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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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一)】
本质押担保合同由以下三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出质人):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乙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股权质押合同联系方式:
住所:
丙方(债务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住所:
鉴于:
1、丙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甲系丙之股东,持有丙【】%(合计【】万股)的股份;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甲拟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中【】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或“出
质股份”)出质,为丙接受乙提供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企业全面提升咨询服务提供质押担保。
3、乙和丙已签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企业全面提升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现乙作为质权人接受前述质押物,并签署本合同。
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本次质押担保之主债权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企业全面提升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项下,双方约定的丙向乙支付的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费【】。
二、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丙履行债务的期限为《服务协议》的存续期间。
三、质押财产
3.1甲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股权出质,为丙接受《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事项提供担保。
3.2质押财产包括出质人提供出质的股权以及前述出质股权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登记有效期内产生的送股、转增股、发放的现金红利或其他现金收入)。
3.3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发生追加或释放质押财产情形的,则质押财产的范围应进行相应的变更。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丙接受《服务协议》所支付的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费、利息、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五、股权质押登记和变更
5.1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将出质股份在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保管,并同时将出质股份于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质权生效。
5.2除非满足本条下述条件之一,否则标的股权不得转让:
(1)甲与乙协商同意,且甲转让标的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该等转让行为不会导致标的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且受让方同意替代出质人继续履行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相关条款;
该等转让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
六、质权的行使和实现
6.1如丙未按期清偿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费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或实现债权、质权的合理费用,乙应当在丙方逾期履行相关债务之日起通知甲,甲可在收到通知后【】个工作日内提议以协议方式实现质权,包括协议以质
押财产折价、或协议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使质权人优先受偿。乙可以与甲协商确定的方式行使质权。如甲在收到通知之后【】个工作日内没有提议以协议方式解决的,或者乙不接受甲提议的,乙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相关司法程序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实现质权。
6.2甲可以在丙逾期履行债务之日起请求乙行使质权;乙在收到甲的上述请
求后【】个工作日内没有答复的,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6.3乙在依照股票质押担保合同规定的条款行使质权时,应甲的要求应当向甲提供相应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七、质押物价值发生变化的后续安排
在质权存续期内,标的股权的市场价值(以第三方估值为准)持续6个月低于未清偿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本息总额的110%,乙有权要求甲在30个工作日内追加担保以保证担保价值不低于未清偿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本息总额的110%,甲应当按照本条约定追加担保,追加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甲或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和/或用财产提供抵押和/或质押担保。如甲无法按时追加相应担保的,乙有权对质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并在清偿偿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本息并扣除其他相关费用后将所得价款依法进行提存,甲应同意乙对标的股权进行的该等处置并给予积极配合。
八、费用承担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项下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评估、公证、登记、保管、提存、拍卖等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承担。
九、合同各方及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的权利和义务
(1)标的股权质押期间,甲仍享有标的股票的表决权。
(2)标的股权质押期间,甲仍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
(3)若丙未按期清偿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或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乙要求行使质权的,甲有权在质权实现后依法向丙进行追偿。
(4)甲在本合同所述质押期限届满或发生其他质权解除情形后,方可注销质押登记。
(5)甲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等标的股权,并确保标的股权在质押期间不得出现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可能对质权实现产生障碍的情形。如果出现导致质权不能实现的事实出现时,甲必须另行提供担保。
(6)甲欲将质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时,有义务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履行通知乙,取得乙的同意及将处分质物所得之对价进行提存等程序,不得损害乙的正当权益。
(7甲有义务配合或协助乙办理相关质押登记及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与质权相关的各项权利。
9.2乙的权利和义务
乙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配合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十、声明和承诺
10.1甲声明并承诺如下:
(1)甲签署本合同是出于甲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2)甲合法拥有出质财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签署之日,出质财产未被设定担保或采取强制措施;
(3)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生效后,如因甲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或者甲涉及任何诉讼、仲裁、政府部门的调查、行政处罚案件,或者甲所持有丙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等导致出质财产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从而可能影响甲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的,甲应立即通知乙;
10.2乙声明并承诺如下:
(1)乙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并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在本合同签署之时任何中国法律或任何法院或政府机构发出的任何判决或命令或其自身的章程;不会违反其为缔约一方的任何合约、承诺或其它文件。
(2)乙保证其将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履行对质物的持续关注义务。
(3)乙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做出任何的声明、保证及承诺被证实为虚假,则应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对另一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