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国务院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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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林选才司长在全国施工图审查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林选才司长在全国施工图审查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林选才司长在全国施工图审查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7.05•【文号】建设技函[2001]20号•【施行日期】200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林选才司长在全国施工图审查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建设技函[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设计处,北京勘察设计管理处,上海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现将《林选才司长在全国施工图审查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林选才司长在全国施工图审查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讲话建设部勘察设计司二00一年七月五日附件:林选才司长在全国施工图审查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讲话各位代表:全国施工图审查工作经验交流会开了两天,讨论了不少问题,这次会议是比较大规模的第三次会。

1999年5月在沈阳开了第一次会,当时参加会议的是试点城市和扩大试点城市的代表,会上就一些重大的原则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会议之后,国务院把施工图审查制度纳入了法规,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3月,在广东顺德开了第二次会,全国各省市都参加,会上要求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进和建立施工图审查制度,会议之后,各地进展很快,到目前为止。

已有29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建立了施工图审查制度,有14个省市解决了施工图审查收费问题,其他省市正在报批办理之中。

全国大部分省市已经开展了施工图审查。

在《条例》出台一年多的时间里,这个制度的建立,进展是顺利的,发展也是健康的,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力度很大。

这次会议就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和重点给予了明确,《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主要是对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水利工程知识点-施工图审查

水利工程知识点-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那些事施工图审查是开工前的重要环节之一,规范做好此项工作至关重要。

谁审?怎么审?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规定。

一、行政法规关于施工图审查的规定(一)各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阶段2000年1月3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颁布实施。

其中: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000年9月25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颁布实施。

其中: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以上两条是施工图审查在法律条款上的依据,此时的审查属于政府行政审查。

由此,施工图审查制度正式确立。

(二)建设部取消行政审批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其中,针对建设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施工图审查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改为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

至此,建设部取消了施工图行政审批。

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文件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

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至此,取消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号):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输变电工程监督检查标准化清单汇总表-2.22质监站检查

输变电工程监督检查标准化清单汇总表-2.22质监站检查

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标准化清单3.0.5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的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2.《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范》DL/T5434-2009 10.2.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调试大纲、调试方案和措施,提出监理意见,报建设单位。

验方案已审查,特殊施工技术措施已审批。

进行编制和审批。

6.4.1 施工准备应包括下列内容:1 技术准备:包括施工所需技术资料的准备、图纸深化和技术交底的要求、试验2 ……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3 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总承包单位时,应由总承包单业指导书已审批,技术交底力侧倾斜。

对较大转角塔的预倾斜,其基础顶面应有对应的斜平面处理措施。

7.1.10 拉线塔、拉线转角杆、终端杆、导线不对称布置的拉线直线单杆,组立时向受力反侧(或轻载侧)的偏斜不应超过拉线点高的3‰,在架线后拉线点处的杆身不应向受力侧倾斜。

7.1.11 角钢铁塔塔材的弯曲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GB/T 2694的规定验收。

对运至桩位的个别角钢,当弯曲度超过长度的2‰,但未超过斜,相邻节点7.1.9 自立式转角、终端耐张塔组立后,应向受力反方向预倾斜,预倾斜值应根据塔100mm;2 安装间隔棒的其他形式分裂导线同相子导线的弧垂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220kV及以下的正偏差不得大于80mm;2)330kV及以上的正偏差不得大于50mm。

2.《架空输电线路大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L 5319-2014。

定:8.5.7 导线各相间或地线的弧垂除应满足本规范8.5.6条的弧垂允许偏差的规定外,弧垂的相对偏差最大值尚应符合表8.5.7的规定。

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标准

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标准
国家法律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15号,1999年10月1日施行)
国家法律法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13号,2014年12月1日施行)
国家法律法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法律法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9号,2015年1月1日实施)
附件一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标准
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标准
本项目须达到下列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满足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规定,至少应包括:
序号
名称
备注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46号,2011年7月1日实施)
国家/行业标准
80
《30kV-150kV挤包固体绝缘电缆及附件试验方法要求》IEC 60840
国家/行业标准
81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2011
国家/行业标准
82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2010
国家/行业标准
83
《110KV及以上送《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2008
国家/行业标准
9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国家/行业标准
94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国家/行业标准
95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
国家/行业标准
96

2018光伏发电工程常用法规与技术标准清单222222(1)

2018光伏发电工程常用法规与技术标准清单222222(1)

2018年09月29日光伏发电工程常用法规与技术标准清单编制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总承包及施工、商品混凝土)、有关机构(参与本工程试验检验工作的各类试验室、工程测量、调试)及生产准备(试运行)单位的质量行为,明确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 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强化过程质量监督与控制、针对当前在引用技术标准管理方面存在的质量通病,依据国家、行业在2018年9月前发布的现行标准及信息收集整理编制光伏发电工程常用标准清单。

为便于有关单位在编制中对照执行,结合电力建设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文件及主要相关标准、规程、规范等,按类别,分专业编制本清单,下列事项说明如下:1、本清单根据目前新建、扩建的光伏工程特点编制,适用于大、中、小型(100MW、50MW、30MW 20MW、10MW)接入公用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独立光伏发电工程可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执行。

2、所有标准会被修订(包括标准中引用的相关标准),各单位应及时组织新标准并落实使用最新版本。

鉴于所有标准将会修订或更新增加,故须加强资料信息交流,及时查询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及中国电力协会网(标准化)补充修订,进行动态管理。

3、本清单未涉及未列入的标准,应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及生产设备技术要求,密切注意国内外有关产品技术的发展,随时收集最新的标准,及时补充,并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

