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涉及销售人员权利义务的条款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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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 权是指被代理人没有授权或虽然没有授权,但知道他人对外宣称为其代理人而不表示反对;超越代 理权是指被代理人对行为人代理权有限制或者撤回;代理权终止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授权因代理人解 职或期限届满等原因而终止。也就是说,保险代理人原有某种范围的代理权,后因保险人撤回部分 代理权,使原有代理权受到限制,或保险人撤回全部代理权,使原有代理消灭。
2.保险代理行为效果的归属
➢ 同时,保险人在依 法承担保险赔偿或 者给付责任后,可 以依法追究该越权 的保险代理人的责 任。
2.保险代理行为效果的归属
2008年4月26日,A保险公司与张三签订了《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 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A险公司授权张三代理销售A保险公司指定的 人身保险产品,并向投保人收取保费;A保险公司依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 规和行政规章对张三的保险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A保险公司签发保 险单,并对张三在A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在客 户投保前,张三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投保条款的内容,尤其是保单中的责任、免 除条款事项、退保事项、分红或投资连结型保险的投资风险以及其他应特别告 知的事项。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即张三违反合同约定给A保险公司造成经济 损失的,A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A保险公司在合同上加 盖公章,张三在合同上签字。2008年8月8日,投保人李某在A保险公司处投保 了信泰恒祥重大疾病保险,由张三为投保人办理保险业务。但在收取保费时未 询问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张三在为李某办理保险业务时,向A保险公司提交《个 人保险投保单》,同时提交其签署的《营销员报告书》,在该报告书营销员声 明栏载明:“本人确认上述告知完全属实。同时确认已就投保单中投保告知、 健康和财务告知的所有内容当面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询问和说明,经由投保人、 被保险人亲自告知并亲笔签名。如因本人展业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导致纠纷的, 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后投保人因病住院,构成保险事故, 故投保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保险金18万元。A保险公司 起诉,要求张三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保险法涉及销售人员权利义务的条款及法律后果
目录
一、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协议 二、保险代理行为效果的归属 三、保险代理人的职业操守 四、法律责任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协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节选) 保险பைடு நூலகம்理人是根据保险人 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 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 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 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 需的专业能力。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 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保险代理行为效果的归属
法院认为,A保险公司与张三签订的《保险营销员保险代 理合同》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自该合同生效之日起,A保险公司与张三之间即形成委托代理 关系。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的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原则,为保险人、投保人等提供真实的信息,不能编造或虚构 与保险合同内容或事实不符的情况,使保险人、投保人等在违 背自己真实意志的情况下订立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使 保险人如实了解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以便保险人 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决定如何设定保险费率。《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 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 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涉案《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第一 条第一款(五)项规定:“保险代理人应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 保单,并将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影响A保险公司承保及承保费率 的有关客户的情况,如实告知A保险公司。”
2.保险代理行为效果的归属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 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 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 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2.保险代理行为效果的归属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协议
目前经营保险业务的公 司,部分业务通过个人向客 户推销保险产品,这些保险 销售从业人员被称为个人代 理人,通俗地称为营销员、 业务员等。原保监会专门制 定并颁布了《保险销售从业 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 〔2013〕第2号)。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协议
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的前提是必须要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活动。保 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关系基于保险公司的授权而产生。代理人 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近几年,我国保险代理人市场发展很快,但是运作还不太规 范,有的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办理保险业务不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有的协议授权不明确,还有 的出现保险纠纷后将责任推给保险代理人现象。为杜绝此现象,《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委托保 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保险代理事项和双方 的权利、义务。保险委托代理协议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订立的记载委托代理事项及双方权利、 义务的合同。保险委托代理协议的订立不仅要有委托人即保险人的委托的意思表示,还要有受 托人即保险代理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期间,并由保险人、保险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理人实施代理法律 行为以保险公司的授权为限。保险公司对代理人授权范围限制一般有地域限制、商品限制、时 间限制和行为限制等。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这些理由通常表现为保险人有表见授权的情形。例如, 将公司招牌、图章、保险单,印有公司名称的信笺,或其他文件交与他人,或明知他人以保险人名 义从事代理行为而未表示异议。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保险人虽未授予代理权或和其订立代理合同,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善意且 无过失的情形下,仍须负实际授权人的责任。由于无权代理、代理权的授予和代理权的限制或撤回, 并不是尽人皆知的,所以可能使第三人误以为保险代理人仍有代理权。为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 人,保险人仍应负原授权人的责任,这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主张表见代理行为的效力及于保险 人,保险人不能以未授予代理权为由与之对抗,且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才可以主张这项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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