向。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人民法院通过调研和探索,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积极运用专业分析方法。

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运用经济分析、专业评估、会计核算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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