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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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 X X 镇施工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XXXXX工程
2010年8月30日
坦洲镇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伤亡事故和伤亡人数,实现我镇建筑施工安全形势的明显好转,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由坦洲镇建设管理所与 XXXXXXXXXXX有限公司(建设单位)、 XXXXX有限公司(施工单位)、XXXX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三方就XXXX工程(工程名称)签订坦洲镇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如下: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管理规定。
根据市建设局中建[2003]49号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以下简称措施费)内容和费用额度,确保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投入单独设立的专项费用。
二、施工单位保证不挂靠,并对建筑工地负有直接的、全部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成立由安全第一责任人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小组,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
三、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保证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履行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全面遵守我镇建设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见附件),接受市建设局、镇建设所、镇
安委、安监分局和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此责任书一式四份,坦洲镇建设管理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直到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法人代表签名:
项目安全负责人签名:项目安全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监理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项目安全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日期:
中山市坦洲镇建设管理所
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日期:
附件:
坦洲镇建筑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为搞好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情况,制定本镇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方法。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方法》、《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方法》等。
三、严格执行广东省施工安全评价制度,并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如施工现场围挡、临时设施、施工用电、施工机具、脚手架、人员的安全教育等,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简易起重设备及检查不合格的提升机。
施工过程中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管理保证资料,并分阶段进行评价验收,竣工后要求提供安全管理保证资料方可办理安全验收评价书。
四、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安全文明施工,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在办理施工报建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收取3000元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保证金。
五、施工企业要认真按市建设局、镇建设所、城管执法所对工地的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认真监督,整改完成后要及时申请整改验收,并要求有书面的整改回复意见书,过期不申请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处扣罚保证金1000元,两次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处扣罚保证金2000元,并作黄牌警告一次。
并报市建设局按《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方法》进行处罚。
六、无证施工的工地一律停水停电,责令停工,并处罚5000—10000元,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并给予施工单位黄牌警告一次,待补办施工许可证后方可重新开工。
七、发生1宗重伤以下安全事故的,给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黄牌警告一次;发生1宗四级以上安全事故的,给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红牌警告一次。
并报市建设局按《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方法》、《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方法》进行处罚。
八、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单位要按法定程序上报镇建设管理所,积极抢救伤者,妥善处理,并承担一切事故后果。
九、施工企业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解决的给予施工企业黄牌警告一次。
十、受黄牌警告一次的企业,建设所将增加安全检查次数;一年内累计受两次黄牌警告的企业改为红牌警告,受红牌警告的企业,自警告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在本镇承接任何工程。
十一、镇建设所负责对以上条款进行解释,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