4、在执行标准时,当同一专业涉及到国家及建设部、电力行业标准时,应优先采用电力标准;当电力标准与国家及建设部的强制性标准不一致时,不应低于相关标准;当电力标准与国家及建设部等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同时符合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5、近期首次发布的标准及已发布经过修订后重新发布实施的现行标准涉及范围较多,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相关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正确应用相关标准。

6、参建单位应依据本工程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编制相关标准清单,经项目总工确认审批后作为在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控制、试验、检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类

二、申诉求决类申诉求决类问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党政、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检查行为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指导行为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事部门申请内部申诉。

(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相应调解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九)不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其他行为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注:白蚁预防工程信息公示。

因《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目前正在修订中,以修订后的文件为准。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
定(2015)
⽂号: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
颁布⽇期:2015-06-12
执⾏⽇期:2015-06-12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政法规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之⽇起施⾏。

总理李克强
2015年6⽉12⽇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条,作为第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批准⽂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程勘察、设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将第⼆⼗五条第⼀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公布之⽇起施⾏。

《建设⼯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5.06.12,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34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和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和工作方法,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有效性。

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整和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17日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4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省级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2006年第49号)取消审批后,发改、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棉花加工抽检、预警机制,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加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违法责任追究力度。

2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规范与《建筑法》修订情况的介绍

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规范与《建筑法》修订情况的介绍

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规范与《建筑法》修订情况的介绍***全国菲迪克(F I D I C)合同条件暨工程项目管理交流与研讨会主办: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中招建联招投标咨询中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一、背景·上世纪80年代,我国已经认识到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专门的学问,需要一大批专门的机构和人才。

·1984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 [1984]123号)“各部门、各地区都要组建若干个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工程承包公司,并使之逐步成为组织项目建设的主要形式”。

“工程承包公司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选购、材料定货、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包”。

·1984年11月,国务院又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工程设计改革的几点意见》(国发[1984]157号),指出“承包公司可以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开始直到建成试车投产的建设全过程实行总承包,也可以实行单项承包”。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1、项目管理服务(PM)项目管理服务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第7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第7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
第七章
1. 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勘察设计 的发包与承包。2. 掌握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施工图设计 文件的审查。3. 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教学目标
目 录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第五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
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方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 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的 规定,实行招标发包。”上述规定表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方式有两种: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除有特定要求的一些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直接发包外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都应按 照《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 , 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进行。1. 招标发包根据《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 , 包括项 目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 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 , 必须进行招标 :1) 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具体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在本书后续章节将有详细介绍 , 在此不赘述。
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
Hale Waihona Puke 1)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 、设计单位 , 也可以将建 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 、设计单位。2) 承包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 书 , 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 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3)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转包。4)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 、设计外 , 经发包方书面同意 , 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 其他部分的勘察 、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5)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 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 的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接方直接对委托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 体承接方的指导与协调;委托勘察业务原则上也按此规定进行。6)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对提供 的文件资料负责。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2002年修订本)精编版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2002年修订本)精编版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一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0年1月3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水平 评价类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38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 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业资格
资源社会保障部
评价类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29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
-4101
备注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30 执业药师 31 专利代理人 32 导游资格 33 注册测绘师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设定依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石油天然气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
工程师
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
-4103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8号)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准入类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国家旅游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兽 执业兽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6.12•【文号】国务院令第662号•【施行日期】2015.06.1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 注册土木工程师 运输部、水利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勘 察 注册化工工程师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15 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册 工
注册电气工程师
司法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 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 检验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
准入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7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
资格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师 注册机械工程师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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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 文 件 和 图 纸 有 差 错 的!应 当 及 时 提 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要 求#施 工 技 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 建 筑 材 料#建 筑 构 配 件#设 备 和 商 品 混 凝 土 进 行 检 验 !检 验 应 当 有 书 面 记 录 和 专 人 签 字 $未 经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使 用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未 经 审 查 批 准 的 ! 不得使用"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 质 证 书 !并 在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承 担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禁 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 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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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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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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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年 $月 %#日 国 务 院 令 第 "&’号 发 布 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的 管 理)保 证 建 设 工 程 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 产 安 全)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制 定 本 条 例 ,

一建《工程法规》章节习题: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一建《工程法规》章节习题: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017年一建《工程法规》章节习题: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单选题]建设法的主体由( )构成。

A.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B.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C.行政法、民法商法D.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参考答案:B◆◆2[单选题]下列法律中,属于经济法的是( )。

A.《标准化法》B.《招标投标法》C.《物权法》D.《合同法》参考答案:A3[多选题]关于建设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B.该法律关系主要是人身关系C.该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D.该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E.该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权利和民商事义务关系参考答案:A,C,D,E◆◆参考解析:A、C、D、E4[单选题]在同一个法律体系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总称为( )。

A.法律形式B.法律体系C.法律规范D.法律部门参考答案:D◆◆5[单选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颁布是由( )。

A.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B.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C.国家发改委主任签署命令公布D.住建部部长签署命令公布参考答案:D◆◆6[多选题]某施工企业中标省人民医院门诊楼工程项目,工程完成后审计机关对其进行审计作出审计结论。

对此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施工企业与医院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B.该施工企业与医院之间法律地位平等C.审计机关与该医院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D.审计机关与该施工企业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E.审计机关与该施工企业之间法律地位不平等参考答案:A,B,D,E◆◆7[单选题]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 )。

A.商法B.社会法C.经济法D.民法参考答案:D◆◆8[单选题]根据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 )、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3【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9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井玉周凯贺哈胜男【审理法官】刘井玉周凯贺哈胜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云霞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蒋硕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秦臻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云霞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蒋硕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秦臻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云霞蒋硕秦臻【代理律所】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被告】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住建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作出本案被诉处罚决定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合法违法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合法性审查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亦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住建部向本院提交了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作为新证据,经审查,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本院不予接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及上诉阶段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关于住建部是否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七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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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

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fg/detail2010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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