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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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单位的科学、合法、规范运作,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勘察设计单位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设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确定明确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确保能够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并依法组织专业人员参与勘察设计工作。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审批、合同管理、设计质量控制、资料归档等,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科学和规范进行。

第三章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并贯彻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勘察设计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确保勘察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设计计划、勘察报告、设计图纸等文件内容完整、合理、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四章勘察设计安全管理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管理责任制,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勘察设计的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设计前的安全评估,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勘察设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并使用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数据的管理和存储。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设计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严禁泄露、篡改和滥用设计信息。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安全,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创新、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节约。

第四条国家支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勘察设计单位发展,鼓励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自然环境和社会生活方式,做到科学规划、务实创新、保证质量、提高效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符合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更新申请,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体系,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参与行业管理和服务,推动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勘察设计规划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配合勘察阶段的勘查和测量工作,明确规划设计任务书,按照规划设计纲要和要求,完成勘察设计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勘查和测量工艺流程,完善勘查与测量工具与设备,确保勘查测量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工程所处的自然环境和地理位置,结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完善的规划方案。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所处区域的规划设计和环境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应当根据工程投资、工程用地、建筑面积等情况,做出合理的结构布局和空间设计,确保工程建设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规范工程设计文本,完善技术指标和标准,确保勘察设计文本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建筑工程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标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所属类别】国务院及其部门行政法规【颁布日期】2000-9-25【实施日期】2000-9-25【有效性】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壹。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且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于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其中新增了一条规定,对于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情节严重者还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规划”被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并且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XXX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同时,也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2-国务院令-293号-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国务院令-293号-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建设工程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对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并加强对勘察设计活动的规范和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探讨和总结。

第一章总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勘察设计组织与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法组织和实施。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划分,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科学、规范和高效进行。

第三章勘察设计的内容与要求勘察设计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要求,提供详细、准确的勘察资料,并进行有效的设计分析和论证。

勘察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第四章勘察设计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勘察设计报告是勘察设计结果的主要成果,它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勘察设计的内容和要求。

勘察设计报告应当经过专业人员的严格编制和审查,确保报告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第五章勘察设计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勘察设计文件是勘察设计活动的重要依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归档和管理。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保存完好,并定期进行备份和更新,以备后续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勘察设计的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规范和合法进行。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自觉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结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举措。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设计费4.5倍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1年,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严重的
1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5000万元以上的
设计费4.2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4500-5000万元的
设计费4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3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4000-4500万元的
设计费3.8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通常的
1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3500-4000万元的
设计费3.5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3000-3500万元的
设计费3.2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2500-3000万元的
设计费4.5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4500-5000万元的
设计费4.2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3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4000-4500万元的
设计费4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3
工程量3000-4000万元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通常的
1
工程量2500-3000万元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8%的罚款
2
工程量2000-2500万元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3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经 2000年 9 月 20日国务院第 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 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 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 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 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 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 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 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4.03•【字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等,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概预算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七条勘察设计项目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勘察设计项目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引导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使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创优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省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优秀成果的评选活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及与勘察设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要求,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勘察测量资料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设计是指按照技术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工艺、设备、土建、公用、环境、装饰工程等进行综合性技术经济分析,提供作为工程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

第四条勘察设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开展科研、技术开发,掌握先进技术和现代设计方法,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此条修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

贯彻国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勘察设计科技水平和质量的方针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开展科研、技术开发,掌握先进技术和现代设计方法,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交通、水利、冶金、林业、化工、电力、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档案,定期将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企业发展统计数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法律文件,约定勘察、设计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工期、报酬等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所需的资料、条件和协助。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勘察、设计任务,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勘察、设计报酬。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护勘察、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者复制勘察、设计文件。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报酬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并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市场健康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及相关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组成和资质审查、勘察设计过程的管理、设计成果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归档、工程监理等。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涉及的术语和概念,应当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规定。

具体定义如下:1.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电、交通运输等用于人民群众审美需求、生产、居住、生活、传媒、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建造。

2.勘察:指为了了解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的地质、地貌、地下水、风、雨、温度、土壤等自然环境因素及周边环境条件,进行的必要的科学调查活动。

3.设计:指根据勘察结果,编制建设工程的方案和施工图纸等文件的活动。

4.勘察设计文件:指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技术说明、预算和招标文件等全部或部分文件。

第二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组成和资质审查第四条组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指定专业负责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设立质量保证制度,并实现科学、规范和经济的工作组织。

第五条资质审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应当经过相应的审查和评定。

资质认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是以资质种类、等级和专业范围三个要素为基础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种类包括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等级为一至五级。

资质证书应当载明其资质等级、资质范围和有效期。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定期进行资质维护,资质维护结果应当公示。

第三章勘察设计过程的管理第六条勘察建设工程勘察应当按照相关勘察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

勘察结果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可靠,并应当记录、分类、按序号编号、查询和防止翻修。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是指为了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工作等需要,通过设计和施工的过程,建造各种建筑物的活动。

而在进行建筑工程前,必须进行勘察和设计的工作,以确保工程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过程,我国制定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一、勘察设计机构的管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勘察设计机构的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首先,明确了勘察设计机构的登记注册条件,要求机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工程实践经验。

其次,规定了勘察设计机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包括设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并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还对勘察设计机构的质量监督和信息报告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二、勘察设计程序和要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首先,明确了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包括必要的勘察测绘工作、工程设计基础和技术方案等内容。

其次,强调了勘察设计人员要具备责任心和专业素质,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工作,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备案程序,要求相关部门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和备案,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三、勘察设计项目管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勘察设计项目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条例要求勘察设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对勘察设计项目进行科学、系统、规范的管理。

同时,勘察设计机构应当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处理工程设计变更和问题,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勘察设计文件的保存和传递要求,保障后续施工和运行的需要。

四、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强调了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条例规定了勘察设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同时,条例还要求勘察设计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确保勘察设计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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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费2.8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轻微的
1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2000-2500万元的
设计费2.5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1500-2000万元的
设计费2.3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1500万元以下的
设计费2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设计费1﹒1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主动改正,积极配合处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设计费1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 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的
3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4000-4500万元的
设计费3.8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一般的
1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3500-4000万元的
设计费3.5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3000-3500万元的
设计费3.2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2500-3000万元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 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
1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违法所得4.9倍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一般的
1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3500-4000万元的
设计费3.5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3000-3500万元的
设计费3.2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2500-3000万元的
设计费2.8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轻微的
1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2000-2500万元的
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设计费1.8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一般的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设计费1.6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经处罚后再犯的
设计费1.4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轻微的
1
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设计费1.2倍罚款,没收违法所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 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
1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设计费4.9倍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格 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
在执法过程中拒不接受调查的,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设计费4.8倍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2年,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3
工程量5000万元以上,且屡教不改的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
1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设计费1.9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2
在执法过程中拒不接受调查的,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设计费1.9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违法行为严重的
1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屡教不改的
设计费1.9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设计费4.5倍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1年,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严重的
1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5000万元以上的
设计费4.2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4500-5000万元的
设计费4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设计费4.5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
所从事2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3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4000-4500万元的
设计费4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
在执法过程中拒不接受调查的,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违法所得4.8倍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3
工程量5000万元以上,且屡教不改的
违法所得4.6倍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严重的
1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5000万元以上的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处罚阶次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3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设计费2.5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1500-2000万元的
设计费2﹒3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1500万元以下的,积极配合处理,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设计费2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 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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