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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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2017年9月21日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一定危害的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目录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和废弃处置活动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适用本法。

监控化学品、城镇燃气、药品、农药的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原则机制】危险化学品安全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职责】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公众的权利和义务】公众应当增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防范安全风险,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七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安全实施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港区和民用机场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的安全监督管理。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单位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和及其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安装、修缮、拆除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规划部门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地和卸载基地的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的行政许可及相关安全审查,并进行监督管理。

(八)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负责医疗系统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九)商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流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海关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安全和海关监管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共享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信息。

(十二)教育部门负责对教育系统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进行安全管理。

(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废弃处置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取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的违法行为;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十四)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宣传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单位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公益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第十条【社会力量】国家鼓励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优先发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产业,促进危险化学品信息化建设,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分类和登记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分类、标签及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其生产、进口的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进行鉴定与分类。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现其生产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应当及时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制定。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豁免制度】国家对研究开发、试产试销、低量、低释放和低暴露、聚合物等危险化学品实行登记豁免制度。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国家建立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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