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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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词(一)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xxx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情况和争议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晰。
2013年x月x日,原告、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明确,货物名称、货号、件数、包装方式、运费等条款完备具体,运输单据为证,该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被告接收托运货物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运输合同约定和法定的义务,收货人至今没有收到这批货物。
这些事实都是清晰的,证据也是充分的。
二、被告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被告控制运输合同的标的物近十个月之久,使该批货物处于长期非法侵占的持续状态,被告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按运输合同原告于2013年x月x日已经将货物交给被告,而被告不履行合同中的运输义务,致使收货人至今没有收到货物.那么,该批货物这十个月的存
续状态就是处于被告非法侵占的持续状态,被告对原告的货物长期实施控制和
管领的状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十六条规定: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可见,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他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他使原告丧
失了对该批货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他造成了原告财产上的损失,也使原告失去了可能得到的合同利益.
对于被告侵占的事实,这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生活经验法则的人就可以知晓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形原告是不需要举证的.而被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货物已送交收货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承运人无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即为灭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根据录音证据和法庭调查可以进一步证明被告有侵占这批货物的主观故意和存在侵占的客观事实.
被告在录音证据中称:“押货不是目的,我也不是干这一行的,我也不能等了,我该卖就卖了,为什么押你财产,他有因有果,没办法,被逼的。
”这明确承认了侵占的事实,法庭上被告也无法否认侵权事实.
被告主观上具有明知采取不交货物而私自侵占手段的非法性和占有属于他人合法财产行为的非法性。
“非法占有和非法处分”不仅指行为人意图侵占财物所采取的手段是非法的,更重要的是行为人与财物之间的侵占关系本身就是非法的,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侵占属于他人的财物。
录音证据中被告称:“这事也好解决,三万二吧,你让x给我打一万五,我就给他发货”.庭审中被告也说明了其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可见,被告非法侵占原告财产以达到促进他人与其纠纷解决而实现假想债权的目的,这种以非法私自侵占他人财产来追索自身债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是严重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被告没有任何有效的交货证据凭证,没有收货人的有效收货回执证据证明,也无证据能够证明货物已经交付给收货人以外的第三人。
假如,即使被告将货物处分给收货人以外的第三人,由于他人既不是运输合同货物的收货人也不是购销合同的当事人,被告将货物处分给收货人以外的第三人而导致真正的收货人不能收到货物,这就是典型的非法处分行为,对作为所有权人的原告来说就意味着货物灭失,侵害了原告对物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所以,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被告非法侵占原告600件粉丝的行为,自2013年x月x日运输合同生效至今,不履行合同义务,一直处于持续非法侵占的状态,恶意占有、非法侵占的事实清楚,被告非法侵占原告财产的行为既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又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叁万捌仟肆佰元的货款损失以及利息和多次交涉催货费用损失。
被告行为的原因直接引起原告财产损害的结果,被告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原告对这600件粉丝享有完全物权,被告对原告的这批货物不享有留置权和其他权利。
原告通过劳动生产这600件粉丝,是原始取得,原告在与收货人x的购销合同中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均明确约定,没有付清货款之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供货销售方。
被告非法侵占该批货物,收货人没有收到货物就没有履行“货到付款的”购销合同义务,没有付款,按购销合同约定,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原告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运输合同中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
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从属性。
原告与被告没有历史性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费有收货人承担,被告对原告也无债权,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
既然被告对原告无主债权,则被告对原告所谓的留置权当然不能成立。
被告非法占有原告600件粉丝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发生留置权。
四、请求赔偿法律依据充分,请求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原告的的诉讼请求均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是按照购销合同中约定的粉丝出厂市场价格,而不是粉丝零售价,利息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催货催款费用完全按照次数和人数计算,没有任何无理无据要求,请求赔偿有法可依,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综上所述,被告行为主观上的有过错,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依法采信。
代理人:祝锋领 2013年10月
民事诉讼代理词(二)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xxx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情况和争议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告、被告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且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
2013年x月x日,原告、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当事人之间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明确,货物名称、货号、件数、包装方式、运费等条款完备具体,运输单据为证,该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被告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按运输合同原告于2013年x月x日已经将货物交给被告,而被告不履行合同中的运输义务,致使收货人至今没有收到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被告接收托运货物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运输合同约定和法定的义务,收货人至今没有收到这批货物。
原告多次督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有录音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拒绝履行。
被告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是一种根本违约行为,这些事实都是清晰的,证据也是充分的。
第二,根据录音证据和法庭调查可以进一步证明被告有主观违约的故意和存在违约的客观事实.
被告在录音证据中称:“押货不是目的,我也不是干这一行的,我也不能等了,我该卖就卖了,为什么押你财产,他有因有果,没办法,被逼的。
”这明确承认了不履行合同的事实,法庭上被告也无法否认该事实.
录音证据中被告称:“这事也好解决,三万二吧,你让xx给我打一万五,我就给他发货”.可见,被告的违约是以达到促进他人与其纠纷解决而实现假想债权的目的,这种以违反合同来追索自身债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是违法行为。
第三,被告没有任何有效的交货证据凭证,没有收货人的有效收货回执证据证明,也无证据能够证明货物已经交付给收货人以外的第三人。
总之,自2013年x月xx日运输合同生效至今,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后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被告在运单背面书写的相关格式条款违反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应认定无效。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有法可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我们应该理解为:首先,对于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欺负对方当事人。
其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提出的要求,对该类条款予以说明。
而运单上所有内容均由被告人员填写,被告没有事先向原告告知和解释这些条款,原告没有在上面签字,也没有原告委托人员签名,原告并未同意这些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根本没有成立,更不用说生效。
即使条款成立,但该格式条款限制或者减轻了被告的责任,且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也未向原告说明,该格式条款也应认定无效,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原告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原告对这600件粉丝享有完全物权,被告对原告的这批货物不享有留置权和其他权利。
原告通过劳动生产这600件粉丝,是原始取得,原告在与收货人xx的购销合同中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均明确约定,没有付清货款之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供货销售方。
被告非法侵占该批货物,收货人没有收到货物就没有履行“货到付款的”购销合同义务,没有付款,按购销合同约定,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原告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运输合同中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
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从属性。
原告与被告没有历史性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费有收货人承担,被告对原告也无债权,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
既然被告对原告无主债权,则被告对原告所谓的留置权当然不能成立。
被告非法占有原告600件粉丝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发生留置权。
五、原告请求赔偿法律依据充分,请求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
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
我方主张的赔偿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告在托运时已向被告详细说明了货物名称、数量、价值等等,被告作为承运人,有义务核实,本案运单是由被告填写,被告对货物名称、数量、规格、价值等都是清楚的。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货物价值是以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为标准,而该价格是经销商的进货价格,也即出厂价、批发价,而不是终端市场的销售价格、零售价格,最终零售市场价事实上远远高于我方主张的数额。
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是按照购销合同中约定的粉丝出厂市场价格,而不是粉丝零售价,利息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催货催款费用完全按照次数和人数计算,没有任何无理无据要求,原告各种损失是清楚的,确实的,请求赔偿有法可依,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依法采信。
代理人:祝锋领 2013年12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